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市场论文_罗红梅,张凯迪,陈荟竹

导读:本文包含了场外交易市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股权,小微,企业,山东,多层次。

场外交易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罗红梅,张凯迪,陈荟竹[1](2019)在《场外交易市场青睐科技型中小企业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扩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否进一步挖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隐含的信息,提高了其融资效率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内部特征入手,分析中小型和科技型特征对其在场外交易市场融资可得性和融资金融的影响是否对称,经过统计和截面分析得出结论 :相比于科技型特征,场外交易市场更加青睐中小型企业。为更有效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场外交易市场应强化挂牌企业科技信息披露,增加针对挂牌企业科技型特征的融资品种。(本文来源于《产权导刊》期刊2019年07期)

王俊霞[2](2019)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经历了禁止、开放到支持发展的过程,已被公认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场外交易市场对培养质量优良的上市公司也承担了主要责任。做市商制度采用买卖双方不直接交易的方式,而是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为双方提供连续报价,从而提高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我国的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场外市场的纵深适用和功效的深层次展示。从另一角度而言,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了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做市商制度,美国是分层次和分类型的做市商制度,台湾是推荐证券商制度,他们有专门针对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和自律性法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他们资本市场的繁荣。论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做市商制度的基础问题,具体包括做市商制度的含义、功能、形式及运行机制。首先,给出了做市商的定义,即做市商是为某只证券承担做市职能的证券市场主体,其具有为所做市的证券持续进行双向报价的义务,并在其所报出的价格上无条件地与客户进行交易,同时承担着维持市场流动性、减缓市场异常波动及托市等法定职责,相应地享有一些特殊权利,以保障其上述法定职责及义务的履行。其次,对做市商制度的功能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从近年来国内外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来看,对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进行概念上的解读以及各国的运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更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及效率的提高的结论。第二部分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证券法》和新叁板市场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现状。《证券法》规定了做市商制度的合理性,明确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并最终为监管部门针对包括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不同的市场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积累经验。新叁板市场做市商制度主要提及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重点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实践现状。其次,分析了做市商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阐述了《证券法》39条规定模糊,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对做市商进行了太多的义务性规定,而与之相匹配的权利性规定很不平衡、法律保障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未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退出通道不畅通等。做事商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做市商监管不明确以及这一制度的配套设施仍有欠缺的情况。第叁部分探讨的是包括我国台湾、美国及英国在内的做市商制度现状及经验借鉴。对比分析了美英和我国台湾成熟的场外市场,对做市商权利和义务及监管的规定。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采用混合交易制度模式,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赋予了做市商广泛的权利。英国AIM市场采用申请制原则,规定做市商明确的报价原则。台湾星柜银行对做市商有严格明确的监管规定。对比分析后提出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权制度的借鉴经验,如场外交易市场要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及对做市商监管形式多样。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首先针对做市商权利义务不明确这一点提出明确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其次,针对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多是在原自发的基础上由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推动而发展起来的,不仅市场规则不统一,而且缺乏法律制度的预先设计,以致市场产生和发展缓慢的现状提出加强对做市商监管的完善,如对做市商主体的监管,行为的监管,以及风险的监管;再次,完善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如设立准入与退出考核标准和惩罚标准;最后对做市商模式的选择,要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推广混合型做市商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3-01)

郜亚燕[3](2019)在《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包括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具有结构合理、秩序井然、功能完善的特点;场外市场具有分层明显,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特点,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且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证券场外市场通过容纳各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者融资渠道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均衡快速发展。因此,在我国场内交易市场发展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人们越发开始重视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从成立开始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路程,而且对上市交易的企业要求较低、市场缺乏活力、信息透明度差、交易不集中、交易主体不统一、交易种类复杂多样,这使得场外交易市场不仅风险更加突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进程。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需要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借助政府与自律组织的力量来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文章在研究写作过程中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写作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写作过程中先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进行描述,然后是简要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本部分先是介绍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进而又对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阐述了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更具广泛性与复杂性、监管方式更具多样性与灵活性、监管手段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等方面。这些特征说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更加专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由于这些特征才使得监管更加有效。第叁部分,主要描述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对该体系下的监管机构、具体监管制度做了介绍,并提出了市场规模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平衡、监管理念存在问题、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监管具体制度不够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在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制度现状,然后总结出其中的共同点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内容。第五部分,针对上述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要加强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并对做市商进行监管,以适应市场发展。本文通过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市场的监管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3-01)

