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

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

陈佳佳[1]2003年在《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文中提出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不仅在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 加拿大和中国的国有企业,都在经济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每年为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收益。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中一种很重要的公司形式,多数国家利用它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但也不排除其盈利的可能性。 中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变化的重要阶段,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 因此,建立高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改革国有独资公司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实现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立性,才能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自负盈亏,迎合与世界经济市场接轨的实际需要。中国必须考察外国所采用的制度,结合中国的政治文化,创建一套有利于国有独资公司未来发展的治理机制。本文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作出详细的论述。对于两个国家的治理模式选择、股东权力行使、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机制建设作系统性的分析,比较两国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从而对中国原有的治理框架提出改革方案。 透过剖析加拿大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和缺点,对于中国的治理机制提出一些有效建议。得出的结论是:要实现政企分开是有一定困难的,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明确公司所有者的性质和地位、应该提高选拔董事的标准和确立其义务责任、应该建立系统性的约束和激励经营者的机制、应该设立有效的监督审计机制以及增加及完善国有独资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

周宇阳[2]2017年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重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产物,是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新的探索。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领域和股权结构上具有特殊性,形式上的改造只是构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第一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治理结构,这逐渐成为制约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主要障碍。首先,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国资委股东权和行政权混同、董事会的决策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监督权虚置、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机制不完善以及“新二会”和“老叁会”职权界限不清等方面。其次,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公司内部组成机构之间没有形成制约,董事会难以约束经理层,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对监事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究其法律原因,主要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类型界定不准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迭和矛盾之处。国有经济并非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治理经验对调整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比较美国国有企业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单层领导制”的治理模式和德国国有企业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双层领导制”的治理模式,吸收利于我国国有独资治理的可取之处。法国国家参股局管理国有企业、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管理国有资产和加拿大皇室企业议会负责制是国外比较有特色的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行权方式,可以考虑以此作为明确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行权方式的参考。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应当遵循保证股东权利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实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向“监事会-董事会”转变。并调整董事会内部构成,裁撤职权重迭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利益相关者和专业人士,促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向多元化发展;协调“新二会”与“老叁会”之间的关系。针对造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法律上的原因,明确《公司法》为一般法,其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为特殊法的“身份特征”,逐步将《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分离出来,并提出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单行立法的设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类型和治理结构。以期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供些许参考。

丁小强[3]2004年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研究》文中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遵循的就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思路,并且产权制度改革成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绕不过去的根本性问题。当前,我国政府和理论界之所以关注产权问题,是因为产权制度改革是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最为突出的矛盾。 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的产生和发展,使国有产权国有企业退出一些领域,而加强另外一些领域,或积极参与到某些经济领域,从而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二是通过产权界定和产权制度安排确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从而真正确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地位。叁是通过产权关系调整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建立起国有企业所有者与代理者、经营者、企业职工之间一种新的责、权、利关系或新的契约关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 改革本身就是制度创新和设计的过程。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看,我国的改革正是寻求一个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更高效益的经济制度的创新与设计过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目的,说到底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开展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现代产权经济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基本思想为指导,科学吸收国内外产权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的成果,在进行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国际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教训,全面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进程,对国有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类别、角色定位与目标选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政府行为选择等进行科学设计,并就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与宏观层面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提出系统的设计原则与架构。

吴军[4]2009年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管理层收购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在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改革的问题,但改革不是革除。从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其固有的缺陷,中国由于法制不健全和长期以来历史形成的一些因素,国有企业的问题更为突出。虽然历经多年的改革,直到今天国有企业的改革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国有企业的问题仍然很严重。理性地看,同世界各国一样,中国国有企业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改革的问题。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产权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两个方面,改革也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而多元化的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管理层收购这一新兴制度的兴起。该项制度的发展,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困境。本文主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层收购制度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如何趋利避害,发挥管理层收购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及其与管理层收购制度的交融。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概念,改革过程中的模式选择,结合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得出了国有企业在现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从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着手,通过对建国之后我国国企改革的特殊历程的分析,得出了国有企业的固有缺陷,而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是其必然选择。第二章探讨了管理层收购制度的概念及在各国的实践。从国内外对管理层收购制度的不同定义入手,分析了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并介绍了在各国不同的实践。第叁章探讨了管理层收购制度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在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层收购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第四章探讨了完善管理层收购制度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完善监事会的职能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等。

