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讨论“银广厦”事件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讨论“银广厦”事件

一、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座谈“银广夏”事件(论文文献综述)

王雪[1](2020)在《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摊》文中指出我国法律规定证券中介机构需对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如何在众多证券中介机构之间进一步分摊,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并无统一规定且无案例可以参照。在数人侵权案件中,分摊连带责任主要衡量过错与原因力强度两项因素。对证券中介机构过错与原因力强度的判断均需要从其实施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入手。判定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等级采取客观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针对各自专业范围内的事项承担专业人士注意义务,以各自领域成员通常应具有的平均专业水平为标准,针对专业领域外的事项仅需要承担一般人士的注意义务。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的前后均承担专业人士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范围广泛,其虚假陈述行为应受谴责的程度较高。由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的行为均是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若判断证券中介机构的原因力强度,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各个证券中介机构行为对损害所发挥的作用。对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的判断可以考虑行为性质、行为的重要性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强度。保荐人在证券中介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是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在责任分摊中考虑过错与原因力强度已经成为共识,但我国学界对过错与原因力强度的主次地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原因力强度为主过错为辅的分摊模式和以过错为主原因力强度为辅的分摊模式都存在缺陷,难以实现分配正义。综合考量过错与原因力强度是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分摊的最佳模式。由于保荐人注意义务范围较大,义务的履行标准较高,且在证券中介机构中扮演“牵头人”的角色,保荐人应当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较高。

本刊编辑部[2](2020)在《高质量发展呼唤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文中提出近几十年来,会计造假案例屡见不鲜,尤其在21世纪初集中爆发了美国安然、世通,以及中国"郑百文""银广夏""琼民源"等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一时间震惊全球,会计造假处于风口浪尖,也一再颠覆了人们对财务舞弊的认知。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似乎一段时间内抹平了会计造假的舆论浪潮,然而,2019年间多个市值千亿的"白马股"突然倒塌,似乎再次警醒人们:会计造假的顽疾从来未曾根治,它

李敏之[3](2018)在《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应对研究 ——以北大荒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在我国的地位不言而喻,为了寻求发展企业纷纷寻求上市,但从蓝田股份到银广厦,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农业板块的公司数量虽少,但财务舞弊却频繁发生。农业有其自身的行业特性,使之在财务舞弊上也反映出行业特点。本文选取2000-2017年间因为财务舞弊受到外部监管机构处罚的农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在该板块上市公司数量较少,实证方法的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行业财务舞弊概况进行梳理,基于财务舞弊的风险因子理论,对农业上市企业的舞弊动因进行分析。发现农业企业因为固有的低利润率和依赖自然环境的特点在资本市场中受到很大的挑战;分散化销售采购的经营模式、生物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国家的利农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等均为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针对这些风险因子,在最后从内部和外部的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王珊[4](2018)在《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文中指出传统的法与金融理论难以解释中国的司法系统和金融发展(Alen et al.,2005),本文在更加切合中国实际的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Xu,2011)理论下考察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问题。具体来讲,考察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实践——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是否能够创造一种机制以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指的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授权给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和检验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诉讼效率的影响:一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过程;二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三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的市场反应。本文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的重要影响。首先,通过描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时间和地域分布,发现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投资者起诉比例平稳增长。其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异地管辖并不提高投资者起诉概率;但是,与本地管辖相比,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立案时间更短、审理时间更长;从诉讼结果看,司法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案件投资者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更少、获得的赔偿更多。(2)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制度确立后,公司的盈余管理、财务重述概率和违规行为发生概率都显着降低。进一步地,与本地管辖相比,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异地管辖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程度更大。(3)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市场反应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事件日后资本市场整体呈上升走势,投资者对于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持乐观态度。并且,选择性授权下的异地管辖公司在事件窗口期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更高。本研究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1)从地方分权的视角,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的内在影响。将司法管辖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影响放在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的理论下,验证了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能够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效率,缓解地方保护问题。(2)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以往文献中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和法律执行效率的论述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和检验。本文指出,中国的司法地方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但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并且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的时间越来越短,而前置程序的取消更是便利了投资者起诉。我们的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律系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完全无效或不尽如人意的。(3)从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诉讼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等角度,丰富了现有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是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为样本(Francis et al.,1994;Field et al.,2005),而以中国为样本的研究较少,并且缺乏大样本的系统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填补。