罗红梅[4](2018)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的合作博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叁板)正式运营,加上各省普遍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我国多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家数已远超场内市场,完全由政府监管已不现实,自律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前期,一直由市场运营机构自我管理,但并没有对自身的风险形成有效制约,最终都需政府监管介入,以致市场被清理整顿。当前,场外交易市场如再次积聚风险、重蹈被清理整顿的覆辙,以现在的市场规模,社会将承受巨大的成本。因此,找出长期影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效率的问题并进行相关研究具有现实意义。论文通过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历史的梳理,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政府监管影响了自律监管的效率;行业自律监管缺位;市场运营机构自律监管不稳定,全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研究。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具有自发、竞争、互动的特点,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通常带有非标准化、创新、小众的特征,加上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规模大、层次多,因此,市场参与者在自律监管中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自律监管与其他监管形式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自律组织代表被监管者的利益。自律组织通过服务与监管,更易与市场参与者达成合作以激励其服从监管。所以论文选择合作博弈的视角研究自律监管。通过构建自律监管合作博弈模型,论文发现自律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性因素对应合作博弈纳什解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即同时完善自律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性机制才能促成合作博弈的实现。从动态角度分析,合作博弈是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讨价还价后实现的,论文借助鲁宾斯坦的讨价还价模型,得出博弈双方的讨价还价成本影响了利益的分割,双方所得利益的比较也构成了自律监管的激励。根据以上理论分析,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现实问题的研究就可以转换为对两个激励性因素假设和一个约束性因素假设的研究。合作博弈角度下的自律监管激励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讨价还价时存在利益分割的比较,二是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达成一致后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第一层激励: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的利益不一致,需要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合作。新叁板现有的分层办法对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企业财务指标的监管成本,以是否获得股权融资为标准的分层办法对应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指标的监管成本,后者的监管成本明显低于前者,通过DEA模型可计量两种类型的分层对应的融资效率变化,进而验证了监管成本低的分层措施更有效。论文对影响激励机制的成本因素做了进一步分析,以观察全国股转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监管成本上的差异。第二层激励: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存在天然的一致利益,利益一致更是博弈后的结果。该部分通过梳理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组织的变迁,总结了自律监管共同利益扩大的体现及我国行业自律监管缺位的原因。合作博弈角度下的自律监管约束机制主要从政府监管机构对自律监管的约束路径及边界两个角度分析。政府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及市场结构界定自律监管的可行分配集、影响自律监管的谈判破裂点。在自律监管无效时更易观察政府监管机构约束自律监管的边界。论文整理了政府监管约束前置及后置两种情况:约束前置相当于政府监管直接决定并改变了博弈双方的行为,代替二者签订约束协议;约束后置指政府监管机构重新赋予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合作博弈的初始条件,促使二者再次展开合作。最后基于新叁板违法违规处罚事件分析,论文认为现阶段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更多地体现为并列关系,政府监管对自律监管约束不足。论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论文构建的自律监管合作博弈模型把影响自律监管效率的激励与约束因素纳入到统一框架内,并认为促进自律组织和被监管者的合作博弈,有助于提高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的效率。第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运营机构讨价还价的高成本、证券业协会缺少增加行业利益的监管措施及现有的市场结构都影响了自律监管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第叁,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对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约束不足,症结在于立法滞后、分割的市场结构,证监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的限制也是约束不足的体现。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及我国自律监管的问题,论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制定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的上位法。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其次,强化证监会对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的约束。证监会对自律监管的强约束既来自证券法所赋予的执法权力,也体现在对各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统一监管。再次,突出场外交易市场行业自律监管的地位。随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功能日趋成熟、市场运营机构轻型化运作的趋势出现,行业自律监管将更被倚重。证券业协会应通过不断完善监管设施及服务,以扩大与被监管者的共同利益,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形成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最后,市场运营机构应通过完善市场功能降低监管成本,以激励被监管者自觉服从自律监管。(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赵磊[5](2018)在《天交所开市九周年 继续领跑场外交易市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28日,天津股权交易所开市九周年庆典暨第136届企业挂牌仪式成功举行。50余家企业成功登陆天交所市场,至此,在成立九周年之际,天交所市场累计挂牌企业数量突破1400家。再添上市公司合作伙伴在此次挂牌仪式上,天交所与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在天交所市场共同设立中国大健康产业板,培(本文来源于《产权导刊》期刊2018年02期)

罗红梅,韩沂哲[6](2018)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与竞争的互动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分层的体系,但发展趋势及监管体系的构建还没有形成共识。本文通过追溯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发现场内、场外同步的监管为市场提供了稳定的竞争环境;监管遵循统一的规则促进了市场形态的更替;竞争性的市场夯实了行业自律监管的地位。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与竞争的有效互动催生了市场的多样形态,扩展了市场的边界、加速了市场的融合,呈现了极具弹性的动态分层。美国的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场外交易市场通过竞争选择发展方向;尽早构建场内、场外统一的监管规则;场外交易市场应构建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本文来源于《华北金融》期刊2018年01期)

