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犯的几个问题

论转化犯的几个问题

余波[1]2007年在《转化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化犯作为一种立法模式,它起源于我国的刑事立法,是对立法现象的理论概括。因此,自从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出现这一立法例以来,学者们在转化犯的有关理论进行了广泛探讨,并达成了一些共识。然而,作为一种新的立法例,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在转化犯的概念界定及立法例的规定上分歧较大。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犯的规定时也遇到不少问题。故此,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我国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转化犯的概念、特征、价值趋向及其认定等进行粗浅探讨,给转化犯构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并试图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为其找到一席之地,为转化犯理论的发展尽微薄之力。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转化犯概述。本部分分为四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对转化犯的渊源分析,从“转化犯的由来”和“转化犯与准犯、追并犯的辨析”评定,认为转化犯更能准确地反映我国刑法中犯罪转化这一立法模式的特征;第二个内容是对转化犯的意义分析,认为设立转化犯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有利于维持刑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叁个内容是对转化犯的地位的分析,从“罪数的本质”和“转化犯在罪数形态中的地位”两方面来评论;第四个内容是对转化犯的价值的分析,论述转化犯的公正性、谦抑性。第二部分:转化犯的概念、构成特征。本部分分为叁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对法学界关于转化犯的几种定义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各定义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本文关于转化犯的概念;第二个内容是转化犯具有如下构成特征:即一是基本罪与转化犯的转化;二是基本罪与转化犯的故意性;叁是基本罪与转化犯的异质性;四是基本罪与转化罪的趋重性;五是转化犯的法定性;六是转化犯定罪的惟一性。第叁部分:转化犯的认定。本部分分为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在认定转化犯时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第二个内容是对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认定。第四部分:转化犯的处罚。本部分分为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对转化犯处罚应贯彻转化犯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认为转化犯作为法定的一罪,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转化后的犯罪定罪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二个内容是对转化犯处罚应贯彻法定的处罚形式,认为“依照本法第xx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使转化犯的法律用语形式具有明显的判断标志。第五部分:转化犯的立法体现及其完善。本部分分为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的转化犯的立法体现;第二个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典中转化犯的立法完善,通过对转化犯的立法例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肖中华[2]1999年在《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文中指出博 士 学 位 论 文DOCTORAL DISSERTATION所属院系: 法学院

姚蓓蓓[3]2009年在《转化犯认定的几个问题》文中认为转化犯是我国的专有提法,1979年刑法第153条规定了转化的抢劫罪,关于转化犯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转化犯的提出体现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经济性和谦抑性,是一种科学的犯罪形态理论。但是,关于转化犯的概念、特征、转化条件及分类等方面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见解。由于理论上的诸多争议,尤其是对概念和转化条件的不同认识,导致转化犯的理论和司法价值受到了质疑。笔者在学习前人见解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的其他一般理论,对转化犯的几个争议问题做一探析,以期对相关问题有一定的认识,使得转化犯理论能够有一个稍为明晰和确定的内涵与外延。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对转化犯进行分析:第一部分:转化犯的概念与条件。本部分共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转化犯的概念及特征,首先针对转化犯的称谓在理论界的争议展开论述,认为“转化犯”的名称要优于“追并犯”等晦涩的说法;其次对学界现存的多种转化犯概念予以介绍,针对转化犯理论中前行为的性质、转化条件的认定等争点,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转化犯的前行为应当包括违法行为这种情形,转化条件应当以“主客观统一”为标准;最后对转化犯的特征进行分析。第二节主要阐述转化犯的条件,通过对学界关于转化条件的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析,得出转化条件应当包括前提条件、时空条件和实质条件的结论。本部分经过阐析,使得转化犯的基本理论得到明确,进而为研究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立法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转化犯的分类。本部分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描述了转化犯分类的多样性,分别介绍了学界对转化犯的一些基本分类,具体有标准转化犯与准转化犯、过限转化犯与添加行为转化犯、特定行为转化犯与特定结果转化犯以及法定转化犯与自然转化犯,等等,通过对每一种具体分类的分析,明确了各自的优长与不足。第二节描述了笔者对转化犯的分类的一些认识,主要以转化犯的概念为基础而进行,提出了较有新意的纯正转化犯与不纯正转化犯、人身权利侵害型转化犯与财产权利侵害型转化犯等分类。第叁部分:财产权利侵害型的转化犯评析。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对财产权利侵害型的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做一简要介绍。第二节主要分析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及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等叁个立法例与转化犯理论的关系,在分析是否属于转化犯的过程中,比较区分了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理论。对于转化犯适例分析了司法实践热点问题。第四部分:人身权利侵害型的转化犯评析。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简要阐述了人身权利侵害型的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第二节主要分析了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六种立法例和交通肇事罪一种司法解释例。同时对转化犯适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问题。结语:对全文的观点做一总结,主要包括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分类及特有的立法例,进一步明确转化犯的理论和司法价值。

