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及行为效力

论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及行为效力

何庆[1]2004年在《论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及行为效力》文中认为FIDIC红皮书被誉为“国际土木工程圣经”,其最大特色即在于沿袭了传统英式工程合同条件下一整套以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机制。在适用FIDIC红皮书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师的行为有着相当的重要性。在一定范围内,他可以指令承包人从事建筑活动、可以决定承包人的索赔是否成立、可以决定签发付款证书、可以决定工程是否竣工、甚至可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但是,国内审判实践中对涉及FIDIC红皮书工程师法律地位的理解与行为效力认定有些茫然,是否工程师的任何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均应遵守?若非如此,则工程师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其行为效力又应如何认定?对此,笔者在第一部分对FIDIC及FIDIC系列文本进行了简要介绍,对红皮书所沿袭的工程师管理机制作了概括。在此机制下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各项权利,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工作;发包人应任命工程师,并负有不得对工程师职权的公平行使施加不当干扰的义务;对承包人而言,工程建造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是其“唯一命令源”。在基本了解了红皮书项下工程师机制的基本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红皮书中关于工程师所享有的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计量估价和合同管理四个方面权利,及其行为准则进行分析后,根据合同条款归纳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所处的监理人、准仲裁人和中间人的合同地位。文章第叁部分从FIDIC本身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界定和法理基础出发,根据工程师所享有的权利来源,分析得出工程师实质上具有两种法律地位:其一,工程师的基本法律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工程师所享有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计量估价权利,即为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发包人通过委托合同任命工程师,并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记载工程师享有的属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因此,工程师在FIDIC红皮书中的基本法律地位就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其二,工程师的特殊法律地位是准仲裁人。工程师在行使对合同解释的权利和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争议时,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共同授权,故其法律地位就是准仲裁人。在明确了工程师法律地位后,笔者即以此为基础对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工程师行为效力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归纳了基本处理规则:当工程师处于发包人的代理人地位行使相应权利时,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的授权,红皮书是工程师所获授权的内容记载。工程师在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因代理人行为效力及于本人而应由发包人承受,故发包人应受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约束;同时,承办人可以根据红皮书的“工程师行为视为均获发包人授权”的条款及表见代理制度,主张“工程师越权行为对发包人仍具约束力”。当工程师处于准仲裁人地位行使对合同解释的权利和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争议时,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共同授权,红皮书即是授权协议,故此时工程师之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性质为由合同双方授权的第叁方作出的解释合同和解决争端的协议。工程师在这两方面作出的决定被推定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一经做出,合同双方就应遵照履行,除非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或承办人作出明示的否定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发出不满的书面通知,否则,就构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但该协议的约束力并非具有“准司法效力”,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法院在审查该决定的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就各自否定该决定的理由负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即可确认该决定内容实质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决。