李志祥[7](2017)在《上海发展长叁角区域场外交易市场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长叁角区域场外交易市场对供给侧改革、实现2025制造业强国,促进长叁角一体化,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长叁角场外市场存在五大问题,一是存在顶层设计缺陷,市场定位不明确,二是市场规模和活跃度小,叁是转板机制不健全,四是企业和市场规范性有待提升,五是产品和业务缺乏创新。综合以上五大问题进行根源分析,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国家顶层设计不明确,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行政权力分割等导致市场没有有效的的投资者和融资行为。为此本文借鉴美国、日本和台湾场外市场的成功发展经验,并与国内的新叁板和前海股交中心进行对比,分析上海与长叁角市场的不足之处,然后以上海为政策的着力点和出发点,为发展长叁角场外市场提供战略建议。最后,建议在顶层设计上,构建以上海为雁首的雁型长叁角场外市场;借助资本优势建立上海自贸区板块;加强政策支持和合作宣传。在市场交易规则和资源配置方面,提前制定做市交易规则,等待政策放开;联合投资咨询机构,调动市场研究的积极性;制定行业指数,加大科创板的扶持力度。在转板机制上,建立内外部双向转板机制。在企业和市场规范性上,完善地方政府区域性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统筹分工的监管体制;建立系统、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产品和业务创新方面,建立综合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出优先股和可转债;建立完备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孟令星,苏志强[8](2017)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法律规制现状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做市商交易模式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发挥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职能作用。目前,做市商及其做市交易行为主要由自律监管组织实施自律监管,自律监管组织制定关于做市业务规范、违规行为的规制以及做市业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规则,构建了做市商及其做市交易行为的基本制度体系。证券法是做市商及其做市交易行为规制的根本法律依据,证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等方面的规定都包含着对做市商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目前是以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为主要规范对象,所规范的交易行为主要是竞价交易行为,证券法上的反欺诈规则、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和证券监管制度都与做市商法律规制密切相关。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以证券法的修改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的做市商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严茂才,赵燕妮[9](2017)在《山东场外交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运用新叁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山东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与广东、江苏等省份相比,中小微企业在新叁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数量较少、融资效率较低等问题,为此,山东省应加大在新叁板储备企业,提高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场外市场的快速发展,从而提高融资效率,进而提高山东省股权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7年05期)

梁诗娴[10](2017)在《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之信息披露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对证券场外市场信息应用过程中,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现阶段,随着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予以重视,通过制度创新,使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仍旧存在一些局限性,加强制度完善,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对于金融资产交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金融资产交易所视角出发,分析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1期)

场外交易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经历了禁止、开放到支持发展的过程,已被公认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场外交易市场对培养质量优良的上市公司也承担了主要责任。做市商制度采用买卖双方不直接交易的方式,而是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为双方提供连续报价,从而提高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我国的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场外市场的纵深适用和功效的深层次展示。从另一角度而言,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了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做市商制度,美国是分层次和分类型的做市商制度,台湾是推荐证券商制度,他们有专门针对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和自律性法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他们资本市场的繁荣。论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做市商制度的基础问题,具体包括做市商制度的含义、功能、形式及运行机制。首先,给出了做市商的定义,即做市商是为某只证券承担做市职能的证券市场主体,其具有为所做市的证券持续进行双向报价的义务,并在其所报出的价格上无条件地与客户进行交易,同时承担着维持市场流动性、减缓市场异常波动及托市等法定职责,相应地享有一些特殊权利,以保障其上述法定职责及义务的履行。其次,对做市商制度的功能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从近年来国内外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来看,对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进行概念上的解读以及各国的运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更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及效率的提高的结论。第二部分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证券法》和新叁板市场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现状。《证券法》规定了做市商制度的合理性,明确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并最终为监管部门针对包括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不同的市场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积累经验。新叁板市场做市商制度主要提及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重点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实践现状。其次,分析了做市商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阐述了《证券法》39条规定模糊,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对做市商进行了太多的义务性规定,而与之相匹配的权利性规定很不平衡、法律保障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未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退出通道不畅通等。做事商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做市商监管不明确以及这一制度的配套设施仍有欠缺的情况。第叁部分探讨的是包括我国台湾、美国及英国在内的做市商制度现状及经验借鉴。对比分析了美英和我国台湾成熟的场外市场,对做市商权利和义务及监管的规定。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采用混合交易制度模式,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赋予了做市商广泛的权利。英国AIM市场采用申请制原则,规定做市商明确的报价原则。台湾星柜银行对做市商有严格明确的监管规定。对比分析后提出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权制度的借鉴经验,如场外交易市场要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及对做市商监管形式多样。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首先针对做市商权利义务不明确这一点提出明确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其次,针对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多是在原自发的基础上由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推动而发展起来的,不仅市场规则不统一,而且缺乏法律制度的预先设计,以致市场产生和发展缓慢的现状提出加强对做市商监管的完善,如对做市商主体的监管,行为的监管,以及风险的监管;再次,完善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如设立准入与退出考核标准和惩罚标准;最后对做市商模式的选择,要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推广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场外交易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1].罗红梅,张凯迪,陈荟竹.场外交易市场青睐科技型中小企业吗?[J].产权导刊.2019

[2].王俊霞.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3].郜亚燕.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4].罗红梅.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的合作博弈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8

[5].赵磊.天交所开市九周年继续领跑场外交易市场[J].产权导刊.2018

[6].罗红梅,韩沂哲.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与竞争的互动及对我国的启示[J].华北金融.2018

[7].李志祥.上海发展长叁角区域场外交易市场的路径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8].孟令星,苏志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法律规制现状及立法完善[J].证券法律评论.2017

[9].严茂才,赵燕妮.山东场外交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研究[J].时代金融.2017

[10].梁诗娴.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之信息披露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7

论文知识图

显示的是场外黄金市场结构图3.投资场外交易市场二、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模式及对...书发达国家场外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示意图:中国资本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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