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中山市港口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528447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构建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国内的现状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第二个阶段是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第三个阶段是第三方政府监督制度,第四个阶段是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然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仍然还未成熟,在各个方面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发展上,和国外相比还有着很大的差距,由于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发展中,只有将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得以顺利运用才能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得到保障。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够将这一方面的管理做到最优化。

2国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中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承办商、开发商在不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中钻缝子,投机取巧,投标领域的无限压价,建筑工程“评优”的表面工程。虽然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中,监督管理体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整体的情况来看,还没有有效的将其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得到有机结合。所以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仍然是一个比较艰巨的工程。

(2)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建筑承办商、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企业签订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合同,一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了问题,问题便凸显了出来,责任分工模糊,各个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不明确,互相有了推卸责任的罅隙。

(3)随着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壮大,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科技水平的飞速提高,传统的人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繁冗的事务及各种合同的审阅、成千上万的建筑图纸、报告的检测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尽管国内已经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但是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大多仍是靠人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误差就在所难免,给工作人员也造成沉重负担。

(4)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严格进行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然而当前国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还不全面,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出现的问题往往各不相同,各个地区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地域的差异性、不同案件性质的差异性,当前法律并不能将这些差异性对号入座,进行具体处理,地方性政府在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地方政府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仍然存在立法缺陷,地方主政府不能颁布有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来应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有效规范建筑工程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行为。

(5)政府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建筑工程的承办商或开发商希望通过降低建筑工程的质量来节约成本,可是建筑工程还需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一门槛,建筑承办商以及开发商就把目光投向了质量管理机构中的人员,行贿、买通关系成了家常便饭,经过这道程序的建筑工程实际上质量上已经得不到实质性的保证。另外在政府监督的工作陷于微观,监督的方式也过于具体化,这些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解决,从而为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水平提升做出努力。

(6)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的质量监督管理并不直接归属政府管辖,而是有第三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而且国家对于这些第三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考核十分严格。同时,应付给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费用并不是由建筑单位或开发商直接承担,而是由政府从建筑单位、开发商所收取的税收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付给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避免了建筑单位和开发商与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生不合法的经济合作关系。而中国现在实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其实效应并不明显,主要是由政府监督,这样一对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容易滋生腐败。

3如何构建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监督体系

(1)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立法。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改革开放后也就是1984年之后才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发展,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是198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从1984年至今,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在我国存在并发展只有短短31年。如今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推动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上升,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立也应与时俱进,针对我国建筑业的现状作出调整与规范。对于违规的个人及集体,在法律上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个人可以吊销人员执业证书。

(2)处在当前的深化改革阶段,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日益蓬勃,对于行业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建筑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发展地位,就要从多方面加强改革的力度。首先要能够在相关的教育培训方面得以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加以提升,在整体的监督管理水平上进行提高。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能扎实的掌握,在经验上不断的积累,充分的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加强才能够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3)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做到出了问题之后可以清晰的寻根溯源,各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责任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让责任人有承担风险的意识,端正态度,严格把关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能够从政府层面进行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从而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效能进行强化,要能通过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持点,实现监督的网络化以及信息化等,在监督的方法上要能够科学化呈现,在一些先进检测仪器和设备的改进创新层面充分重视,保证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监督效率,从而推进全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平的进步。

(4)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科技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人工的建筑材料的检测工程繁琐,一般工作人员只会抽查,在查的过程中因为范围之广,容易产生懈怠心理也容易产生重复操作。而信息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计算机操作,不会产生人为的消极操作,检测结果与统计结果都比认为的检测结果精确,产生的误差也极大地减少。另外,在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上还需进一步的优化,对市场的良性运行要能保证,从而将整体的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方面是需要多方面努力才能实现的,这其中就涵盖着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建设等等方面。这就需要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将系统工程的观点融入其中,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化的治理。

(5)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还需要一段时日,在政府监督主导的现状下,要让政府监督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该肃清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里的不良风气,杜绝腐败、人情关系网络纵横。与此同时,政府应该逐渐放权,学习西方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允许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并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认证。

参考文献:

[1]周春花.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之我见[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2]薛江炜.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J].山西建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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