高燕燕[5](2017)在《低质量审计是审计师个人特质导致的特例吗? ——基于“污点”签字会计师的研究》文中指出独立审计质量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政府监管层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一系列低审计质量事件的发生,不但会导致审计师自身的声誉受损,甚至会影响整个审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阻碍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与欧美国家的“好诉”法律文化不同,我国审计师实际面临的民事诉讼风险较低。政府行政处罚作为诉讼机制的一种替代,已成为改善审计质量的重要外部力量。现有有关审计师惩戒的研究着重于分析政府惩戒对审计质量的事后影响,而缺少对事前原因的分析。同时,大多数研究集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探讨政府惩戒对事务所审计行为的影响,未深入到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层面进行细致考察。而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于审计质量的关注点,正在逐渐由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推进至注册会计师个人层面。在我国,审计责任与诉讼风险能够追溯到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深入到签字注册会计师层面,探究低质量审计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降低低质量审计出现的可能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2009-2014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对象,将2007年至受到处罚当年的期间定义为“审计失败被发现之前”,研究了低质量审计行为发生的事前原因。本文发现,在审计失败被发现前,与同一事务所其他未受罚签字注册会计师相比,受到证监会处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持续较低,而并非仅仅是已被处罚的个案。这说明在相同外部和事务所质量控制环境下,低质量的审计行为是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特质导致的特例。我们还发现,在审计失败被发现前,“污点”审计师因事务所合并而被动进入质量控制较好的环境中,其审计质量较合并前有显着改善,进一步证明良好的质量控制能抑制“污点”签字会计师个人特质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这些结果为将监管力度推进至签字注册会计师层面提供了经验数据,也为从签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主体角度改善审计质量提供了数据支持。

李奉林[6](2015)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三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三,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孟庆丽[7](2014)在《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声誉与审计收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也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我国大型事务所必须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还鼓励中型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特殊普通合伙产权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促进其做大做强?特殊普通合伙产权性质会使事务所出资者和管理层行为发生改变?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有产权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注重声誉,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是否也能够促进其建立和维持高声誉,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建立和维持高声誉必然会花费成本,会不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加?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答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定位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背景下,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对事务所声誉和审计收费的影响,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事务所声誉、审计收费的历史研究文献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是如何影响其建立和维持声誉,从而影响审计收费这一问题链,采用演绎推理、对比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运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保险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寻租理论,将博弈论作为研究的分析工具,深入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出资者和管理层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事务所中会产生不同的行为、事务所声誉的需求与供给、事务所声誉激励与约束、审计成本与审计收费、事务所产权与声誉之间的关系、事务所产权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二是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性质对声誉和审计收费的影响和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对声誉和审计收费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围绕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产权问题链,本文重新梳理和定义了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事务所声誉、审计收费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事务所出资者和管理层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由此会产生不同的事务所行为。只有当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存在需求的时候,事务所才会有积极性并且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从而维持良好的审计声誉,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会促使高声誉的事务所淘汰低声誉的事务所。我国目前审计市场的结构类型属于垄断竞争型,即意味着事务所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有了获得稳定利润的预期,会更加注重建立和维持事务所声誉,更加注重审计服务的质量,从而为多付出的审计成本向客户收取更多的审计收费。事务所声誉能够遏制审计串谋寻租和审计竞争寻租。相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更有积极性建立并维持高声誉,从而收取了更多审计收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越大,其声誉就越高,审计质量就越高,相应的审计收费就越高。

李蓓[8](2014)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越发展,会计信息越重要。然而,会计信息能够正确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倘若失去了真实可靠性,会计信息便没有了其积极作用。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查、签证和评价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就是审计的根本目的。目前,审计对象越发复杂和不确定,这对审计行业的生存及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国先后出现的红光实业、银广夏、科龙电器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的曝光,使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注册会计师怎样才能全面提高审计质量、重新赢得公众信任,己成为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回顾和评价了国内外学者对审计质量的研究成果,总结了审计质量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提高审计质量的必要性。然后以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保险理论等相关理论为依托,通过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现状和原因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近年来公布的审计质量检查情况和已报道的“银广夏”审计失败案例的剖析,揭示了我国审计质量低下的现状,接着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和外部环境四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现状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充分发挥其审计作用,全面提高审计质量的相关对策。

