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

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

论文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引发了对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的追问。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人"一方面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规范条件),另一方面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事实条件)。从根本上说只有生物人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法律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作为法学辅助概念的法人是生物人的集合,能通过"归入"的技术与生物人的行为建立起联系,也能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相反,动物因不具备规范性认知能力而无法完全满足事实条件,也不符合规范条件。机器人更接近于动物而不是法人,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它无法、也不应当承担独立责任。在法律上为机器人行为负责的总是人类自身。

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法律上的“人”:法理论的视角
  • 二、比较对象I:作为法律主体的法人
  • 三、比较对象II: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
  • 四、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冯洁

    关键词: 机器人,法律主体,意志能力,法律资格,独立责任

    来源: 东方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专业: 民商法,自动化技术

    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13;TP18

    DOI: 10.19404/j.cnki.dffx.20190601.001

    页码: 43-54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333K

    下载量: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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