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

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

张萍[1]2004年在《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文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的本质是一套国际法律规则,其基本原则对其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这其中包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日益广泛应用的透明度原则。本文第一章简单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和透明度原则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地位。第二章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探讨了透明度原则。首先从透明度原则的理念入手具体阐述了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为实施和遵守其法律制度,加在其成员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其有助于整个社会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其次,笔者对透明度原则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加以阐述。然后,既然透明度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就涉及到透明度的价值问题,笔者认为透明度原则不仅能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而且还能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虽然透明度原则对其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法律上的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但WTO对透明度并没规定一个实体的衡量标准,对这一原则的维护是通过程序技术的设定来完成的,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是打破WTO政治僵局和文化差异的一个明智选择。最后,在一整套程序保障基础上,笔者探讨了透明度原则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透明度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日益广泛应用,并体现于有关国际贸易的所有协定中。因此,笔者在第叁章深入辨析了构成主体部分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并在分析了我国关涉透明度原则各领域的现状后,提出了若干不太成熟的法律意见。希望通过本文的探索性思考,能引起学界对这些领域立法完善的更多关注。本文的第四章结合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的相关承诺,分析了WTO透明度原则将给中国带来的利益以及中国在履行透明度义务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从而推导出应在中国实行更多的透明。鉴于WTO透明度原则主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将对政府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建议我国在行政法制度上做出如下设计:(1)建立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相对应的审议机构,推进贸易政策和立法的透明度;(2)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制定《行政程序法》和《隐私权法》、修改《保密法》与之相配套。从而为行政公开提供统一、全面的法律保障,适应世贸组织对国内透明的要求。

杨冉[2]201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叁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叁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叁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王秉乾[3]2007年在《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透明度原则是WTO赖以生存、发展、壮大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WTO法律制度中成为贯彻始终的一个原则并形成了大量规则。同时,透明度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实现我国法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以WTO透明度原则入手,通过对其概念、渊源、意义等的分析,进而全面剖析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影响以及启示。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从透明度原则的概念入手,对WTO透明度原则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对WTO透明度原则的起源进行了回顾,说明了透明度原则出现的历史原因。接下来,本章对透明度原则在WTO中的内容进行了全方面的说明,从五个方面说明了各缔约方就透明度原则所承担的义务。最后,本章总结了透明度原则在WTO中的特点以及作用,阐明了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并简要说明了透明度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前景。第二章是从WTO透明度原则的抽象价值和内涵来论述其的意义和作用。本章的目的在于为研究透明度原则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作用的地位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本章详细讨论了透明度原则在法治中的价值和内涵。其次,本章详细讨论了透明度原则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从知情权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再次,本章讨论了程序正义的定义和起源以及透明度原则在程序正义中的体现和作用,并探讨了透明度原则在程序正义中的意义。再次,本章讨论了透明度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意义,说明了透明度作用在行政法价值实现中的作用。最后,本章简略探讨了透明度原则的经济学和政治学价值和内涵,证明透明度原则具有跨学科的价值和内涵,因此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第叁章的讨论重点是我国入世中透明度原则方面的承诺以及我国履行透明度原则的努力及其问题。为此,本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入世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承诺,并简要分析了这些承诺的含义。然后,本章简略讨论了我国法制的各个系统中履行透明度原则的努力,说明了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对于履行透明度原则的重视以及所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最后,本章指出了我国在履行透明度原则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就从实际情况出发说明了立体化和系统性研究透明度原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地位。第四章的讨论重点是从中国传统法律的背景出发来论述透明度原则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地位,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起源、特点以及其与西方法律的冲突来阐述透明度原则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兴起和得到应用。然后,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冲突和转型的介绍,本章说明了透明度原则在中国建立法治的意义和作用,为下文全面展开论述WTO透明度原则在我国立法、司法、行政中的应用、影响和启示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第五章是本文以透明度原则为中心并结合我国法治的第一个环节——立法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的部分。为此,本章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第二节讨论了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以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叁节接着讨论了WTO背景下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以及透明度原则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WTO时代里我国司法为了贯彻透明度原则而需要做出的努力以及若干问题的研究。为此,本章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第二节讨论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以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叁节接着讨论了WTO背景下我国司法的发展趋势以及透明度原则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第七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WTO时代里我国行政法制为了贯彻透明度原则而需要做出的努力以及若干问题的研究。为此,本章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基本原则。接着,第二节讨论了我国行政法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以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透明度原则在其中的意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章第叁节则讨论了WTO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以及透明度原则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第八章是本文的结尾,集中讨论WTO透明度原则对于我国法治的启示和影响,并得出本文的结论。为此,本文在前面各章的基础之上对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的影响做了总结。首先,本章对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观念的影响做了探讨。其次,本章就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诸环节的影响进行了探讨。最后,本章就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启示进行了论述,说明了WTO透明度原则是法治的重要特征,需要长时间才能够在我国得到落实。本章的目的在于为本文提供一个全局性和总结性的结论,以使本文的论证能够得到精辟的概括和说明。