何敏超[9](2012)在《审计失败的股票市场反应与长期经济后果》文中提出本文研究了中国证券市场对审计失败的反应,并且从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两个角度研究了审计失败导致的审计师声誉损失产生的长期经济后果。文中收集了2004年-2008年期间所有审计师因其上市公司客户财务舞弊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例,并将此处罚视为监管机构对其审计失败的认定。剔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时已被合并或不存在的案例,共得到12个审计师受到处罚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针对每一个案例采用了事件研究的方法,考察在证监会对审计师行政处罚进行公告的一系列事件窗口内,被处罚审计师的其他上市公司客户的累积异常报酬率是否显着为负。结果发现在多数案例中,审计师被处罚公告日前后的窗口内,股票市场上其他客户的CAR值(累积异常报酬率)显着为负,市场对该事件产生了负面反应。在其中一些案例中,CAR值显着为负表现在审计师受到证监会处罚公告前后,而另一些案例中,由于市场对审计师被处罚信息的提前察觉和提前反应,CAR值显着为负表现在事件发生前30天范围内。另一方面,以每一个审计失败案例前两年、当年和后两年的数据作为样本,检验审计师受到处罚前和受到处罚后审计收费是否有显着降低,以及审计质量是否有显着提高来考察审计失败的长期经济后果。结果发现审计师受到处罚后审计收费并没有下降,审计师受到处罚的当年审计收费有下降的趋势,但从处罚后第一年开始反而有上升的趋势;并且发现与处罚前相比,处罚后审计师上市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下降,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提高,尤其是在被处罚的当年,审计质量的提高是显着的,但是持续的时间并不长久,处罚后的第一年审计质量的提高就开始不显着了。通过上述研究,本文从理论上对审计师声誉机制在我国市场上的有效性,以及我国审计需求是否存在逆向选择两方面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依据。同时在实践方面,考察了市场作为一种隐性的手段是否能够对审计失败起到惩戒的作用。

陈韦利[10](2011)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投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之讨论,大多集中在实体法上之赔偿关系,忽略程序法上之研究。就法理而言,“先程序、后实体”乃案件进行之标准流程,若在进入实体检验的阶段前,即得以程序事项排除疑虑,则可顺利疏减讼源,并避免当事人浪费多余时间、精力与金钱进行冗长之诉讼程序。就证券民事纠纷而言,因涉及金融市场之特殊性,其处理重点与一般民事案件颇有差异。证券民事纠纷中,最主要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虚假陈述及其相关问题。本论文自程序法角度切入,藉诉讼上及诉讼外解决纷争之不同观念,讨论虚假陈述案件的处理方式,企图寻找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解决之道。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采取先叙述介绍、后说理批判的方式,并引用国外法律制度作比较。为求理论与实务的接轨,本论文自证券市场所发生之实际案例着手,就个案所衍生之法律问题,如投资信息批露之监管、虚假陈述案件之管辖、诉讼形态、解决纷争之管道等作概念性之检讨。除此之外,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论文亦援引外国学说及立法例,以供我国未来修法参考。然而,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果一味继受外国立法制度,忽略我国诉讼环境与民情,则该制度势必以失败作收。因此,本论文在整理学说见解及立法制度后,针对我国诉讼制度之特殊性作出适用及修正建议。就虚假陈述案件而言,因当事人众多,其诉讼形态较一般民事案件复杂,若循一般审理程序进行,不仅旷日废时,对当事人之保障亦未必周全。因此,本论文就虚假陈述案件之民事程序,建议大量采取诉讼外解决纷争(ADR)的方式处理。为达成顺利填补损害之目的,任何民事程序的进行,皆应顾及加害人责任财产之保全,否则一旦其脱产成功,受害人纵使获得胜诉判决,亦无从执行。因此,本论文针对虚假陈述案件进行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在文末一并探讨之。

