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着力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着力点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南岸400067)

摘要:2008年与2009年,西藏3.14事件与新疆7.5事件的相继爆发,使得本已逐渐淡出国家核心政治话题的民族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以《中华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着力点,找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困境并对其作出详细的阐述,最后针对面临的困境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提供出路,使我国56个民族紧紧融合人在一起。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称谓;民族领土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简介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我国传统文化和习惯决定

早在古代时期,我国便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政权在各民族地区便已设立了中央集权下的“地方政权政策”。如唐朝在西藏通过派驻藏大臣,清朝在西藏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等,都表明了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的多民族状态和各民族自治的政策长期存在,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故我国现如今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算是对我国古代传统制度的一种选择性继承。

(2)我国各民族的分布情况决定

长期以来,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分布都是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我国的边疆地区,汉族大都居住在内陆地区。虽然少数民族人口少,但所居住的地区辽阔、资源丰富,经济水平较汉族而言也相对落后。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是从历史上来的,经济基础是这样,上层建筑也是这样。要想趋向平衡,就要各民族合作互助,不能孤立地讲发展”。再加之我国在反帝反封建时期已经积累的各族人民相互帮助的精神,汉族就更有义务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故只有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方法,才能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的优越性,实现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困境分析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多年以来,取得了很多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基本上实现了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平等、团结,但是,随着我国各民族之间发展的日益均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的同时善于发现它所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加有益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增强中国民族归属感。接下来本章将针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如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困境。

1.少数民族称谓问题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看出,该法一共有32个地方使用了少数民族这样的称谓。大多数中国人也都知道中国有56个民族,却很少有人能准确说出56个民族的全称,一般都会采用汉族+55个少数民族的说法来代替56个民族。这就是本文所需引出的我国少数民族称谓问题。

少数民族的对立面就是指多数民族,而为什么汉族一个民族却代表了多数民族,其余55个民族却只能代表少数民族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汉族人口众多而55个民族人口数量少吗?这种以人口数量来定民族称谓的方法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族人民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有一定的冲突?而这种对少数民族的称呼不仅仅是人们日常所犯的错误,还被规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无形之中便会使“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称谓没有归属感。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命名方式问题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存在着很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单位划分的条款,根据各民族的人口规模,为每个民族划分相应级别的“自治区域”。并且每个行政单元都要用实行自治的“民族”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无疑会加深少数民族的“领土概念”。

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可知,我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行政划分是按照那个地方的主民族来的,例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显然,这种按“民族”来划分和命名行政区划的方式,会使得命名民族自然而然地将“民族意识”和“地域意识”相互地结合、相互孕育成长,进而产生“某自治区域属于某个民族”、“某个民族才是某自治区域的真正主人”的“民族领土意识”。这种“民族领土意识”经过持续发展,就会使得少数民族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来到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进而对于生活在本民族自治地方上的其他民族成员产生厌烦感或排斥感。

3.民族自治机关的干部选任问题

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可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领导必须得由主民族来担任,这无疑是在已经有“民族领土意识”的少数民族身上火上浇油,更加加深他们的这种意识。对于自治地区的主民族而言,这条法律客观上催化了各民族的“领土意识”和“疆域意识”,他们可能会希望拉拢本民族的人的回归,用民族区域划分的界限来区别本民族与其他民族,更何况在这个地区的主要领导人还是本民族的,即便犯了错,好像也有自己人帮忙撑腰。而在这种“领土意识”建立起来以后,他们还会用自己的这种意识来保护他们的区域划分,最终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对于在民族行政单位与本地区领导人确定出来后出生的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民族领土”意识,加剧各民族之间的距离感。

三、可行性建议的提出

从第二章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分析之后,可以看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对国家的信赖感正在逐渐降低,自治地区的主民族“民族领土意识”还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得原来越强。因此,采取相应的措施挽救这种现状是有必要的。笔者本章将为以上章节所分析的问题提出了浅薄的建议。

1.促进民族融合

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促进民族之间的“三交”观念与增强“四个认同”原则,并且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见,我国接下来的目标就是培养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这一公共民族的认同感,而达到这一路径的方法就是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这便是笔者这里所提出了第一个策略:促进民族融合。

促进民族融合的第一步便是逐渐取消在《中华共和国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使用“少数民族”的频率,从法律形式层面做到各民族平等,可以多使用“中华民族”类似的词语,让各民族从心里层面接受“中华民族是一家”的理念。其次,应该鼓励出台相应的政策带动人口流动性,使各民族以杂居为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内地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结构,使各民族能够有条件进行“三交”,为各民族培养中华民族的共性创造条件。

2.加强教育引导与媒体宣传

我们知道,民族意识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形成的,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外部环境——特别是学校和社会的影响。因此,在搭建民族融合的平台上,政府不妨从学校和社会这两个层面来着手。

例如,政府可以积极推动“民汉合校”的建造,在“民汉合校”中,不同民族的孩子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还能感受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习俗,培育对不同文化的宽容与理解,为将来的他们进入社会适应多民族起着积极的作用。建立民汉合校,将各民族团结抗战的历史与中华民族是一家的观念从小就植根于各少数民族的心里,真正意义上的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团结。

政府还应该充分应用媒体的作用。媒体是传递信息的工具,如果正确应用,它便会是促进我国各民族之间友好关系的重要纽带。我国媒体可以时常宣传我国各民族融合的好处,宣传更多的民族之间相亲相爱的新闻事例等等。

3.改变民族自治地区行政命名方式

在笔者看来,我国政府应该取消会加深少数民族“领土意识”和“疆域意识”的自治区命名方式与自治区干部选拨方式,使居住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其他民族也对该地区怀有归属感,也从政策上避免自治地区主民族的“民族领土”意识的加强。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方式可以采用地方民称加上行政单位地位,例如: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降低少数民族自治区主民族的“民族领土”意识的同时也降低了该地区其他民族的歧视感,一举两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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