赵柯[4]2012年在《WTO规则的法理分析》文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性贸易组织。WTO的优势在于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WTO规则。该贸易规则的影响程度之深,影响范围之广是史无前例的。但从现阶段来考量,WTO规则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遭遇着严重的信任危机。理性正视WTO规则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在WTO规则体系内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必要的。法律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的必然结果,对法学理论研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提出了与传统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观念截然不同的建立在全人类整体利益考量基础上的理念。用全球化的意识和视野对WTO规则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WTO规则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WTO规则本身的属性、正当性、基本原则及其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缺乏正确的理解。在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首先要跳出单一的权力中心的观念,从一种新的“体系中心”的视角看待法律本身,就能得出WTO规则具有国际法属性的结论。WTO规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的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自洽的体系,并在全球范围内对国际贸易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着协调与管理。虽然在实践中WTO规则在成员国内并不具有直接效力,但是,WTO规则总是能通过转化和采纳等方式在成员国国内得以适用,并得到各成员国的普遍遵守。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可和遵守是WTO规则正当性的重要来源之一。通常认为,当WTO规则具有某种道德指向或某些基本的众所公认的内在价值,并被各国人民或各个国家普遍认可,那么我们就认为WTO规则具有正当性。相对应的,对WTO规则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指出WTO规则正当性的瑕疵及补救之法,是使WTO规则获得普遍遵守及认可的根本方法。WTO正当性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WTO规则内在的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主要通过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良好贸易原则等WTO规则的基本原则来体现和加以实现的。WTO规则的法理是活的法理,它体现在包括环境规则在内的WTO的各个具体规则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并在具体规则的运用和争端解决中得到验证和升华。WTO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不意味着贸易摩擦和争端马上的减少,相反,WTO的文化特质可能还会使争端有所增加。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和分歧,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WTO规则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正当而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才可能使国际贸易更加规范而有效率。根据上述研究思路与理论逻辑,本文共分为五章展开具体阐述:第一章交代了WTO规则形成及发展的时代背景。WTO规则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形成及发展起来的。在本章中,首先,对世界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景象进行了俯瞰。经济的变化和发展是一切上层建筑变动的基础。全球化理所当然的首先体现在经济、贸易及资本领域,然后迅速扩展到包括法律、政治、文化等在内的各个领域。其次,分析了法律全球化的产生机理及理论意蕴。再次,指出了WTO规则在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是如何产生及发展起来的,以及它对法律全球化乃至整个全球化发展起到了怎样的的推动作用。第二章指出WTO规则具有的属性。本章从WTO规则的形式属性、过程属性和效力属性入手进行分析,试图厘清WTO规则所具有的属性。首先是WTO规则的形式属性。该部分从体系中心的视角看待法律,从而得出全球化时代的“法”的定义,进而得出WTO规则具有国际法属性的结论。并分析了WTO规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又作为一个自洽的法律体系,是怎么解决和协调WTO规则体系内部规则之间以及WTO规则与其它国家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的。其次是WTO规则的职能属性。这部分着重分析了WTO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对国际贸易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和管理的机构,其规则所具有的监督政府、解决贸易纠纷等职能。最后是WTO规则的效力属性。关于WTO规则的效力属性,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WTO规则在各成员国国内法的一般效力问题,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通过的报告对于成员国的效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国际法层面。第二部分是国内法院能否援用WTO规则而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国内法律和政策进行裁判的问题,即WTO规则是否在成员国内具有直接效力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国内法层面,涉及到更宽泛的国内宪法性安排的制度。第叁章对WTO规则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和审视。首先,对正当性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正当性所应具有的“自愿遵守”和“道德指向”的含义内核,并对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区分和比较,使正当性的含义更加明晰。其次,建立了WTO规则正当性的分析框架。将法理学领域的实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划分,与政治学领域中的输出正当性与输入正当性的划分进行比较。将本章对正当性的分析限定在以下两方面:实体法方面,WTO规则在实现其目标与价值时,是否能够高效的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在程序法方面,WTO在制定规则、作出决议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具有程序正当性,其决策与解决程序是否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再次,在上述确定的框架内,以发展中国家问题、扩大管辖权问题、协商一致及透明度问题以及争端解决问题等为切入点,具体分析WTO规则的正当性及其瑕疵,并对其正当性瑕疵的弥补提出建议。第四章对WTO规则的基本原则及其蕴含的价值理念进行了剖析。首先,对WTO基本原则的概念进行厘定,并对WTO基本原则的归纳尺度进行说明,进一步将WTO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原则、规则相区别,并且将WTO基本原则与其中蕴含的法的理念相区别。其次,将WTO规则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良好贸易原则。并从上述基本原则在实践领域的体现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本章还对WTO规则所体现出的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进行探究。第五章通过对WTO规则的具体规则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在具体的实践领域使WTO规则的法学理论得到验证和升华。本章以WTO环境规则及具体案例为例,将前几章中讨论的WTO规则的属性、正当性及基本原则、价值理念等问题在该部分加以印证与体现。在本章中,首先对环境规则进行了分析与归纳,其次以海虾海龟案等典型案例为例,展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规则及其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再次,为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解决提出建议。