二、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座谈“银广夏”事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座谈“银广夏”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1)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导出
二、证券中介机构过错的认定与比较
    (一)证券中介机构过错的判定标准
    (二)证券中介机构过错大小的比较
        1.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注意义务的共性与差异
        2.保荐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与履行标准
三、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的判定与识别
    (一)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的判定依据
    (二)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高低的识别
        1.保荐人原因力强度的判断
        2.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原因力强度的比较
四、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分摊模式的选择
    (一)原因力强度与过错的主次地位之探讨
        1.以原因力强度为主过错为辅的分摊模式
        2.以过错为主原因力强度为辅的分摊模式
    (二)综合考量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与原因力强度
        1.责任分摊平等考虑过错与原因力强度
        2.综合考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方式
    (三)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分摊规则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高质量发展呼唤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论文提纲范文)

由来已久的造假顽疾
被引爆的“会计造假门”
“疯狂”背后的行业危机
造假后果波及多方
旧疾未愈新病又现
余震之后各方在行动
    完善公司治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基础
    多措并举促资本市场“守门人”履职尽责
    健全法制护航合力监管
链接
    专家争鸣会计造假
    新旧手段加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3)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应对研究 ——以北大荒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2.3 文献评述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基本框架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第2章 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理论基础
    2.1 农业上市公司
    2.2 财务舞弊的内涵
    2.3 财务舞弊动因理论
        2.3.1 冰山理论
        2.3.2 舞弊三角理论
        2.3.3 GONE理论
        2.3.4 风险因子理论
        2.3.5 小结
第3章 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概述及动因分析
    3.1 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概述
    3.2 农业公司行业特征与舞弊手段分析
        3.2.1 虚增利润
        3.2.2 虚增生物资产
        3.2.3 虚增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3.3 农业上市公司舞弊动因
        3.3.1 个别风险因子
        3.3.2 一般风险因子
第4章 北大荒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4.1 北大荒财务舞弊案例基本情况
        4.1.1 公司背景
        4.1.2 事件经过
    4.2 北大荒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4.2.1 合同作假,虚增收入
        4.2.2 关联方交易占用资金
        4.2.3 隐瞒重大信息
    4.3 北大荒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4.3.1 个别风险因子
        4.3.2 一般风险因子
第5章 治理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
    5.1 公司内部制度建设
        5.1.1 内部控制的改进
        5.1.2 调整公司治理结构
    5.2 公司外部监管加强
        5.2.1 会计师事务所
        5.2.2 保荐机构
        5.2.3 政府监管机构
        5.2.4 舆论监督与内部举报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主要概念界定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司法异地管辖的文献回顾
    2.2 证券民事诉讼的文献回顾
    2.3 文献评述
第3章 制度背景分析
    3.1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3.2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流程
    3.3 中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第4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4.1 理论分析
    4.2 研究假说
第5章 司法异地管辖与案件审理:基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检验
    5.1 研究设计
    5.2 实证分析
    5.3 稳健性检验
    5.4 本章小节
第6章 司法异地管辖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检验
    6.1 研究设计
    6.2 实证分析
    6.3 稳健性检验
    6.4 本章小节
第7章 司法异地管辖与投资者市场反应:基于诉讼前置程序取消的事件研究
    7.1 研究设计
    7.2 实证分析
    7.3 稳健性检验
    7.4 本章小节
第8章 结论和展望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8.2 研究的启示
    8.3 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5)低质量审计是审计师个人特质导致的特例吗? ——基于“污点”签字会计师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2.2 研究方法
    1.3 研究贡献与不足
        1.3.1 研究贡献
        1.3.2 主要不足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2.1 文献综述
        2.1.1 独立审计质量相关文献综述
        2.1.2 低质量审计与审计师惩戒的相关文献综述
        2.1.3 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文献综述
        2.1.4 审计师个人特征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文献综述
        2.1.5 文献评述
    2.2 与审计质量相关的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2.2.2 信息理论
        2.2.3 保险理论
        2.2.4 审计市场的非对称性与低质量审计
3 制度背景与研究设计
    3.1 制度背景
        3.1.1 审计行业监管
        3.1.2 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与审计责任
        3.1.3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3.2 假设提出
        3.2.1 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特质与审计质量
        3.2.2 事务所质量控制与审计质量
    3.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3.4 研究模型
    3.5 研究变量的选择
        3.5.1 被解释变量
        3.5.2 解释变量
        3.5.3 控制变量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
    4.2 相关性检验
    4.3 回归结果分析
        4.3.1 审计师个人特质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4.3.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4.4 稳健性检验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5.2 政策性建议
    5.3 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
        1.2.2 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定研究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1.2.4 关于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1.2.5 对研究文献评述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思路
