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

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

李庆飞[1]2015年在《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及对策探讨》文中研究指明网络零售业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计算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等众多新型科技的迅猛发展,致使网络零售业较之传统零售业在运营成本上产生了巨大的优势。当然随着网络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其生命周期也逐渐进入到成长期,因此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瓶颈即阻碍其快速发展的不利因素,因为保证我国网络零售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对排除其发展进程障碍策略的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本文即结合了国内外的网络零售业发展趋势,并对其解决策略做了简要的探讨。

许要伟[2]2015年在《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及对策探讨》文中认为步入21世纪之后,网络零售领域的迅猛发展已经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网络零售所取得的喜人成绩之下,还应当保持头脑清醒,认识到我国网络零售目前正在面临哪些瓶颈制约。总体而言,障碍主要来自于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技术不够醇熟、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以及物流配送的短板。为了有效改善这一境况,促进网络零售的进一步增长,需要针对上述四个障碍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是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其次是升级急速,再次是完善信用体系,最后是强化物流配送。

王大卫[3]2004年在《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文中认为随着网络零售的日趋活跃,网络零售环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本文通过比较网络零售与传统零售的差异,探讨了网络零售的优势特征,即通过产品形态创新、管理技术创新、交易环境创新延伸了传统零售产品的服务内涵。对网络零售的发展过程,本文理解为以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所决定的网络零售生命周期,依此为参照,通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网络零售环境的比较,探讨网络零售进入成长期的临界条件和环境,即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迁带来的交易成本的下降是网络零售得以实现的基础,包括:基础设施和通讯设施的完善、网络零售消费者群体的发展壮大、管理技术条件的进步和提升、良好的物流配送环境、网络支付手段和网络银行的普及。结合我国网络零售实际,深入分析阻碍我国网络零售发展的主要“瓶颈”及障碍: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及管理技术相对落后,配送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空缺。结合国内外网络零售发展趋势,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

龚雪[4]2014年在《产业融合背景下零售业演化与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化进程的兴起,对产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和深刻的影响,其中个能引发整个产业体系架构历史性变迁的变化,就是信息化进程中的产业融合(Convergence)。这一融合过程,首先于20世纪90年代在电信、广播电视及出版等部门体现出来,使得原本提供不同信息产品、不同功能的服务以及面向分割市场的上述叁个产业的固定化边界模糊并趋于消失。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产业融合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最初的叁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及互联网)融合,发展到如今的叁大产业之间、同一产业不同行业之间、同一行业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融合;融合的程度也日渐加深,由产品、技术等方面的融合发展到业务、市场、运作,甚至理念的融合。而在流通市场上,零售业作为联结第一、二产业及第叁产业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桥梁,本质上决定了它与其他产业、行业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很长时间以来,许多学者都把这种联系视为一种依赖从属关系,即零售业作为制造业的一个附属产业,是一种从属于、依赖于制造业的关系,因此,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对零售业发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忽略了零售业在产业融合背景下与其他产业、行业相互融合、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客观趋势和潮流。产业的发展除了受自身条件和市场竞争的影响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的进步,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会使得各产业的边界逐渐模糊或消融,从而促进产业融合的发生及扩散,而产业融合又会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产业融合不断深化的这一背景下,作为第叁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零售业,也不断突破自身的产业边界,与其他产业或行业相互延伸、彼此渗透,不断发展出新的零售业态,赋予零售新的功能,甚至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使整个零售业呈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因此,本文以产业融合背景下零售业的演化与创新为研究主题,力图从产业融合的全新视角,对我国零售业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探讨产业融合趋势下,零售业突破自身产业边界,通过与其他产业的交叉、渗透、延伸、重组,实现融合发展这一现象,通过分析产业融合对产业和企业的影响以及零售业的演化历程,进一步分析现代零售业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及具体模式,并结合具体案例,分别论述了零售业与第一、二产业的融合发展,与第叁产业内部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发展,其中,重点分析了零售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创新所形成的新型商业形态——网络零售。最后,就当前我国零售业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7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该章是整篇论文的基础,旨在为整个研究的展开做好铺垫。