谢白琳[2]2008年在《FIDIC合同变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项目本身复杂、耗用工期长,当事方在订立合同前又分处不同国家,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充满风险。要求作为当事方的承包商和业主在订立合同之初就预见项目进行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并不现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变更在所难免。对承包商而言,变更是项目承包的重要盈利方式;对业主而言,变更则关系着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和进度管理。变更——这一工程承包领域的重要问题引起了工程建筑、合同管理等学科的广泛关注,但法学领域却鲜有专门讨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了一系列工程施工合同,被称之为FIDIC合同。这些合同文本由于其专业性、权威性、公平性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适用,成为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国际惯例。本篇论文即以FIDIC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条件》(俗称99年红皮书)为蓝本,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归纳分析方法,尝试从法律的视角研究该合同中变更的性质、内涵、外延、效力、实现途径、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工程师地位对变更指令效力的影响。由于FIDIC红皮书传统上是亲承包方的,而另一范本合同NEC《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NEC合同)亲业主方,笔者又就变更问题将两合同文本做了对比。希望本文对国际工程承包的业主方、承包方有借鉴意义。全文共分成叁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介绍了研究变更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进展,以及本文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正文是全文的核心,分成六个板块。第一板块对FIDIC合同条件作简要概述。FIDIC文本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一系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示范合同文本的统称。其中,《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FIDIC红皮书。FIDIC红皮书具有国际性、通用性、权威性的特点,在国际工程承包实务界被奉行为国际惯例。1999年FIDIC按新的分类,对第4版红皮书做了修订、形成了99年红皮书。第二板块探讨了99年红皮书变更(以下简称:FIDIC合同变更)的基本问题。在回顾合同法基本理论后,笔者指出FIDIC合同变更的性质。FIDIC合同变更因具体内容不同,其本质亦有不同:有的是一般合同变更,有的为原合同的部分解除,还有的是消灭原合同关系而设立新的合同关系。之后,本文列举了FIDIC合同变更的外延,并归纳出其特征,结合案例分析了变更带来的法律后果——发生以单价合同为基础的合同金额的改变,工期的改变以及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文章还从变更发生的时间、变更的后果、变更的计价等方面,将99年红皮书与NEC合同做了比较。第叁板块探讨工程师在变更中的地位及其发出的变更指令的效力。在适用FIDIC合同的工程项目里,工程师是业主任命的人员,是变更指令的发布者,是工程的实际管理者,是参与工程的众多角色中最核心的角色之一。其职责相当于我国工程环境下的监理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在99年红皮书中工程师是业主的雇员,有代理人地位;在87年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有独立人地位。本文结合合同条款和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工程师地位不同,其变更指令效力也有不同。总的说来,如果合同没有专门指明,工程师的指令可以被推翻。第四板块探讨了FIDIC合同变更实现的途径。在过往的研究中,索赔和变更往往被混为一谈。笔者厘清了二者区别和联系:变更是原因,索赔是结果;变更引起的各种工期和费用的变化可以通过索赔程序实现。之后,文章又从变更的发生、确定阶段,和对变更引起的工期、费用改变的请求、确认阶段,介绍了变更的实现途径,并将其实现程序与NEC合同中的变更程序做了比较。第五板块讨论由变更引起的争议解决办法。99年红皮书提供了叁种手段解决国际工程承包中因变更引发的争议,DAB程序、友好协商程序、和仲裁程序。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监督仲裁。值得一提的是,DAB程序是99年红皮书独有的争议解决程序。笔者在这一板块讨论了DAB决议的效力依据、具体效力、当事人在DAB程序中提出的事实在后续争议解决程序中的效力、DAB决议的生效时间及其执行。在这部分的结尾,笔者再次将99年红皮书对争议解决的规定与NEC合同的相关规定做了对比。第六板块探讨变更的法律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学术上有统一论和分割论之说,大多数国家采用分割论指导立法。按照分割论的观点,变更在适用法律时可依当事人合意确定合同准据法、依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依最密切关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同时,实践中选择适用于变更的准据法时,应考虑对所选择的法的了解程度、该法的完善性、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法规变化的风险。结语部分重点回顾全文的整体思路,并对变更的法律问题研究寄予展望。总体而言,本篇论文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使用频繁的99年红皮书为基础,对变更及其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可以说是一抛砖引玉之作。希望也相信,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将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关心这一问题,并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也相信我国的法学研究也将紧跟这一历史潮流,为我国的建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姜亮亮[3]2011年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以往版本不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首次单独设立专门条款对业主的索赔做出规定,旨在平衡以往版本中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索赔方面的权利不平等的局面。现有研究对承包商索赔已有不少成果,然而对于业主索赔的研究却相当寥寥。基于此,本文试图以新红皮书为蓝本,从业主的角度出发,以法律分析为重点,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业主索赔制度加以研究。全文主要从以下叁个部分来论述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问题。第一章、第二章分别对FIDIC组织以及《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业主索赔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研究范围。第叁章着重对业主索赔权利进行法律分析,梳理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文本中涉及到业主索赔的各项条款,并尝试将这些凌乱分散在各个条款中的业主索赔权利进行归类,使业主在主张权利时对自己的权利更加明确,也更方便实际操作。第四章通过分别对工程师解决争议程序、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解决争议程序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分析,为帮助业主进行有效的工程索赔提供程序支持。从而使业主进行索赔时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更有程序法上的保障。

