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

苏守国[1]2004年在《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对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税务行政听证存在问题的剖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的构想和措施,期望对我国行政听证的实践和理论能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是行政听证和税务行政听证概述。本章共分3个层次纵向展开。首先,对听证与行政听证的概念进行论述。听证(Hearing)是一个外来语。其内涵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体现公正。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5种分类:(1)最广义听证、广义听证、狭义听证;(2)立法听证、司法听证、行政听证;(3)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4)事前听证、事后听证、结合听证;(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行政听证包括行政立法听证、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司法听证。对于行政听证适用范围主要应考虑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权利或利益的性质等3个方面的因素。行政听证制度除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公正原则等2个基本原则外,还有职能分离的原则、援用及适用司法规则的原则、意思先定原则、技术性审查原则、案卷排它性原则等5个原则。 第二,分析了行政听证的价值目标、性质及其功能。听证程序的价值其实质就是程序公正,其内核就是听取意见。它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以抵抗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缩小其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具有传播信息、宣传、协调利益、安全阀的功能。第叁,对税务行政听证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制定规章或作出具体裁决时,广泛听取有关人士意见,以便决定公正、合理的程序。税务行政听证包括税务行政执法听证和税务行政立法听证。税务行政执法听证又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属于事前的狭义听证程序,具有局部性、选择性、准司法性的特征。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相比,税务行政许可听证也具有阶段性、局部性、准司法性的特征,却不具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选择性的特点。本文所研究的税务行政立法听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涉及纳税主体的部门规章时,应当召开适当规模的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具有行为内容的抽象性、听证范围的法定性、听证过程的阶段性的特征。 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税务行政听证的发展和现状分析。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在国外已比较完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引进。在至今的近10年时间里,该项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适用领域都得到了不断拓展,甚至在理论和实践上还有一些可喜的创新。但是,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税务部门的推行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尽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23条规定涵盖了听证的原则、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适用条件、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步骤、税务机关的听证责任等内容,但仍存在听证的范围狭窄、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有待进一步明确、关于听证机构和听证主持人方面的问题、听证笔录的效力等主要问题。第二,较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我国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有明显扩大,但由于配套规定的不足,现在税务机关的54项行政审批项目没有1项适用听证。因此,适用范围是解决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首要问题。 第叁,因听证的范围不明确,事实上税务立法听证目前仍是一个“空白点”。因此,税务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与税务行政许可听证存在的问题一样,即一定要明确税务行政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叁章主要是阐述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的构想。笔者认为,行政听证在重大税务行政程序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现有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制度,建立起包括税务行政立法听证和税务行政执法听证在内的税务行政听证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现状,宜采取近期、中期、远期分步走的战略选择,逐步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制度:近期主要是抓紧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中期目标(2年内)是要尽快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远景目标(5年内)是要全面建立税务行政立法听证制度。首先,笔者认为,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符合实践的需要和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的角度出发,应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确定“较大数额的罚款”的数额。第二,对于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完善。主要是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听证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一是要增加税务机关认定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法的听证。二是要增加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款的听证(较大数额)。叁是要增加资格认定听证,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第叁,关于税务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办法设计。一是关于我国税务行政立法听证的组织机关和税务行政立法听证的决定。笔者认为,税务行政立法听证应是在部门规章的起草阶段,其组织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同时,税务行政立法是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是一项任务,实行个人负责制。因此,税务部门规

徐琳[2]2003年在《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探讨》文中认为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本文通过对听证制度较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以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出了一些措施和设想。 全文共分叁章,约49000多字。 第一章:行政听证程序概述。“听证”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因此,笔者首先界定了听证的含义,并对各国的听证种类进行了划分。接着对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了分析,进而总结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最后总结了听证程序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章: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几来的状况不容乐观。其问题主要有:重行政效率和实体法,轻行政程序,从而忽视了听证的价值与功能;听证制度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听证笔录的效力不确定,易导致税务机关不重视听证程序,甚至使听证会流于形式。 第叁章: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措施和设想。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措施和设想:充分认识听证的法律价值与功能;正确界定听证范围,明确听证审查对象,主张审查行政处罚的初步决定,包括该决定作出的依据、理由等全部内容;确立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使听证主持人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保证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同时赋予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初步意见和建议的权限;明确听证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行政机关的调查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为主,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辅的分配机制: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以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的证据的权利,实现听证程序的公正性,保证行政机关独立作出行政裁决。

