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

论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

邓晓念[1]2004年在《论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文中研究表明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公众知情权及公民隐私权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如何在保护公民合法隐私权的前提下实现记者的采访权及公众的知情权,如何防止记者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如何在这叁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是目前新闻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视角入手,对这叁种权利及相互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考察,并就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及建立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笔者通过对采访权和隐私权冲突的成因及价值评判较为深入的分析,从中感到新闻立法的时机已日趋成熟。为了给记者和公众的合法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我国新闻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新闻行业自律机制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当前新闻界刻不容缓的任务。

梁鑫[2]2012年在《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建构、文化的整合,无一不依赖它的帮助。新闻采访是新闻活动的基石,贯穿整个新闻活动的始终。记者享有新闻采访权,但目前我国对新闻采访权的性质界定并不明确,因而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可能明确。因此,研究新闻采访权的性质问题有重要的意义。另外,近些年在实践中新闻采访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出现,同时记者滥用新闻采访权的案件也是层出不穷,追根溯源,正是因为对新闻采访权性质、权源界定不清以及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措施造成的。因此,如何针对新闻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新闻采访权进行规范和保护是目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共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四部分研究了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问题。第一部分阐述了新闻采访权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关于新闻采访权性质的观点主要有“权力说”、“权利说”、“权力+权利说”、“社会权利说”、“社会公共权利说”等,而本文认为,新闻采访权不仅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政治权利,只有这样的解释才能够将新闻采访权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第二部分分析了新闻采访权的权源。新闻采访权作为传媒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目前在我国宪法上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其法律渊源在于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表达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第叁部分分析了目前新闻采访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新闻政策把握的随机性、记者角色定位不准确、记者采访手段使用不恰当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原因,目前我国记者在行使新闻采访权的过程中存在滥用新闻采访权以及新闻采访权受到侵害的现象。第四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原则和规制措施。在对新闻采访权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遵循衡平原则和控权原则。同时本文提出以下规制措施: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新闻采访权;提升立法层级,增加授权性规范;规范新闻采访手段的使用;完善对新闻采访权的监督机制;建立新闻采访权行使的程序机制;赋予记者特殊情形下的司法请求权;强化指导性案例在新闻诉讼中的适用。

马彩云, 石泉[3]2006年在《论新闻采访权与隐私权法律冲突》文中研究表明在媒体的众多作用中,舆论监督无疑占据着一个特殊的地位。更有甚者将这种舆论监督与立法、司法、行政叁大权力相提并论,将新闻自由称其为第四权力,有人将记者称为“无冕之王”。可见,在公众的内心深处,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做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但极具讽刺意义

张振亮[4]2010年在《大众传播传者社会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篇论文对大传播语境下公共领域中的传者社会权利现状以及传者社会权利功能充分发挥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及传媒法治环境调整的应然目标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对大众媒介行为遵循的法治原则与宪政精神的密切联系、传者社会权利的边界划定与对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契约性监督、公民个体权利与传者社会权利之间的权利和反权利关系以及网络媒体在协商民主理论背景下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传者社会权利的相关的权利冲突予以描绘,对如何协调和解决法益冲突提出了基本构想。论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于传者社会权利的公共性分析,从公共领域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传者社会权利的社会公共权利属性及其社会价值,对传者社会权利的性质、特征及制度性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度考量,分析了传者权利机制与社会功能。传者社会权利的恰当行使能够提高社会公众最大限度参与的普遍性、积极性和有效性,发挥了缓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作用。从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视角探讨了传者权利的社会正当性,指出了在具备法定情形下的国家对传者权利分级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社会契约论与社会减压阀理论出发,指出了传者社会权利对国家立法、政务以及司法活动实施社会监督的合理性、必要性。立法知情有助于促进立法活动民主化、科学化,并在根本上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政务知情要求政府主动或依据申请用法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公务活动的信息,以保证传者行使其天然权利时的公共信息来源,继而实施对行政公权力实施社会监督;司法知情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亦要防止媒体审判的异化现象。第叁部分基于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主义理论,从权利与反权利的角度讨论了个人层面上的传者社会权利问题,实证分析了影响媒介侵权认定的主要因素。由于新闻报道对客观真实性把握的现实困难,对个体名誉权的保护显得十分必要。隐私保护在当事人同意和法律的特别规定及新闻报道的公益性可构成传者免责的事由,尊重和维护个人信息权是传者行使权利时的应有的“反权利”义务。以受众权利为理论观照,探究传者社会权利与受众权利之间的“权利张力”,通过针对法官群体和媒体编辑记者群体的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分析研究了影响传者社会权利认知的主客观因素。第四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的特质角度,结合协商民主理论,在泛大众传播语境下对传者社会权利在网络背景下的新形态予以分析。从公共论坛到微博客展现了权利意识到自我意识的转变,泛传播主体的社会作用和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其网络传播主体的法律地位仍需进一步明确,作为权利主体的传者当然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传者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应注意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小飞[5]2010年在《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新闻采访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予以规范,以使新闻采访活动日益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在现代法治国家,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由此衍生的新闻采访权在当今世界各国发挥着监督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对新闻传播活动中采访权加以法律规范对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新闻法治、新闻自由理念、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传播方面的系统法律规定,新闻采访的权利和义务仅仅零散地体现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中国大陆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经常·被无端拒绝乃至被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新闻采访权和其他权利亦冲突不断,新闻官司接踵而至。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既不利于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隐私权、名誉权等其它权利的有效保护。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妨碍新闻采访权的各种现象,并在学理剖析新闻采访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等其它权利平衡的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新闻传播、新闻自由、新闻法治的有益经验,有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解决相关冲突发生后缺乏法律调整而导致认识上的混乱和审判结果上的不一致的缺陷。整体而言,我国新闻采访权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构建或完善:首先,明确采访权是记者的法定权利;其次,确立新闻自由、新闻法治等基本原则;再次,区别对待采访权与其它权利冲突和个案权衡原则;最后,规范事后补救措施。

