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潘峰[1]2004年在《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校的生产问题一直是教育经济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传统的研究强调学校生产过程中的伦理性或者技术性因素,忽视制度性因素,学校类似于“黑箱”式的生产组织。 将委托一代理理论引入到学校组织,研究学校的经济关系,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学校生产和经营过程的制度性特征。学校委托一代理关系研究阐述了学校组织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一些权力特征,列举了学校机会主义的各种表现,从制度层面解释了学校生产和经营低效率问题。换个角度看,学校委托一代理关系存在于学校组织中,不可避免地带来学校机会主义行为,意味着学校激励问题,即学校委托人如何设计、构建学校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规避学校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 论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问题与企业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给出了相应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一部分介绍了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的叁大理论基础:产权理论、企业的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并分析其含义。第二部分,从学校生产功能的重新认识与学校经营和管理的现实状况出发,强调了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的必要性:从学校“经济人”假设、学校机会主义倾向、学校组织的契约特征等方面论证了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的可行性。由于学校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各类学校组织中,有着一定的特征,并对应着一定的表现,带来了一些问题,在第叁部分,探讨了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和表现,并分析了其产生的非制度根源和制度根源。针对学校委托—代理关系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联系学校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实际,最后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学校外部关系出发,尤其学校所有权的角度,设计学校产权激励机制;从学校内部关系出发,丰要通过激励性契约、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学校内部监督机制等制度安排,构建学校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于力[2]2011年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大幅增长,各地的办学条件显着改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但教育的供给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现在校际、城乡、区域间教育结构和布局的不合理,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上海市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体制改革正是顺应了这一历史要求,为我们提供了改造薄弱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思路,这是一种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优质教育资源对相对薄弱的农村中小学校进行管理的全新教育管理模式。以上海市的做法为基础,从人类行为假设入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交易模型非常必要也完全可能。该交易模型主要借助于图形形态对学校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直观、形象地整体性描述,有助于对学校委托管理体制变革进行现状分析和相关阐述。借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交易模型分析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发现:学校实行委托管理后,由于系统内参与者更加复杂,关系协调工作增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由于受援学校和支援团队之间动机、期望的不同,导致他们的委托管理目标不一致;由于双方之间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以及缺乏完善的监督、激励机制,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由于学校委托管理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委托管理合同有待进一步完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这样的管理策略和制度改进建议:一是通过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主体地位,实行倾斜性分配政策,多渠道扩大教育资金来源等举措,保障教育均衡发展所需投入,以满足显性交易成本的增加;二是通过明确共同目标,增进相互合作与信任,以达到改善学校制度环境、降低隐性交易成本的目的;叁是通过建立优质教育资源与农村中小学的平等关系,形成双向交流沟通,建立网上双选平台,促成两者之间的自由选择,以减少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四是通过设计整体激励机制,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五是通过对现有学校委托管理合同的治理,增加诸如问责、退出等条款以完善委托管理合同等。当下应善于借助这些制度措施,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改革,最大限度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与教学质量,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均衡发展目标。

王广胜[3]2010年在《教育中介机构托管公立学校的实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育中介机构托管公立学校,作为近年来我国区域教育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越来越引起教育实践者的关注。笔者在对国内外公立学校委托管理的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聚焦于教育中介机构托管公立学校的实施研究,通过对个案实施的全程解析,探寻到这种托管模式的实施要件,为完善这种托管模式提供参考。首先,笔者揭示出这种托管模式的内涵本质与应用于我国教育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内涵本质包括政府主动作为的形成动因,责权鲜明、操作模式具体的内涵特征以及团队契约式支教的表现形式;必要性包括政府职能转变、教育均衡发展和多元教育发展的需要;可行性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启示,公立学校委托管理制度的借鉴,政府层面的支持以及教育中介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其次,通过对实践个案的解析,全程展现其具体实施的流程,系统评述实施托管后的成效,并归纳出个案实践的启示。其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教育中介机构托管公立学校的实施要件:选择合适的对象和设计完善的契约是成功托管的关键因素;建立市场化的评估机制,提供相应的制度和财力保障是成功托管的保障条件。其二,基于组织变革理论的视角,教育中介机构托管公立学校的实施条件:先进的教育理念,“白帽兵”式的校长,适切的组织目标,特色的核心技术是托管学校成功变革的关键因素;规范的组织制度和再造的组织文化是托管学校成功变革的保障条件。针对这些实施要件,笔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模式的建议。其一,给政府部门的建议:制定评估指标,确立托管主体;加强风险控制,建立防范机制;扩大资源投入,提升保障能力。其二,给托管机构的建议:培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提升机构软实力;组建优质的管理团队,增强机构的执行力;开发特色的组织技术,夯实机构的硬实力。其叁,对托管学校的建议:培养自主发展意识,激发学校发展的原动力;加快优质资源本土化,积聚学校发展的内驱力。

