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法律视角

反垄断: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法律视角

朱文[1]2003年在《反垄断: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法律视角》文中研究指明电信业在一国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电信改革事关国计民生。电信业如何由垄断走向竞争,值得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共同关注。本论文着眼于反垄断这一法律视角,探讨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全文除引言外,共分成五个部分。 引言中首先对文中使用的电信和电信业这两个概念作出界定,然后指出中国电信业现有市场格局仍处于高度垄断之中,亟待改进。第一部分结合电信业的实际,通过对“自然垄断”学说的分析,得出电信业不应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领域的结论。第二部分总结全球电信改革的法律实践,指出破除电信垄断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且具有开放市场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相伴而行的鲜明特点。第叁部分阐述六种有损于电信业竞争机制的常见垄断行为,包括对互联互通设置障碍、接入收费垄断定价等等。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电信业现有反垄断机制的整体评价,认为执法依据不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权利保障的不足是其叁大缺陷。最后在第五部分中给出对“入世”后改进中国电信业反垄断机制的一些初步思考,诸如完善立法、重组执法机构、重塑指导思想、明确规制内容等。

戴霞[2]2006年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准入”译自英文“Market Access”,产生于二战后关税与贸易的谈判中,其蕴涵的丰富内容日益引起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从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目前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时期,继续深化改革面临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力图在收集国内外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中市场准入的经济理论,结合相关的政治理论,沿着国内和国际市场准入两条主线,从法律的视角对市场准入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希望对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绵薄之力。本论文由前言、六章和结语构成,共二十余万字。 第一章 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该章的目在于统一和明确市场准入的概念,确定其范围并概括出不同的市场准入种类,确立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笔者综合目前国内外市场准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情况,认为市场准入是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市场准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准入包括一般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和国际市场准入;狭义的市场准入或指一般市场准入,或指特殊市场准入,或指国际市场准入。笔者还分析了市场准入与市场进入、企业登记和宏观调控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以更准确地界定市场准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市场准入进行不同的划分,市场准入的种类有:国内市场准入与国际市场准入;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市场准入;形式市场准入与实质市场准入。国内市场准入又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又可分为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性的市场准入;国际市场准入可分为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本论文即按以上种类展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论述。 笔者指出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是法律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的基础。市场准入法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

张素娟[3]2009年在《我国电信业竞争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业是国民经济战略化产业,其健康发展对推进我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为构建电信业市场竞争格局,对电信业进行了叁次重组和改革。但是,电信市场结构依然是中国移动“一家独大”,同时,市场中仍存在设置互联互通障碍、交叉补贴、低价倾销、业务捆绑销售等破坏竞争的行为,有效竞争格局仍未完全建立。究其原因,与我国电信业产权结构过于单一、竞争法律体制不健全、规制机构不独立、规制方法不科学有关;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一直都未能实施有效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作为电信业从垄断向竞争转变的重要措施,非对称管制对构建电信业市场竞争格局及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存在内容粗糙、程序繁琐、手段单一、执行力低等弊端,使其难以实现促进电信业有效竞争的作用。为此,针对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电信市场状况和世界电信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尽快完善我国电信业竞争法律规制,包括确立竞争法律规制原则,完善电信法律体系,有效运用非对称管制,实施科学的规制方法等内容,促使我国电信市场结构改善,构建电信业有效竞争格局,最终实现我国电信业的健康、快速、公平、有序发展。