首先,阐述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然后,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对零售、零售业、零售业态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产业融合与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等概念的区别进行了辨析,以避免对研究对象的模糊认识。最后,概括性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框架结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本章搜集、整理了国内外大量关于零售业演进与创新的文献,并对其进行了概述和评论,从而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产业融合理论、竞争优势理论、产业创新理论、供应链整合理论。第叁章,产业融合的影响分析。本章结合传统产业分类法,运用产业组织经典理论——SCP分析范式,分析了产业融合对产业组织的影响,具体包括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所产生的影响,指出产业融合作为产业关系的一种变化,使得传统产业边界被打破,形成融合型产业体系,并以交叉融合、延伸融合、重组融合以及渗透融合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产业融合过程中,企业生产技术、竞争基础会发生变化,这不仅导致企业所处产业环境的变化,而且也导致了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发生变革,促使企业调整其市场行为,最终影响其市场绩效。此外,产业融合还会影响政府的产业政策,对产业规制提出新要求。本章为全文的理论核心,意在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奠定基础。第四章,产业融合背景下零售业的演化与创新。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内外零售业的演化入手,将零售业的演化发展分为传统意义下的演化与发展和产业融合背景下的演化与发展,分别对其进行论述,并重点分析了产业融合背景下的零售业演化与发展,提出了零售业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及4种具体模式。第五章,产业融合背景下零售业创新内容分析。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根据第叁章和第四章的分析,本章对零售业融合发展的4种模式展开了具体分析,包括零售业突破第叁产业边界,与第一、二产业的融合发展,具体为基于供应链战略战盟思想,零售业与农业融合形成的“农+超”模式,零售企业与制造企业融合形成的供应链动态战略联盟,零售业突破行业的边界与第叁产业内其他行业相互融合形成的购物中心,并对应各模式,结合经典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六章,零售业融合创新的典型模式——网络零售。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零售业除了突破传统的第叁产业边界和自身行业边界,与其他产业、行业融合发展外,零售业还与高新技术产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形成电子商务这一新型商业形态,其典型模式为——网络零售。作为一种新的零售业态和零售业融合创新的典型模式,本文将网络零售抽离出来独成一章进行了重点分析。在对网络零售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整理、综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零售的整体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然后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网络零售的两种主要模式,对网络零售的特征和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分析,其中,侧重分析了网络零售给实体零售所带来的冲击。第七章,零售业融合发展与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本章是全文的落脚点。首先,通过分析,得出当前我国零售业融合发展与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叁个层面:一是思想层面,社会各界对产业融合,尤其是对零售业融合发展的认识不足;二是微观企业层面,部分零售企业在产业融合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改进管理、提高自身实力,导致经营困难;叁是宏观制度环境层面,相关政府部门对零售业融合发展的支持力度及规范程度有待加强。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促进我国零售业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思想上,要树立流通先导的理念,明确零售业融合发展是零售业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零售企业的必然选择,是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微观上,零售企业要不断调整经营策略,提高自身能力,顺应零售业融合发展这一历史潮流;宏观环境方面,政府应积极地营造有利于零售业融合发展与创新的制度环境。总体来看,本文的创新点包括以下几点:(1)研究视角的选取,首次将零售业的演化与创新置于产业融合这一背景下进行研究,从中观产业和微观企业相结合的视角研究零售业的演化与创新,突破了对零售业发展研究的传统思路,提出了在产业融合趋势下零售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任何产业的发展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一个产业与其他产业、行业的相互关系也是动态的、历史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升级而不断演进和变化的,零售业的发展也是如此。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首次明确地对产业融合与零售业发展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分析,提出零售业跨产业、跨行业的融合发展是零售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零售企业只有顺应零售业融合发展这一经济规律,方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或保持竞争优势。(2)通过分析,明确了零售业融合发展的内涵,即零售业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在信息化的进程中,逐渐突破自身的产业边界,与第一、二产业及第叁产业其他行业相互渗透、彼此延伸,在产品、技术、业务、运作、市场甚至理念上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产生新的零售业态,赋予零售新的功能,甚至形成新的产业形态的过程。零售业与其他产业或行业间的分工协作产生于社会分工深化,零售业作为独立的产业部门与生产部门脱离;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零售业与其他产业或行业开始突破原有的产业边界,产业触角向彼此延伸,出现了各产业间产品、技术的融合发展;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高度发展,服务不仅是增值手段,更是成为基本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零售业与其他产业或行业的界限更加模糊,彼此间除了在产品、技术方面实现融合外,在业务、运作、市场,甚至理念上也相互融合。