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检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刑诉法,刑事诉讼法,公益,刑事案件,建议。
刑事检察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石晓波,梅傲寒[1](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试点制度化的结果,但这种强制嵌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做法存在合法性问题。目前依托《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依据的制度表现出全部的民事诉讼特征。虽然各地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新模式,但基于犯罪行为的关联没能很好展现。除此,该制度从主体、程序和规则叁个维度检视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该制度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完善,大致包括: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及其受案范围;取消诉前公告程序,明晰调解程序;强化分工配合,完善执行监督体制来突破主体障碍;明确举证责任,完善取证制度及其保障措施;建立基金管理规则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徐月,王赣钦[2](2019)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见习记者徐月、实习生王赣钦)7月11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就我市新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发布了涉及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和贪污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就制度的适用范围、办(本文来源于《抚州日报》期刊2019-07-12)
桑先军[3](2019)在《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在设置模式、运行机制与组织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了显着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派出院设置方式、条件的调整,既承继了历史经验,也契合了检察组织方式整体发展实际,但也有一些"美中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促进刑事执行检察权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各主体的权力科学配置,完善检察官办案组织,健全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与案件评鉴制度,更加充分地发挥派出院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1期)
肖宏伟[4](2019)在《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与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申诉检察制度在发现和纠正刑事错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媒体时代的到来和社会的转型,我国刑事错案的比例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媒体上频繁曝光各种骇人听闻的刑事错案,大部分都是长达数年或十数年未得到纠正,错误的判决甚至引起当事人被错误杀害,这些错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合法的刑事申诉程序并不能纠正错案,反而是“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这些意外因素令刑事错案得到纠正,这使得人们质疑中国刑事错判案件纠正制度的可行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能,有权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办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机制的一部分,在我国刑事错判案件的纠正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检察院能够对刑事案件申诉程序作出积极影响,不仅可以提高申诉人申诉的成功率,还可以降低刑事诉讼的错误成本,突出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正义。笔者以检察机关办理不服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了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纠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解决我国目前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借鉴。依据上文的研究思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简介如下: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概述。文章引言部分以近年来颇具典型的叁起冤错案为基础,进而介绍了什么是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从而引出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内在叁特征分别是检察监督性、检察独立性、程序法定性。继而又介绍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功能分别是纠错功能、保护功能、促进功能,从而引申出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价值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分别指出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主要分析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五个现状。刑事错案概念难以界定;刑事错案难以发现;刑事错案难以申诉;刑事错案难以追责;刑事错案难以监督。文章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产生的原因。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原因主要包括: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模糊;检察内外部因素制约,错案发现被动性强;刑事错案申诉机制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检察监督过于中立,刚性不足,媒体监督浸染司法活动。文章最后部分提出了解决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的对策。从细化证据体系,明确再审检察抗诉“新证据”范围来健全证据裁判规则,构建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从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办案权限范围;扩张错案发掘途径,塑造多元化错案调查主体;打破“控申分家”办案理念,职能合并,分工不分“家”,权责明确等方面去完善司法人事财物管理体制,科学配置职权,明晰办案权限,提升监督能力。从明确界定刑事申诉的时限,限制申诉理由;合理降低刑事申诉的立案标准,明确刑事申诉的提告顺序,确保检察院监督“有针对性”等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申诉机制。从以有责性为基准,坚持主客观一致,合理构建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坚持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豁免制相结合;明确错案责任时效制;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等方面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最后从充分认识检察抗诉的重要性,加大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度;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和适用;优化刑事司法环境,稳步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等方面去建立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机制,准确监督,易于纠正错误。(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刘丹[5](2019)在《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的诉讼程序继续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刑事和解协议的签订主要体现了被害人民事的权利救济,但是和解协议中又包含了刑法当中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种酌定从轻的量刑因素,如在一些赔偿数额较大、或者当事人善变的刑事和解协议中引入公证、人民调解等制度,既增加了刑事和解的公信力,也可使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信服度增加,真正使刑事和解制度起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叁者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吴倩,孙梦飞[6](2019)在《着力提升刑检工作水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孙梦飞)近日,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登封市召开。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保钢出席会议并讲话。据了解,此次会议是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第一次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9-05-16)
陈颖婷,冯曦慧[7](2019)在《“坦白从宽”但正义绝不打折》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从而“坦白从宽”有了更实在的载体。那么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会导致错案增多,带来司法不公正的隐患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5-14)
朱晓菡[8](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来,正处在转型期的我国,利益冲突愈演愈烈,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例如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资源、垃圾短信、问题奶粉、地沟油、假疫苗等一些社会事件频繁爆发。公共利益受到长期损害,社会危机难以遏制,违法者不能绳之以法,受害者无从救济,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一些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环境保护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实践中效果却不理想。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登上历史舞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工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由此拉开了该制度建设的序幕。之后,在2015年7月,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时,试点工作方案也一同颁布。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而后2018年3月2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也由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发布,该解释中新增加了一种新型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诞生了。用最小的司法资源获得最佳的监督、沟通、协调的效果,这才是司法的最佳状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型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及时等独特优势。由于其本身属于民刑交叉,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结合,极具复合性。由于《两高解释》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简单,导致这一新型制度目前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障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因此,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理论还是对于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积极探索,也积累了部分经验,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制度而言,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争议不断,通过研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从而寻找出解决办法。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日后可以顺利有序的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形成的监督合力,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张健,易长川[9](2019)在《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证研究——基于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叁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周俊生[10](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样本——广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暨专家点评会观点述要》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成果,将该项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为全面总结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基本情况、思路举措和经验做法,系统梳理试点工作形成的制度性成果并提供实践样本,近日,广州市检察院举办了"广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6期)
刑事检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见习记者徐月、实习生王赣钦)7月11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就我市新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发布了涉及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和贪污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就制度的适用范围、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检察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石晓波,梅傲寒.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政法论丛.2019
[2].徐月,王赣钦.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N].抚州日报.2019
[3].桑先军.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9
[4].肖宏伟.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与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5].刘丹.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黑河学刊.2019
[6].吴倩,孙梦飞.着力提升刑检工作水平[N].河南法制报.2019
[7].陈颖婷,冯曦慧.“坦白从宽”但正义绝不打折[N].上海法治报.2019
[8].朱晓菡.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9].张健,易长川.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证研究——基于认罪认罚从宽背景[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
[10].周俊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样本——广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暨专家点评会观点述要[J].人民检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