翁佳[5]2006年在《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加入WTO后,WTO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则特别是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立法理念、立法体制及运行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透明度原则是WTO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任何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议,都必须公布。透明度原则所体现的是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特征。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以透明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南,而且立法活动本身也应当依法透明进行,注重立法过程及程序的透明与民主,以确保立法结果的科学合理,使现代社会不仅实现有法之治,而且实现良法之治。民主化的立法是现代立法的潮流,也是现代立法程序应予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主政体下,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一方面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有民主化的立法活动程序,包括它的立法活动应当有更多的透明性;另一方面是指公民、社会团体等能够充分参与、影响和监督立法过程。其精义就是立法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地方立法是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在我国主要包括地方人大立法活动和地方政府立法活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地方人大立法,指有权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地区的时空范围内,就执行中央立法和规范地方性事务所颁布施行的立法。就制定内容而言,地方立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相比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制定程序而言,地方立法容易被忽视,目前尚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范。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地方事务庞杂,故对地方立法进行专门研究实属必要。特别是对地方立法透明制度问题有必要进行厘清与探讨。在地方立法中,确立立法透明制度,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基础,保证立法公正。本文拟从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相关问题入手,对照我国地方立法体制与运行现状,就其透明度原则实现的缺失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进行理论探讨。本文主要遵循通行的研究范式和思路,除了比较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外,在一定程度上运用法律研究的固有方法如法律价值、法律要素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表象,运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和实证方法,阐述地方立法如何实现透明度原则;通过法律价值、法律要素的分析,阐述立法透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功能;采取比较与历史的方法,阐述透明度原则是国外发达法治国家立法透明制度的通行做法及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论证我国地方立法如何实现的透明度原则,提出有关改革与完善的构想是一项有现实意见和挑战性的研究工作。

刘征峰[6]2018年在《负面清单、透明度与法治原则——兼评我国自贸区外资管理的路径改革》文中研究说明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在逻辑上存在根本区别。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外资管理的主要模式。透明度原则在WTO框架下从边缘化的原则发展为核心原则,其内涵已经扩张为弱概念意义上的法治。负面清单具备透明度方面的优势,但与此同时透明度原则亦构成负面清单制度设计的限制。WTO框架下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机制,在透明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势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自贸区外资管理改革尝试必须以法治思维为基石,这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挥透明度优势的前提。