刘天慧[4]2006年在《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建筑业中有关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争端问题日益突出,项目的争端解决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合同管理中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而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是合理解决争端的前提和基础。在建筑企业运行的实践中,合同的纠纷通常是由项目中的监理工程师进行裁决的,随着工程实践的发展,建筑企业及其相关企业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监理工程师作为裁决人的身份也在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很多学者和工程实践人员在不断探讨更加合理和被人们所认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以期能够实现合同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本文以建筑企业及其相关企业通过合同各方的契约关系形成的组织环境为研究对象,探讨通过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及其关系的转变。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较,建筑企业的运作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建筑企业在项目运作中的争端解决问题也具有其特殊性,这种争端问题不仅涉及到建筑企业,同时也涉及到与建筑企业相关的咨询公司和其他业主公司,这就要求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与建筑企业项目相关的各个利益相关者。本论文首先对建筑业项目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介绍,进而分析争端解决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即建筑公司、咨询公司和业主公司等,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益关系,对新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与项目的应用实践情况相结合,分析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情况。建筑企业这种新型的争端解决机制(DRB/DAB)的采用有助于改善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同时也是对建设企业项目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治理,期望最终能达到改善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目的,从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在本论文中引用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实际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考察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建筑业运行的优势和实际应用情况,为建筑业的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江洪[5]2011年在《以99版红皮书为例浅析示范合同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项建设工程的进展需要很多社会团体的参与,在实践中多采用合同的方式来调整工程项目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而结合了法律与行业规范、技术指引的示范合同已成为当代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众多流行的合同范本中,国际工程师协会制定的FIDIC系列文本是世界上应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合同范本。本文将综合分析我国建筑立法现状及FIDIC99版红皮书在我国应用状况,以期分析工程合同范本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本文第一章分别阐述我国涉外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立法以及我国非涉外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立法的现状。在涉外工程情形,主要讨论建筑工程领域中国际惯例、国际法与国内法律衔接的问题;在非涉外工程情形采用实证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立法按照效力等级进行了归纳总结。本部分还对国内外比较通用的建筑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总括性的介绍,着重介绍FIDIC系列合同,给出FIDIC系列合同的横向、纵向框架,并简单介绍了FIDIC99版红皮书在我国的应用状况。本文第二章首先解读FIDIC99版红皮书中对于业主、承包方以及工程师权利义务分配条款的。同时将红皮书中这个权利义务构架放置于我国建筑工程合同法律体系领域及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习惯条件下进行分析,并尝试对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内示范合同权利义务框架搭建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叁章介绍了FIDIC99版红皮书针对合同履行时不可避免的意外设置的工程变更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索赔机制。当出现合同正常管理范围内权利义务的局部性修改情形时,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变更情形进行处理;当发生超出正常合同管理能应对的问题时,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分担制度来进行权利义务分配;FIDIC99版红皮书不仅做出应然状态的约定,还基于行业习惯发展索赔制度,通过严格的程序要求保证前述两种制度的有效执行,以确保合同履行意外时,各方权利义务合理分配。本部分不仅对此叁种机制进行介绍,同样将其放置在中国环境下进行分析,通过实际应用案例的解析,对中国建筑领域的示范合同进行分析。本文进行阐述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够通过对FIDIC99版红皮书等优秀示范合同条款解读及应用分析,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领域中示范合同的质量。

