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度

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度

刘美玉[1]2007年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与相互制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但受到关注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谁是企业所有者”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股东主权至上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市场经济的黄金定律,物质资本被认为是公司得以建立的基础,股东自然而然地垄断了公司治理中的所有权力,拥有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随着人力资本作用的不断提高以及技术创新能力的日益增强,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力量逐渐加强,他们不甘于继续做外部的旁观者,希望能够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基于此,笔者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旨在突破传统公司治理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局限,立足于科学合理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界定和分类,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提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实现方式和实现途径,构建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体系,进而提出多元利益主体共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理论铺垫部分,包括第2章和第3章;第二部分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理论创新部分,包括第4章和第5章;第叁部分为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对策研究,包括第6章和第7章。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研究问题的提出是源自理论的挑战和来自实践的反思,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框架,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第2章,文献回顾与内涵界定。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兴起的理论和实践背景出发,深刻剖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现状,发现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根本分歧点以及两种理论的总体差异。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的思路和方法,对如何界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究竟包括哪些利益相关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界定出来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科学的分类。第3章,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本质和历史演变,通过系统地梳理现有的国内外文献,论证从“股东至上”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逻辑发展,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理论基础,并分析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从而抓住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本质。第4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与利益冲突。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有诸多的利益要求,而且,其利益要求的实现程度也存在差异,由此会导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要求冲突。企业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发生冲突是永恒的话题,为此提出企业运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断调整、平衡的过程,并探讨了企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和相互制衡。第5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实现途径。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其利益要求,势必产生参与公司治理的强烈愿望,因而必须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找到各自最适宜的治理方式,为此提出股东、经营者、员工和债权人采取内部参与型治理方式,供应商、客户、消费者采取交易契约型治理方式,而政府和社区采取公共契约型治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探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实现途径,包括资本参与和管理参与,市场治理、长期契约和一体化,以及法律治理和伦理治理。第6章,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构建。利益相关者采取最适宜的治理方式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求,把这些治理方式具体化、机构化、制度化便形成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机制。在概括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构建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如何构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市场治理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文化的社会环境治理机制。第7章,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路径选择。针对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流弊,在借鉴国内外公司治理及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基于多元利益主体共同治理的对策:优化股权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董事会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实现职责和功能创新;构建和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形成多元主体的共同监督;培育公司治理文化,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巴晶焱[2]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监督与制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作为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叁大职权之一的监督权,能否在公司组织机构之间适当配置和协调,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关系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和革新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范,较一般公司支配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公司的支配权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经营者手中,过分的集中致使权力滥用的机会增加,不仅给公司的股东,而且给公司和社会带来损失的风险也更大。为此,各国在公司立法中均设计了公司的监督制衡制度,逐渐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具有各自特点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极其突出问题,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借此增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力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正式规定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双重监督模式。本文以新《公司法》的颁行为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力图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基本理论的阐释和外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来分析和评价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些构想,以期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这是研究

孙光焰[3]2003年在《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是企业培育和发挥其核心竞争力,从而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制度保障。企业的竞争力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所以研究公司治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经验数据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公司治理的两大典型模式即美英市场导向模式和德同网络导向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和较深的研究。认为两大典型模式在股权结构、股东类型、内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外部治理手段、职工参与以及公司治理目标设计等方面都存在显着的不同。 美英市场控制模式与德同组织控制模式可以视为一对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市场机制对公司的控制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以最具生产性方式分配稀缺性资源,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而有效的直接控制机制则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将代理矛盾内部化,管理失误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机制加以纠正,从而节约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如果将公司治理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两种模式孰优孰劣的问题就回归到一个古老而又流行的争议,即组织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比较。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入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样,这一争论就从一个理论问题变成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决定两种模式的产生和走向的基础因素是其对应的组织和市场资源可利用程度及相应的运作成本。所以,应该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不是两种方式的优劣,而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环境下对两种方式的选择和平衡点的确定。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指出,最优融资模式形成的资本结构是代理成本最小化的资本结构,此时治理模式也是最优的。本文观察到股权结构和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它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方式和目标,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功能和运行绩效。因此它是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形成的经济根源。这样,企业可以通过特定的融资模式,达到股权和债权的合理配置,以降低代理成本,保证公司治理的功能和运行绩效的最优。这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公司股权融资走向国际化、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分散化和股东类型逐步机构化,这直接推动了各国公司治理原则和两大典型模式走向趋同化。这表现为公司治理内部结构方面的趋同化即各国立法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普遍确认、对董事会独立性的普遍认同、对公司财务监督的普遍关注及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普遍重视等以及公司治理外部手段方面的借鉴即接管、股东和债权人诉讼的普遍应用。 在趋同化的启示下,本文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提出了建议。这包括构造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确立机构法人股东的主导地位、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明确职工参与的途径、培育公司控制权市场和推行股东和债权人诉讼。这样,本文突破了我国传统公司治理只局限于公司内部结构制衡的束缚,提出了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外部市场竞争、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内外结合进行诉讼对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观点,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