(3)以交易成本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为指导,分析了零售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消费需求的变化促进了零售业与其它产业的关联,零售业市场竞争的加剧推动着零售业协同的出现和发展,产业关联的增强和产业协同的深化最终导致零售业融合的出现,而技术创新和政府规制的放松是零售业融合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其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与个性化的趋势,在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谁能更快更准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谁就能更能获得竞争优势。因此,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需求信息,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上游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与下游具有信息优势的零售企业的关联关系。因此,消费需求的变化促进了零售业与其它产业的关联。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零售企业的大举进入,导致我国零售业内的竞争日趋激烈,为应对残酷的市场竞争,获取有限的市场份额,一些零售企业不得不与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展开广泛、深入的合作,以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优势资源提高自身竞争力,由此推动着零售业协同的出现和发展。产业关联的增强和产业协同的深化最终导致零售业融合发展的出现,而在此过程中,技术的进步和政府规制的放松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使零售业的融合发展成为可能。(4)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划分出了产业融合发展的类型,分析了不同融合类型的特征,并据此提出了零售业融合发展的4种具体模式‘,即零售业突破第叁产业的边界,与第一、二产业相互渗透和融合,零售业突破自身行业边界与第叁产业内其他行业相互融合,零售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相互融合,零售业内部不同业态的融合。具体而言,分析了在产业融合背景下,零售业基于供应链战略联盟思想,与第一产业农业融合形成“农+超”模式,与第二产业制造业融合形成零供战略联盟;零售业与第叁产业其他行业融合形成新的商业形态——购物中心,与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形成新的零售业态——网络零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融合发展与创新是现代零售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的观点。(5)深入论证了我国零售业融合发展与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如:思想上,长期受“重生产,轻流通”思想的影响,对商业发展重视不够,尤其是企业决策者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零售业融合发展与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微观主体上,零售企业自身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经营布局不合理,信息化建设滞后,、专业人才缺乏等;宏观外部环境方面,政府长期以来对制造业的产业政策偏好、对零售业不合理的规制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缺失等,都不利于零售业的融合发展与创新。为此,本文提出要深化思想认识,提升零售企业组织程度,改进经营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同时,政府要完善对零售业的规制体系,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促进零售业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零售业融合发展,加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为零售业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桂河清[5]2011年在《社会信用对网络零售的影响及当前障碍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目前,社会信用对网络零售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电子商务本身特性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二是社会信用低下将导致网络零售交易成本增加。当前,我国网络零售发展面临信用评价模型缺陷较大、第叁方信用认证缺乏及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等社会信用障碍。因此,互联网企业应完善社会信用评价模型,网络零售参与方应实施第叁方信用认证,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共同促进网络零售业的发展。

王毅达[6]2006年在《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的影响因素与渠道使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营销的发展对传统的商业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日益改变人类生活习惯的同时也开启了无限商机。一个成功的市场营销策略必须包含产品、促销、渠道和定价四个营销的重要元素。价格除了是市场竞争主要的工具之一,也是企业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当前,对于大多数在互联网从事网络零售的企业而言,如何提高自身的定价能力创造公司最大绩效应该是众所一致努力的目标。在营销学上,营销渠道也是成功执行营销组合策略的要件。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电子商店成为企业新兴的营销渠道,网络零售市场开放的成败,往往取决于渠道能否有效的使用而定。网络零售商想在渠道占有一席之地,则必须考虑网络消费者的渠道使用特征,才能够保证营销渠道适时地发挥作用,从而建立友善的网络购物环境。因此,对于网络零售商来说,如何有效地提升自身的定价能力,更好地进行在线、离线渠道的使用,对大量涌现的网络零售商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研究正是围绕网络营销当中定价和渠道这两个极其重要而有密切联系的核心问题展开的。有关网络零售商定价和渠道方面的管理研究仍以美国等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为主,其概念和理论是否适应我国的国情还待验证。国内关于定价能力方面的研究多局限于传统的经济领域,对网络环境下的定价能力的科学实证研究还不多见。因此,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在中国背景下进行网络零售企业的定价能力和渠道使用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对网络零售商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并保持竞争优势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在借鉴国内外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和渠道使用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和渠道使用的潜在影响因素做了全面的理论假设,分别提出了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影响因素的模型及网络消费者渠道属性与使用模型。通过随机抽样与选择抽样方法对网络零售企业和消费者分别进行问卷调查,利用SPSS统计软件和结构方程模型对调查取得的样本特征进行分析,检验了度量模型的信度和效度;并通过相关分析、方差分析、回归分析方法对研究模型的假设进行检验。通过实证分析,本研究的主要贡献或创新在于:1.