石涛[4]2008年在《转型时期政府微观规制行为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放松规制的运动。这一运动从最初的若干行业蔓延到几乎所有受到规制的行业,其基本思路是放松或者解除政府对相关产业的规制,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政府规制的领域开始向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领域延伸,从而形成了全面的政府规制改革态势。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最初的体制转轨到目前的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处于动态的调整过程中,而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政府微观规制职能的变化。虽然,国内众多文献对西方发达国家规制运动所取得的经验教训进行了介绍,并从宏观面上提出了政策建议。但从实践来看,规制改革的成效并不尽如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对西方国家规制运动的国情进行深入了解、没有对转型时期我国的政府规制现状进行系统把握。因此,随着转型进入到更深层次,对政府微观规制行为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提高。西方发达国家在规制改革运动中总结出不少“共性”规律,这些规制改革的“共性”规律为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微观规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共性知识是建立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政治法律体系和文化、风俗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些共性知识能否真正适用于中国还需要实践进一步证明,这正是本文选题的初衷和写作的动机。据此,本文提出了转型时期政府规制并不能简单地用放松来一言以蔽之,而是有放有收,有点有面,即要在重构经济性规制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步性,高度重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安全、健康等问题,从而加强社会性规制刻不容缓。根据本论文的研究,政府微观规制和市场机制的边界都具有有限性,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会造成“规制失灵”和“市场失灵”,这就必须要求发展基于两者之间的“中间性组织”,即非政府组织来降低“双失灵”带来的绩效损失。本文内容安排如下:引言对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若干重要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基本思路等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第一章在对政府规制理论渊源进行说明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政府微观规制理论进行了梳理,指出政府规制的实质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第二章对西方国家规制运动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日本的政府规制行为进行了描述。第叁章对转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微观规制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特征,突出强调了必须要关注规制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第四章对转型中各规制参与方的动机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设租、寻租和合谋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五章介绍美国了政府规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来龙去脉,提出了现阶段对我国政府规制中的成本收益的认识,并提出政府规制有效性的对策。第六章在简要回顾了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国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经验教训,指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终极形态,并相应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第七章是在前述各章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电信业规制改革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以此加深转型时期政府规制改革的理性认识。第八章对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微观规制的边界、目标和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张旻铎[5]2014年在《政府治理电信业垄断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市场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电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垄断现状长期阻碍着市场化改革和充分竞争的推进。全文通过对我国电信业现状的调研,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学习借鉴海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政府治理理论,从政策研究角度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加速立法,加强监管,放宽准入,市场定价,打破垄断是电信业可持续发展方向。全文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提出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释相关概念理论;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政府治理电信业的政策演变;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电信业垄断现存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介绍海内外相关经验启示;第六部分提出我国政府治理电信业垄断的对策。

蒋红娟[6]2007年在《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产权私有已成为世界电信产业市场化改革的主导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电信产业仍维持政企合一的国有垄断经营模式,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使得产业发展的国内外差距进一步加大,收费高、服务差、业务量不足的产业状况促使市场开放呼声日益高涨。与众多竞争性产业相比,电信对整个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具备全局性、战略性影响,电信业改革因涉及面广,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而格外令人关注。与其他政府规制行业相比,电信业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最早,产业发展相对成熟,改革下一步如何进行对其他产业市场化改革更具有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为此,有关中国电信产业市场化改革的研究,不仅对实现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意义重大、作用关键,而且也是迫在眉睫的现实性课题。本文从中国电信改革的实际背景出发,以中国电信业绩效的纵向和横向比较为依托,以决定电信业改革绩效和产业发展的市场结构、政府规制及产权改革这叁个关键性问题为突破口,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化改革问题展开研究,并最终落脚于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政府规制重建、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等若干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重点揭示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内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2章: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该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并对自然垄断、规制及产权等电信业改革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从而为后面章节的分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并提供研究依据。第3章: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历程。运用历史的和动态的分析方法,透过联通的进入、信息产业部的成立、中国电信的纵向分拆、中国电信的横向分拆和电信产业重组等一系列“关键节点”对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和阐释。从而为后面的分析提供了经济背景。第4章: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的绩效评价。该部分首先建立了电信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对中国电信业的市场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和国际比较,通过对中国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绩效的综合评价,在肯定了近年来各种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分析和总结出中国电信业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5章:电信业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该部分以市场结构、政府规制和产权改革这叁个关键问题为突破口,对中国电信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透过叁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中国电信业市场化改革非系统化的结论,从而为市场结构、政府规制与产权改革“叁位一体”改革方案的实施作好了准备。第6章:电信业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该部分从市场结构改革、规制改革以及产权改革叁个方面对英美日等国家的电信业改革进行了经验分析和总结。最后得出对我国电信改革有借鉴意义的重要启示。第7章: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及政策建议。在前面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模式: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政府规制重建、混合所有制型多元产权结构;以此目标模式为导向,提出了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国内电信行业的高速发展吸引了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本文并没有拘泥于现有的国内电信业改革模式的研究,在消化吸收各家理念精髓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创新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研究思路方面,本文从电信改革的实际背景出发,以国内外电信业绩效的纵向和横向比较为依托,以决定电信业改革绩效和产业发展的市场结构、政府规制及产权改革这叁个关键性问题为突破口,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化改革问题展开研究。2.本文运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对中国电信业的市场绩效进行了纵向和横向比较,在深入分析中国电信业绩效提高的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得出中国电信业市场化改革亟需解决的叁个关键问题。3.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即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进行政府规制重建和建立混合所有制型多元产权结构。

