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销,外汇,银行,标的物,程序,执行人,债务人。
抵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勇奇[1](2019)在《破产抵销权制度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抵销权制度与民法中债权人实现债权与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采用的抵销制度一脉相承,甚至可以说是借鉴民法的抵销制度而在破产法中予以适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尽可能保护债权人能够以抵销的方式实现债权,节约成本,提升破产效率,以至于能够快速清理"僵尸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以一个案例为起点,分析案情,总结出本案的焦点,然后在深入了解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行使的规则后,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做一个深入地分析,并提出关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一些见解,为以后相关案例的适用提供一个参考方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周花娟[2](2019)在《破产抵销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抵销权系延伸民法中有关抵销的规定在破产法上运用。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时间不长,破产抵销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够严密且存在滞后性,应把破产抵销权的理论和实践相联系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债权债务人可通过抵销的方式来维护自已的债权,这样可以减少在清偿债务时繁琐的执行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从行使的相对人、方式、期间等方面进行限制;从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出发,更好的平衡每个债权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每一位利益人的损失。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银行对贷款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没有区分同时是贷款人和存款人二者的属性问题。这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要区分好二者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关于抵销具体程序和理论的运用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这些问题在破产抵销实践中需要尽快解决。关于破产抵销权各国都有相应的规定,基本上行使的程序相同但也存在个别差异,都是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更好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是从破产抵销的概述、民法与破产法中关于抵销基本理论的规定来写,主要体现在破产抵销权的相关规定与民法中关于抵销的异同。第二部分是从国外有关破产抵销的内容进行总结,主要是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破产抵销权的具体规定和行使程序,从而借鉴和学习关于银行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具体做法。第叁部分是从我国破产抵销权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主要分析我国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和处理破产抵销权的,从而进行总结其理论和实践的差异。第四部分是从完善抵销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出发,主要是建立健全银行关于破产抵销的具体规定,在启动破产程序后债权人、银行进行相关程序时衡平各方权益,同时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李一帆[3](2019)在《诉讼中形成权的行使——以诉讼中抵销权的行使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形成权在民法上的特点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以让该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当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在诉讼场域中进行时,实体法和诉讼法对这一行为会存在不同的评价,因而很可能存在形成权的权利人因为诉讼上不适法的行使,导致诉讼上未获法院实体的评价,但形成权在实体法中因其特性已经消灭的情况,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要求再次主张该形成权时,程序上因不受既判力的限制可以再次提出,但是实体上已无对应的权利。从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形成权的目的来看,通常是将行使形成权作为一种诉讼上攻击防御的方式。因此将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形成权这一行为看作法律行为,并且以程序上对权利行使的判断结果作为解除条件,附加在行为之上,能够使问题的解决具备相应的弹性,并且将对诉讼行为安定性的影响降至最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家铭[4](2019)在《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抵消制度脱胎于民法抵消制度,在现实操作中既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又要体现出破产抵消权本身特色,但现存规定对二者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仍有需要明确之处。本文重点论述了破产抵消权行使过程中的限制性问题和行使障碍,从主动和被动抵消两个方向结合现有制度对如何认识并完善这些问题提出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高小刚[5](2019)在《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应符合目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审查标准,赋予了被执行人允许抵销的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主张,依法应当导入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当中。但是执行法院审查时,不仅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符合第19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第叁人的合法权益的,应驳回其债务抵销主张。(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2期)
金晓平[6](2018)在《银行“抵销权”之虚影与实像——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理论探析与实践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44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权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韩世远[7](2018)在《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是否发生抵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法定抵销的基本规定。按照通常的学理解释,适宜抵销的债务是种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4-24)
孙振[8](2018)在《债的法定抵销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法定抵销作为债的消灭情形之一在《合同法》之中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如此阐述,当事人之间互负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文章通过法条的描述对法定抵销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符昊[9](2017)在《小议抵销权在信用卡欠款催收方面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催收是银行面对的棘手问题,通常的电话、挂号信方式催收力度偏软,由于涉及人群广,实地催收成果过高。本文以从抵销权相关法条出发,结合四大国有银行当前在信用卡催收中对抵销权的应用,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信用卡催收探索一条有效的道路。(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期刊2017年23期)
胡轶乐[10](2017)在《银行对借款人存款行使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去产能”政策的不断推进以及“执转破”程序的出台,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其中,银行作为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群体,其是否可以对破产企业存款行使破产抵销权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是争议重重,至今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为此,本文以现行《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深入分析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银行对借款人存款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例,分析当前我国应当允许银行对借款人存款行使破产抵销权的社会背景原因。同时,为确保银行行使破产抵销权时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破产程序“公平偿债”之目的,本文还从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角度出发,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该项权利行使中的制度优化进行了展望,提出了对银行行使权利的限制以及对第叁人设立救济途径的相关建议,力求在银行对借款人存款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问题上,能够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相统一。(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12-03)
抵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抵销权系延伸民法中有关抵销的规定在破产法上运用。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时间不长,破产抵销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够严密且存在滞后性,应把破产抵销权的理论和实践相联系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债权债务人可通过抵销的方式来维护自已的债权,这样可以减少在清偿债务时繁琐的执行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从行使的相对人、方式、期间等方面进行限制;从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出发,更好的平衡每个债权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每一位利益人的损失。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银行对贷款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没有区分同时是贷款人和存款人二者的属性问题。这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要区分好二者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关于抵销具体程序和理论的运用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这些问题在破产抵销实践中需要尽快解决。关于破产抵销权各国都有相应的规定,基本上行使的程序相同但也存在个别差异,都是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更好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是从破产抵销的概述、民法与破产法中关于抵销基本理论的规定来写,主要体现在破产抵销权的相关规定与民法中关于抵销的异同。第二部分是从国外有关破产抵销的内容进行总结,主要是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破产抵销权的具体规定和行使程序,从而借鉴和学习关于银行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具体做法。第叁部分是从我国破产抵销权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主要分析我国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和处理破产抵销权的,从而进行总结其理论和实践的差异。第四部分是从完善抵销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出发,主要是建立健全银行关于破产抵销的具体规定,在启动破产程序后债权人、银行进行相关程序时衡平各方权益,同时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勇奇.破产抵销权制度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周花娟.破产抵销权探究[D].新疆大学.2019
[3].李一帆.诉讼中形成权的行使——以诉讼中抵销权的行使为例[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张家铭.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5].高小刚.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应符合目的正当性[J].人民司法.2019
[6].金晓平.银行“抵销权”之虚影与实像——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理论探析与实践选择[J].中国人权评论.2018
[7].韩世远.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是否发生抵销权[N].人民法院报.2018
[8].孙振.债的法定抵销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9].符昊.小议抵销权在信用卡欠款催收方面的应用[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
[10].胡轶乐.银行对借款人存款行使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