对于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的影响因素,本研究分成四个大类,分别是“网络零售商特性(E-tailers' Characteristics)”因素、“市场特性(MarketCharacteristics)”因素、“网络消费者特性(E-Consumers' Characteristics)”因素和“环境特性(EnvironmentCharacteristics)”因素。在“网络零售商特性(E-tailers' Characteristics)”因素中,本研究结果表明,参考团体、信誉与履约的可靠性、物流服务、交易成本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但与多数前人研究和直观判断不一致的是,购物的便利性、网络零售商的定价策略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的影响并不显着,这表明单纯地强调购物的方便和速度并不能增强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同时,网络零售企业的定价策略对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的作用也不明显。因此,对于网络零售商来讲,必须注重参考团体(比如建立网上虚拟社区,网上消费者俱乐部等)的影响,通过增强信誉和履约的可靠性,加大物流交付能力并不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自身的定价能力。“市场特性(Market Characteristics)”因素中,消费者参与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而市场的竞争性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的影响不显着。这说明,在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影响因素中,市场竞争程度并不是充分条件,更重要的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并不断提高零售网站的浏览频率和产品的普及率。“网络消费者特性(E-Consumers' Characteristics)”因素中,隐私、安全和时尚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并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此结果表明,中国的网络消费者非常重视数字环境中的隐私和支付的安全性,网络零售商们可以通过增强在线的隐私和安全保护等方式来吸引网络消费者。在设计在线购物环境时,隐私与安全应当成为网络零售商的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必须让用户感受到他们的隐私是被保护的,在该网站交易是安全的。另外,由于网络消费者普遍具有年轻、追求时尚等特点,因此,对于这些时尚的在线消费者来说更容易形成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在提高自身定价能力的过程中,网络零售商们应该致力于目录、杂志以及互联网广告来吸引这一部分群体。一旦他们承认并且接受了某一网络零售商,就会比其他的消费者有更高的价格容忍能力,而对于网络零售商家而言,则可以针对这些时尚的在线消费者制定出相应的高品质、高价格策略。“环境特征(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因素中,包括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和内部环境影响因素。本研究分析结果显示,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没有解释能力,而内部环境因素对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这一结果说明,网络零售商对企业内部建立有利于开展网络营销的企业文化重视程度越高,企业员工的信息技术能力提高的越快,内部资金状况及网络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的越好,则网络零售商的定价能力就会越强。2.构建了消费者在线/离线渠道属性感知的模型。本研究将消费者购买决策行为理论应用到研究消费者在线/离线渠道使用当中,调查了消费者对在线/离线渠道属性的感知是如何影响渠道使用的。在线/离线属性包括了购物的便利性、信息、服务、交付、价格感知、安全和支付七个因素。与过去的研究相比,对于服务、安全和支付,本研究增加了几个纬度来进行测量。实证结果显示,信息、服务、价格感知和支付灵活性对消费者从离线购买转移到在线购买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这四个因子中,包含了网站产品信息的丰富程度、产品及相关信息的搜寻难易、产品推荐、产品出现问题后的善后服务、沟通难易、投诉处理、价格高低与合理性、价格促销、网上价格折扣和积分奖励、支付的安全性、灵活性和手续的方便性等能够吸引并且促使消费者从离线购买转移到在线购买的变量。进一步分析发现,消费者普遍认为在线渠道在便利性、货物交付、网络购物安全方面没有优势,并对这叁个因子所包含的变量,即签订订单的便利性、定购方便性、交易速度、获取和执行订单的信心、产品误送的频率、收货时间的长短、交易过程的安全、个人资料的保护、产品及相关信息的出错率等信心不足,说明这些因素不足以吸引消费者从离线购买转移到在线购买。3.对消费者在线消费状况进行了分群研究,本研究把调查对象按照对在线/离线购买渠道使用比例的不同,分成了四个分割,分别是:(1)购物时主要使用离线渠道,而在线渠道使用很少的消费者;(2)购物时使用离线渠道较多,而在线渠道使用占较少比例的消费者;(3)购物时主要使用在线渠道多,而离线渠道较少的消费者;(4)主要使用在线渠道购物,离线渠道使用很少的消费者。本研究对处于这四个分割的消费者对渠道属性的便利性、信息、服务、交付、价格感知、安全和支付的感知进行了比较,发现在分割4中,信息、服务、价格感知、安全和支付灵活性比割2、分割3和分割1中的都要高。分割4中的信息、服务、价格感知的均值比分割1中的更高,其显着性为0.05。另外,分割4中价格感知的均值比分割3中更高,其显着性为0.05。而且分割4中安全性的均值比分割3中的更高,其显着性为0.05。因此得出以下结论:(1)对于把使用在线渠道作为主要购买媒介的消费者而言,其主要动因之一就是在线价格感知。(2)此外,把在线作为主要购买媒介的消费者在信息、服务、安全性和支付灵活性方面比主要采用离线购买的消费者有更正面的感知。与其它六个属性相比,分割4中的交付的均值比分割2和分割1中的低。分割3中的运送均值比分割2和分割1中的低。说明交付和货物运送是在线渠道的弱项,为了使更多的消费者使用在线渠道,经理人们必须帮助他们克服运送方面的负面感知。(3)最有趣的现象是价格感知,在分割1中均值较低,而在其它3个分割中都较高。也就是说,偏好于离线渠道的消费者无法感知网络购物促销和价格折扣为其带来的在线利益。这对于网络零售商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网络零售商应该加大自己在信息、服务、支付方面的优势,不断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感知,同时要克服在交付、安全方面的劣势。4.本研究测量了每个分割内消费者目前的实际网络消费在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按照这个比例把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分成了四个时期,分别是网络消费初始期、网络消费的成长期、网络购物扩张期和网络购物成熟期。同时对处于四个不同时期的消费者的未来的网络消费趋势进行了测量,本研究发现,处于网络消费初始期的消费者在最近的将来提高他们网络渠道购物使用的比例的程度很小;而处在网络消费成长期的消费者在最近的将来会大大提高他们的在线使用的份额;处在网络消费扩张期的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比例在总的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率很大;当消费者发展到网络消费的成熟期,消费者将主要通过网络零售渠道购物。因此,网络零售商的策略应该是通过信息和交互尽量吸引处于网络消费初始期的消费者,对处于网络消费成长期的消费者加大投资,提高服务的质量,加快交付并加强交易安全,对处于网络消费扩张期的消费者提高他们的安全和价格方面的感知,同时提高处于网络扩张期和成熟期的顾客的忠诚度,不断提高网络零售市场份额的质量和数量。