钟晓利[4]2007年在《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文中提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特殊抢劫犯罪。无论是刑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构成与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论文首先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转化型抢劫罪在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了现行刑法对其规定存在的缺陷,然后对其立法进行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的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作为抢劫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都有着较大的争议。对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论述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两方面入手,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考察中,分为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沿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主要争议探讨。集中对前提条件、客观要件、主体条件、主观要件等方面的争议进行逐一梳理、评析。转化型抢劫罪适用中疑难问题主要在这一类型犯罪中“当场”的司法认定和“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两个加重情节问题。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述,能较清晰的展现现行立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的缺陷,从而最终提出完善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建议提供了依据。

崔晓丽[5]2003年在《转化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化犯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自成体系的一种犯罪类型,虽然在立法和司法中被广泛采用,但是有关转化犯的研究却相对落后,对转化犯的理论研究较少,而且不系统、不统一,在认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立法的科学和完善,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不利影响。加强转化犯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丰富刑法理论,对转化犯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进一步完善转化犯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对转化犯的的认识,全面、正确地把握立法精神。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转化犯的提出、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类型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阐述,分析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并对转化犯的立法例进行评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转化犯的提出及其意义。79 年刑法中有几个法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文的犯罪时,必须依照另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论处。这种法律特殊规定的定罪处罚方式,在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一些刑事立法中也可以找到,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也都予以了肯定,并将这种类型的犯罪称为准犯或者追并犯。转化犯的称谓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首创,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已被理论界普遍接受。转化犯的提出和研究,不仅丰富了刑法理论,具有重大的立法方法价值,而且防止了对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部分是转化犯的概念。首先将转化犯与自然转化犯相区别,自然转化犯是实质的一 1罪,犯罪人犯意和行为的改变都是发生在同一犯罪的过程中,前一种犯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还未出现犯罪的结局,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转化犯。本文研究的转化犯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在犯罪过程中因行为人主客观要素变化而导致的罪与罪之间的转化。其次是对转化犯概念的进行评析,现有理论研究中对转化犯的概念莫衷一是,表述方式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纳出六个方面的内容。本文从分析转化犯最基本质的特征入手,对转化的条件进行了概括,归纳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表述方式。第叁部分分析了转化犯的特征及构成条件。通过近几年的研究,仅在四个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一是犯罪的异质性,二是转化的法定性,叁是罪行的趋重性,四是定罪的唯一性。但转化犯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并不仅限于此,还存在一些分歧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转化犯是否以基本罪的构成为前提,转化犯是否存在非罪向罪的转化。二是转化犯的基本罪与转化罪的罪过是否均须故意。叁是转化犯中起决定作用的转化条件是否要求单独构成犯罪。四是转化的时间条件是否有限制。本文一一作了探讨。第四部分阐述了转化犯的类型。本文对转化犯的类型进行了大胆的探讨,认为可以有五种划分方法:一是根据转化后的罪是否为准犯,可以将转化犯分为标准转化犯与准犯转化犯两种类型。二是根据转化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转化犯划分为行为过限的转化犯与添加行为的转化犯。叁是根据转化的条件不同,可以将转化犯划分为特定行为的转化犯与特定结果的转化犯。四是根据转化后犯罪的形态,可以将转化犯划分为完成形态的转化犯与未完成形态的转化犯。五是根据转化过程中的罪数,可以将转化犯划分为实质一罪的转化犯与实质数罪的转化犯。第五部分将转化犯与其他相关的罪数形态相比较,找出不同之处,进一步明确转化犯是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不能将这种犯罪类型归入已有的几种罪数形态之中。一是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二是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叁是转化犯与结合犯。四是转化犯与牵连犯。五是转化犯与吸收犯。第六部分是对现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进行评析。首先是对刑法中有关“依照ΧΧ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或“依照ΧΧ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法条进行筛选,明确刑法中规定为 2转化犯的立法例只有八个,并对这八个法条逐一进行了评析。其次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认为有四种犯罪类型应当规定为转化犯而立法未作出规定,本文一一作了例举,并阐述了理由。 3