付启芳[4]2010年在《论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而探究。阐述了当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叁种类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分析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选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特点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模式建议。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入手,介绍了公司内部监督主体、客体和监督内容;从不同法系的角度分析了“一元制”、“二元制”及二者兼存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产生、发展和基本内容,并对其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我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选择——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为基础,全面完整地分析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从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监督模式出发,就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构建二者有机融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出了积极的建议。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以构建完备的监督机制为依托,没有监督就没有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就像所有事物都不会尽善尽美一样,最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不存在的。但是,探索更科学、更适合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却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周莹[5]2007年在《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一直是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难题。起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起源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它们对于加强国外公司的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通过引进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基本形成了目前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相结合的内部监督机制。但是,这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理论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拟从形成背景、现实状况、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视角,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客观存在的职能互补空间进行深入剖析,由此得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具有可行性的结论。笔者尝试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促使两者在上市公司中协调运行的对策,以期对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英美模式、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德国、日本模式以及法国的并存选择模式进行简要评析,以此作为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规定、现实作用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都无力独自承担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重任。第叁部分,对我国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协调作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存在很大的职能互补空间。也就是说,由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有别,监督来源不同,重点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不同,因此,在理论上两种制度客观存在着功能互补、协调共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实践层面上分析了日本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代表董事双重监督的制度,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似之点和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协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主要围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相结合的内部监督机制提出建议。具体而言,第一,完善法律规定,清晰赋予两者职权;第二,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协调会议制度和相互监督机制;第叁,严格任职资格条件,提高人员素质:第四,借鉴他国经验,建立科学完善的独立董事专业运作机制;第五,加强监事会建设,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为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王林清[6]2006年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运用理论研究、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等研究方法,论述了公司监督的原理;分析了公司监督的理念价值和功能作用;总结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轨迹;提出了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对于构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影响;评价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的窘境;阐释了董事会职能重新定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明确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特作用;探讨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公司监督理论的原野公司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增加收入、减少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同的标准,公司监督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每一种公司监督制度均涵纳了特定的监督职能和监督范围,体现自身特色。公司监督具有自由、安全、效率、公平的理念价值,此外,公司监督具有调节、控制、保障、救济和教育的功能,但如同法律监督不是万能的一样,公司监督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公司监督有其局限性。从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西方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呈现出由内向外的逻辑归结,而我国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表现出由外向内的渐次演进,这种发展轨迹的不同方向,反映了公司文化的差异和个性。第二章:公司治理理论及对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影响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旨在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Stephen Bottomley和William Bratton驳斥了公司契约绝对自由的观点,肯定了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并认为契约理论过于强调契约关系而忽视层级管理关系。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对于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会带来新的思维,产生了以下积极影响:(1)监督机制是健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首选;(2)在一定程度下,公司内部监督应当坚持契约自由、股东意思自治;(3)选择和决定公司内部监督模式时不能完全按照契约理论由公司自主决定,而应通过立法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规范;(4)任何公司只要存在监督,就会有监督成本,良好的监督的前提是,监督者必须掌握充分的信息;(5)立法必须采取一定措施,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监督;(6)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操作性,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效果性。

赵科星[7]2011年在《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国有企业进行重组上市已成为当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国有企业的上市既能促使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其优化融资结构和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做大做强。而随着上市国有企业数量的增加,其自身对监督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监事会并未在上市国有企业的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的现状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促使监事会能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满足上市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分析了监事会产生理论基础一代理成本理论以及分权制衡学说,探讨了监事会的作用,肯定了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对主要国家公司的监督模式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英美同德公司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个人意见,各国的监督模式均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相关联的,不能简单地评价孰优孰劣,因此我国在学习各国公司监督经验时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第叁章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介绍了监督制度的现状,提出目自订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监事会人员选任机制不合理,监事会独立性不足,职权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对监事人员的激励不足,责任机制不健全等。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式存在路径依赖,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底蕴欠缺,立法上不够完善以及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具有自身特点等。第四章针对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个人建议:(1)总体思路是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为出发点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转化监事会制度优化的方式,要从“行政主导”转向“市场主导”;(2)要改善监事会的构成及选任制度,要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方面来完善监事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人员构成上考虑引进外部监事,合理确定监事会的规模,限定监事会人员的任期,妥善处理好监事会与“老叁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等;(3)建立合理的薪酬与经费保障制度;(4)合理扩大监事会职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完善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的手段,赋予监事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权或者否决权等;(5)明确监事会应承担的责任,效仿董事会的免责制度来设立监事会的免责制度等。

