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与法治化改革研究

新常态下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与法治化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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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纪检监察模式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反腐、监督机制,其具有符合时代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纪检监察模式在我国的反腐工作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保障我国顺利进行改革的关键因素。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在新常态的背景下,这种纪检监察模式的反腐监督机制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法治化改革进行处理。因此,本文结合新常态下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对监察制度的法治化改革方向进行研究。

关键词:纪检监察模式;法治化改革;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体制也得到了相应的健全,在经济建设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和深入。但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经济环境逐渐变得复杂,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纪检监察部门恰好是处理这一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机构单位,其对监察我国权利运行机制、巩固党内风气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来看,受一些因素的影响,纪检监察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结合相关问题对其改善方向进行研究。

1新常态下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

1.1部门职能不明确

我国的纪检部门与监察单位虽然是联合办公,但其本职权能方面却有着一定的差异,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政府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而纪检部门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共产党员。但实际工作当中,两个机构的职能常常会出现交织的情况,从而导致出现党政混淆的局面,以至于监察机构与纪检部门出现了权限不清、职责含混的情况。其带来的弊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党政不分会导致纪检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机构的工作形成掣肘,严重情况下会使监察部门“党化”,使其性质发生改变。不仅如此,纪检部门常常会出现利用国家机关的权限对行政机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处理,这是一种越权行为。

②党政不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理念以及法律原则进行冲击,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行为缺少合法性。监察机构对党务智能的履行,与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监察法当中明确指出,监察机构应该独立行使检察权;而纪检单位通常情况下被当做监察机构的领导者,这也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相违背,监察机关有规定的负责人,不应该隶属于纪检单位。不仅如此,由于党政不分,导致违法与违纪问题经常混淆,使很多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的违法案件,最终却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这种党纪代替国法、违纪处理代替违法处理的行为,是对我国法律权威的直接挑战。

1.2监督程序不公正

执法程序正当是国家公共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而现阶段我国的纪检部门与监察机构在部门方面并未做到公正的监督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现阶段,纪检监察模式不能够有效的保护被调查者,使被调查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而我国的监察法当中明确指出,在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时,监察机构应该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但仅有陈述和申辩的能力显然还有些不够,被调查者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应当具备律师申辩的权利。②纪检部门不在人大监督和司法审查范围这一运行体制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原则相背离。现阶段,在纪检监察模式下,若纪检部门具备不受其他部门监管的特权,便会缺少约束,那么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腐败的情况。监察机构同样如此,若没有相应的监督,很容易出现“灯下黑”的权利腐败,不仅对纪检监察模式本身造成影响,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法治的长久发展。

2监察制度的法治化改革方向

2.1明确监察机构职权

在我国新常态背景下,纪检监察模式的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部分地区其监察机构欠缺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应该对从前的附属监督观念进行转变,提高监察机构监督的权威性。作为我国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平起平坐的国家监督部门,监察机构其拥有的监督权力与我国的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平行,并非属于附属部门。从权利的角度分析,为提升监督权的行使效果,可以将监察机构的职能可以分为三个方面:①个案调查。根据公民的举报和投诉,实行个案调查,这是监察机构最常见的工作内容。在进行个案调查的过程中,监察机构应该具备包括取证、扣押、查封等多种权利。②参与公共决策。除个案调查之外,监察机构可以通过监察建议等方式对司法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司法部门在工作、制度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③制定监察法规。根据我国的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应该对监察机构的权职进行明确规定,并使其与我国的军事、行政等方面的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2认清纪检委与监察委的关系

现阶段,随着传统纪检监察模式向国家监察方向的转型,应该对新型纪检监察模式有着清晰的认识,监察机构能够以国家的名义,对之前纪检部门无法涉足的地方进行监督。这样一来,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察机构职能的覆盖范围,还是监察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具有法律依据,保证了纪检部门在进行党内监督时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另外,从监督性质的角度出发,监察机构隶属于国家监督部门,其法律的实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纪检部门毕竟属于党内监督,在进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仅如此,纪检部门与监察机构之间的工作机制要进行明确。二者之间在工作上要形成良好的合作,例如在统一地点办公、工作方面的配合、信息方面的共享以及共同发挥监督作用等,以此实现二者之间工作的互相促进。作为我国行使监察职能的重要单位,监察机构所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政府的工作人员,而纪检部门是党内机关,监督的对象党员。监察机构的使命是保护国家的法律和政令能够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廉政建设,提高国家的管理效能;纪检部门的责任主要是对党内的章程以及法规进行维护,时刻监察党的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党内当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党内环境。二者只有相辅相成、相互融合,才能够实现我国廉政建设、优化党内环境,为我国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结束语:本文结合新常态下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对监察制度的法治化改革方向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对明确监察机构职权、认清纪检委与监察委的关系的论述和研究,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全印.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视角下的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研究[J].法治论坛,2018,(02):240-251.

[2]叶金波.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机制相关问题探析——以公益诉讼实践为例[J].法制博览,2018,(05):105-106.

[3]邢坚.基于制度视域分析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改善对策[J].金融经济,2017,(10):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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