程姿[7]2017年在《我国网络零售业的SCP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企业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愈加频繁,我国网络零售业也逐渐扩展到C2C和B2C领域。2015年,我国B2C网络零售市场规模首次超过C2C网络零售,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容忽视,B2C领域也逐渐成为我国未来网络零售市场发展的主流。本文尝试运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SCP范式对我国网络零售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首先,本文用行业集中度、产品差异化、进入与退出壁垒叁个指标对网络零售业的市场结构进行衡量。经过分析,我国B2C网络零售市场逐渐形成大中小网络零售企业共存,以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为双寡头主导的市场格局。在经营范围上网络零售企业彼此效仿,差异化较小,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由于淘宝、京东等早期在位的网络零售企业在市场份额的竞争中已经占据了一定的有利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进入企业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针对我国目前网络零售业发展特征,发现其存在较高的流量壁垒,并且这也是对新进企业影响最大的进入壁垒之一。而由于资金专用性及风险投资的影响,退出壁垒则相对较低。其次,从网络零售业市场行为来看,由于网络零售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价格竞争成为主要竞争方式,一味的采取模仿策略则会形成“强者越强”的局面,而采取差异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改善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利局势。当前网络零售企业的合作与并购行为,也会使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但对于跨领域并购,则会促进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集中度。我国网络零售企业无论是价格行为还是非价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利润率的获得,从而影响市场绩效,同时又受到利润率和市场规模的影响,利润率的高低会对企业选择何种盈利模式和价格策略造成直接影响。最后,本文在对我国网络零售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绩效进行衡量。通过从利润率、产业规模结构效率、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分析发现,我网络零售业存在较高的规模结构效率,并且只有淘宝网等少数几家网络零售企业实现了盈利,大多数企业存在利润率水平较低的现象,甚至许多网络零售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网络零售业发展时间较短,属于新兴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伴随着一些问题的产生。例如价格欺骗、信誉虚假、恶性竞争等问题都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如何确保网络零售业这一新兴行业健康发展理应得到重视。本文以SCP理论来分析我国目前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把握我国目前网络零售业发展规律,为将来提出相关对策规范其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卢姗[8]2008年在《电子商业对中国城市零售业空间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电子交易手段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电子商业(即B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的零售业态,正对城市的零售业空间造成深刻的影响。深入研究电子商业对城市零售业空间的影响,将对城市零售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乃至城市经济的增长提供有用的参考。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业的相关研究已逐渐成为各学科研究的热点,有关电子商业的地理学研究也不断涌现。然而,这些文献均以欧美发达国家的城市为研究对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还很少有此类研究。因此,本文选取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上海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弥补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业空间领域的研究差距。本文同时从企业与消费者两个角度,着重分析了电子商业对于零售企业空间组织和消费者空间行为的影响及影响因素,探讨了电子商业与传统零售业之间的关系,并且研究了网上购物对不同规模零售企业和不同区位消费者所产生的影响的差异。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界定了电子商业的概念,分析了全球电子商业和中国电子商业发展的现状,并且总结了国内外研究进展。第叁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分别从企业与消费者两个角度,研究了电子商业对于城市零售业空间的影响。第叁章通过比较电子商业下的叁种零售企业类型的空间组织特征以及影响零售企业空间变化的主要因素,探讨了电子商业影响下的零售企业空间。对每种类型的零售企业,分别列举了上海零售企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第四章通过对学生网上购物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探讨了电子商业影响下消费者空间行为的变化、影响因素以及网上购物对不同规模零售企业和不同区位消费者影响的差异。第五章总结全文,对本文试图解决的关键问题做了总结和回答,并展望了电子商业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李昊源[9]2016年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可能是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将每个人都连接到了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隔阂。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的媒介属性完成的所有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对最终消费品、服务产品和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购买与交易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主要研究范围为网络零售、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产品、生活服务类O2O和跨境互联网零售四个领域。