王远方[7]2008年在《中国电信“拆分”行为法理分析——从反垄断视角阐释》文中研究表明"拆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电信业反垄断的救济措施,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拆分是一种政府行为,体现了政府管理市场的经济职能;从公司法角度分析,拆分于某些情况下等同于公司法上的"分立"。与"合并"相时应;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拆分是一种反垄断的救济措施,中国电信的叁次"拆分"推动了中国电信业的发展。但仍亟需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的出台。

王致远[8]2011年在《竞争政策在网络型公用事业中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政策在一国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在转型国家向竞争性市场结构转变的过程中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具体到网络型公用事业,竞争政策的介入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市场竞争,保障相关产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在网络型公用事业中推行竞争政策,既要充分考虑这类产业固有的特性,又要特别注意现有政府管制制度的影响;既要充分发挥竞争主管机关的职能,又要妥善处理其与行业管制机关的关系。此外,本文对不同模式下竞争法的适用也重点述及。而我国网络型公用事业中的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现象,竞争法在对其适用中也应注意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分析了国内外的既有研究成果,明确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最后指出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依然存在的不足。第一章首先深入分析了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特征;运用经济学的既有研究成果,深入考察了网络型公用事业的市场结构,为本文的分析奠定基础。进而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叁种网络型公用事业的市场结构模式,即纵向一体化模式、纵向分离模式和数网竞争模式。在充分考察产业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选取了与上述模式一一对应的铁路、电力和电信叁大产业作为分析对象,使得本文的分析更加有的放矢。最后,分析了政府管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指出政府管制应当逐步放松,为引入竞争调整市场结构创造条件;同时,对于那些因政府管制而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应当予以清除。第二章论述了政府管制、竞争政策的基本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一般关系。通过对政府管制理由的反思,指出某些管制本身存在失灵问题,同时揭示了某些限制竞争的不当管制,这些都应当在放松管制和管制重构的背景下逐步剔除。同时,提出了我国应当建立理性政府管制的构想。文中论述了竞争政策的一般性议题,指出广义竞争政策的内涵包括宣导竞争法文化,行使促进竞争的职能,狭义竞争政策即竞争法的有效施行。广义竞争政策通过理念宣导和决策参与影响一国经济的竞争和开放程度,微观上通过影响行业的竞争格局来实现对市场活动的影响。此外,笔者从一种全新的思路出发,对我国《反垄断法》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目标定位、《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以及《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立法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文中还就政府管制机关与竞争主管机关之间的一般关系协调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政府管制机关与竞争主管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和动态协调问题,为后文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第叁章分析了网络型公用事业在纵向一体化、纵向分离和数网竞争模式之下,竞争法的具体适用问题。针对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竞争法的制度规范去加以约束,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针对我国网络型公用事业中国有企业的特殊问题,笔者进行了简要的评述。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