李燕兵[5]2005年在《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博士学位论文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李燕兵指导教师:焦津洪教授专业名称:国际法研究方

杨开林[6]2008年在《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独资公司的出现是我国国有企业自我调整的结果。国有独资公司最基本的特点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即国家作为单一的股东。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决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的单一性也决定了在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制度框架内,不存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选择,只能求得公司治理相对独立性的次优选择。笔者在本文研究中既从理论上分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与特征,结合德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又联系了我国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指出了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现存的主要问题。力求从问题入手,找出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良方。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监督机构等几个方面的措施,以期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现代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启发。

吴茂见[7]2007年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约19万字,共分为九个部分。本文将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选题时主要是基于当前理论界或者监管当局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关注不够,或者是将精力主要放在上市公司,及股东多元化的其他公司上面,而对政府作为股东或政府作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即国有控股公司则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当然从政府的层面上看,政府的期间意志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转化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行动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国外或国内都始终没有得到比较深入研究也是可以理解的。本文先从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考察国有控股公司在各国经济体制环境的背景中地位和作用。之所以先从概念的厘清和界定入手,是因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内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很模糊,几乎都是从实用的角度来发挥和使用,随意性比较大。经过比较分析,在界定控股公司概念的基础上,依照控股公司股东的性质分类法,本文认为,所谓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一种,是当代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是国家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的组织形式之一,是国家出资并授权设立的国有企业,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股权)基础上从事产权运营和重大业务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是国家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资本,并执行着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组建的经济组织。为了更好地理解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本文还对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分类研究,并对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比较。本文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股东方面的特殊性,还要受特别法约束和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承担资产经营管理的中介等一般性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征。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在调控经济中的“有形之手”之一。国有控股公司除了具有一般性公司的品格外,还兼具政府的“色彩”。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与私有产权相比,国有产权具有外部性,兼顾社会整体利益,追求和满足社会目标,校正市场失灵的优势。从宏观上看,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和政府有效干预经济的手段。国有控股公司在配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投资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一国重点发展的领域和关键行业,支持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发展,振兴民族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复苏等方面的作用,一直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所津津乐道。另外,在我国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有进有退的格局下,国有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领域往往集中在基础设施行业。这些领域事关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非国有资本因投资大,回收期长,甚至无利可图而不愿进入,但经济社会发展却十分需要的行业。政府以国有控股公司为载体进行先期投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解决“市场失灵”和承担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国有控股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目标之一,扩大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物价,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从微观上讲,政府出资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肯定有其营利性的目标期待,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对有效配置资源,调整经济结构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有资金投入,基本上是以国有控股公司为载体进行的,由国有控股公司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纵观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等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制度环境,可以发现,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尽管各有不同,但有些相同之处,体现了一些国家在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规律性认识又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主要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差别,但分工明确,事权划分合理。从政府层面上看,大体上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括人事、财务、决策和投资等方面进行管理,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控股机构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意大利是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二是以财政部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叁是以综合协调机构为中心的多部门管理模式。我国构造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一种建立监管、营运和经营相对分离的体制架构,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国资监管体制类似。