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侯娟[1]2013年在《我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农村环境污染与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而当前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当发生农村污染事件危及自身利益时,由于受限于传统的救济方式,通常无法及时的获得有效救济,致使权益维护难以实现。随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进行农村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来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村环境污染,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有效解决农村污染损害赔偿救济问题,本研究在借鉴相关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学为主要视角,并辅之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本研究首先对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基础进行梳理。法学方面运用了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原理与可保性理论;经济学方面运用了经济外部性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基于法学与经济学的双重视角,对农村环境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为研究我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考察相关国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通过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对不同国家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为我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得出以下借鉴结论:完善环境法律,设置严格的环境责任、大力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环境救济基金,完善损害赔付和救济机制以及寻求与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的有效联结等。再次,通过对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现状考量,揭示面临的问题并探究其根源。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经营风险较大以及农村企业投保动力缺乏等。农村环境责任保险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政策、资金支持缺乏,乡镇政府环境管理职能失灵,农村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及环保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缺失等。最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问题解决对策中,一是要明确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利益协调与利益平衡原则、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结合原则;二是应当对投保模式、承保机构、承保范围及责任限额等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内容进行合理设计;叁是完善农村环境责任保险配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风险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环境风险监管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还需要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财政补偿与政策激励机制、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等,作为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本论文希望最终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立法与制定政策时提供有益借鉴,以确保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并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吴一帆[2]2016年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大规模推进,环境污染事故数量逐步攀升,使得环境侵权纠纷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显现。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在事故危害程度、范围较为严重时,许多事故企业面临了巨额的赔偿压力,甚至不得不面临破产的风险,这也极易导致企业对受害第叁人的赔付能力不足的局面,第叁人的权益无从保障,由此所带来的困境在近年来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机制,环境责任保险很快“顺时而生”成为了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困境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的作用:一方面在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通过事前风险隐患排查将环境污染事故扼杀在摇篮中;另一方面利用市场化的机制有效分散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第叁人更及时的得到补偿。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学界公认的最早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诸多发达国家也都纷纷建立起了带有自身特色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应对战后国内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较晚,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才开始在少数几个城市展开试点,且市场成效并不理想,此后相关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也很快销声匿迹。但近年来我国面临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危害程度加大的严峻形势,2007年我国开始重新尝试相关的试点工作,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中获得了有益的经验和成效。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远未成熟,理论界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保险模式的选择、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险种的推行及保险范围的框定等理论研究尚浅,政府、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对自身在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扮演的角色也缺乏明晰的定位。本文从法律的视角,结合域内外的实践经验,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体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要素两个维度,辅之以相关配套机制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做出分析及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了环境责任保险含义、特征及其功能,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第叁者责任险,是将环境侵权损害风险社会化的有效手段,是全文的理论铺垫。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过程,从中总结出有益经验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宏观指导。第叁章探讨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从法律制度和实践试点地区的角度总结出当前推行并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所面临的困难,而这部分内容也将成为了本文写作的微观基础。第四章则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和构建分析。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要素和主体进行构建,并以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保险模式、保险范围、保险险种、保险费率等基础要素的考量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需着重注意的内容基石,而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及第叁人则是我国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者和践行者。

易细华[3]2013年在《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带来了挑战。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为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制度之一,可以缓解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受害第叁人的利益,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并且学术界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对我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极具现实意义。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只能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因此,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为了分散环境风险,保护受害第叁人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在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都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责任保险制度。与环境责任任意保险制度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其自身优势,表现在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受害第叁人利益,拥有政府更多的支持,更利于改善环境污染状况等方面。因其存在的优势,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采取了这一制度,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其符合改善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平衡相关环境主体权益、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市场、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环境公平与风险预防等需要,并且具有相关理论及国内外实践基础。我国进行具体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时,应当选择高污染企业及重点地区的企业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国有保险公司及财力雄厚的民营保险公司可以单独承保或者组成共保体承保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而政府作为环境管理者,应当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予以扶持。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宜对受害第叁人的人身损害和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治理费进行承保。为了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应当规定除外责任、责任限额,并采用有差别的浮动利率。总之,我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且设计具体、明确,加强实际操作性。

郝海青[4]2005年在《环境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研究》文中指出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出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它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并且能够给予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目前已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首先分析了该制度的基本涵义以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介绍了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我国相关的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只有公众责任保险和第叁者责任保险涉及部分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严重滞后。 其次,本文研究了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涵义,分析了其主要特征,并明确了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中的主体范围,概述了本文将要重点论述的各个主体的特殊权利义务。 第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这首先体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文分析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和理论基础,厘清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并重点阐述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履行期间,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指出如实告知制度对于环境保险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第四,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赋予受害第叁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将直接请求权分类为附抗辩事由的请求权和不附抗辩事由的请求权,分析了两类请求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并对比研究了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例,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受害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五,保险代位权制度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项特殊制度,本文研究了环境保险制度中保险代位权的涵义和法理基础,并论述了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 最后,鉴于环境损害风险一般属于巨灾风险的特点,本文指出引入再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环境保险制度的特殊意义,并具体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分别论述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本文在此注意到了与上文的呼应,特别论述了再保险合同中的原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再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当享有对再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魏成成[5]2016年在《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最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当然是小范围的、很不成熟的。而截止到2015年6月,我国已有28个省市参与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中。这期间也暴露出我国现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少问题:环境违法成本低、缺少强制法律作后盾;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责任保险种类缺乏多样性,技术水平有限;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型重工业、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发生环境损害侵权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对企业环保成本、环境受害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产生了巨大压力。为使环境责任保险发挥应有的社会经济效应,对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而美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中开展环境责任业务最早的国家,经过四个阶段的探索创新,其制度体系已建立的相当成熟完善。因此,对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在把握好我国实际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并通过国内外有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现状了解其发展趋势;第二部分,阐述了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及各发展阶段的划分;第叁部分,首先论述了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制度和产品类型两方面。其中,具体制度包括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投保模式、保险机构、赔偿限额和索赔时效;产品类型包括清洁费用限额保险、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储罐污染保险、补充环保汽车责任保险、总承包商的污染责任、所有人控制环境保险程序等。其次总结了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与不足;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第五部分在分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进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