梁茵薇[8]2007年在《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文中提出本文采用了跨学科研究方法,将经济和管理等企业知识融入到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学理论讨论中,并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了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和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必然包括了行之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本文首先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权力结构、监督制度以及其特点和影响因素进行概述,从中得到比较结论,为下文提供基础。然后,本文以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为目的,解决了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哪一个更适合我国?这个制度是否还有完善的空间?如何完善?二是两者是否有共同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允许公司选择适用其一是否我国内部监督机制的最佳选择?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看法。首先,本文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之目的必须具有双重性。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产生原由,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其次,在对美国、德国和日本叁种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和监督制度的比较中,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受公司股权结构和融资方式等经济因素、法律和诉讼体系、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内外相互作用的系统机制,其发展和完善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二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的形式与职能呈现某些共同的特点。包括监督机关的设置与监督者标准等;叁是上市公司监督力量一直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监督中的地位提升。第叁,本文以重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为目的,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从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背景与我国的差异和其本身固有的缺陷,论证了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最佳选择。监事会制度更适宜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制度,尤其是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这是因为:首先,德国监事会的制度和结构有助于减轻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监事会制度比独立董事制度有更强的内部监督力;其次,监事会制度在监督者安排上、监事的独立性来源上比独立董事制度更具优势;最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现实环境与实践中具有优越性和可改良性。第四,在选择了监事会制度之后,本文借鉴德国提出了一些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其中包括了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的构成与作业机制、监事的资格和选任、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等。在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处理上,本文认为,共存制和选择制都并非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最佳选择。

刘慧[9]2003年在《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度》文中提出公司制已被西方国家上百年来的实践所证实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也是现代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虽然由于分析和强调的角度不同,但对治理结构的共同认识是:它是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责任、权力和利益并形成相互分权制衡体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等安排的总称。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股东将经营权交于公司的管理机构----董事会行使,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代社会里,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相应的对其义务和责任的强化以及对其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建立一个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国情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当前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解决投资者和管理者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矛盾,使公司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有力手段。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的轨迹不同,各国相继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代表性的叁种模式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治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治理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治理模式。通过比较和分析,可以将叁种模式分为外部监管型和内部监管型两类,具有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国家大都采用外部监管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的作用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而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国家,则采用内部监管方式,主要依靠内部力量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我国公司法在借鉴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对<WP=4>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选择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叁权分立的制衡型模式,基本属于内部监管方式。监事会作为常设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而从监事会实际履行职责的结果来看,效果却不理想。从股份公司暴露出来的财务虚假记载和陈述、随意变更资金投向并造成损失、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事件看,没有一桩是监事会发现并提出的。从上市公司的调查资料看,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在成员组成、文化程度、拥有职称、召开会议、获得信息渠道、经费及报酬决定等方面的数字,表明监事会没有也不可能履行监督职责,多数监事会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我国的经济土壤未能给监事会行使权力提供适合的环境,监事会地位不稳定、权威性不高,是造成这一制度上缺陷的决定性因素。在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监事会被以大股东为代表的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变成了看董事脸色行事的机构。在监事人员的选任上,也没有科学的配备懂经营、善管理、会理财,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专业人士;在法律规定上,由于立法者在思想上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不够,不仅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偏小,而且没有实际内容,缺乏激励机制,责任不明确。以上诸多因素都造成了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实状况,从而极大的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因而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秩序受到了破坏,广大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伤害。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条例,虽然有些问题在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WP=5>但它们无疑在加强公司的监控、规范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方面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产生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以上规定大都限于自律性规定,在法律体系层面上属于行政规章,在效力层次上低于法律,因此要根本改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在公司法中修改相关内容,以完善监事会制度。具体做法为:在股权结构上,要稳步推进股权改革,将“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逐步改变为股权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为各种力量的监督制衡奠定基础。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稳定发展的层面上认识加强监事会的重要性,尽可能使公司形成强有力的自身免疫系统,形成公司自律的良好环境。在具体操作上,要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借鉴德国的治理模式,由股东大会产生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选任董事会成员。不仅要在组织上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而且要在经济上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费用有权自主决定。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上,不仅要吸收职工股东而且要吸收中小股东进入监事会,特别要吸收金融代表进入监事会,从财务角度、外部人角度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在监督职能设计上,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业务调查权、财务检查权、股东大会提案权、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并致力于从程序上填补监事会工作的空白、加强监事会责任的规定等。监督制度的建设不仅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而且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包括改善公司股权结构、解决国有股权虚置问题,培育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WP=6>等,这一综合治理的长期过程,有待于股份公司,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社会大众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杨杰[10]2003年在《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兼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文中认为本论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内部监察机制的成因,并总结了不同法系各个国家的内部监督模式,分析了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失效的政治与经济原因,最后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监察机制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相结合的监察模式是可取的,应从立法上对他们的作用以及责任和职权作出相关规定。外部监事应由银行等长期债权人代表担任,对相关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立法也应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 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与相互制衡研究[D]. 刘美玉.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巴晶焱.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3]. 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研究[D]. 孙光焰. 中南大学. 2003

[4]. 论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 付启芳. 吉林大学. 2010

[5]. 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 周莹. 山东大学. 2007

[6].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D]. 王林清.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之研究[D]. 赵科星. 复旦大学. 2011

[8]. 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D]. 梁茵薇. 华南师范大学. 2007

[9]. 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度[D]. 刘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10]. 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兼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D]. 杨杰. 北方工业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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