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民事责任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民事责任研究

蔡焜煌[1]2011年在《论证券市场操纵之法律防制》文中认为证券交易市场之本质即为利伯维尔场经济1,健全的证券交易市场必须免于人为操纵市场的威胁;也必须免除不公之内线交易之威胁。操纵市场(market manipulation)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市场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像,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交易市场本为自由及公开之市场,任何不自然或人为的操纵价格,应不为市场所接受。也就是说,操纵股价行为应被视为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敌对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祸首,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采取高密度的管制,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经济刑法规范模式去管制此种行为。但是在管制实务上,在刑事处罚的绝对形式正义要求下,往往使管制实务遇到极大的困难。是否应改进采取较为有效的管制实务呢,此即本文欲研究之重点。在深入探讨操纵市场的态样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禁止市场操纵之相关因素及背景,并就作为立法目的背后价值观的市场效率性理念做一番探究,并探讨此一在经济学上受争论的价值观之限制。在自由经济市场交易中,限制操纵市场行为之规范是否会造成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是否有去管制化(deregulation)之可能这都是应考虑的问题。尔后吾人再就证券交易市场中各种操纵股价之行为做分析与研究,并就多样性的市场操纵行为,在法律规范上提出更有效的解决方法。首先,本文在第一章介绍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研究途径、架构及方法。第二章则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管制基础、定义及态样作一介绍及定义,而再进一步对于市场操纵行为、护盘、其它不法市场行为与合法投资作一辨异。第叁章就世界各国之法律规制及两岸对于市场操纵之法律规范适用上,所面临之问题讨论,以求明确点出本研究之价值所在。第四章则对于操纵行为所衍生之法律责任之原则及例外规范体制介绍再佐以实务案例讨论之。第六章则讨论因操纵市场行为而受损害之被害人的赔偿机制。第七章则总结本文。本文内容以在集中交易市场之操纵证券价格行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包含文献分析方法,亦即透过相关着作、期刊论述、相关论文等资料之搜集、比较及引用,以对于各个章节之相关问题加以讨论、研析;立法例分析方法,透过证券交易法禁止操纵证券价格行为之立法沿革、规定内容等之分类、比较,了解各款规定之实质内涵;比较研究方法,除透过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台湾地区与中国相关规定之比较,了解我国反操纵行为条款之缺失外,并参以实务案例为实务运作之研究,藉以探讨海峡两岸目前就操纵市场规制仍存在之问题及解决之道。

刘鸿雁[2]2015年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证券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更是层出不穷,日益猖獗,可谓是证券市场之痼疾,投资者民事索赔救济之路荆棘满地,频繁令人失望。近十年来针对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投资者民事索赔成功获得赔偿救济的屈指可数。归根究底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成本较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是操纵行为频发却又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的症结所在。而证券法修改在即,此番证券法修法对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给予高度重视,证券法草案更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修法根本宗旨。因此本文拟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立法、司法实践等分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并提出其完善路径,以期实现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最佳保护。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绪论、正文、结语,绪论对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概述,并通过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概况予以总结,同时确立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梳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基本概念、探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特征并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常见类型予以总结。剖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并通过国内外各家学说从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分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第二章:深入分析我国操纵证券市场侵权现状、总结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第叁章:通过对上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困境的总结进一步探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相关立法之不足,并试图比较我国与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差异,分析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第四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完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本部分拟将就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制度、诉讼制度等进行论述,就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相关法律对策。