李国栋[6]2014年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责任保险理论的出现与应用,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帮助,通过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发展和实践,环境责任保险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社会发展矛盾的重要手段。与西方相比,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尚未建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程比较缓慢,而强制性保险模式作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如何在我国实现是很现实的问题。本文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研究为起点,综合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中国具体国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了初步分析。并从被保险人、承保人和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并针对性的提出若干制度优化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做一个阶段性总结,并为下一步正确贯彻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添砖加瓦。

黄力为[7]2009年在《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基本要素的定位》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飞速发展的同时,企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与日俱增,社会环境风险亦与日俱增。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大势所趋。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后续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所应当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没有落到实处,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赔付,从而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格格不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保险制度,企业就其运营生产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支付相关的环境治理费用。以往,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迫于巨额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只得被迫破产停业,而且,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结果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叁方都将承受了巨大的经济与名誉损失。可如果企业有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保障了叁方的共同利益。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它是一种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是时代发展创新的产物,在整个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处于一个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是环境领域独一无叁的保险方式。本文拟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研究、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比研究,以对环境责任保险各要素做出定位,使我国环境责任制度中各个要素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首先,本文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价值。论证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损害赔偿。同时保护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把经济活动中的环保风险分散,保证企业的安全运营。

夏座蓉[8]2009年在《构建有效运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叁十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但是,在赞叹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时,我们不能不警醒地看到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沉重代价——环境污染。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二十多年来集中出现。面临如此严重的环境形势,有必要探索新的污染防治和责任承担机制,更有效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初创阶段,虽然部分学者对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都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系统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试图以环境责任保险有效运行的可保性和市场性条件为线索,借鉴美国近叁十年的环境保险发展经验,为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思路和建议。首先本文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在管理环境风险中的作用,以及相对于政府支持与民事侵权诉讼体系的优势,指出应该建设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体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其次,本文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建立的两个必要的条件:环境风险的可保性和市场性,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例如,企业风险共担构架、科学模型定价方法、利用保险条款而不是司法判决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等等。这些建议中有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有创造性的思维。之后本文对美国环境保险市场近叁十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借鉴了其几经沉浮的原因,提出了我国建设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时应该要注意的问题。最后本文在前几个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保险现状,分析了保险模式、责任范围和政府职能等问题,并构建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整体构架。

马丽娟[9]2004年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因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是必要之举。本文拟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基本思路。首先,本文对环境问题及其一般对策做了简要介绍,指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是为污染企业设置的一道公共安全网,同时也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损害赔偿。其次,从理论层面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则适用、保险标的、类型和险种进行研究,为提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奠定理论基础。接着,以地域为线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特色,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最后,在分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历史、市场需求以及相关背景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制度的设计以及与其他制度的结合,以期尽量克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更好的发挥环境责任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功能。

杨逍[10]2006年在《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常常伴随着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耗费,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害及其救济成为社会发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环境保险不仅是一种环境侵权之替代性损害赔偿制度,而且还在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监察、防止污染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外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早,承保机构经历了由单个保险公司承保到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种不断联合的趋势,承保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模式日渐丰富,主要有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加自愿保险以及强制保险加政府指导等多种形式。而在我国,环境保险理论研究有待深入,实践上也仅在部分城市进行了尝试,因此,在理论上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环境保险是对传统侵权救济方式的突破,也是一种新的环境风险规制手段,其实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环境保险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论证了我国实行环境保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即兼有商业性和政策性,并提出“商业为主,国家投资为辅”的保险模式。强调了政府在环境保险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并对建立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险法律制度。全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环境保险基本理论入手,阐述环境风险的特点及环境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界定了环境保险的定义及性质,分析了环境保险的功能及在我国建立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叁部分对国内外环境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评析,通过对国内外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提供依据。第四部分在对国内外环境保险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在政府参与条件下的保险范围、承保主体、承保方式、险种设计、责任限制、道德风险防范等具体的法律措施,并对构建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我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侯娟. 华中农业大学. 2013

[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吴一帆. 山东大学. 2016

[3]. 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易细华. 湘潭大学. 2013

[4]. 环境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研究[D]. 郝海青.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5]. 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魏成成. 山东师范大学. 2016

[6].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李国栋. 苏州大学. 2014

[7].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基本要素的定位[D]. 黄力为. 贵州大学. 2009

[8]. 构建有效运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D]. 夏座蓉. 复旦大学. 2009

[9].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马丽娟. 清华大学. 2004

[10]. 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杨逍. 重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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