宋铎[6]2004年在《论转化犯的几个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化犯作为一种立法例,在中外刑事立法上并不少见,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均有规定转化犯的条文,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遍认可转化犯的称谓及立法现实,并对转化犯有关理论进行了广泛探讨,达成了一些共识。然而,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理论研究尚不够成熟,在转化犯的概念界定及立法例的规定上分歧较大,使得转化犯理论显得十分零乱,很不完整。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犯的规定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因此正确界定转化犯的概念和特征,研究其立法根据及转化原则,不仅能促进刑法理论的完善,而且对准确定罪量刑,实现刑法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转化犯的概念、特征、价值趋向及其认定等进行粗浅探讨,为转化犯理论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本文除序言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转化犯的概念及其价值。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学界关于转化犯的几种定义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各定义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本文关于转化犯的概念。第二节阐述转化犯的价值趋向,它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 第二部分转化犯的构成特征。转化犯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转化性;(二)法定性;(叁)条件性;(四)惟一性。 第叁部分转化犯的形态及其界定。本部分分叁节,第一节转化犯与未遂状态,主要说明转化犯未遂的种类;第二节转化犯与相关罪数形态,论述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第叁节转化犯与共同犯罪,阐明转化犯存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依据及形式。 第四部分转化犯的立法及其评价。现行刑法规定的转化犯只有四例,即(一)非法拘禁罪转化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转化的盗窃罪;(四)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的抢劫罪。本部分对以上立法例的立法依据、沿革及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

邓定永[7]2005年在《论转化犯》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即绪论和正文五章:转化犯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转化犯的立法例、转化犯的机理、转化犯与其它犯罪形态之比较、转化犯的其他问题。绪论部分,作者简要地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转化犯研究的现状,着重指出当前的刑法学教科书普遍对此问题重视不够,尤其是在总论部分的罪数论或犯罪形态论中均未涉及此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应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转化犯的定义并概括其特征,以便于对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立法例的认定标准的统一。在《转化犯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章中,作者基本上按论文、论着发表、出版时间的先后列举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转化犯的定义,对其中一些定义进行了简要评述,针对某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作者自己的定义。后面两节分别阐述了转化犯的两大基本特征——法定性和转化性,至于学界普遍认为的第叁大特征——“递进性”,笔者认为,这只是“转化性”中的一个子特征,故未单独提出,而是放在“转化性”中一并阐述。在《转化犯的立法例》一章中,作者对刑法学界普遍认同的八种转化犯的立法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其立法得失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同时指出刑法第241 条第 5 款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规定并非转化犯的立法例,而是属于一种特殊的吸收犯。在第二节中,作者专门针对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从刑法学和证据法学的角度进行详细论证,指出部分学者将本条款作为转化犯立法例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这是一种立法推定,即推定的抢劫罪。在《转化犯的机理》一章中,作者分叁节分别阐述了转化犯立法模式的工具价值、罪质转化的条件及其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某些立法例进行了再评价。其中第二节涉及的理论问题较为复杂,囿于笔者的理论水平,阐述不够深入。在《转化犯与其它犯罪形态之比较》一章中,作者分六节分别比较了转化犯与数罪并罚、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转化犯与牵连犯、转化犯与情节加重犯、转化犯与吸收犯、转化犯与结合犯、想象竞合犯的异同。对某些犯罪形态立法模式的利弊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在《转化犯的其它问题》一章中,主要论述了共犯的转化犯及发生转化的阶段问题。第一节中,以部分犯罪共同说为基本立场,着重分析了转化犯中的“共犯的实行过限问题”。第二节中,结合对立法例的分析,指出绝大多数的转化都发生在本罪的实行阶段或实行完毕后,但抢劫罪的转化则可能发生在预备阶段。