张爽[9]2013年在《我国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叁网融合在推动科技进步、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国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先后开展叁网融合,推动了本国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国民提供了质优廉价的多样化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融和发展,在政策层面积极引导推动,出台了多项关于叁网融合的政策规划,取得了一些进展:叁网融合时间表已经制定,正在实施过程中;融合试点工作分两批在全国54个城市全面展开;新行业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其中,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整合了基础网络资源;探索了多样化的融合模式;确立了非对称进入的原则;培育多元竞争主体,促进竞争有序开展。虽然试点城市的叁网融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融合进程一直停滞不前,陷入“知易行难”的发展困局。究其原因,虽然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技术标准有待统一等诸多外部困难,但以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存在巨大障碍、相关部门利益纠葛等为代表的内在矛盾,才是阻碍融合进程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界定政府在叁网融合进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确保这些责任能够履行到位,将对叁网融合在我国能否取得成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正是以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叁网融合历程的全面回顾和政府责任内涵的系统辨析,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进行细致梳理,提出构建以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为核心的我国叁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对五项责任逐一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建议,并以中国电信业为实例,对责任体系的可行性进行充分验证。当前,我国叁网融合进程中主要存在:融合法律缺失、普遍服务体系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合理、行政手段干预过多、融合技术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政府在该领域的责任缺失,政府有必要在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并履行其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制定统一的叁网融合法律,修订反垄断法律,创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政府法律执行能力建设,改革争议解决程序,做到执法必严。在社会责任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普遍服务内容,引导主体自觉执行;健全利益协调与用户参与机制;推动中介组织建立和完善,促进政府责任履行。行政责任方面:重组监管机构,成立高级别的监管委员会;调整监管体制,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机构权责,实现业务和网络的分离监管。经济责任方面:推动基础网络建设,培育产业链快速形成;设立叁网融合规制主体,明确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合法性;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行政干预;打破产权垄断,形成多元竞争主体;提供财政扶持,确保监管的公正性。技术责任方面:确定演进路线及国家技术标准,明确发展方向;建立技术监管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建立行政监管体系,发挥协同管理效果。电信业作为我国叁网融合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上述五个方面的政府责任在其行业发展进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验证了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国叁网融合的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本文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不失实践价值。在理论价值层面,本文拓展了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的主题和内容,填补了本领域内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从整个政府“大”责任的视角出发、结合国情进行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本土化的相关理论研究,为融合发展的突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价值层面,论文的研究直接回应叁网融合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观点,为我国叁网融合进程提供了一些极具实践意义的建议。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力图在研究主题、框架、内容、模型和方法上所有创新。从研究主题上看,行政学界对于叁网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叁网融合的内容、模式、监管机构设置和准入机制设立等方面;经济学界则将内需拉动、产业链建设等作为研究重点;社会学界关注的是叁网融合的普遍服务如何落实;至今还没有学者明确以“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为题进行系统地诠释与研究。从研究框架上看,本文将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界定为一个体系,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技术责任五个要素,并依照这五个要素的内在和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进行论述分析,这样的研究架构在当前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尚属首创。从研究模型上看,本文从叁网融合的发展历程和我国融合的现实环境出发,创新地将政府责任作为叁网融合中的一个内生变量,尝试建立包括电信企业、广电企业、终端设备制造企业、用户、中介组织和政府在内的叁网融合模型,探讨这些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得出政府在叁网融合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要求,为叁网融合的发展提供保障。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除应用公共行政学理论、法学理论等传统的政府责任理论外,还尝试运用管理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系统论等研究政府责任,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探究叁网融合各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和共生机制,分析在叁网融合不同阶段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叁网融合作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将对我国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国民产业和社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生产、生活需求。这其中,政府责任也将随着叁网融合的不断发展而做出动态调整,以服务国民、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叁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的叁网融合之路。