世界上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基本上可以分为叁个层次:第一层次,建立议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行使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对国有资产收益权和财产的分配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权和对企业发展的指导权等所有者权利。第二层次是,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从事资本经营,国家选派监管代表进入持股公司的董事会,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专门的产权经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目标。第叁层次是,一般性的基层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国有控股公司却是我国和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中都有的一个重要层次,在政府或议会与具体的国有企业之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国有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在各国经济实践中经检验和证实,是有效缓解政府过多干预具体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隔离带”和“缓冲器”。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是维系控股公司集团体系的主要纽带,是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持有达到“管人、管事”的前提和基础。国有控股公司惯常使用控制其下属公司的手段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体现的股权控制,企业控制合同和托管、承包租赁等方面的契约控制。在控股公司的各种控制手段当中,控股是各国国有控股公司运用最多的一种手段。国有控股公司资本漫延的地方,也就是其控制触角延伸到的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手段不是其经济性目的的本身,而是以股东身份从股东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表现为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本文从控股、控股股东、公司控股权和控制、控制股东、公司控制权,两个方面层层递进,剖析控股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中可以推导出,公司控股权是控制权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而西方一些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金股”制度,可以看作是控股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控制权既然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其产生的经济根源应该是公司股东利益价值取向的冲突与平衡的结果。控股权市场,但更多的被称作控制权市场,也有称之为控股权或控制权竞争,不一而足。学者们基本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论证控制权或控股权市场,把控制权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在控制权市场上,控股公司的动机主要是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控股公司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主要方式有兼并和收购,经常又被简称并购。国有控股公司取得目标的控制权即成为控制股东。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同样适用于国有控股公司。不过在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权转让方面,当前应注意防止国有控股权的不当流失,又要注意兼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不能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同,但在我国的一些着述里没有作区分或相等同的还相当普遍。公司治理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公司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体系,是规范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权利和平衡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司的内部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权利的安排。二是金融市场对企业的外部治理,主要是债权人监督公司的相关法律机制。四是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包括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兼并收购等法律制度。五是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的治理。完全的经理人市场将对公司的现任经营者造成强大的压力。六是激励机制对公司的治理,如股票期权制度等。公司治理的典型模式有英美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家庭治理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从理论上分析应属于政府主导型控制模式,虽借鉴其他模式合理化成分,但其特殊性也相当明显。相对于其他公司治理而言,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具有治理客体宽泛,治理手段复杂多样,除了激励和监督之外,还有控制与协调的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的代理链条长,激励方式也比其他公司丰富。国有控股公司外部治理中政府的考核与评价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机制也很有特色。在控制机制方面,主要手段有股权控制、战略控制、人事和财务控制。而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和协调模式有资本控制型、行政控制型和混合控制型、平台控制型。另外,由于各国公司立法的不断完善,国有控股公司在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中居于强势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保护母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这也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健康发展的一个保障。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政府的“影子”随处可见。当国有控股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时,不存在股东会这一权力机关,董事会的作用和职权明显大于非一人股东型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即政府或政府的特设机构如我国的国资委,抑或议会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和监控,主要是指派董事,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则是必设机构。但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控股公司实践来看,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当然受限于股东,但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权力具有有限性,董事会的决策权取决于股东或股东大会的意志。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上,成员的人数一般较少。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面都是任命制。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身份方面,几乎都有相当一部分董事是公务员。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在职责的设定方面与当前国内的独立董事制度重迭。从发展趋势上看,极有可能独立董事制度会取代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制度还非常脆弱。“官本位”的思想依然在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有很大的市场,做大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行政职务的升迁。在我国目前还没有CEO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的职责划分仍然是一个漫长过程。国外的CEO制度是把董事长和总裁的职权撮合在一起形成的职位。但在我国的风险很大,尽管可以提高国有控股公司的执行力,可是个人的道德风险控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否则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又回到过去的工厂制时代。最好的办法是,让董事长的职位由德高望重的社会名流担任,专事决策和检查落实、督促经营层的活动是否偏离董事会决策的方向。改变法定代表人人数的唯一性,董事长、总裁和其他董事都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国有控股公司。总裁的职位和人选、聘任的权力完全交给董事会,这样董事会控制经营层的权力不至于虚化。总裁的人选市场化,有利于形成一个忠实勤勉的职业经理层。

