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张美成[1]2003年在《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文中研究表明“人类处于历史的关键时刻。我们面对着国家之间和各国内部永存的悬殊现象,不断加剧的贫困、饥饿、病痛和文盲问题以及我们福祉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这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制定的《21世纪议程》的开篇语。它准确地指出了当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这个问题事关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地球的命运。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的共识。然而,当前人类所共同面临的臭氧层空洞、生物物种的灭绝以及气候变暖等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其发达过程中所采取的不符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造成的。如果要让本来就相对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目前的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上承担和发达国家同样的义务,这肯定是不公平的,必然遭会到发展中国家反对。为了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中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个比较新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据作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对此原则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详细。作者在研读相关国际法文件和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了这篇论文。了解这个原则的产生、内容和这个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今后更好地在国际环境法律谈判中利用这个原则作为谈判的筹码和增强履约能力的工具。<WP=4>本论文正文一共叁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形成过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经历了萌芽——斯德哥尔摩会议、雏形——蒙特利尔议定书、正式提出——里约会议和严格适用——京都议定书等几个阶段,并且还将得到继续完善和发展。第二部分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容。本部分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责任”为国际法中的基本责任而非从属责任,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共同的责任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有区别的责任”的含义和具体的体现。第叁部分分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一项国际法原则的提出、得到承认和得到实施与执行必然有其合理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社会为了解决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恶化的这一共同问题所提出的符合国际社会现状的一个有效的原则。通过对国际法实践的角度、国际公平的角度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得到维护与发展的可能性。在第四部分探讨了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可能的出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涉及到调整国际社会既得利益和未来义务的分配,它的实施必然会遇到来自某些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以及如何分配各国义务的这么一个现实的问题。本部分分析了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面临的来自某些国家的阻力、尤其是在具体体现“有区别的责任”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得到贯彻实施的可能的出路。在结论部分,作者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在国际社会成员的意志协调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充实和丰富;并且只要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还存在显着的差距、南北方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还需要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才可以得到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将继续存在并将越来越明确和具体。

闫红[2]2017年在《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文中认为2015年11月30日,法国巴黎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经过12天的讨论,《巴黎协议》最终获得通过。该协议凝结了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最广泛的共识,彰显了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的均衡,是全球改善气候变化问题进程的里程碑事件。文件共29条,包括应对全球气候问题多层面和多角度的内容,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应用进一步得到了发展。该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共同但别责任原则是加强全球气候变化进程中国际合作的坚实基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就是该原则的应用过程,该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决定了该原则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因此持续关注该原则的发展变化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背景,主要针对《巴黎协议》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特点,对该原则在发展过程中我国面临的挑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按照引言、概述、理论基础、新发展以及挑战与应对的顺序进行阐释,具体内容设置如下: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从文章的选题着手,介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得以发展的国际背景,探究该原则发展的现实意义,从论文研究的目的出发阐明研究价值;其次,介绍国内和国外有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研究成果,为选题的研究提供方向,为论文的撰写提供素材;最后,总结研究方法,归纳创新内容。第二章概述部分,分别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历史背景和历史进程对该原则进行阐释,关于该原则历史进程的部分,结合相关的国际条约将该原则的历史发展进程划分为萌芽、确立、应用和发展四个阶段,理顺该原则的发展过程。第叁章理论基础部分,首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产生的法学理论,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污染者付费叁个方面进行介绍;其次,对该原则产生的伦理学理论进行介绍,主要介绍非人类中心主义和环境正义理论对该原则产生的影响;最后,以外部经济理论为研究中心,阐释该原则产生的经济学理论。第四章是介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巴黎协议》中的新发展。首先,探究该原则在内涵上的丰富与发展;其次,以该原则的具体应用为着手点,探究该原则的发展内容,从国家自主贡献模式、资金援助机制的操作性和行动和支助透明度的监督机制为中心进行探究;再次,梳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合作基础,从合作依据、合作主体、合作利益和合作模式四个方面,探寻新的国际背景下的国际合作关系;最后,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巴黎协议》赋予该原则的新意义。第五章是我国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应对。首先,强调我国在该原则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其次,从我国展开国际合作、推动国内经济发展进程、资金机制和技术开发移转机制四个方面分析我国所面对的挑战;最后,就上述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当前形势下,探讨如何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积极发展,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遏制和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懿[3]2009年在《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文中研究表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国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又需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为主要内容的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要求。基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刘洋[4]2011年在《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文中研究说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期而又艰巨的探索。本文提出此次大会之前,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经历了从强调共同责任到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并举的过程。基于导致环境退化的不同因素和技术以及财力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正是环境正义的体现。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众多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该原则发挥着根本的指导作用。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各国一道携手推进国际环境保护的进程。

