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论文_零文锦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独立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叁人,请求权,独立,被告,民事诉讼法,参加人,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零文锦[1](2019)在《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规定使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但特定情况下却可能需要承担当事人才会承担的义务,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相等。文章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公正及经济价值出发,分析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的诉讼地位矛盾、参诉依据不明等问题,进而提出辩证引入美国第叁方被告制度、完善第叁人参诉方式等完善措施,提出在考虑经济价值的同时更应注重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梁晓伟[2](2019)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了不断地修改完善。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仅仅做出了概念性的规定,迄今为止该制度本身依然有内容稍嫌粗糙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方式、诉讼地位、请求权等都尚未明晰。为了正本清源,应当首先对制度本身进行深入解析;从司法案例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从制度困境中解脱,重新建设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的第叁人引入制度和日本的辅助参加制度的合理之处,在类型化第叁人的基础上确保我国程序规范和监督规则的合理制定。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总结了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相关立法和法律解释,探讨了设定本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类似制度和易混淆制度做出了特点剖析。第二部分通过一些司法案例来梳理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现有的问题,并指出其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之粗糙与混乱使司法实践缺乏强有力依靠;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解读,主要是通过借鉴两大法系典型性的第叁人引入制度和辅助参加制度来思考如何将其合理之处吸收转化为重构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一部分。第四部分是依据前面叁个部分对该制度的解读论述,对完善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主要是类型化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以及建立合理的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3-12)

方铮[3](2018)在《类型化视角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之识别标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识别标准方面存在参诉根据不明确、类型划分不合理以及程序保障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滥列、漏列等地方保护主义乱象。有必要针对现行制度与实践情况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准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在复杂诉讼形态中的合理定位,对其参诉根据中"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概念加以明晰,并明确与其他多数主体形态间的界限,进而寻求现行制度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被告型第叁人的合理化矫正途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马乾熙,杨海云[4](2018)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利害关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叁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叁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并符合时间界限的规定。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1)

冯莹,张雅霖[5](2018)在《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诉的界限与思路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包括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加两种方式。对于其中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诉的方式,理论上不乏否定观点,实务中则对其参诉依据与标准颇有争议。笔者所在部门2016年法官会议中,研讨案件近20%涉及是否追加第叁人(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8-04-18)

安丹[6](2018)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承担责任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适用的杂乱、无序和任意。为实现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程序权利保障和诉讼经济双重目的,法院应该在本诉原告明确要求第叁人承担责任的诉请前提下,依职权追加第叁人,为查明案件事实之需要,可将申请参加第叁人情形扩大至本诉双方当事人和第叁人本人为宜。(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2期)

赵华敏[7](2018)在《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显着提高,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仍存在问题。文章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发展相对缓慢,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参诉方式不够健全,其权利义务也有所限制,进而提出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部分经验以发展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1期)

金英淑[8](2017)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的发展出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保障及具体程序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遭到学界的质疑与批评。为了缓解上述问题,立法者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然而并没有解决根本性问题。为了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成为我国独有的成功制度经验,而不是我国独有的诟病,通过对各界提出的不同的建议进行深入的探究及印证,采纳可行意见,在保证其制度优势的基础上,不断补强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延边党校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露君[9](2017)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独立请求第叁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辅助当事人诉讼,在尽快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却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在不是诉讼当事人且不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这不仅使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难以发挥效用,而且导致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完善、无诉即被判承担民事责任违背诉讼法理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按不同类型分别规定,混淆了其辅助地位和责任承担的不同归属类型。同时反观国外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划分不同类型予以规定。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参考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思路,即根据参诉方式的不同和是否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把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划分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和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简称被告型第叁人和辅助型第叁人。被告型第叁人是以被本诉被告基于民事责任的派生性而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中的第叁人。由此在诉讼中形成本诉和第叁人之诉。在第叁人之诉中,被告型第叁人处于被告地位,具有上诉权,具有特定管辖异议权,可以引入新的案外人作为被告,也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此就解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在责任承担上的难题。但被告型第叁人不能直接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即法院需要对本诉和第叁人之诉先后进行审理,然后分别作出裁判。辅助型第叁人是把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摒弃之后,恢复到诉讼辅助人的第叁人,契合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初衷。因此辅助型第叁人作为广义的诉讼参加人,在诉讼地位上不是当事人,从而使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行为的实施不得与当事人相抵触,但其参诉条件较为宽泛。案件的裁判结果对辅助型第叁人具有参加效力,即辅助型第叁人在与被辅助当事人的后续诉讼中,需尊重本诉裁判,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主张本诉裁判不当。(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欧明生[10](2016)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之所以能够引起学者们的持久关注,其原因无非来自两个方面:理论的困惑及实践的难题。理论的困惑源自于对其模糊的法律地位界定;实践的难题在于,"地方法院为了避免被人批评搞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大量判例都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呼声很高的时期,司法实践中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又大量减少,以避免被批评搞地方保护主义。其结果,不仅没有发挥诉讼解决纠纷的机能,也没有实现诉讼经济(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无独立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了不断地修改完善。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仅仅做出了概念性的规定,迄今为止该制度本身依然有内容稍嫌粗糙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方式、诉讼地位、请求权等都尚未明晰。为了正本清源,应当首先对制度本身进行深入解析;从司法案例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从制度困境中解脱,重新建设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的第叁人引入制度和日本的辅助参加制度的合理之处,在类型化第叁人的基础上确保我国程序规范和监督规则的合理制定。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总结了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相关立法和法律解释,探讨了设定本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类似制度和易混淆制度做出了特点剖析。第二部分通过一些司法案例来梳理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现有的问题,并指出其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之粗糙与混乱使司法实践缺乏强有力依靠;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解读,主要是通过借鉴两大法系典型性的第叁人引入制度和辅助参加制度来思考如何将其合理之处吸收转化为重构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一部分。第四部分是依据前面叁个部分对该制度的解读论述,对完善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主要是类型化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以及建立合理的保障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独立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零文锦.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9

[2].梁晓伟.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之完善[D].浙江大学.2019

[3].方铮.类型化视角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之识别标准解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马乾熙,杨海云.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利害关系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5].冯莹,张雅霖.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诉的界限与思路探析[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8

[6].安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承担责任之分析[J].智富时代.2018

[7].赵华敏.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

[8].金英淑.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的发展出路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7

[9].李露君.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类型化研究[D].辽宁大学.2017

[10].欧明生.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讨[J].晟典律师评论.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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