徐泽春[8]2005年在《论转化犯》文中指出转化犯作为一种立法例,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新刑法中均有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遍认可转化犯的称谓,并对转化犯理论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然而,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学界对于转化犯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成熟,研究成果比较零乱,很不完整。如在学者中间,对转化犯的概念以及转化犯的性质界定上分歧较大。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加上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理论无法正确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界定转化犯的概念及特征,研究其立法依据及转化原则,不仅能促进刑法理论的完善,对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作者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转化犯的概念、特征、性质,转化犯与其它罪数形态的异同,设立转化犯的宗旨及缺陷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希望能为转化犯理论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本文除前言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转化犯的基本范畴。首先作者在目前学者中关于转化犯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及简要评析,提出自己关于转化犯的概念;其次,作者对转化犯的构成特征进行了简要的论述;最后,作者对转化犯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 转化犯与其它罪数形态的比较分析。在该部分作者将转化犯与容易与其相混淆的叁种罪数形态即牵连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 第叁部分 我国现行主要转化犯立法例的评析。在该部分,作者对我国现行主要转化犯立法例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立法存在一定的疏漏之处,还需完善。 第四部分 转化犯设置的宗旨及缺陷。在该部分,作者对设置转化犯的价值及缺陷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转化犯的设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的价值;但转化犯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欧阳雅婷[9]2016年在《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法关于“……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规定,见之于《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和第292条。理论与实务对此规定的争议由来已久。理论上有转化犯为立论基础的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与以法律拟制理论为根基的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规定的理解不同,影响着司法定罪量刑的不同,存在着很多同类型案件处罚不均衡的现象,这必然有损法秩序的统一,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如对于同样的非法拘禁后又使用超出拘禁限度的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事实,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有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的,更有在非法拘禁罪基本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的,可谓刑轻刑重,参差不齐。而不同的定罪量刑直接关乎行为人自由刑期的长短,关系到行为人的自由保障问题。由此看来,对一个法条理解不同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不同,不仅影响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难易,更是影响着行为人承担刑罚处罚的轻重。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尝试以刑法法律拟制理论构建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类型,以期能为司法认定提供一个参考思路。本文主要从法理论证及司法适用两方面分析拟制型故意杀人罪。法理上,在分析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理论与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理论的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指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理论的困境,倡导以刑法法律拟制理论为根基建立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理论,扫清学界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立法设置正当性的质疑。除了正当性质疑,学界还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规定的罪数性质颇有争议,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犯罪类型下的刑法法律拟制类型也往往各持其说。因此,明确其与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等传统罪数理论的联系与区别,并根据刑法法律拟制分类对其中的不同规定进行分类,对把握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内涵与外延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适用方面,犯罪构成是司法定罪的前提,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司法适用亦必须以犯罪构成类型化为前提。因此,本文以“违法——责任”为体系,勾勒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全面分析其特殊的行为构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拟制故意”的内容,并分析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选取了拟制型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它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论述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的正当性根据;并具体分析了发生实行过限时的具体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冯建军[10]2010年在《转化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情节,转化成一个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按照后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转化犯具有法定性、层进性、转化性叁个特征。在构成方面,转化犯与基本犯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转化条件具有一定的要求;转化犯的结构具有特殊性,用公式来表示就是:(A+B)~t=C,其中t并非t次冥,而是表明转化条件对时间的特殊要求。

参考文献:

[1]. 转化犯研究[D]. 余波. 河南大学. 2007

[2].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D]. 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 1999

[3]. 转化犯认定的几个问题[D]. 姚蓓蓓.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4].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D]. 钟晓利. 湖南大学. 2007

[5]. 转化犯研究[D]. 崔晓丽.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6]. 论转化犯的几个问题[D]. 宋铎. 郑州大学. 2004

[7]. 论转化犯[D]. 邓定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论转化犯[D]. 徐泽春. 武汉大学. 2005

[9].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研究[D]. 欧阳雅婷. 华侨大学. 2016

[10]. 转化犯研究[J]. 冯建军. 刑法论丛.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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