        1.3.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与局限性
        1.4.1 可能的创新点
        1.4.2 局限性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概述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2.2.1 英美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2.2.2 大陆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2.2.3 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和规定
        2.2.4 本文观点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3.1 无过错责任原则
        2.3.2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3.4 本文观点
    2.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4.1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2.4.2 注册会计师具有执业过错
        2.4.3 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2.4.4 投资者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2.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2.5.1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2.5.2 欺诈市场理论
        2.5.3 侵权行为法理论
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3.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表现形式
        3.1.1 虚假记载
        3.1.2 误导性陈述
        3.1.3 重大遗漏
    3.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3.2.1 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3.2.2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标准的认定
    3.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
        3.3.1 重大性相关概念辨析
        3.3.2 美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3.3.3 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3.3.4 对重大性标准的评析和认定
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配置
    4.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4.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
        4.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行为范围认定
        4.1.3 在"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框架内认定
    4.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配置
        4.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
        4.2.2 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4.2.3 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及分摊
    5.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5.1.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5.1.2 美国及其他地区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5.1.3 我国法律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5.1.4 特殊普通合伙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5.2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
        5.2.1 美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5.2.2 我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5.2.3 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评析及认定
    5.3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
        5.3.1 赔偿责任分摊的基本方法
        5.3.2 美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5.3.3 我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5.3.4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分摊的确定
6.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一个典型案例的检验
    6.1 案例: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
        6.1.1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6.1.2 案例分析
    6.2 研究设计
        6.2.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6.2.2 对当事注册会计师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
        6.2.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及分摊
7.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7.1 研究结论
    7.2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7)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声誉与审计收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缘起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基本概念界定
        1.2.1 事务所产权
        1.2.2 事务所产权性质
        1.2.3 事务所产权规模
        1.2.4 事务所声誉
        1.2.5 审计收费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框架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局限性
        1.5.1 研究的创新点
        1.5.2 研究的局限性
第2章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声誉与审计收费文献述评
    2.1 事务所产权文献述评
        2.1.1 事务所产权与审计质量
        2.1.2 事务所产权与治理结构
        2.1.3 事务所产权与配套制度
    2.2 事务所声誉文献述评
        2.2.1 声誉理论
        2.2.2 事务所声誉与审计质量
        2.2.3 事务所声誉与审计收费
    2.3 事务所审计收费文献述评
        2.3.1 事务所规模与审计收费
        2.3.2 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
        2.3.3 审计风险与审计收费
        2.3.4 公司治理与审计收费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演进
    3.1 事务所国有产权初始确立
        3.1.1 国有产权事务所审计的需求与供给
        3.1.2 国有产权事务所出资者、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国有产权事务所出资者、管理层的行为
    3.2 事务所有限责任私有产权变更
        3.2.1 有限责任私有产权事务所审计的需求与供给
        3.2.2 有限责任私有产权事务所出资者、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2.3 有限责任私有产权事务所出资者、管理层的行为
    3.3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私有产权最终确立
        3.3.1 特殊普通合伙私有产权事务所审计的需求与供给
        3.3.2 特殊普通合伙私有产权事务所出资者、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3.3 特殊普通合伙私有产权事务所出资者、管理层的行为
第4章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机制
    4.1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需求与供给
        4.1.1 成熟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需求