高铭伟[3]2009年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造研究》文中认为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成燎原之势,我国也深受影响。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在税务当事人的参与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目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已经成为规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沟通双方意见的重要手段。因此,研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以构造论为视角,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造原则、构造模式、构造要素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然后,“登堂入室”,对这一结构下各方主体的角色定位、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及程序的运作流程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构造所存在的缺陷,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措施。本文的构造论研究视角最大的创新之处是,型构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结构模型——“叁角结构”,在这种叁角结构中,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和税务当事人是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衡的一对主体,位于叁角形底边直线的两端,形成平等对抗;听证主持人作为相对独立的第叁方超然于两方之上,并与其保持等距离,从而不偏不倚,居中主持。听证中的叁方主体“各就其位”,“各谋其政”,通过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无形的纽带有机的联系起来,从而使他们在程序的轨道上良性、稳定运行。文章的这一研究视角,丰富了听证的理论范畴,拓展了听证研究的新视野,深化了研究的层次,并对税务行政的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为主,比较分析为辅的研究方法,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造进行了探讨、分析和论证。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全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构造的的法理。首先,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了界定,指出了其具有的重要作用,并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其次,从职能分离、主持人中立、控辩平等和程序公正四个方面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构造的原则。再次,型构了职权主义模式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结构模型——“叁角结构”,并对这一结构的的特性和功能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一系统的有机体进行了剖析,展现了叁个系统组成元素:主体要素、关系要素和方式要素。第二部分,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构造和运行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明确了这一制度下叁方主体的角色和地位。其次,从平衡论的思想出发,对叁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配置和科学界定。最后,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运作,探索了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第叁部分,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审视了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构造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包括:听证适用的范围过窄,有权申请听证的当事人的范围过小;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平衡,不能达到有效抗辩的目的;未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有权申请听证的当事人的范围。其次,为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提供制度性保障。再次,合理配置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双方力量的均衡,增强抗辩的有效性。最后,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梁颖[4]2013年在《论纳税人听证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纳税人听证权的实现是其他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当下的历史背景下研究纳税人听证权问题对于更好地实现纳税人权利保障,具有现实性的意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1996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不得不说是我国行政法制化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立了纳税人听证权的法律地位,是纳税人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国家政治活动的体现。纳税人参与国家行政活动,对于制衡行政权利滥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颁布时间早,且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辅助,致使在实际操作出现一些问题,使得听证办法缺乏可行性,严重影响了纳税人听证权的实现。因此,本文从纳税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角度出发研究纳税人听证权的实现与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了纳税人听证权的涵义、性质、特征及作用。从一般行政听证制度延伸到税务行政听证制度,从听证制度发展历程的角度看纳税人听证权的演变过程;第二部分,是研究纳税人听证权的理论依据的。包括法理根源、宪法根源以及经济根源,以此来证明纳税人听证权的产生与发展是符合历史发展的产物;第叁部分,关于我国纳税人听证权保护的现状;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纳税人听证制度方面的内容。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美国有了创新性的发展,因此,对于还比较年轻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而言,向要发现问题得到发展就必须研究国外的成功经验;第五部分,分析我国纳税人听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六部分,结合第四、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人听证权的相关意见。

龙石爱[5]2004年在《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己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自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以来,短短几年时间,行政听证制度已涵盖了诸多行政领域,为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理论界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来解决,这便 .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动机。 本文从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对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考察,从法理分析和基本制度构建两方面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予以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在界定“行政听证”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渊源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考察。通过分析数十个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对现代行政听证制度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如行政听证的范围、听证主持人制度、行政听证的形式、听证笔录制度等进行了系统地总结。文章的第叁部分在剖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几个立法缺陷,如听证适用范围狭窄、听证主持人独立性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听证笔录制度不完善。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点构想:扩大听证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笔录制度。

孙锋[6]2006年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听证源自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其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民主国家广泛采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创造性地在我国的法律上第一次引进了听证的概念和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由于《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规定过于粗略,相关配套法规级别过低,所以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上,还存在较大缺陷。我们应该吸取西方行政听证法理渊源的合理内核,构筑起一个完备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竭力加以弘扬,以形成较为坚实的行政听证立法、适法的社会基础;然后,在这个社会基础上进行行政听证制度层面的设计和改造,不断发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唯有这样,一个充满现代法治意蕴的行政听证制度才能在中国得以建立。