吴青[3]2007年在《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研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制度,从而实现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功能,真正达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从各国证券法制发展的实践来看,操纵市场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叁大证券违法行为。认定、处罚、监管防范以及通过制度建设抑制操纵市场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效率、公正和透明度,降低证券市场风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手段和动机却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最近一段时间,操纵市场行为甚至已经成为市场上不可回避的严重问题。同时,监管机关和司法系统也一直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着查处和惩罚,这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处罚和预防决不是一劳永逸的简单运动,同时,有些深层次的制度和观念因素使得对操纵市场行为性质和危害的认识不够清楚和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实践的有效进行。因此,充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操纵市场行为立法和监管实践,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教训,对于未来高效监管、有力处罚和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将十分有益和必要。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各国在打击证券操纵市场交易方面都或多或少的有所合作。因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客观上形成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竞争监管和协调监管两种监管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欧盟协调计划和美国——加拿大多边披露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距离监管制度一体化目标还很遥远。所以,国际证券市场还远远未能达到协调监管的程度,在很长时期将依然保持竞争监管模式。虽然竞争监管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金融风险蔓延,而且可能产生市场参与者面临几种监管制度的混乱局面,并可能造成不同监管制度事实上的不平等监管,但是监管竞争客观上会促使各国逐渐完善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制度,并进而使各国监管制度趋向协调和统一。本文欲从国际证券市场对证券操纵行为规制入手,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国际范围考察,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注意:一是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苛求已不再是先进的潮流,尤其是英、美、德等国家均已放弃了对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要求,而我国的立法仍然坚持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甚至在执法实践中还升格为必须精细计算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或量化其转嫁的风险,这种做法有悖逻辑。二是对操纵行为的类型化和构成要件主义分析,我国在这方面立法还相当的滞后。叁是与国外的操纵行为的监管发达制度相比较,目前我国监管防范体制存在滞后、被动、低效、随意等问题。IOSCO在其报告中认为,完善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明确而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则、建立市场侦测系统,其中市场侦测系统包括对交易市场的直接监视和对媒体的监视,市场直接监视系统应与技术和市场发展保持同步。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体系是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一个功能区域,它包括监管法律及规则、执行体系、市场监视制度等叁个方面。笔者分析个中原因,提出了加强专业监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的具体建议。总之,本文对此通过对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经验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改进思路。有鉴于此,本文意欲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以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为架构,对各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证券操纵行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向学界同仁求教,共同探讨一些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求启迪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以期共同努力对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就本文的研究方法而言,本文以操纵市场基本理论为依托,以比较法为基本研究方法,辅之以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目的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把实证与规范相结合,借鉴运用了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证券法上操纵市场的有关立法、司法和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兼顾欧盟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证券法上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司法理论,在认真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想法,以期对我国证券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杨英[4]2010年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的难点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一直以来比较猖獗,究其原因主要是操纵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低,即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缺失。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目前在我国要追究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还存在很大的难度。也就是说从民事责任追究的角度出发,追究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在制度层面还存在很多难点:没有明确规定归责原则;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不够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不够完善。美国证券市场历史较长,整个制度相对也比较完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始的也比我国早,因此以这叁个国家与地区为参照,针对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的难点,从归责原则、赔偿额计算方法、因果关系、抗辩事由、诉讼制度这五个方面入手,对其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从中进行学习和借鉴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的困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规定归责原则,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了弥补原告的损失,应从原告的角度出发计算赔偿额,具体可采用实际价值法、价差法等;把因果关系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证明交易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信赖关系的存在,损失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为理论基础;明确规定安定操作和交易对方为恶意为抗辩事由;明确规定证券侵权民事案件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还应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桂滨[5]2008年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操纵市场行为从证券市场产生之时产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竭尽全力试图规制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以便还原证券市场本应具有的自由公正的氛围。我国《证券法》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偏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一笔带过,这也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注重监管而忽略损害赔偿的缺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归责原则的分析,为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提出建议。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操纵市场行为划分为叁种类型:基于真实交易的操纵、基于虚假交易的操纵、基于虚假信息的操纵。本文将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操纵行为归类到这叁种基本类型中,并对每种类型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由于叁类操纵行为之间的主观、客观方面差距较大,笔者认为不同的操纵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以体现出法律的实用性、准确性以及便捷性。

周娜[6]2016年在《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赔偿责任》文中认为浙江恒逸集团操纵“恒逸石化”股价案作为中国证监会首次处罚的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操纵股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该案也再次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某些思考:其一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即在纷繁多变的证券市场中,什么样的行为才可以称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尽管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认定困境,如以维持股价为目的的操纵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及2015年牛市暴跌后大家热议的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不仅牵涉到行政处罚问题,更涉及到其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方面,如果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仅会导致该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大行其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更会肆意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若不分青红皂白的将投资者正常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操纵市场,矫枉过正,也会极大的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畏首畏尾,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二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尽管该案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除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关于受损失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相关报道。我国证券法仅规定受损失投资者有权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并没有对其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当中法官大多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在典型的两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即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案和汪建中操纵股价民事赔案,原告均要求参照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最后法院均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以及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存在明显不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要如何得到维护?围绕这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两个部分进行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解决的是责任成立的问题,再阐述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该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对于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叁种学说,分别是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与独立责任说,我国采取的是侵权责任说,这一点在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基于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因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含行为、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民事责任的承担所解决的是如何承担、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该部分主要涉及民事责任请求权人与责任人、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叁个方面。