程红丹[5]2010年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王元[6]2014年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分析》文中指出国际环境法是传统国际法的分支,因此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特征,即符合国际公认、适用于所有领域而有效、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等特征。但由于国际环境法出现时间短,发展变化迅速,所以“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这一命题其法律和法学基础并不稳固。这种地位的稳固需要权威法律文件的确认、国际法院案例的承认以及国家的法律确信和一贯实践,并在长期之后才能达成共识。然而,权威文件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列出了26条原则,《里约宣言》列出了27条原则,同时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环境法全球性条约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更是不尽相同,国际环境文件中的许多规则、标准或概念被冠以“基本原则”的名称;在国际法院和仲裁庭的裁判和咨询意见方面,直接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相关的判决(裁决)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这些判决(裁决)对于上述原则的态度大多模糊和不明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各自政治、经济与立场的差异,在环境领域的实践和法律中很难达成一致看法。这些因素导致很难确认哪些是基本原则,因此,许多学者根据其不同视角,总结归纳了他们所认同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学界引发经久不衰的讨论与争议。本文的视角与线索并未集中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外延的讨论上,而是将重点放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规则、标准或概念本身的法律地位上。“原则”一词被国际环境文件广泛运用,并不代表这些“原则”符合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标准;各方对原则标准的讨论由于标准、立场不同往往各执一词,陷入僵局。如果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来确立这些规则、标准或概念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国际环境实践中运用它们,则更容易使这些原则发挥作用。本文通过对国际环境文件、国际法庭和仲裁庭的裁判、国家实践等内容的援引与归纳,从“软法”原则、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以及形成中的习惯法规则和原则等几个方面归纳与归类了现有国际环境文件中的重要“基本原则”并进行了分析。本文讨论的重点不在于环境保护的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的数量,而是讨论“发展中”的习惯法规则或“新兴原则”和“软法”文件给国际环境实践带来的影响,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对于推动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起到了不同的重要作用。尽管从现有国际环境文件中归结出的公认的国际环境习惯法规则十分有限,大多只是约束缔约方的条约规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规则,或者只能在某些具体环境领域适用的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无法可依”。国际环境法兼具国际法的传统特性与环境领域的特殊性,是国际法的新分支。对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法律地位的研究,对于理解、解释国际环境法;促进国际环境法实践和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唐洁[7]2013年在《论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文中提出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既需要全球的合作,又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作中各国达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萌芽,蒙特利尔公约使其初具雏形,最后确立于里约会议,成为国际环境法一项重要的原则,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宋姣[8]2011年在《论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文中研究表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兴原则,其从产生到发展仅仅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但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的实践中,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际气候合作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出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重要国际环境法律条约中,但是该原则在法律效果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的原因很多,而这其中重要的问题便是如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界定和运用。本文结合当今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现状,运用法律解释学中的诸多解释方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通过深入分析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些许参考。本文序言部分对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了简要的引述。介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现状和内容,阐述了它对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正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首先,详尽考察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用历史研究方法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从产生、确立到发展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分析了在国际气候合作条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况。其次,在承接前一部分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实践分析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内涵和地位,尤其具体介绍了“区别责任”的内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国际气候合作的基石,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并运用法律价值分析方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深刻剖析了该原则背后的国际法基础,为运用该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持。最后,本文对如何在国际气候合作实践中完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设想。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了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借鉴路径,并提出了对我国低碳模式下新型气候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李蔓梓[9]2013年在《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文中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然而,由于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利益等诸多问题,其实施起来可谓困难重重。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袁振华[10]2011年在《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文中提出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体现谋求优先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获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但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碳排放日益增长,在后续气候谈判中如仅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减排,将面临极大压力。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将具有重要意义。以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历史责任作为确定责任,尤其是区别责任依据的局限性已很明显,应以各国自身能力作为承担责任的补充依据,强化并促成该原则的实践品格。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D]. 张美成.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D]. 闫红. 河北经贸大学. 2017

[3].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J]. 陈懿. 山东社会科学. 2009

[4]. 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J]. 刘洋. 法制与社会. 2011

[5]. 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D]. 程红丹. 山东科技大学. 2010

[6].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分析[D]. 王元. 吉林大学. 2014

[7]. 论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J]. 唐洁. 法制与社会. 2013

[8]. 论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D]. 宋姣. 河北经贸大学. 2011

[9].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 李蔓梓. 青年与社会. 2013

[10].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 袁振华.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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