钟楹[7]2016年在《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核心,其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则的创建和维持。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WTO规则逐渐触及在传统理论中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管理事项,从而引发了学界对WTO合法性之担忧。在此背景下,以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反WTO浪潮以及举步维艰的多哈回合为标志,WTO旧有的决策机制已显露出于国际法发展潮流的脱轨,走到了发展的拐点。本文基于对WTO现有决策机制的分析,认为当前决策机制之内外部失衡性是造成WTO合法性缺失的根本原因。以弥补WTO合法性为目标,本文从合法性理论出发,讨论WTO决策机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具体而言,本文结合当前国际经济政治背景,从WTO宪法化理论、WTO议会监督机制、公众参与以及谈判原则这四个方面切入,分别讨论这几个领域之改革对提升WTO合法性的作用和可行性,从而明确当前WTO在提升合法性问题上可以努力的要点。本文首先对WTO现有之决策机制做出全面分析。WTO虽然通过《WTO协定》建立了正式的决策机制,但在成员驱动特性之指导下,其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谈判中仍是通过非正式机制进行。这大大降低了正式决策机制的作用,也造成决策权分配上的混乱。但更为重要的是,目前WTO之非正式机制存在着严重的外部与内部失衡现象。前者指WTO向其他领域的官员或专家以及公众关闭信息获取和参与决策的通道,造成WTO无法适应“多参与方、多议题、多角色和多重价值”的发展要求;后者则指WTO非正式决策机制依然延续了GATT时代的无记录、非民主、非透明的俱乐部模式,无法反映各国的共同意志,严重制约了WTO在推动国际法治中的努力和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叁章明确WTO决策机制的内部和外部失衡性是WTO合法性缺失之表现,并应以弥补WTO之合法性作为WTO决策机制的改革目标。在国际层面上,合法性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经验层面上,即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社会认同。如何争取社会公众对国际治理规则之认同是WTO提升自身合法性的关键问题。然而这并不否认规范性理论对合法性的解读。规范性理论对提升WTO合法性的启示在于通过保证“个人——国家——国际组织”这一链条间相互联系的有效性以提升WTO之合法性。进而言之,要保证联系的有效性,其最终必然归结到将相互间的联系和互动进行机制化。从这一角度出发,WTO拥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国际层面上搭建一个规范性框架,这可被视为最高目标;二是侧重于实然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即以相关活动的制度化、机制化作为目标,从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对于规范性框架的构建,WTO宪政化理论无疑是最典型和最重要的理论。但本文第四章通过对宪政化理论的分析认为,学界对于实现宪政化之要素认识并不一致。而从已有的WTO宪政化学说中可以看到,目前的观点大都建立在一种对规范性价值的过分迷信,或者先验性的认识假设基础之上。在宪政化这一理念下,WTO各成员需要牺牲更多的主权事项。这在现阶段对于WTO成员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借鉴黛博·凯斯“贸易民主论”之观点,在肯定宪法规范性价值基础上,从民主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以“实现成员国的民主、公平参与,同时推动WTO目标之有效实现”与“以包容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两个规范性原则,把握住民众认可这一关键点,而对现有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以更有针对性的解决WTO合法性危机。本文第五章关注了WTO决策机制中的内部失衡问题。笔者认为造成WTO决策机制内部性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原则的坚守。这两个原则被传统理论认为是WTO合法性之基础。在不动摇WTO作为国家间契约型产物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只能在一个折中方案中进行,其中核心在于借鉴可变组合理论中的关键主力多数模式,建立自下而上的核心圈和绿屋会议成员的产生机制,并逐渐向建立“掌舵团队”的方向转变。与此同时,应适时放弃一揽子协定原则的约束,通过诸边贸易协议提升WTO应对利益多元化之发展趋势。本文第六章指出,当前WTO对成员驱动这一特性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与此同时,考虑到国际政治现状和改革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权和公众对决策的真正影响力两者并不一致。虽然WTO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与市民代表之联系,增强市民社会代表在WTO的话语权,但其对WTO决策的影响依然保持在较低水平。但这并不表明WTO无需在该方面进行改革,相反,在加强与公众对WTO决策信息的知情权,提高WTO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水平方面,WTO决策机制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第七章讨论的是议会监督模式。如国家议会在国内之作用类似,议会监督模式指政治实体通过议会性机构实现决策信息向公众的开放,并允许公众根据相关信息作出反馈。其旨在提升WTO决策的可问责性和合法性。在目前的世界经济政治背景下,建立一个世界性的议会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现存的WTO议会间会议事实上并不具备决策监督之功能——而监督功能恰恰是建立议会模式的初衷。虽然目前的议会间会议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仍能从加强国内民众与WTO之信息交流这一角度加强WTO的合法性,但受限于成员内部机制的不同,其难以保证这一信息交流的实效,同时也难以在功能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综上所述,在以获取合法性为目标的前提下,较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针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这两项决策原则进行相应的渐进式改革。