靳怡[7]2004年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看,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屡见不鲜。我国证券市场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种欺诈现象也层出不穷。其中,操纵市场行为更是一种典型而又频繁发生的欺诈行为。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制止操纵行为,是目前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从国外经验看,制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其实行重罚,行政、刑事和民事制裁手段并用。 目前我国证券法中的公法制裁手段比较完备,规定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私法制裁相对薄弱,其结果往往是受害者的损失无法获得有效的弥补,这无疑是和我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首要目的相悖的。 在法学理论界,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操纵市场行为本身,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国内并没有这方面的专着,探讨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文章并不多。 随着2002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我国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开始搭建。 本文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行为的广泛性及危害性,指出了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本文通过对各国证券立法的理论和实证的考察,通过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念,类型、民事责任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机制等问题的分析和论述,试图为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张红霞[8]2015年在《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已经在立法方面得到确认,但对于追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却仍困难重重,受到财产损失的广大投资者并未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仍然游走于公平与正义的边缘。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民事权利拥有人具有保护意义。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应当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反复的论证,解决司法实务中亟须处理的问题。若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未得到司法保障,那么法律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的稳定。故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应具有补偿、救济受害者,维护交易者之间平衡利益关系的功能,使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有序与繁荣发展恢复投资信心。操纵市场行为人一般是证券市场上比较具有知名度的证券从业者或投资咨询机构,他们拥有较高的市场关注度,因此操纵市场的行为也就在客观上利用了相对的群众基础。行为人利用投资者无法分辨证券市场真实信息的劣势,以多种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侵害众多投资者的财产利益。操纵市场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证券市场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诚信与声誉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并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诚信秩序,导致证券市场不正常的发展情势,损害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本文首先通过证监会查处的叁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分析说明了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以便读者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其次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性质、危害及类型进行了基本阐述,使读者能够大致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有基本的理论性认识。再次,概括了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评析,提出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以全新视觉去规定,并对以全新视角认定的构成要件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对发达国家及地区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之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总结了我国应当在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应当借鉴的优势。本文的结尾,以完善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方式为目的,提出了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确定方法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操纵市场行为纠纷诉讼赔偿额的建议。

孟凯[9]2012年在《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以欺诈的方式致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为目的,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或者其他虚假现象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价格机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在法律性质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际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泛滥,但是由于新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备,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健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性质以及类型进行分析和探究,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阐述,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和借鉴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和立法原则,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方法,并就实现机制上提出了设立集团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另外就损害的赔偿计算方法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尽快完善有所裨益。

吴云飞[10]2017年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通过已有的大量资金、各种渠道获取的数据资源、职务上的便利、证券市场上既有的信息不对称,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诱使证券投资者做出非理性的交易决策从而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作为证券欺诈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之一,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将破坏证券交易市场供求关系,扭曲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严重干预社会资金的正常流动,极大威胁我国经济正常运行。尽管在立法层面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都得以确认,但是在实践中民事责任的追究却尤为困难,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证券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现状。首先对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立法进行总结和梳理。其次在对大量案例做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着力探究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第二部分:根据操纵证券市场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以及在实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反思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带来的危害。本部分逐一分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多方主体带来的危害,指出操纵者对操纵市场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确我国建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以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为核心,对各国或地区已有立法吸收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进行思考:首先是建立和细化规则,具体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包括确立证券民事诉讼的主体、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证明责任的分配等;其次是完善和规范监管,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模式,搭建监督体系,对证券市场起到良好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证券市场操纵之法律防制[D]. 蔡焜煌.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2].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刘鸿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5

[3]. 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研究[D]. 吴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4]. 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的难点及对策研究[D]. 杨英. 湖南大学. 2010

[5].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桂滨. 吉林大学. 2008

[6]. 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赔偿责任[D]. 周娜.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7].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民事责任研究[D]. 靳怡. 外交学院. 2004

[8]. 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D]. 张红霞. 云南大学. 2015

[9]. 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 孟凯. 中南民族大学. 2012

[10]. 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吴云飞. 吉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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