        4.1.2 中国新兴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声誉需求
        4.1.3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供给
    4.2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激励
        4.2.1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激励机制的理论分析
        4.2.2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激励模型的构建
    4.3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约束
        4.3.1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约束机制的理论分析
        4.3.2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约束机制的案例分析
    4.4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评价
        4.4.1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评价机制的作用
        4.4.2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评价的方法
        4.4.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评价体系的设想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构成及现状分析
    5.1 事务所审计成本与审计收费
        5.1.1 审计固定成本与审计收费
        5.1.2 审计总成本与审计收费
    5.2 事务所审计利润与审计收费
    5.3 审计收费现状分析及建议
        5.3.1 审计收费现状分析
        5.3.2 制定统一计时审计收费标准的建议
第6章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声誉与审计收费经济学分析
    6.1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是其建立声誉的基础
        6.1.1 事务所产权性质的明晰性是其建立声誉的基础
        6.1.2 事务所产权规模是其建立声誉的基础
    6.2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与声誉博弈分析
        6.2.1 博弈过程中的约束机制
        6.2.2 一次性博弈过程分析
        6.2.3 重复性博弈过程分析
    6.3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声誉与审计收费寻租分析
        6.3.1 审计寻租原因分析
        6.3.2 事务所产权、声誉对审计串谋寻租的遏制分析
        6.3.3 事务所产权、声誉对审计竞争寻租的遏制分析
第7章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性质与声誉、审计收费相关性实证检验
    7.1 引言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7.3 样本数据选择与模型设计
    7.4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7.5 研究结论
第8章 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与声誉、审计收费相关性实证检验
    8.1 引言
    8.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8.3 样本数据选择与模型设计
    8.4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8.5 研究结论
第9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9.1 研究结论
    9.2 政策建议
    9.3 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8)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3.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3.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3.3 启示
2 审计质量的研究基础
    2.1 审计质量的含义及特征
        2.1.1 审计质量的含义
        2.1.2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特征
    2.2 审计质量研究的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2.2.3 保险理论
3 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
    3.1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3.2 注册会计师方面
    3.3 上市公司方面
    3.4 外部环境方面
4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现状剖析
    4.1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现状
        4.1.1 财政部的检查结果
        4.1.2 中注协的检查结果
        4.1.3 证监会的处罚公告
    4.2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现状剖析
        4.2.1 典型案例——银广夏事件回顾
        4.2.2 银广夏案例中的审计问题剖析
    4.3 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成因分析
        4.3.1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4.3.2 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
        4.3.3 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
        4.3.4 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5 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探讨
    5.1 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的改革
        5.1.1 大力推广合伙制事务所组织形式
        5.1.2 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
        5.1.3 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5.2 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5.2.1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5.2.2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的培养
        5.2.3 改进审计方法
    5.3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审计委托聘任模式
        5.3.1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5.3.2 充分发挥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
        5.3.3 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制度
    5.4 努力改善外部环境
        5.4.1 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对审计的有效需求
        5.4.2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审计市场的竞争
        5.4.3 健全监管体制和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6 结论
    6.1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6.2 论文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9)审计失败的股票市场反应与长期经济后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法律环境
        1.1.2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思路
    1.4 研究框架
2. 文献综述
    2.1 审计师声誉理论
    2.2 审计失败的市场反应
    2.3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
    2.4 文献评述
3.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3.1 审计失败的股票市场反应的假设提出
    3.2 审计失败的长期经济后果的假设提出
4. 数据来源和样本选取
5. 审计失败的股票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5.1 研究模型
    5.2 实证结果分析
6. 审计失败的长期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
    6.1 研究模型
        6.1.1 审计费用研究模型
        6.1.2 审计质量研究模型
    6.2 实证结果分析
        6.2.1 描述性统计结果
        6.2.2 模型回归结果
7.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7.1 结论
    7.2 建议
    7.3 本文的局限于后续研究设想
参考文献