我国正处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在我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全面而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深度应用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从互联网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贡献率视角来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数量的总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53.2%,手机在线支付的用户规模接近4.7亿元,企业已经全面实现互联网化;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GDP大约带来4万亿到14万亿的增加值;时至今日,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或实现互联互通的途径,互联网具有的多维属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国正在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界认为,互联网经济一般可以分为叁个阶段,分别为网络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阶段和赛博经济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网络经济走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内涵属性决定了互联网经济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经济,最近几年,我国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途径不断出现。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网购人数规模达到了4.5亿人,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5.3万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人均网络购物支出达到了11955元,预计到2020左右,我国的网络零售将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20%左右;在跨境互联网交易领域,2016年,进口交易规模达到了1.4万亿,同比增长53.8%,预计未来几年仍将快速增长;在互联网购买服务领域,2016年互联网约车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712.2亿元,“窄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4487.7亿元,“宽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11044亿元;除此之外,还存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各类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已经完全融入到了每一个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上升,但是,互联网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征管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确定C2C模式网络交易的纳税义务人、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不管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不管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我国现有的征管体系里,各级、各地的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握,更难以实现对具体交易状况的完全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了资源错配,税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落后的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控税”等税收征管手段难以适用于先进的互联网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种类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若是不能够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将会威胁到税收体系的可持续性,仅以网络零售为例,在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014.83亿元到355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77%到2.98%,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1097.81亿元到18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2%和1.55%,从2004年到2014年,整个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6488亿元到9939亿元,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4130亿元到6179亿元,如果再考虑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这一数值和比例将更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交易领域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与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坚持中性、公平、效率与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对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冲击也是多维度的,我国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某个交易类型、或者某类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是整个互联网经济时代,企业和自然人来自网上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交易的税收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宽泛的视角,跳出就税收论税收、就征管论征管的思维惯性,抛弃修补式的路径依赖,基于“以终为始”的策略,前瞻性的思考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字化特征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带来了新的启示与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记录并刻画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应该顺势而为,采取“数据管税”模式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数据管税”是适应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搭建立起网络化的“税收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缴平台”,实现该平台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叁方支付系统、银行、海关、工商、工信、物流等部门和第叁方市场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相关基本资料、主营业务及规模、订单成交数据、具体收入数据等,在明确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缴纳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在“数据管税”平台上完成税款征缴的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税”平台上应该设有纳税服务平台、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税收征管平台、税收分析平台五个子平台,在每一个子平台上,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的需要可以设有不同的子中心。