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饮用水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饮用水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程明[1]2016年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的饮用水状况持续恶化,尤其是农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更是令人堪忧。我国农村饮用水在水质和水量上均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水质性缺水已经成为更为重要的饮用水安全隐患。而我国目前农村饮用水立法状态不容乐观,在现存的立法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的饮用水安全立法,这就使农村的饮用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以廊坊市农村为调研对象,通过调研分析造成农村饮用水不安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才是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保障手段。在“城市中心主义”立法理念下,农民的饮用水安全利益被忽视,这种制度偏向性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需要,法律保障供给严重不足。因此,要转变传统的以城市为中心的观念,应当统筹城乡之间的关系,并提出要制定专门针对农村的饮用水安全条例,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并建议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条例》来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哈丽芳[2]2017年在《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从根本上来说,人类健康与环境质量有关,安全饮水是人类健康必不可少的,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是安全饮水的最重要的保障。我国长期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相迭加更加复杂的环境问题,而现存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以控制点源污染为主要解决方向,以禁令为主要救济手段,缺乏对与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的考虑,不能有效应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现状,不能胜任水源地保护的目标。目前我国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在保护水源防治污染方面,缺乏专门的安全饮用水法律法规和专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许多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健全。因此,应时代的立法理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良法促善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就是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因此,从生态整体上立法,采取保护优先原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至关重要。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难以落实;没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安全的饮水环境将难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既要靠清晰的理念,又要靠切实的法律保障实施。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来控制人类活动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本文梳理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分析探讨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问题,以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实践和加拿大安大略省在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保护的经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要科学高效合情合理,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一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主要还是靠政府强制管理,各省市县也在不停的开展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措施实施工作。立法中要通过高标准、全面地管理和规划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完整性。二是由于法律、规则和规章中政府权力在控制污染源方面的能力有限,通过有效的制度让每个人、企业和机构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动机和积极性来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落在实处。

段晓娟[3]2012年在《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完善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饮用水对人类生存的意义重大,对饮用水及其水源地安全进行保护是保障人类生存权的迫切需要。然而,当前人类面对的却是一个饮用水危机的时代,据悉,全球饮用水量在上个世纪就开始疯狂增长,远远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速度。而与此同时,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也严重威胁着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根据报道显示,我国自进入2012年来,大约叁个月的时间内就发生了数十桩水源污染事件,该现象只是全球饮用水资源危机的一个缩影,事实上,目前全世界各国上空都笼罩着饮用水源危机这朵乌云,不知何时何日方能散去。令人欣慰的是,愈演愈烈的饮用水源危机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也不例外。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对人民生活以及国民经济的重要性。要真正切实的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重中之重就是要利用立法的方式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安全措施予以具体化明晰化,形成一个完善的具有实践意义的保护制度。然而纵观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尚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针对这样的现象,本文对现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存在缺陷进行探讨分析,并借鉴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之有效的经验,希望能从立法与实践方面来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具体说来,本文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进行概述,具体分析了相关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相应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状,包括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相关立法、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同时还介绍了国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制度的现状,通过介绍美、日、德叁国的饮用水保护相关制度来寻找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则通过分析现状提出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建议。

马璇[4]2008年在《中美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但是,我国饮用水却存在着“不安全”的态势,不少地区水资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这些严重的安全隐患已成为突出的环境问题及社会问题。文章以比较法学为视角,研究和比较了中美两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以期为更好地解决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文章采取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等方法,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思路,尝试着对中美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问题作一番初浅的探讨。文章首先对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阐述,明确了饮用水安全的含义,论述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接着对中美两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找出了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体系结构中存在的立法空白及不足;接下来对中美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其中重点比较了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叁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了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及相关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建议在确立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尚双霞[5]2009年在《我国饮用水安全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世界性饮用水资源短缺和污染所导致的饮用水危机,严重威胁者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存,饮用水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与资源的不当利用导致人与环境关系的恶化和资源的紧张,水资源的短缺尤其是饮用水资源的短缺成了制约一些地方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合理规范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护立法就显得十分必要。本论文首先明确了饮用水安全的内涵、法理基础,继而介绍了国外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状况,指出我国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立法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建议。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饮用水安全的内涵,阐述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的提出过程,进而对饮用水安全进行法理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状况,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其中重点介绍了国外饮用水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饮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源保护区制度、水质监测制度、水质标准制度,预警紧急处置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我国饮用水安全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仍存在着缺陷。从整体上来看主要有立法缺乏整体性、操作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基本法律制度来看,在饮用水资源管理体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质监管制度、预警与应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仍存在着问题。第四方面主要是针对我国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优先保护、安全、预防、公平为基本原则的《饮用水安全法》;并以诸原则为指导,完善饮用水资源管理体制,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质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预警应急制度,完善饮用水法律责任制度。