李进[4]2008年在《公办学校教师教学投入效率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在社会资源分配中,为教育提供的各种资源的数量和方式决定着教育发展的质量、规模和速度。我国每年为教育事业投入了大量资源,以期达到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表象下,公办学校的办学效率,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与能力都尚存一些不足。社会各界对公办学校教师的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的质疑和批评声不绝于耳。欲探求这一矛盾出现的原因,我们必须深入教学活动及其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进行研究。教师和学生是构成教学活动的两大主体,而教师在二者的关系又处于相对主导的地位。学生与教师之间存在着社会大众——政府——学校——教师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教学活动则是初始委托人——以学生为代表的社会大众与最终代理人——教师实现对接的场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投入不足、效率低下,会导致教学活动效率和质量的缺失,从而最终影响教育目标的实现。我国教育领域内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是政府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社会大众由于其利益主体的身份不直接、不明确,以及监督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性,会产生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乏力等问题。而在学校与教师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学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其监督动机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抑制代理人——教师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行为倾向,提高代理效用。教师资源的扭曲配置和教师教学资源隐匿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投入低效率。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和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多层委托代理链中初始委托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中间代理人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其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委托代理问题,尽可能规避学校内部人才市场失灵的对策可能是现在最有效的途径。

周晓璐[5]2014年在《我国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现代重要经济理论之一,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到教育领域,并逐渐形成完善的研究体系。导师负责制是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被各高校列入本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首要任务。本文立足于我国研究生导师负责制的具体实践,在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等理论基础上对我国研究生导师负责制进行探讨研究。将经济理论引入到研究生教育,研究导师负责制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一个侧面揭示了高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过程的制度性特征。导师负责制委托代理关系研究阐述了在研究生培养活动中各级主体的权力特征,列举了高校管理部门、导师队伍机会主义的各种表现,从理论以及制度层面解释了研究生教育的低效率问题。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可避免会产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意味着委托人要设计和构建相应的研究生导师激励约束机制,来规避多层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本文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导师负责制、委托代理关系现有的研究成果,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导师责任制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分为五类,笔者认为,造成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要从理论和制度两方面进行探究。最后,提出要强化委托代理契约意识,明确责权关系;加强各委托代理主体间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开放权利体系,内外部监督结合的对策。

黄建林[6]2007年在《高校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高校治理结构。完善的高校治理结构有利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机制能促进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强化高校的内部会计控制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治理高校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治理结构的角度强化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并对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文章首先探究高校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论基础,并认为其理论基础溯源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接着定位了高校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之间的关系。并从产生的基础、共同的目标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其关系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高校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从总会计师的引入、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高校治理制度的建立、预算管理措施的强化以及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等方面对如何完善高校治理结构以强化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高校的治理结构是当代中国高校制度的核心问题,治理结构的改革是高校制度创新的重心。本文的创新在于将高校治理结构和内部会计控制统一起来加以考虑,积极寻找高校治理与内部会计控制的对接点,一方面,加强和完善了高校治理结构,探索出高校治理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在完善高校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高校内部会计控制,能最大限度地优化高校各种资源,确保高校事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向前发展,必将对高校的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赵文学[7]2018年在《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家校合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育链条中存在着委托代理层次过多的弊端,导致信息愈发不对称,目标函数更加分散,机会主义行为频发,密切家校合作恰恰符合减少委托代理中间环节的原则。而现实中以家长委员会为代表方式的家校合作又因投入、激励不足、监督不力等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针对现实问题,本文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对策,并用制度予以保障,以更好地发挥家校合作的积极作用。

