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对大学生本地就业意愿影响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就业政策对大学生本地就业意愿影响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创新创业项目:大创项目

项目名称:就业政策对大学生本地就业意愿影响研究-以辽宁省为例项目编号:201808043

摘要:大学生就业政策是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的重要研究对象,研究我国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政策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现状,进而合理构建大学生就业政策体系对于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辽宁省生源大学毕业生呈现外流趋势,并且近几年有逐渐加大的趋势。本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构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合理化建议:第一,增强各政策制定主体协同性,改善大学生就业政策环境;第二,重大就业政策出台前吸纳各高校大学生代表参与听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对专门性的就业法律法规和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第三,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执行与落实的效果评价机制。

关键词:就业政策;大学生;本地就业意愿

学生就业一直都是社会热议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就业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学生是国家精心培养的优秀人才,是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促进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大学毕业生是国家高层次人力资源,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合理分配高等人力资源,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稳定,还关系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人才是区域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的核心驱动力之一,也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政府为了解决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辽宁所面临的人才供给难题,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人才支撑,近五年出台了系列吸引大学生本地就业的政策。本研究运用多种调查方法例如,分析辽宁省大学生就业问题以及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足之处,同时提出构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一、辽宁省大学生就业问题

辽宁省长期以来一直把促进大学生就业当做工作重点,在遵循国家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些适合本市就业情况的地方性政策,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对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都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大学生就业的问题。

(一)东北地区经济遭遇断崖式下滑,经济不景气,经济、金融和管理等社科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少,理工科类专业就业岗位缺乏吸引力,高校毕业生更倾向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求职。

(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与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结构性矛盾。大学毕业生的专业知识和动手能力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

(三)省域基层人才缺口巨大,大学生不愿意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足

近年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就业优惠和扶持政策,积极采取促进就业的相关措施,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一)虽然政府制定了很多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但是政策宣传也不够到位且执行力不强,大学生就业工作主要由教育部管理,毕业后的档案和相关就业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才市场所管理,大学生的户口又由公安部门管理,激励机制和补贴的执行由财政部门来操作,相关部门越多越容易造成沟通和信息传递的不及时,增加事务办理的难度和对策实施的困难,从而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就业的效率。

(二)在政府主导下运作的高校所提供的教育模式和市场需求依然存在脱节,劳动市场所需的技能在高校中并未得到重视和培训,文科性质的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并不能将所学知识及时转化成就业能力,从而造成了毕业后就业难的问题。另外行业间收入分配严重不合理,导致大量人才趋向于进入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这类待遇比较好的单位,造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情况,一边就业人员竞争激烈,另一边用人单位招不到合适的人才。

(三)政府未提供足够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我国虽然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利,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就业中的一些不公平的现象进行详细规定,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校歧视等等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而大量雇用实习生,待实习期一过就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或者不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条款,严重侵害了大学生就业的权益。现在无论是国家还是无锡市政府,都还缺乏大学生就业方面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三、构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一)增强各政策制定主体协同性

形成合理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运行机制,要增强各政策制定主体协同性,改善大学生就业政策环境。为此,在国家层面,教育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全方位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协调各就业政策制定主体,增进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协同性,一起制定和完善符合地区实际的大学生就业政策。由此,可以有效解决制定大学生就业政策主体过多、类型庞杂、手段繁复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宏观上要与全国就业政策保持较高的协同性,也要在地区政策内部保持较高的协同性。省级人民政府还应协调法律部门、地方高校、劳动监管部门等共同处理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事宜,为大学生就业维权营造安全、有序的政策环境。

(二)增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科学性

1、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有效参与度

大学毕业生有权利在平等与公平的政策价值取向中作出符合个人利益诉求的选择。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咨询组织用于解答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相关疑难;其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制定程序,增强尊重大学生意志和话语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意见征询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论坛等形式与大学生面对面对话,亦可通过电话连线、网络平台等非面对面交流的途径和社会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大学生对当前政策的反馈意见,征询其就业政策意愿和权利诉求,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与公平,对这些意见、意愿和诉求进行有效集中;最后,在重大就业政策出台前吸纳各高校大学生代表参与听证。通过人本导向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制定程序,确保政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2、完善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

针对大学生就业政策法律依据不足的现状,需要通过加强就业立法、修订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手段优化大学生就业法治环境,将就业法律法规作为就业执法、就业维权、就业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法律支撑与法律依据。一方面,强化相关就业立法。通过强化就业立法提升大学生就业立法的系统性,对原有法律进行系统性的修订,形成一个普适性、系统性强的就业法律体系。同时,为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可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条例,对大学生就业管理、职业培训、岗位中介、就业权利保障、就业援助等内容予以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的处理。另一方面,修订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要,对专门性的就业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注重就业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将原则性、宣示性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细化规定。

3、加强就业政策法治建设。

一方面应以国家就业立法为依据,综合分析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根据就业市场上的现实大学生就业问题,并在完善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具有灵活性的就业政策。另一方面,要将大学生就业政策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上来。就业政策的法治对于大学生就业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对大学生具有权益保障作用,对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具有规范作用,而对全社会而言则具有价值导向功能。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的建立

政策评估是政策运行过程的一个至为重要的环节,通过政策评估可以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政策和终结没有存在意义的政策。对于大学生就业政策而言,亟需建立政策效果评价机制,只有将之前缺少的政策评估过程弥补进来,才能通过评估来确定具体就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就业问题,以及解决的效果如何等。可以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是第三方机构,通过及时跟进评估,了解到哪些政策受到大学生的认可,哪些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问题等,最终形成有效的大学生就业政策效果评价。

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充分发挥政府的执政能力,希望能从长远的角度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充分利用大学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需要针对本地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突出矛盾,在总结多处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最适合有效的就业政策,相信未来的大学生就业情况将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鄂义强、刘晓莉,《构建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体系》(J)中国高等教育,2018.11

[2]曹文熙,《无锡市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对策研究》(J)16-19

[3]王霆、何立丹,《大学生就业质量政策效用评估研究——基于北京市大学生就业的调查分析》(J)2019.5.8

[4]诸葛晏,《大学生公共就业政策现状与对策研究——以丽水市为例》.

作者简介:连传奇(1997.09-),女,民族:满族,辽宁大连人,学历:本科在读,专业: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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