李敏[6]2008年在《新闻采访权保护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新闻采访权是一种与公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但新闻采访权被认为源于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不仅在习惯上、观念上得到了公认,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依据,它散见在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研究和了解新闻采访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使新闻舆论监督得以实现。在现实中,新闻采访权被侵害的情况以及新闻采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屡屡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探讨新闻采访权的内涵、外延和特征,分析采访权运行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剖析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了解域外有益的制度经验,这样才能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设计。本文正是以此问题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的。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入手,援引不同着者的论述,对新闻采访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剖析新闻采访权的法理属性,并探讨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渊源,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公共知情权等,从中总结出保护新闻采访权的价值所在。第二章主要从实践入手,分析新闻采访权受侵害的表现,以及采访权与官方保密、司法审判、名誉权、隐私权等的冲突,并探讨隐性采访权的合法性。总结得出结论:作为宪法性权利的新闻采访权,实际上体现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一种博弈和协调的互相关系。第叁章对当前我国新闻采访权保护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对西方国家有关新闻自由、新闻采访权保护和限制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比较分析中获得经验和启示,以期能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四章针对当前我国采访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空白,在制度构建上提出若干建议。本文认为,首先应明确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除了明确界定新闻媒体的特殊权利,还应明确规定采访对象的责任义务。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实施新闻采访权时应加强自律。

曾敏[7]2007年在《论新闻采访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的大潮荡涤着社会的污泥浊水,各类矛盾涌现。新闻采访的目的正是要抓住这些问题,深入剖析各类社会矛盾,给受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与深刻的思辨启迪。然而现阶段,在我国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新闻采访权却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迄今尚无专门的法律对“新闻采访权”进行界定。但是,这一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确定了言论和(表达)出版自由的原则。侵犯新闻采访权的多样手段致使多种权利遭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着作权。分析侵害新闻采访权行为所侵害的权益种类,明晰侵害新闻采访权的责任,判令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方位保护新闻采访权的关键一环。在对采访受阻时司法救济途径不足之处作出粗浅的探寻基础上,在《新闻法》的出台遥遥无期的情况下,从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找到保护新闻采访权的办法,更具现实意义和可行性。提出以下构想:一、努力实现宪法司法化。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叁、确认侵犯身体权、自由权为民事侵权行为并完善相应的处罚机制。四、追究侵害采访作品着作权的责任。五、根据新闻采访权损害的易发性,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规定侵害新闻采访权之惩罚性赔偿金。六、根据新闻采访权损害的隐蔽性及不确定性,考虑建构侵害新闻采访权侵权之法定赔偿赔偿金制度。新闻采访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记者在行使新闻采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其他公权力或权利。

姜红[8]2004年在《2003年度中国新闻与法治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法理上来说,立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一项权利,同时防止对这项权利的滥用。世界各国的新闻立法要解决的也是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一方面保护新闻自由,另一方面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在世界各国,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属于被宪法保护的“第一权利”,与言论自由紧密相关的新闻自由

参考文献:

[1]. 论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 邓晓念. 四川大学. 2004

[2]. 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D]. 梁鑫.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3]. 论新闻采访权与隐私权法律冲突[J]. 马彩云, 石泉. 采.写.编. 2006

[4]. 大众传播传者社会权利研究[D]. 张振亮. 南京大学. 2010

[5]. 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D]. 许小飞. 湖南大学. 2010

[6]. 新闻采访权保护探析[D]. 李敏. 复旦大学. 2008

[7]. 论新闻采访权的保护[D]. 曾敏. 湖南大学. 2007

[8]. 2003年度中国新闻与法治研究综述[J]. 姜红. 新闻记者.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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