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论文_向明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诉讼时效,法院,海商法,确权,管辖权,专属经济区。

海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向明华[1](2019)在《民事诉讼时效规则并入海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发展自成体系,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和自足性。我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借鉴了相应的国际海事条约,但尚难自足,须并入相应民事诉讼时效规则填补缺漏。但对于如何并入,我国立法不明确,相应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亦不统一。恰当而谨慎的并入应当以用尽海商法为前提条件,并应遵循海商法精神,维护其国际统一性,保障当事人诉讼时效权责对应。无论是民事诉讼时效法律术语解释、具体时效期间,还是一般诉讼时效规则的并入,均应遵循相应的并入准则。为此宜在《海商法》中相应地增加"用尽海商法""民事时效规则并入""海事普通时效期间"等条款。(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王娜[2](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向明华[3](2019)在《中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国际接轨与本土化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诉讼时效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我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借鉴了相应国际海事条约中的时效短暂、起算点客观、中止中断难等机制,放弃了国际海商法中的时效延长等机制,故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比较,海事诉讼时效具有期限偏短、起算点客观、中断事由严苛等不足。因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尚无法自足,其须兼用相应民事诉讼时效规则,我国现行立法未为此提供清晰指引,导致许多不当并入。我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土化提出了过高要求。我国《海商法》修订应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海事诉讼两大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建立既充分反应国际统一性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理性回应相应的国际统一化与本土化诉求。(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9期)

黄玲,管登红,杨在蔚,黄丹[4](2019)在《海事诉讼首次实现跨域立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全媒记者 黄玲 管登红 通讯员 杨在蔚 黄丹)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8月13日,全国首例海事诉讼跨域立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间完成。当日,两位律师来到天津海事法院,向立案法官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19-08-16)

胡蝶飞[5](2019)在《全国首例海事诉讼跨域立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昨天,全国首例海事诉讼跨域立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之间完成。下一步,天津、上海两地法院将进一步完善跨域立案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体化、一站式、全域通的诉讼服务。昨天下午3时30分左右,两位来(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8-14)

侯初晨[6](2019)在《中国内国法下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司法实践不断扩大在专属经济区的海事诉讼管辖权,与之相关的管辖权行使正当性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中国内国法关于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为研究重点,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对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海事诉讼管辖权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的海事诉讼管辖权,另一类是尚待分配的权利范围内的海事诉讼管辖权;其次,在上述两类范围内分别讨论中国内国法的具体规定,通过对比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指出内国法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最后针对中国内国法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郭志磊[7](2019)在《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及构建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如何处理海事纠纷对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都有重大意义。海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是海事诉讼,而海事诉讼管辖权又是海事诉讼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不仅关系到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效力。然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构建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之上,相对于日益发展的海事诉讼管辖实践领域,制度已显得有些落后。在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兼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然而这种兼具两大法系特点的管辖权行使方式在法制层面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了我国在某些具体制度层面(如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矛盾,另外一方面也影响了海事请求权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涵盖范围极为广泛,笔者无能力对其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而笔者在对我国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大量检索分析后发现我国在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管辖叁方面的司法实践存在明显问题,故选择这叁部分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在明确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之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参考。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主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旨在以宏观视角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第叁到第五部分研究的是理论指导之下的实践现状,从海事法院实际审判的司法案例入手,以微观视角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则是从前几部分的研究结果入手,由目前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反推对策和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含义和构建模式等理论基础。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规制的是海事诉讼行为,了解海事诉讼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特殊性是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也是对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有针对性建议的保证。第二部分研究了现有制度框架内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与大陆法系相近的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行使方式,而海事诉讼涉及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一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促使我国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扣押制度,但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协调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现状,指出我国因目前没有授予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而造成的海事刑事案件管控不力和裁量标准不尽统一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第四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协议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并着重探讨了海事诉讼中特有的提单管辖权制度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该部分从某一海事法院作出的变通裁判入手,寻找法院不得已举动背后的原因和其反映出来的问题。第六部分从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郝宏展[8](2019)在《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诞生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10月上海海事法院、上海保监局和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叁方协作将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这项新的保险产品推向市场。本文首先对这项创新的金融产品做了介绍,然后分析了这项产品对原有商业流程的改进,最后归纳总结了这项金融创新的意义及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宁海[9](2018)在《宁波推动海事诉讼“叁审合一”新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系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二副。2016年5月5日17时30分,“卡塔利娜”轮从中国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同年5月7日0时至4时,该轮由被告人艾伦值班驾驶。当日3时34分,“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省象山县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报》期刊2018-10-26)

吴胜顺[10](20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叁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海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向明华.民事诉讼时效规则并入海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论坛.2019

[2].王娜.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3].向明华.中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国际接轨与本土化的冲突及其解决[J].政治与法律.2019

[4].黄玲,管登红,杨在蔚,黄丹.海事诉讼首次实现跨域立案[N].中国水运报.2019

[5].胡蝶飞.全国首例海事诉讼跨域立案[N].上海法治报.2019

[6].侯初晨.中国内国法下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正当性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7].郭志磊.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9

[8].郝宏展.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诞生的几点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

[9].宁海.宁波推动海事诉讼“叁审合一”新模式[N].中国海洋报.2018

[10].吴胜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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