张航[8]2002年在《论WTO基本法律原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实行的政府推进型的司法改革道路却不可避免地有其缺陷,它缺少一种外在的强有力的制约和动力,使其进程离高效、深入地展开尚有一定差距。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无疑将会对司法改革的深度和模式都产生极大的积极影响。WTO从实质上说是一套制作精良、充分完备,用以约束每一个成员方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杜绝任何成员方采取任何不当措施阻碍全球自由贸易的深入、持久进行。WTO法律框架中贯穿着一些起指导作用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中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对成员方国内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高标准的要求,因而它们将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产生较大影响,并且会形成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外来的强制约束力,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综合工程,它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解决。我们可以说,当前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几乎各个方面进行解构,以使司法真正达到法治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等价值目标。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民众的目光首先会关注司法裁判文书是否做到了公平和正义,因为作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最终也是最直接的体现,司法裁判文书是民众最容易看得到的司法环节;其次,司法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否达到了符合法治要求的高水准,自然地引出了文书制作者即法官的素质是否达标的问题,而这恰恰也正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法官素质的极大提升,满足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对司法官员个体素质的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意志是否独立,法官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专业技能来审理日益复杂的纠纷,这是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后,司法要做到公正,要真正实践其作为一个社会的中立裁判者的权威,那么显然必须真正做到司法的统一和独立。法官意志的独立,在制度上必然离不开整个司法环节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独立地位的实现,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独立,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独立,才能真正克服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统一,才能最终在社会公众面前体现出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是从这样的思路出发,本文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中关于司法裁判文书、法官素质、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等方面的问题,以期抓住复杂的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环节。WTO基本法律原则恰恰对此司法改革中的叁个重要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在WTO的各项协定文本中有不少条款专门针对这几个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显然,我国入世后必将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而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入世的背景下,在WTO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下,也必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和强大的外部推动力。

官巍[9]2007年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并对教育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承诺,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开始融入世界法律体系。几年时间过去了,WTO/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WTO/GATS对我国的教育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逐渐显示出来。在此情况下,以WTO/GATS为基本框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研究以利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分别就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以及历史的演进进行研究,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及GATS的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证,为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立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以及立法建议。在引言部分,文章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目的,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方法和思路。正文由5章组成。第1章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述,分别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及理论基础以及历史演进的过程。第2章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立法,介绍了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欧盟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现状,并对其特点做出简要的评述和比较分析。第3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确立的教育服务贸易原则及各国的承诺,阐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其例外规定和各国的承诺。第4章通过以上的阐述,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各国立法以及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总的原则、思路和法律框架建议。结论是对全文的内容作出的总结。

吴斌[10]2009年在《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盐业垄断体制改革》文中认为透明度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加入WTO以后,透明度原则即对我国产生了拘束力,而且这种拘束力和影响涉及到我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对内对外经济贸易领域。而透明度原则隐含的"公正平等的待遇"这一国际法上的最低标准,无疑对我国目前盐业垄断问题提出了挑战。我国盐业生产经营的高度集权的垄

参考文献:

[1]. 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D]. 张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3]. 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D]. 王秉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4]. WTO规则的法理分析[D]. 赵柯. 吉林大学. 2012

[5]. 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完善[D]. 翁佳.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6]. 负面清单、透明度与法治原则——兼评我国自贸区外资管理的路径改革[J]. 刘征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7]. 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D]. 钟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8]. 论WTO基本法律原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影响[D]. 张航. 华东政法学院. 2002

[9].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官巍.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10]. 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盐业垄断体制改革[C]. 吴斌. “回顾与展望:中国盐业体制改革”学术研讨会论文提要.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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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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