王少杰[6]2017年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问题探讨》文中提出在当前饮用水水资源紧缺且严重污染的形势下,我国依旧不曾颁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已经颁布了《环保法》《水法》等水资源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有小部分条文涉及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问题,并且相关规定比较抽象模糊、分布零散、立法年代相对久远。固然有所成效,但是已然无法跟上现代水资源污染日益加剧的步伐。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现状十分严峻,存在立法不健全、管理体制有缺陷、管理制度待完善、法律责任追究缺乏威慑性等一系列问题,须以域外成功经验为基石,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门法,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协调管理机构,构建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创设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保护区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应严格水源污染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

刘丽[7]2011年在《英国饮用水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英国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国家和最早制定水污染防治法的国家,曾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付出巨大代价,此模式导致了英国历史上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致使传染病肆虐,严重危害人民生存的权利。由此英国开始注重依法保护关乎人民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英国的饮用水保护着重于对饮用水质的保护,与中国相比,英国水源水质的法律规定更加科学,饮用水水质的规定也更符合人类健康的需求。在英国饮用水保护法的发展历程中,其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关系是难以分隔却逐步分割的,因为从保护内容上,饮用水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对水质的要求不同;从发展阶段上,饮用水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是衔接性发展的;从服务机构上,饮用水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管理都趋向合理。这得益于英国建立的饮用水保护的法律体系。英国不断完善饮用水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改善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监测制度、紧急处理制度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饮用水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合理的分工和变革发展的监管机制促进了英国饮用水保护法律的发展。借鉴英国饮用水保护法的规定,针对我国饮用水立法缺乏协调性、科学性,对于地下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应急保障的力度不够的问题,我国需要完善我国的水源水质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加强对地表水源——河流污染的治理、加强对地下水源的污染预防与保护、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水务企业制度、结合清洁生产相关立法促进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制定我国饮用水保护的专门立法《饮用水法》、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饮用水水质监管制度和建立饮用水保障应急制度。

董敏[8]2011年在《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认为饮用水污染和短缺导致的饮用水危机,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饮用水安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确保饮用水安全是保护人类生存权和健康权的需要,是保护人类环境权的要求,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对于饮用水安全的界定,在城市主要有两个指标:水质和水量;在农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指标: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目前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饮用水的很多环节仍没有有效地法律保障,现有法律陈旧,立法理念与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由于现有的饮用水保护的法律分散在相关的立法中,因此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矛盾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现有的饮用水管理体制管理部门众多且缺乏协调,极不利于饮用水的保护;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这些都表明我国饮用水法律保障仍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美国作为较早制定《安全饮用水法》的国家,经过对该法的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如建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备的饮用水源保护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虽然这些立法在美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国情毕竟与美国不同,对于完善我国的饮用水法律保障应当立足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美国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先对饮用水源进行立法,等时机成熟再进行饮用水安全全方位的立法;其次,明确饮用水安全的原则,并作为饮用水安全立法和保护的指导;再次,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我国不适宜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但可以在坚持效率和协调的原则下完善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最后,完善和创新我国现有饮用水法律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我国饮用水安全的保护。

李志龙[9]2008年在《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文中认为世界性饮用水资源紧缺和污染所导致的饮用水危机,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存,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与资源的不当利用导致了人与环境关系的恶化和资源的紧张,水资源的短缺尤其是饮用水资源的短缺成了制约一些地方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明确了饮用水资源保护的法理基础,继而分析各国关于饮用水资源法律保护的举措,我国饮用水资源的立法等方面内容,重点探讨饮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构想,以期为完善或创新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依据和思路。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做出了界定,然后分析了对饮用水资源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并阐明了饮用水资源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对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实践,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其中重点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在饮用水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管理体制、水质标准制度、水质监测制度、水源保护区制度、紧急处置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第叁部分从我国饮用水资源法律保护实际出发讨论其得失。从我国饮用水保护立法的现状来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饮用水保护法律对保护我国饮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了饮用水的安全,打击了违反饮用水保护法律的行为,为我国今后饮用水保护立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然而目前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协调、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体系不完善等缺陷。造成以上缺陷的主要原因是饮用水立法指导思想偏差、立法缺乏理论支撑、立法缺乏科学技术支持等。最后,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当代人类的普遍共识。有鉴于此,在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应将可持续发展观确立为我国饮用水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确立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的优先保护原则、安全原则、预防原则和公平原则。完善饮用水保护管理体制,完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完善饮用水紧急处置制度,完善饮用水保护法律责任体系。

