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正观的培育及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务员公正观的培育及监督机制的完善

李景琦[1]2004年在《公务员公正观的培育及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提出公正,作为人类道德史上最古老和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因此,公务员个人以及公务员队伍公正观的培育,也就成为我国“官德”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本文从正义女神的描述开始,以天平比喻公正,形象地概括出了全文的五大组成部分,即天平存在的环境、天平存在的根源、天平平衡的条件、天平失衡以及天平平衡的支点。文章通过对天平存在的环境、天平存在的根源和天平失衡的分析,说明我国公务员树立公正观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然后以天平平衡条件为指导,指出如何找到天平的支点。其中,天平平衡的条件,即权利和义务对等,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因为它既是衡量公务员及其队伍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又是指导他们培育公正观并予以监督的一项根本原则。只有当公务员从个人角度做到行使的权利等于履行的义务时,才能实现个人公正;只有当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整体,代表政府部门平等地分配权力和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公正。文章的最终目的在于,从行政伦理角度,提高我国公务员的公正观意识,并指出如何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培育和维持公正,最终实现公正的行政目标。

宋晓玲[2]2013年在《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针对我国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方面存在的实现不能、不力等突出的现实问题,以及学界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研究的实际,为适应国家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责任制度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紧密联系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建设的实际,主要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系统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研究并构建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体系,揭示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机理,并针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更加有效地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正文的逻辑结构安排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界定。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是指基于多元要素的有机有效作用,经有序控制的正当程序,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正确、及时、合法施加或者不施加于责任主体,从而有效实现既定责任目标与价值的行为过程与状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可以被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实现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实现、单一行政责任实现与复合行政责任实现、个体行政责任实现与整体行政责任实现、领导职务行政责任实现与非领导职务行政责任实现、内控型行政责任实现与外控型行政责任实现、作为义务行政责任实现与无作为义务行政责任实现等基本类型。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具有制度推行、义务实现、秩序维护、社会警示、廉政促进等价值。委托代理、权力制约、责任政府、行政法治等理论是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基础。二、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责任实现不能、实现错误、实现瑕疵等实现不良问题。以“官本位”为代表的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影响、相关的体制性障碍、公务员行政责任本体制度不健全、实现行政责任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不良政绩观的阻却、行政能力的限制等是导致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不良的主要成因。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原则。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原则,是行政责任实现主体在实现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各个环节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应当遵循多层次的原则体系,依法实现、平等对待、协调配合、合理衔接、监督问责是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特有原则。四、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要素分析。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要素,是指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必须成就的最具基础性的条件或者因素。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包括行政责任规范的预设、涉责事实的客观存在与责任实现主体的能动作用叁个基本构成要素。五、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逻辑过程。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过程,是指行政责任实现主体实现行政责任的各项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与延续,是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统一的行为过程与状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逻辑过程可以被划分为涉责事实的发现、涉责事项的立案、涉责事项的议决、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决定的救济五个阶段。六、有效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路径选择。针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主要应当从培育行政伦理、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责任制度、优化问责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救济制度等路径入手促进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有效实现。本文的研究,从学术理论意义而言,有助于构建关于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知识体系,并为深化行政责任实现问题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引导,促进相关理论的更新与发展;从实际应用价值而言,对研究中所涉及的诸多实践性问题作了必要的探讨,提出了富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有效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具体对策建议,其研究成果对各级各类相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行政责任制度,构建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有效实现的制度与机制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刘畅[3]2015年在《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公共权力、提升公共服务和构建社会文明方面。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的培育是把外在的制度规范转化为公务员自觉行为的过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在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权力、降低了公共服务,而且也阻碍了社会文明。随着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现象的增多,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的培育问题日益凸显。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核心是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的内化。探讨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是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解决公务员职业伦理困境和行政伦理失范问题的共同需要。如何使公务员把外在的制度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是一个急需研究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线索展开。以精神为对象,以伦理精神的培育为出发点,以哲学内化理论、伦理学精神构建理论以及精神内化的一般机理为理论基础,全面考察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现状,就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缺失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进行梳理,参考国外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启示,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就实现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途径,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第一章: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阐述了研究的理论依据,对伦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精神等内容进行概念界定,理清内涵。明确了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公务员职业伦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阐述了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的特征、内容构成和价值。第二章: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内化机理。本章阐述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客观要求和可能性,介绍内化的一般机理,分析了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实现条件和外化的行为表现。第叁章: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考察分析。本章从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现实状况入手,对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缺失的行为表现和成因进行分析,属于揭示问题和分析问题部分。第四章:国外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考察及启示。本章对国外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进行考察和梳理,对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实践作以介绍,从中提炼对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重要启示。第五章:实现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路径。针对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问题以及成因分析,在培育原则的指导下,尝试提出在我国实现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的对策建议。