(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研究的程序法视角
    一、研究动机、目的及方法
        (一) 研究动机、目的
        (二) 研究方法
    二、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研究之现状综述
        (一) 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诈欺客户的禁止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者,应承当赔偿责任
        (二) 追加规定保荐人、发行人、上市公司之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民事责任
        (三) 规定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在上市收购中之民事责任
        (四) 规定投资人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民事责任
        (五) 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之民事责任
    三、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亟需程序法视角之介入
        (一) 虚假陈述行为态样
        (二)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之法律性质
        (三) 小结
    四、现行法制问题检讨
        (一) 相关缺失
        (二) 修正建议
        (三) 小结
第二章 主体之辨: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问题
    一、问题之引出
        (一) 台湾地区法例及案例之研讨(案例事实摘自台湾高等法院97 年度金上字第3 号民事判决)
        (二) 我国法例及案例之研讨
    二、谁是当事人
        (一) 赔偿权利人
        (二) 赔偿义务人
    三、谁是适格当事人
        (一) 从投资主体类别观察
        (二) 自空间上观察
        (三) 自交易对象观察
        (四) 自时间上观察
    四、当事人确定的依据
        (一)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原告之确定
        (二)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之确定
    五、当事人范围限制的实践角度分析
        (一) 原告方当事人适格问题
        (二) 被告方当事人适格之问题
第三章 证据之辨: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明问题
    一、案例
        (一) 我国台湾地区
        (二) 美国
        (三) 结论:不论我国、台湾地区或美国之案件均出现相同的情形
    二、证明主体(原告)之范围
        (一) 英国1986 年金融服务法
        (二) 德国交易所法
        (三) 日本证券交易法
        (四) 美国1933 年证券法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
        (五) 我国台湾地区
        (六) 我国
    三、赔偿责任主体(被告)的范围
        (一) 我国规定
        (二) 与各国立法例之比较
    四、证明不能问题之解决分析
    五、虚假陈述行为人
    六、证明度之惑:归责理论
        (一) 概说
        (二) 法律关系
    七、责任之构成要件
    八、举证程度之不同
    九、各国立法例及我国之规定
    十、损失认定
第四章 形式之辨
    一、诉讼类型
        (一) 美国
        (二) 德国
        (三) 台湾地区
        (四) 我国
    二、虚假陈述型态
        (一) 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False Representation or Untrue
        (二) 误导性陈述(Misleading Statement)
        (三) 重大遗漏(Omission to State Material Facts)
        (四) 不正当披露(Improper Disclosure)
        (五) 其他
第五章 民事纠纷案件中关于虚假陈述问题之研究
    一、管辖相关问题
        (一) 现行管辖状况概论
        (二) 建立特殊管辖制度之构想
    二、虚假陈述案件中律师代理(及诉讼型态)之相关问题研究
        (一) 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二) 虚假陈述相关诉讼之诉讼形态
        (三) 律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之定位与功能
        (四) 小结
    三、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外解决纷争之途径(ADR)
        (一) 概说
        (二) 诉讼外解决纷争之途径
        (三) 诉讼上与诉讼外纷争解决的优劣比较
        (四) 诉讼外解决纷争于虚假陈述案件之价值分析
    四、虚假陈述案件之审理、执行与救济之相关问题
        (一) 概说
        (二) 审理之困境
        (三) 运行时间之困境
        (四) 救济阶段应注意之问题
    五、小结
第六章 结论
    一、公正与效率
    二、以实体法解决问题的困境
    三、以程序法解决金融市场中虚假陈述相关问题之意义与价值
        (一) 金融市场之特殊性
        (二) 公正与效率的并重
参考文献

四、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座谈“银广夏”事件(论文参考文献)

  • [1]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摊[D]. 王雪. 南京大学, 2020(02)
  • [2]高质量发展呼唤高质量的会计信息[J]. 本刊编辑部. 财政监督, 2020(03)
  • [3]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应对研究 ——以北大荒为例[D]. 李敏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8(01)
  • [4]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D]. 王珊.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5]低质量审计是审计师个人特质导致的特例吗? ——基于“污点”签字会计师的研究[D]. 高燕燕. 武汉大学, 2017(06)
  • [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5)
  • [7]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声誉与审计收费研究[D]. 孟庆丽. 天津财经大学, 2014(10)
  • [8]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研究[D]. 李蓓. 山西财经大学, 2014(08)
  • [9]审计失败的股票市场反应与长期经济后果[D]. 何敏超. 南京大学, 2012(10)
  • [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D]. 陈韦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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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讨论“银广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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