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监管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则性,哲学,目的。
金融监管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德凡[1](2018)在《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法的价值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金融的稳定和安全,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是未来我国金融工作的重心。金融创新会加大金融机构自身的脆弱性,强化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散效应,加速金融风险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金融创新固然是诱发金融风险的直接因素,但法律监管的松弛和懈怠才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强化金融监管法治建设才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环节。金融监管立法以金融监管法的价值选择为前提,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运行安全是金融监管法价值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应通过提升金融安全立法的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安全监管法,建立完备的金融安全预警制度来强化金融法安全价值的基础性地位,同时,通过制度设计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监管模式和监管形态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融通与互动,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余童璐[2](2018)在《自由贸易账户的风险与法律监管对策——从金融监管法角度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上海自贸区建成的自由贸易账户是借鉴国外离岸金融,探索金融开放之重要成果,这种在有限渗透的金融环境下试行资本项目开放业务的本外币账户,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现实需要,提供资本项目可兑换载体。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开放,金融风险也随之而来。从现有自由贸易账户运行模式来看,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资产跨境转移风险、资金套利风险和洗钱风险。这些是自由贸易账户的开放性所带来的风险——对境内外资金流通审查不像在岸账户那样严格,从而这些风险不仅是制度上的,也是金融活动所固有的几大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是无法避免的,用周密的制度设计、适合的监管措施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可以大大降低甚至避免这些风险。但目前我国对自由贸易账户监管上的漏洞依然存在,应从金融监管体制、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化解此类不足。(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1期)
贺小丽[3](2016)在《我国金融监管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普遍存在原则性与概括性过强、行业建设色彩浓重、目标单一且理念滞后等问题,尤其不利于防控金融综合经营下的金融风险及其传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主要发达经济体都进行了反思性的金融监管改革,美国在机构监管基础上适度加强了功能监管,英国将综合监管彻底变革为新的双峰监管,OECD明确建议由强调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控制性监管,而且部分监管改革成果被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中。相比较而言,虽然我国已经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体制下探索开展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但仍然未能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多重监管目标体系,也未能全面涵盖所有不可或缺的金融监管目标。因此,可以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各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特点,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5期)
李慈强[4](2015)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的四重转向》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从救济型监管到预防型监管二、从压制型监管到激励型监管叁、从微观性监管到系统性监管四、从规则性监管到原则性监管我们为一个又一个金融帝国的轰然倒塌而震惊,为一个又一个事件中人性道德的丧失而沮丧,为一次又一次制度的缺陷而惊讶,为一批又一批财富的烟(本文来源于《经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李慈强[5](2015)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的四重转向》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一次金融危机的发生,都为我们提供了完善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结合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法领域的发展与变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法呈现出多种全新的趋势。具体而言,一是从非常时期侧重于危机处置到将其制度常态化,发展预防型监管;二是从压制型监管过渡到激励型监管,塑造合作式的监管关系;叁是从产品监管、机构监管、行业监管的微观性监管转向系统性监管,以应对系统性风险;四是从法条主义下的规则性监管转向"概括授权+政府自由裁量+问责制"的原则性监管模式,从而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本文来源于《金融法学家(第七辑)》期刊2015-10-31)
肖利剑[6](2015)在《浅析中外金融监管体系对比及对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列举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各自特点和改革措施,对比我国在金融体系中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分析其对于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相应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5年29期)
李慈强[7](2015)在《碎片化与失灵:金融监管法的困境及其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金融监管法的体系结构越来越碎片化,进而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失灵。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通过梳理金融监管法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指出金融监管法陷入了"监管危机再监管"的治乱循环,其使命在于突破自身的局限。为了走出这一困境,因应部门法哲学化的趋势,针对金融监管法目前存在的研究不足,法哲学化将成为金融法领域新的理论增长点。(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15年03期)
刘卫星[8](2015)在《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新兴业态,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我国对其态度都是一致的,即在鼓励和支持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案由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但是由于欧美发达国家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而且社会征信、信用体系、利率市场化等机制较为成熟,因此,相对我国来讲,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欧美发达国家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冲击(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家》期刊2015年03期)
周凯,董美意[9](2015)在《金融监管法视角下的非法集资问题探究——以河南安阳集资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游离在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资本显示出了极大的活力。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欠缺,对该类行为如何规范并不清晰。加之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让非法集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以金融监管法为视角,结合安阳爆发的群体性非法集资,分析了其中的各种现象,并提出了一些遏制非法集资、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李慈强[10](2014)在《碎片化与失灵:金融监管法的困境及其克服》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金融监管法的体系结构越来越"碎片化",进而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失灵。本文以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为背景,通过梳理金融监管法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指出金融监管法陷入了"监管-危机-再监管"的治乱循环,其使命在于突破自身的局限。为了克服这一困境,因应近年来法学界出现的部门法哲学化的趋势,针对金融监管法目前存在的研究不足,本文指出法哲学化有望成为金融法领域新的理论增长点。(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年度论文集》期刊2014-11-01)
金融监管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在上海自贸区建成的自由贸易账户是借鉴国外离岸金融,探索金融开放之重要成果,这种在有限渗透的金融环境下试行资本项目开放业务的本外币账户,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现实需要,提供资本项目可兑换载体。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开放,金融风险也随之而来。从现有自由贸易账户运行模式来看,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资产跨境转移风险、资金套利风险和洗钱风险。这些是自由贸易账户的开放性所带来的风险——对境内外资金流通审查不像在岸账户那样严格,从而这些风险不仅是制度上的,也是金融活动所固有的几大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是无法避免的,用周密的制度设计、适合的监管措施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可以大大降低甚至避免这些风险。但目前我国对自由贸易账户监管上的漏洞依然存在,应从金融监管体制、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化解此类不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监管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德凡.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法的价值选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
[2].余童璐.自由贸易账户的风险与法律监管对策——从金融监管法角度出发[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贺小丽.我国金融监管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问题及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16
[4].李慈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的四重转向[J].经济法学评论.2015
[5].李慈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的四重转向[C].金融法学家(第七辑).2015
[6].肖利剑.浅析中外金融监管体系对比及对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启示[J].才智.2015
[7].李慈强.碎片化与失灵:金融监管法的困境及其出路[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5
[8].刘卫星.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J].中国金融家.2015
[9].周凯,董美意.金融监管法视角下的非法集资问题探究——以河南安阳集资案为例[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
[10].李慈强.碎片化与失灵:金融监管法的困境及其克服[C].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年度论文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