胡建华[4]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姜保红[5]2010年在《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文中认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民族区域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权行政组织的重要核心,是实施发展规划、全面实现民族地区小康社会最重要的战略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能力的提高,最主要的是在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只有政府的行政能力提高了,行政行为文明了,才能促进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目前,客观地评估民族地区的政府行为,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甘肃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居全国倒数第二位,而甘肃省实行民族自治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与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对其他地区更存在一定差距。国家确定的宏伟发展目标,是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无疑对甘肃省提出了较之他省更高的发展目标要求,而对于省内处于更为落后地位的民族自治地区,提出的目标要求更高。因此,甘肃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社会的压力更大,任务更加繁重艰巨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选择了甘肃临夏、甘南两个民族自治州地方政府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民族地区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做出评估,找出政府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选题的缘由,理论研究和改革现状评述,研究方法、体系与视角,并就论文不足之处作了说明。第二部分,即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中、外政府的历史发展,阐述与界定了政府、地方政府的职能、行为、行为文明等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衡量政府行为文明的历史标准。第叁部分,即第二章,探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特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特征,民族自治政府行为文明的体现及其进步作用,并以甘肃回族、藏族地区为例,论述了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治理形式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第四部分,即第叁章,以笔者获得的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等田野工作资料为基础,审视了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现状,比较客观地做出了总体评估、主要成就、取得成就的深层次原因,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四章,主要论述了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经济、政治法律、历史文化、国际形势等方面的环境,分析了制约因素及其影响。第六部分,即第五章,梳理了前人对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模式选择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结合笔者的认识,系统论述了建设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建设的任务以及建设的动力等问题。第七部分,即第六章,针对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加强自治地方政府能力是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加强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推动力,行政创新是行为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等。

陈海英[6]2015年在《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文中指出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不管古代近代还是当代、不管中国还是外国、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腐败都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顽疾。当前腐败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普遍问题,腐败与反腐败都成了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也是倍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研究课题,能否有效地防治腐败成为衡量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与腐败不懈斗争的历史。特别是在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腐败现象日益滋生和蔓延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对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永葆先进性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迫切需要把防治腐败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找到科学、有效的办法。新世纪、新阶段,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形成阶段,制度反腐是新形势下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选择。本文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知识,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深入分析新时期腐败现象的表现、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现有反腐倡廉机制存在的不足,历史地考察中国共产党防治腐败思想和实践的发展,强调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新时期中国腐败问题的现状,借鉴国(境)外反腐倡廉机制的经验,提出了完善预防、监督、惩戒、保障等机制的一系列对策措施。本论文共分六部分: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的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反腐倡廉机制概述。首先对腐败、廉政、机制、反腐倡廉机制等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提出:反腐倡廉机制指为了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促使各个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利益群体和个体,形成相互制约、相互调节的协调关系,共同遵循廉洁勤政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腐败造成了政府公信力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动摇党的执政合法性、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危害极大,完善的反腐倡廉机制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秩序、促进政治清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章反腐倡廉机制的相关理论与中国实践。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治原罪理论、主权在民理论、权力制衡理论、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理论、道德教育理论等廉政理论成为当代中国构建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建立廉价政府、树立公仆意识、发扬党内民主、重视党内外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健全法制等思想构成当代中国构建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基础,由此寻找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梳理中国历史上的廉政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对廉政制度建设的探索,为下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供实践依据。第叁章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及原因分析。新时期我国的反腐倡廉机制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反映出来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本章梳理了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制度体系不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干部的任用和公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预防机制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完备、惩处机制软弱、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机制薄弱等等,并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反腐倡廉机制不完善已经导致某些权力失控、反腐制度执行不力、商业贿赂成为社会公害、潜规则大行其道、假公济私,“黑金”泛滥等严重后果。反腐倡廉机制如果不能及时得以完善和创新,将会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乃至于形成蝴蝶效应。完善反腐机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需要,是加强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是落实“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反对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的需要。本章重点分析新时期我国反腐机制的缺陷,剖析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从而强调新时期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章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本章列举了有代表性的几个发达国家、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经验,其中透明行政机制、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制度、遏制商业贿赂的机制、现代公务员选用机制、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机制、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独立的反腐机构,刚性的反腐败立法、严格的惩戒机制、多渠道的监督机制等非常值得借鉴,对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设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第五章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完善与创新的路径。新时期腐败呈现复合型、要职型、隐蔽型、资本积累型、“智能”型等特点,党中央的反腐思路也在不断变化:从“反对腐败”到“惩防并举”、从“叁大建设”到“五大建设”,反腐呈现全方位一体化、更加重视党内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重视网络监督并且形成了快速反应机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反腐无禁区。为此,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有效地遏制腐败为现实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推进社会和谐进程为价值目标,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整体性、民主性、科学性、实践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强化防控,完善预防腐败机制;扩大参与,完善监督腐败机制;惩防并举,完善惩戒腐败机制;深化改革,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创新思路,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王庆怡[7]2014年在《我国政府推动社会文化建设机制分析》文中指出社会文化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产物,由于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文化作为社会的产物也必然随之变化和发展。面对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多元文化的冲击,导致社会上出现文化低俗、信仰匮乏、行为失范、道德沉沦的忧心局面。不正视和改变这种局面,将会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所以在社会文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应通过有效、合理的机制推动社会文化朝着积极方向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社会文化建设机制,重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政府在文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相应的机制及机制的功能问题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推动社会文化建设过程中机制运行的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机制运行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推动社会文化建设机制的相应对策,通过对规范机制、示范机制、引导机制、培育机制和推动机制的重塑与创新五个方面对文化建设和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机制进行了探索。