其中,纳税服务平台是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的对接中心;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是税务机关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其他部门以及第叁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中心,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石;数据管理平台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中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排查偷逃税行为的基础数据库;“税收征管平台”是监督和记录各类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数据中心;“税收分析平台”是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分析决策体系;“数据管税”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与具体交易流程而构建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内外兼修”,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苦练内功”,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的税收征纳与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等,还需要完善一些基本的“外部条件”,比如需要明确税收征管权限划分、具体的税收优惠问题、是否建立起网络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如何与来自互联网的收入结合起来、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化产品性质与预提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建设、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网络交易流程和数据保存四个方面来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秩序。税收制度总是随着时代特征的变迁而不断的变化着,税收征管体系亦是如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几个阶段,这叁种税收征管模式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所处时代的税制结构、税源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交易模式与支付手段等因素息息相关,是多种合力决定下的综合选择。我国正处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阶段,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架构”特征,处于底层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层,处于上层的则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不仅仅是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心,也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该物理空间的“数字映像”,即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都能够一一的映射到上层的网络空间中,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海量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税务机关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思维和技术改造和升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税”体系。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也将长期存在,并逐步融合,“数据管税”并不是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继承。全面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下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需要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数据化的思维改造税收征管流程,改革纳税服务体系,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切实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以及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据管税”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模式之后的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是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沈红兵[10]2011年在《略论跨国网络零售的特点、分类与主要障碍》文中认为本文对跨国网络零售概念进行了定义,概括了跨国网络零售的特点,对跨国网络零售交易的方式进行了分类,并分析了跨国网络零售的主要障碍和与国内网络零售交易不同的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 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及对策探讨[J]. 李庆飞. 科技经济市场. 2015

[2]. 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及对策探讨[J]. 许要伟. 智富时代. 2015

[3]. 我国网络零售障碍分析[D]. 王大卫.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4]. 产业融合背景下零售业演化与创新研究[D]. 龚雪.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5]. 社会信用对网络零售的影响及当前障碍分析[J]. 桂河清. 征信. 2011

[6]. 网络零售商定价能力的影响因素与渠道使用研究[D]. 王毅达. 浙江大学. 2006

[7]. 我国网络零售业的SCP分析[D]. 程姿. 河北经贸大学. 2017

[8]. 电子商业对中国城市零售业空间的影响[D]. 卢姗.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9]. 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李昊源.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10]. 略论跨国网络零售的特点、分类与主要障碍[C]. 沈红兵. 第五届中国中部商业经济论坛论文集.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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