陈江华[10]2014年在《叁网融合产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叁网融合问题研究一直是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研究热点。目前,中国以广电业和电信(互联网)业部分业务双向进入为特征的融合试点工作推进速度缓慢,甚至有学者因监管体制障碍对融合的前景持悲观的态度。从国外叁网融合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叁网融合试点中监管体制困境看,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然性研究,以及设计出现实可行性的监管制度具有急迫性。目前,学界从经济学规模经济和竞争的角度研究叁网融合的重要性和融合的模式的论着比较多,而从法学角度系统研究叁网融合监管法律制度论着鲜见。作者从经济法视野研究中国叁网融合进程中存在的监管法律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叁网融合的经验,重构叁网融合的监管理论和制度。界定叁网融合概念为叁网融合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奠定基石。叁网融合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与叁网融合相关的信息、传输、传媒、电信、电讯、通信等概念在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中使用混乱,增加了给其统一定义的难度。叁网融合实质是数字技术和传输技术发展引起电信网、互联网和广电网之间的产业融合。叁网融合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说明产业监管的必要性,自然垄断理论和可竞争理论等产业监管理论提供了监管正当性的理论证据。国外叁网融合经验启示,叁网融合取得成功首先要制定融合的相关法律和建立融合监管机构,融合过程在法律控制下运行,融合完成后对其监管要求会更高。中国尚处在社会和经济转轨时期,各种利益和矛盾交织在一起,叁网融合需更应在监管法律控制下进行。现阶段叁网融合选择业务融合模式是较优选择。网络融合不断深入对现有的监管法律理念和具体制度都提出了挑战。叁网融合产业监管的法律理念需要更新,监管法律应以社会为本位,正确处理监管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益关系。产业监管的目的很多,就中国叁网融合监管来说,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叁网融合产业市场的有效竞争。产业监管的法哲学基础体现在市场自由和秩序关系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表现为自由与控制的平衡。监管的合法性理论为中国叁网融合监管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宪法是产业监管法律的渊源和监管权力行使的根本依据。产业监管权必须要有相应机构来行使,监管机构的设立模式和监管权力的分配构成了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权在全球的兴起和权力配置嬗变,从实然角度证实监管的必要性和权力配置的科学性。中国叁网融合产业监管机构的演进和现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配置的现状,说明其权力配置分散和职权划分不清等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叁网融合的进程。发达国家在产业融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职权,并建立形式各异的统一监管机构模式,统一性和独立性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特征。中国监管机构重构时要考虑产权构成、市场结构、党政分开与竞争监管机构关系等因素。还应坚持网络和内容分开监管网络和内容,成立两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叁网融合产业的内容和网络,并成立一个常设的综合性机构协同两个独立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监管界限就是市场失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监管机构权力范围随着市场发展而改变。叁网融合产业在完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则不存在竞争,产业市场化是竞争的基础,市场竞争才是产业监管的土壤。针对叁网融合相关产业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合理性分析,提出重构中国的叁网融合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产业监管重点由经济性监管向社会性监管过渡。网络监管以经济性监管为主,其监管重点由价格监管、互联互通、质量监管等,转变为稀缺资源配置、普遍服务等。网络内容监管以社会监管为主。叁网融合后,信息量暴增,互联网和传统的广播电视内容安全、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等问题要求加强社会监管。中国对叁网融合产业应实行网络和内容分立监管模式。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络或其他的电子信息网络归于统一的网络监管部门监管。网络内容监管应由一个内容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如何行使好监管权,这会涉及到监管的手段和监管的程序。现有叁网融合产业的监管手段存在一些不能适应融合市场发展需要的地方,应适时改变监管手段。监管权行使除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外,还要创新新的手段。法律程序不仅有工具价值还有自身的价值。监管权是公权力,现代社会的监管采取概况授权的方式,这就要求权力应严格按照程序使用。监管者由于有国家授权作保障,并享有立法权、许可权、处罚权等重要权力,使其在多数情况下相对被监管者(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监管者天生就有权力扩张的倾向,监管机构总在力图使其拥有准入和许可权的种类和数量。那么一个问题被提出:谁来监督监管者?如何限制监管者的权力?首先要限制监管职能,一个监管者不能拥有多个监管职能;其次要有程序控制;再次要求人们参与监管活动与透明度;最后司法审查,保证监管者人人可追责。

参考文献:

[1]. 反垄断: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法律视角[D]. 朱文. 苏州大学. 2003

[2].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戴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3]. 我国电信业竞争法律规制研究[D]. 张素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4]. 转型时期政府微观规制行为研究[D]. 石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5]. 政府治理电信业垄断的对策研究[D]. 张旻铎. 黑龙江大学. 2014

[6]. 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改革研究[D]. 蒋红娟. 辽宁大学. 2007

[7]. 中国电信“拆分”行为法理分析——从反垄断视角阐释[J]. 王远方.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8]. 竞争政策在网络型公用事业中的适用[D]. 王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9]. 我国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张爽. 吉林大学. 2013

[10]. 叁网融合产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江华. 安徽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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