张晓明[8]2012年在《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时代,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随着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对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生活产生强大冲击,人们的行为开始受到了巨大的影响,这其中必然也包括行政领域中的行政主体。行政伦理是伦理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体现。行政伦理监督是借助行政伦理对行政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主体按照行政伦理规范体系的要求进行公共行政。因此,如何加强行政伦理的监督作用,强化对行政主体的伦理评价,提高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行政伦理监督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有效地形成对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人员的行为运用行政伦理的标准或是规范进行评价和衡量,需要在机制的运行中得到更好的实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包含多种要素和内涵,并且同外部运行环境产生密切的联系,相互影响。本文试图从行政伦理监督入手,分析行政伦理监督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意义,进而对于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展开诸多研究,通过阐述我国当前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成效,分析其现实中不足的地方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完善这一机制的对策和建议,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提供新的思路。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论文写作的背景、目的以及意义,并陈述国内外在行政伦理建设中关于行政伦理监督方面的研究现状,最后明确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相关的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二部分,以行政伦理和行政伦理监督以及机制的基本概念入手,着重分析实施行政伦理监督的理论依据,并对行政伦理监督的类型做出了论述。接下来在第叁部分开始对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开始论述,首先分析构建和完善机制的原则;其次对机制与外部运行环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最后,说明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重要功能,即实际作用的发挥。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当前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论述,并分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五部分,也是对上一部分内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机制的构成要素和系统运行的角度,试图从监督功能、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监督方式和监督文化等方面提出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以期通过这些努力,进一步促进机制的良好运转,提高行政伦理监督的实际成效,最终实现政府良好行政的目的和要求。

李慧[9]2006年在《基于价值观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的发展处于新的战略机遇期,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一个勤政廉政、高效快捷、民主法制的现代政府是时代发展所提出的要求;在世界政治格局复杂多变,政治生态波诡云谲的变换中始终保持和维护好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时代发展提出的挑战。要适应这种要求,应对这些挑战,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作支撑。 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治理与政府管理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演进的“规则体系”,其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职务升降和工资调整提供客观依据。同时,公务员考核是政府机关依法对公务员进行各项管理的基础,是识别人才和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更是激发公务员之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这对于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以及对切实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达成政府公共治理目标,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自1993年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考核制度经过了十余载的大力推进和实践,逐步发展成为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制度的完善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科学的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考核的权威性,阻碍着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为此,改进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不但迫在眉睫,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基于此,本文拟从公务员考核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基于价值观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对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进提出了若干设想,构建了我国基于价值观的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并对其运行机制、推进步骤、考核结果运用等提出了对策建议。

钟俊[10]2015年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文中指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叁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叁,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叁,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叁,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叁案”问题,叁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叁,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参考文献:

[1]. 公务员公正观的培育及监督机制的完善[D]. 李景琦. 天津大学. 2004

[2]. 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研究[D]. 宋晓玲. 兰州大学. 2013

[3]. 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培育研究[D]. 刘畅. 东北师范大学. 2015

[4].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D]. 姜保红. 兰州大学. 2010

[6].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D]. 陈海英. 河北大学. 2015

[7]. 我国政府推动社会文化建设机制分析[D]. 王庆怡. 黑龙江大学. 2014

[8]. 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研究[D]. 张晓明. 中国海洋大学. 2012

[9]. 基于价值观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D]. 李慧. 同济大学. 2006

[10]. 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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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正观的培育及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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