张端鸿[8]2013年在《中国公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大学治理结构问题,改革和完善中国大学治理结构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中国正处于大学制度变革的关键时期,全国范围内的公立院校都在为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做出尝试。但是从学术界来看,如何完善大学治理结构还缺少非常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常重视大学治理结构建设,中国政府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首次提出“大学治理结构”的概念。本研宄认为,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是确立有效的产权结构,在此基础上架构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权力配置(决策体制、执行体制、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部分组成,从而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晰、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高效体制和机制。传统公司理论中,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会员大会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因此理事会的地位非常重要。大学作为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从公司治理和非营利组织治理中吸取了治理经验,但同时大学组织的治理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等核心职能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基础之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公立高校列入公法人范畴。法人是一个有机的组织体,需要具有完备的组织结构体系,保障整个体系功能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领域围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和“落实大学法人地位”展开了一系列改革。中国大学在取得法人地位之后,除规定大学校长是法人代表之外,大学的治理结构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首先,法人治理结构确立的前提是产权结构的明晰。国家只是“虚位”的所有者,大学产权的所有者实际处于缺位的状态。虽然公立大学各自都实际上占有并使用着一部分国有教育资产,但是并不能自主经营决策,更不能享有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处置权,简而言之即高校并没有法人所拥有的完整独立财产权,无法履行从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高等学校法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章程规定的处分权。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信托的方式,作为大学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将大学的土地、建筑、资金等委托公立大学进行管理,大学作为受托者享有信托期间对信托财产的自主管理权,政府不得随意干预。赋予公立大学公共信托受托者的法律地位。即信托委托人为政府或私人基金;信托受托人为大学董事会或理事会;信托受益人为社会公众。第二,作为团体人格的法人,决策权力不应完全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因而法人机关的确立比确定法定代表人更为关键。从而导致大学在法人机关长期缺位的情况下维持基本的运行。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精神,党委会承担者最高决策机构的角色。但现实中,党委会、校长、学术委员会都不同程度上拥有部分事务的最终决策权,但却又不能承担起法人机关的职责。1995年,中国的学校(包括大学)根据《教育法》获得了法人地位。大学组织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从原来纯粹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独立的公法人(事业法人)与公法人(政府法人)之间的关系。与法人机关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主体是举办者和管理者。举办者与法人机关之间应当是信托-受托关系,举办者是信托人,法人机关是受托人;法人机关与管理者(大学校长)之间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法人机关是委托人,大学校长是代理人。中国公立大学的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是大学的最高行政首长,承担着管理大学的角色。由于法人机关的缺位,中国公立大学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残缺的。政府对于中国公立大学而言,同时扮演着举办者和管理者两种角色。由于高等教育资源和国家教育权被政府全面控制,中国公立大学长期以来处于被动和从属的状态,办学自主权尚未充分落实,办学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捐赠者越来越成为对中国公立大学而言非常重要的外部主体。一所规模较大的大学必将是科层性的。在计划经济下,大学跟各种体制内单位一样,属于整个国家科层结构的一部分,是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具有自主管理的权限。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是大学决策的具体执行者。为了提高大学的管理效率,大学行政系统通常是一个科层结构,校长处在这一结构的顶点,他有权任命其他行政人员,并有效指挥整个行政系统运转。党委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扮演了最高决策机构的角色,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校长作为大学的行政首长,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拥有形式上的最终决策权,但党委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约束了校长决策的自由度。条线的决策论证对决策过程至关重要,论证过程是围绕“双头”展开的,部门利益会对论证过程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治理机关尽管拥有最终的审议权,但由教师组成的各种委员会应该在学术决策的动议、论证等环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相当程度上说,治理机关所拥有的最终审定权是形式性和象征性的。在中国公立大学,虽然相当一部分大学已经逐步建立起了董事会(理事会)制度。但是董事会主要是作为一种筹资机制而存在的,董事是为了奖赏大额投资而设立的荣誉席位,并不具备投票决策的权力。这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大学董事会(理事会)相比,具有本质的差别。在大学运行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主要应当是法人机关对大学校长的激励与约束。在现实当中,尽管校长职位本身蕴含着一些激励和约束因素,但是由于法人机关的缺失,委托人是不存在的,也就难以建立真正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教育部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大学层面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信息公开实施条例。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信息披露机制的构建。

陈建军[9]2008年在《民办高校二元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提出民办高校的二元法人治理结构,即基于董事会和校长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治理,以及基于国家和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治理机制,以期能够较好地解决民办高校运行中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杨公安[10]2012年在《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人们对教育需求的无限欲望,义务教育资源总是稀缺的。如何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合理配置有限的教育资源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义务教育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便自然而然地涉及到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针对城乡中小学之间在办学条件、教学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配置效率、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便成为我国多年来的教育工作重点。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在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应尽量向农村学校倾斜,尽可能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但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重庆市XX县在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却出现了“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现象。城乡之间、优势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这表明该县的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没有体现均衡发展的原则,存在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低效率。从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各级政府与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关系看,县级政府不仅是义务教育资源的投资主体,而且是配置主体。由此可见,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低效率现象,县级政府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理所当然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研究县级政府及其官员在配置义务资源的行为方式乃是研究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的价值所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政府官员与经济过程中的自然人一样,都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那么,县级政府官员作为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主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是否存在自利行为,是否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扭曲资源配置方式,围绕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发现: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既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而扭曲资源配置或为凸显政绩、彰显教育水平而打造“名片学校”以及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也难免出现迫于城市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而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向其倾斜的行为;还难免出现利用自己对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管制权进行设租以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行为。这些自利行为都是导致该县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低效率的重要因素。“规则不合适,好心人也干坏事;规则合适,坏人也干好事”。由于在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则或制度约束,为政府官员中的机会主义者提供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空间。可见,要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配置效率、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制度对政府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决策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首先,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使政府官员在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要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不敢贸然行事。其次,组建一个由学生家长代表、城乡中小学教师和校长代表、教育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代表以及社会媒体共同组成的义务教育资源投资决策委员会,从程序上约束政府官员的投资行为。再次,引入“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将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官员绩效评估、考核重要指标,以此激发他们优化配置的动力。最后,建立教育补偿机制,扶持弱势学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D]. 潘峰.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问题研究[D]. 于力. 曲阜师范大学. 2011

[3]. 教育中介机构托管公立学校的实施研究[D]. 王广胜.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4]. 公办学校教师教学投入效率问题研究[D]. 李进. 西南大学. 2008

[5]. 我国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委托代理关系研究[D]. 周晓璐. 广西大学. 2014

[6]. 高校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研究[D]. 黄建林. 湖南大学. 2007

[7]. 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家校合作[J]. 赵文学. 教学与管理. 2018

[8]. 中国公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张端鸿. 复旦大学. 2013

[9]. 民办高校二元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 陈建军. 商业时代. 2008

[10]. 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研究[D]. 杨公安. 西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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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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