赵亚军[6]2011年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我国建筑市场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与此同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WTO使得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规范性、国际性、开放性不断提高。一方面外国的着名承包商在努力进军中国建筑业市场以期能在此市场内分得一杯羹;另一方面中国的建筑企业也不断积极响应走出去战略,走出国门,承建一些国际工程项目。外国的承包商一般历史悠久、工程管理经验丰富、在索赔方面的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嗅觉,很容易抓住我国业主在工程管理中的失误进而索取赔偿,这给我国的业主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国内的承包商在最近一二十年来通过学习外国工程合同管理经验以及在涉外工程承包实践中摸爬滚打积累了不少索赔经验,这同样会给我国的业主带来一定的挑战。因此,面对着外国承包商与本国承包商的双重压力,我国业主需要提高管理水平以应对上述挑战,其中有效的进行索赔管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应对措施。鉴于我国的业主索赔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的研究、借鉴、吸收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条款对于提高业主的管理经营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FIDIC合同条件为研究对象,分四部分研究了此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方面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对业主索赔进行概述,分别介绍了业主索赔的概念、意义作用、特点、分类,从整体上对业主索赔进行介绍,为读者阅读理解下文提供便利。第二部分对业主索赔构成要件和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其中对业主索赔构成要件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因为目前的专着、期刊中基本上没有对业主索赔构成要件的分析。第叁部分对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内容及可依据的条款进行了分类评析。通过对FIDIC合同下业主索赔条款的分类归纳,以期能够帮助业主理解FIDIC相关规定,进行风险管制和索赔管理。第四部分对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程序及索赔款支付保障进行介绍。本章中关于索赔款支付保障的论述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以使业主在赢得索赔纠纷后最终能拿到索赔款。

李丹[7]2018年在《工程监理定位及职业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实施至今,在实现工程建设目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工程监理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及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认识的不足,工程监理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同法律、法规条文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问题、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扩大化的趋势。这些情况的存在凸显了工程监理定位不清、职责界定不明的问题,导致工程监理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严重阻碍了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工程监理的现状,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工程监理的双重角色定位,探讨了现行工程监理角色所面临的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力求实现工程监理的“为政府负责”。政府对工程监理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角色定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对政府负责”的工程监理是独立的第叁方。本文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为依据,分析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构成,从执法及立法的角度,对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职业责任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对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出了对策,以提高工程监理的能力,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谢满春[8]2017年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建设工程项目标的金额巨大,工程涉及面较广泛,一旦各方产生争议或纠纷,不仅可能损坏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往往触及各方的利益,由此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现已成为建设工程承揽法律关系中矛盾纠纷的多发点。若能及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而且对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纠纷问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才能有效解决,而此相关研究相对缺乏。因此,为了从法律上更好的解决和防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笔者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系统开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分析厘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总结构建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方法,寻求与之对应的法律对策。据此,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综述了相关文献资料,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知识,归纳总结了当前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第叁章主要讨论和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引起结算纠纷的主要几种法律风险问题,进而对这些纠纷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有利于合理解决方案的提出。第四章从纠纷解决的方式入手,重点分析了国际工程界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着重分析了为司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详细总结了当前国内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及主要方式,提出了个人建议,为纠纷的不同解决方式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及参考价值。第五章为防范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分别从完善法律政策、建立法律团队、加强合同管理、重视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提出了法律对策,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防范提供了参考。本论文如果能够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思路,在现实中对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问题起到引导作用,有效规避结算纠纷的产生,以此抛砖引玉,也就达到了本论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论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及行为效力[D]. 何庆.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FIDIC合同变更法律问题研究[D]. 谢白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制度研究[D]. 姜亮亮. 复旦大学. 2011

[4].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D]. 刘天慧. 天津理工大学. 2006

[5]. 以99版红皮书为例浅析示范合同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应用[D]. 江洪. 复旦大学. 2011

[6]. 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问题研究[D]. 赵亚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工程监理定位及职业责任研究[D]. 李丹. 东南大学. 2018

[8].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D]. 谢满春. 湖南工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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