钟成[8]2005年在《国有资产监管研究》文中提出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制度创新,特别是加强监管体系的构建,就可以使国有资产高效运行。也就是说,要把国有资产监管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关键是要设置一套科学的体系、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培养一支优秀的监管队伍。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国有资产监管演论,分析了国有资产的形成与发展,国有资产监管发展的历程,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国有资产最初萌芽于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建立的一些公营企业;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有资产初步形成;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有资产不断发展壮大。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四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既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紧迫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分析了国有资产监管内容、原则和目标。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基础性监管、投融资监管、收益监管、产权交易监管等。为提高效率,国有资产监管应遵循政资分开、政企分开、 分级所有、分类监管四大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管要实现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叁重目标。经济性目标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政治性目标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夯实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社会性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第叁章详细分析了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一套体系”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在国有资产监管历程中所采取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如“沪深”模式、“珠海”模式、“一体两翼”模式、“分权代理”模式、授权经营模式。其次,分析了我国于 2003 年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即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其中介绍了国资委的性质、职能及其内部机构设置;提出了国有控股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积极施展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鼓励国有银行持股,脱离社会性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每一行业设立适当数量的公司、创造必要的竞争环境;指出了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加快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最后,提出了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需

徐向[9]2015年在《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特别是从安然(Enron)及世界通讯(World Com)等大型企业爆发财务危机之后,理论和实务界对现代企业如何改善公司治理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强化公司治理”已被公认为企业对抗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方。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是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体系和机制的最顶层设计。股东会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以及经理层治理,是公司治理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有着一些独有的特点,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特点就更为显着。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同时,作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的电力企业,其本身具有国有企业的一般特性。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新世纪以来,电力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电力企业管理运行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一些重要缺陷,主要体现在:“一股独大”情况突出,股权高度集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的大股东,极其容易形成“利益输送”以及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等行为,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不够勤勉尽责;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监事会形同虚设情况比较普遍等。我国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先天性缺陷和后天改革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垄断行业中仍由国有资本继续进行控股经营的,要进行以政企分离、政资分开和特许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该意见同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政企分离、公平竞争和价格合理以及有效监督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推进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都在增加,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基础。本文认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而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重启和有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实质推进混合所有制,优化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规范化运行;明确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监事会角色定位;通过管理层持股,为电力人力和技术资本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本论文从公司治理一般理论内涵入手,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运用回归分析模型、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结合国内外公司治理的相关文献,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四大维度,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的具体逻辑路线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所面临的形势以及电力企业目前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指出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法人治理问题不容忽视,从而提出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提出问题后,本文在第二章、第叁章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支撑、国际主要国家电力企业概况及我国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的环境和挑战等基础性问题做了分析,运用金融经济数据库,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客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每一章的研究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的环境和挑战金融经济数据库,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客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每一章的研究都遵循一个基本思路:即先将有关基本理论问题阐释清楚,然后找出我国电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接着对国内外的研究情况进行综述;最后再用数据包络分析和回归分析的定量方法,利用电力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假设、选择变量、模型建立、参数估计、假设检验等步骤,尽量得出具体的、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建议。通过第8章的外部治理研究,使得整个博士论文构成一个逻辑完整的综合治理逻辑框架整体。在论文的最后一章即第九章,从国资委、发改委和财政部层面,提出了尽快推动电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此作为电力体制改革重启的突破口等相关对策建议。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电力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进行深入考察,通过深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国家能源局等单位调查研究,拟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一些研究创新:(1)在理论上,系统构建电力企业法人“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新框架。从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的理论创新看,本文从电力企业内部治理入手,基于综合治理的整体视角,沿着从内部到外部治理的研究逻辑,对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所有组成部分进行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克服其他以往研究零敲碎打、见线不见面的研究缺陷,对于构建、丰富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对电力这样一个特殊行业的法人治理理论进行有益尝试。从推进我国电力改革实践看,本文从实践调研到实证分析,能够为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层面尽快重启和实质推动电力企业改革提供许多量化的、可执行的决策支持。本文尽量选择从一些可以量化的角度去考察电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问题、最优化区间等,克服了以往研究过分强调形式的构建、忽视了实践操作等重大缺陷。更为重要的是,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通过国资委视角规范“叁会四权”设置、尽快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电力企业产权多元化进程、完善电力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以法人治理机制为突破口重启电力体制改革等对策建议,能够为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共同重启和推动我国已经“僵死”的电力体制改革,提供政策参考。(2)在研究方法创新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和运用"DEA-OSL两阶段模型”,探索出一套研究电力企业法人治理水平的可量化、可操作的方法。本文对电力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关联方交易、电力企业低效投资与无效投资现象、监事会成员专业背景要求、外部监事最优占比、经理层股权激励优化等具体问题的进行深入研究和定量研究并得出结论。这些结论不仅有可能为我国已经上市的电力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参考依据,也为那些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正在谋求上市的电力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而言,本文第四~七章分别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和经理层进行实证分析,试图探索这些公司治理维度与电力企业的绩效之间的关系。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来说,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股东会的决策是否客观、合理且有效,我们运用DEA模型测算样本企业的投资效率,可以找出电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冗余,是否存在无效投资和低效投资。如果电力企业确实存在无效投资或者低效投资,接下来我们运用OSL模型找出造成其无效投资和低效投资的原因;对于监事会和经理层来说,我们首先需要运用DEA模型测算样本企业的经营效率,分析电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的现象。在上述基础之上,运用OSL模型找出导致电力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具体影响因素。

黄锋[10]2003年在《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一制度形式对于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就其本质而言,国有独资公司是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工具。其在适用范围、产权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存在着显着的差别。

参考文献:

[1]. 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D]. 陈佳佳. 清华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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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D]. 李燕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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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有资产监管研究[D]. 钟成. 中共中央党校. 2005

[9]. 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徐向.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10].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 黄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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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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