张晓芳[7]2006年在《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算起,听证引入中国不过才十年时间。作为一种移植的制度,由于其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实践中“听而不证”、“证而不用”,在很多情况下,听证流于形式。本文以我国立法和实践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通过梳理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进而找出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措施。本文的论述共分以下叁章:第一章主要运用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入手,归纳出我国行政听证在立法上的四个主要弊端,并指出由此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人们对听证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二章是为下一章所作的理论铺垫。本文通过是对行政听证的涵义、价值、原则、程序规范、正当行政程序、正当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理论研究,分析归纳出:1、听证的根本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2、听证的功能是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3、行政听证的价值是内在价值(公正兼顾效率)和外在价值(秩序价值)的统一,其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要求行政程序规则必须具有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5、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从形式上应当具备中立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从实质上应当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程序。其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这个判断标准同样也是正当行政听证程序的判断标准。第叁章首先针对中国目前法律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为了改变群众的观念、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行政听证中切实贯彻落实程序正义的精神,完善立法”的观点,认为只有完善立法,才能改变现状,才能使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生根。完善立法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关键。然后分四节对行政听证立法所存在的问题逐个展开,进行论述。第一节从听证程序、正当听证程序的要求两个角度,运用行政听证的理论,对听证主持人的地位问题的重要性的进行论述,指出听证主持人的地位独立是正当行政听证程序中立性原则的要求;提出导致我国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不独立的决定因素是立法和行政体制;主张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建立行政听证委员会。

张可波[8]2006年在《税务行政处罚浅论》文中提出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税务行政处罚的存在是必然和必需的。在“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能否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标准。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本文侧重于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实践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构成等基础理论的分析,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议。 本文共分二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对税务行政处罚概念辩析入手,立足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对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新予以界定,对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重要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应用进行了辩析,并从实务论出发,总结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的五个基本要件。第二部分侧重于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实践状况的分析。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发展入手,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设定、处罚听证及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改进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提出了设想,以期能为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参考,并望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提供指导。

刘东生[9]2006年在《行政复议制度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复议制度虽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受关注程度明显弱于行政诉讼制度。这可能源于对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不准,认识不到位。本文尝试从解决行政纠纷的角度切入,将行政复议视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此为背景来重新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并按照解决行政纠纷的要求,重新架构或完善一些基本制度。 导言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不乐观的现状,分析其成因在于定位偏差、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及制度设计缺陷,论证了重构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基于理论层面的不断反思、行政复议实践的迫切需要、法治环境日益好转以及司法改革渐入佳境等因素影响,制度重构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一章“一个新视角: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从纠纷谈起,考察了社会纠纷的产生、意义和功能,分析了各类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探讨行政纠纷的产生、概念、特征和种类,介绍目前常设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指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与权力分立、权利保障和法治行政之间的密切关系及积极意义。 第二章“行政复议基础理论”。将行政复议定位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以此为前提,则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属性是行政性,并非司法性或准司法性,对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说法提出质疑;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功能是解决行政纠纷,反射功能是监督与管理;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权利保障与救济。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于效率与公正之间,应在不降低效率的前提下,增加公正的比重;在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应突出实质公正的意义;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应该在维护秩序的基础上保障自由,强调“有序的自由”。 第叁章“行政复议组织机制”。以行政复议权为起点,首先探讨其性质、特征和内容,随后探究其在不同行政组织之间和同一组织内部的分配情况。前者即管辖制度,确定管辖应以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为标准,坚持管辖法定、统一、协调配合、便捷经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同时对国内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出梳理;后者表现为行政复议组织形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主要以官僚理论为工具,论述了专业化、专门化、职能完整性、法定性、权责明确等职能分配原则,独立、专业、统一的机构设置标准,合议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机构工作方式,以及行政复议组织中的个人角色等内容,同时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的相关情况。最后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对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了重构或完善的一些设想。 第四章“行政复议程序原理”。行政复议程序的价值乃行政正义,这是一种将效率与公正有机结合的实质正义,可从中立性、纠纷事实的形式化再现、公益与私益的和

曾芬芬[10]2006年在《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尽管在国外已经有相当长一段历史了,但在中国却是九十年代后期才出现的,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尚存在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去探索和完善。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性质、原则、功能以及它在中国发展的特定历史渊源。 第二部分分析了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运作状况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分析运作状况时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中国铁路票价听证会为例,以图表的形式对听证的法律依据、听证代表的选择、代表发言情况考察、听证会的效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在最后对其进行了总体上的评价。 第叁部分对如何改革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主要从行政听证内涵与外延的扩展、行政听证的范围、行政听证组织及行政听证笔录等方面来考虑的,特别是针对当前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过窄,提出在一些重大的民生问题上应有一定的行政听证程序,更使这篇文章富有新意。

参考文献:

[1]. 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D]. 苏守国. 吉林大学. 2004

[2].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探讨[D]. 徐琳. 四川大学. 2003

[3].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造研究[D]. 高铭伟. 浙江财经学院. 2009

[4]. 论纳税人听证权[D]. 梁颖. 山西财经大学. 2013

[5].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龙石爱. 湘潭大学. 2004

[6].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D]. 孙锋. 黑龙江大学. 2006

[7].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张晓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税务行政处罚浅论[D]. 张可波. 山东大学. 2006

[9]. 行政复议制度重构[D]. 刘东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改革[D]. 曾芬芬. 贵州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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