周林岩[10]2011年在《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自2000年至2007年,我国湖南、江苏、辽宁、安徽、江西等许多地区都曾发生过严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危及群众的身体健康。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千年报告中指出:“要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疾病,拯救生命,任何措施都比不上使所有人得到安全的水和合格的卫生条件。”可见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在经济形式大好的同时环境问题随之而来,资源的过度利用和不适当的开发使得资源浪费严重和短缺等问题出现。水资源是人们生产和生存不可或缺的资源,是地球的血液。水资源中尤其饮用水关系人们的生命健康。由于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对饮用水安全也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但是现存的法律还不能充分的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本文主要从对比国内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异同,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和饮用水安全原则,这一部分从叁个方面阐释饮用水安全,第一:饮用水安全的内涵;第二: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必要性;第叁: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饮用水安全指的是饮用水对人的生命健康没有危险、危害、干扰等有害影响;随着淡水资源水危机的出现和严重的水污染,饮用水安全确需法律的保障;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本着以公益性、绝对优先性、安全性、公平性、国家扶持性为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依法进行保护。第二部分为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体制,这一部分主要对比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国内外的不同方式方法,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的保障体制。这一部分从叁个方面进行阐释,第一:我国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法律保障的管理体制;第二:国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管理体制:第叁:国内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管理体制的对比及经验借鉴。从我国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现行法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依据的现状及不足,叙述美国、日本发达国家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管理体制,对比国内外的不同之处,借鉴美日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管理体制。第叁部分为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这一部分主要对比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国内外的不同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的法律保障基本制度。这一部分从叁个方面进行阐释,第一: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基本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第二:国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制度;第叁:国内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基本制度的对比及经验借鉴。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最大的问题是法律供给不足,现行的几部法律不能满足保护饮用水安全的需要。我国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质标准制度和应急反应制度。这些制度在国外同样存在,但是在细节上却有着不同,在对二者进行对比后,吸取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完善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水质标准制度、完善水质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反应制度、建立稳定投资制度、建立节约用水制度和建立管网输配安全制度。第四部分为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责任,有法必有责,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不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不同的责任为主线阐释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责任。这一部分从叁个方面进行阐释,第一: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与现状;第二:国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责任;第叁:国内外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法律责任的对比及经验借鉴。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责任现状是法律供给不足、惩罚强度不足和执法不力,通过研究国外的责任制度吸取其经验完善我国责任制度,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线构建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责任制度。近年来,随着饮用水安全问题的突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目前,运用技术手段确保饮用水安全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度,饮用水安全法律方面的研究力度相对薄弱。卫生部涉水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教授梁增辉写的《关注饮用水安全刻不容缓》再次的提醒我们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写的《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思考——兼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对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意义和法律选择以及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的关系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东北林业大学的林屹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措施》一文中针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建设部张悦写的《如何保障饮用水安全》一文系统的论述了保障饮用水的措施的实施。还有其他的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但总体上来讲,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更多人参与其中,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以促成饮用水安全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农村饮用水安全立法研究[D]. 程明. 北京林业大学. 2016

[2].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探析[D]. 哈丽芳. 武汉大学. 2017

[3].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完善探析[D]. 段晓娟. 昆明理工大学. 2012

[4]. 中美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问题比较研究[D]. 马璇.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5]. 我国饮用水安全立法问题研究[D]. 尚双霞. 山西财经大学. 2009

[6].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问题探讨[D]. 王少杰. 烟台大学. 2017

[7]. 英国饮用水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丽.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8]. 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研究[D]. 董敏. 山东科技大学. 2011

[9]. 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D]. 李志龙. 山西财经大学. 2008

[10].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研究[D]. 周林岩. 吉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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