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论文_傅溢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论文_傅溢

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海商法,权人,顺位,船员,海事。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傅溢[1](2019)在《论船舶优先权制度下劳动债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为海事领域不可忽视的一项制度来源已久。由于海事运输高风险、高强度等特点,船舶优先权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其中就包括对为船舶提供工作的劳动者的保护。事实上,船员的劳动债权受到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保护并非我国做法,本文立足我国实践,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船舶优先权中劳动债权的实现做了详细审视。本文首先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劳动债权制度作了详细介绍,并指出劳动债权作为船舶优先权制度所保护的五种情形之一,其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此外还详细论述了其背后蕴含的叁大理论基础:习惯法下的公共政策、生存性债权的必然要求、“为船舶提供服务”理论。紧接着本文分析了得以通过船舶优先权主张劳动债权的主体资格。从一般意义上的船员定义入手,进一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对船员的表述采用了不同词汇,但其相同点在于均在船舶上任职。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用条文直接对船员下定义。上述两种法系均认可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这也体现在国际公约上。对于不适任船员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笔者主要区分了是否由于船员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若上述状况存在,则劳动合同无效,船舶优先权更是无从谈起。此外,本文还从劳务派遣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入手,主张劳务派遣船员应当受到船舶优先权制度保护。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下劳动债权的客体,本文主要从工资、合同约定且法律认可的请求、争议性收入叁个角度入手。一般而言,基础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二倍工资中未超出劳动价值部分均受到船舶优先权的保护。根据《海商法》规定,船员的其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遣返费用也属于船舶优先权范围。对于那些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违法劳动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其违法收入不能纳入船舶优先权保护的客体。因延迟给付而产生的利息请求由于属于主债权的孳息,也应与工资一样优先受偿。经济补偿金具有惩罚性且已失去了生存性债权的意义,不应纳入本文所论述的客体范畴。此外,本文结合行使船舶优先权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指出适合船员主张的扣押形式为活扣押。当船员转让其劳动债权后,权利继受人取得船舶优先权。在代为清偿情形下,代为清偿的第叁人可以在清偿范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基于船员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均可不经仲裁前置,直接向海事法院主张船舶优先权。在主张权利的问题上,船员可以直接提起确认之诉并主张船舶优先权;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先申请保全,待船舶扣押后提起诉讼;甚至可以在拍卖船舶公告期内主张其劳动债权。事实上,拍卖并非取得劳动债权的唯一路径,有时船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01)

樊昀佳[2](2018)在《论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近年来经济不景气的影响,航运企业在快速发展后经历了倒退与停滞,很多航运企业因此破产。在航运企业破产过程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遇到了很多问题,应当给予特别关注。本文通过对德勤集团破产重整案的分析,指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会受到影响,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且现行立法对船舶优先权的保护不足。船舶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的限制与担保物权受到的限制相同。然而,船舶优先权具有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和担保物权一样的限制可能会损害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本文认为,为了保护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应当完善船舶优先权的保护,确立船舶优先权的充分保护,明确船舶优先权中止的例外情形,加强船舶优先权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中的权益保护,从而更好地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10)

张文浩[3](2009)在《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古老而特别的海商法法律制度,一直是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本文分析了叁个国际条约和不同法系的国家在船舶优先权制度行使的基本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包括明确谁有权行使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又该向谁来主张,以及担保着这种主张的标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怎样排序等一系列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我国在相关方面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09年33期)

姜瀛,王博[4](2009)在《论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特征及性质,分析破产立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等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结合司法实务,探讨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以及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船舶优先权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09年08期)

龙玉兰[5](2008)在《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被扣押并最终被法院拍卖是行使优先权的唯一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是权利人中请扣押船舶,无需重复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因设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优先权不能行使时,优先权并不消灭,但因基金受偿程序中主张优先权并无实际意义,故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如何行使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优先权人的登记是主张优先权而非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登记的结果是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之后仍需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优先权。(本文来源于《第二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期刊2008-01-01)

黄西武[6](2007)在《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它对保护船舶交易安全,特别是对买方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中国船检》期刊2007年08期)

张丹[7](2005)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一项古老的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各航运国家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理论研究也十分丰富,但是实践中在具体行使船舶优先权时却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侧重于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对船舶优先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出一点贡献。本文首先分析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概念、特征、条件及模式等问题,从而在理论上明确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基本内容,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世界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诉讼程序有很大不同,本文对两者进行了研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实体性,各国立法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复杂的问题。本文结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对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能有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文比较分析了扣船与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关系,并研究了多次扣船、“活扣”等情况下优先权的行使。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参照国外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对我国船舶优先权行使立法规定存在的某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实践是复杂的,问题是多样的,本文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实践中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5-03-01)

马加[8](2004)在《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虽然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其行使则往往有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海事律师的辅助。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船长、船(本文来源于《中国船舶报》期刊2004-12-17)

赵鹿军[9](2004)在《船舶优先权一年时效与行使关系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1年的有效期在界定上和程序上存在着矛盾。该期间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关键是扣船行为完成的时间是否必须在1年时间之内,还是请求人只要在1年期间内诉求法院便可保住船舶优先权,而具体的执行可留待将来扣住当事船舶以实现船舶优先权。从时效的概念和除斥期间的效能来分析,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应以1年内在海事法院立案为限,而不应以1年内必须扣留当事船舶为限。(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4年00期)

谈杰[10](2003)在《论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但在航运实务中,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船员各种待遇的界定、船员劳务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船员申请扣船、船舶优先权消灭时效等几个方面如何行使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处理意见。(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3年04期)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受近年来经济不景气的影响,航运企业在快速发展后经历了倒退与停滞,很多航运企业因此破产。在航运企业破产过程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遇到了很多问题,应当给予特别关注。本文通过对德勤集团破产重整案的分析,指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会受到影响,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且现行立法对船舶优先权的保护不足。船舶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的限制与担保物权受到的限制相同。然而,船舶优先权具有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和担保物权一样的限制可能会损害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本文认为,为了保护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应当完善船舶优先权的保护,确立船舶优先权的充分保护,明确船舶优先权中止的例外情形,加强船舶优先权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中的权益保护,从而更好地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傅溢.论船舶优先权制度下劳动债权的行使[D].浙江大学.2019

[2].樊昀佳.论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D].黑龙江大学.2018

[3].张文浩.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基本问题研究[J].才智.2009

[4].姜瀛,王博.论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

[5].龙玉兰.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C].第二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2008

[6].黄西武.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J].中国船检.2007

[7].张丹.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D].大连海事大学.2005

[8].马加.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N].中国船舶报.2004

[9].赵鹿军.船舶优先权一年时效与行使关系的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4

[10].谈杰.论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行使[J].世界海运.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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