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规制论文_杨利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竞争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广告,反不,数据,不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法,网络,虚假。

竞争法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杨利华[1](2019)在《第叁方支付行业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方支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需要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其发展。第叁方支付的行业特性形成了特殊的产业链和细分市场,从而导致第叁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竞争关系,由此也产生了诸多竞争问题。第叁方支付市场上存在的竞争问题以及行业创新发展的本质要求选择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该领域内的反垄断法规制应从新的理论视角出发,确立反垄断分析框架,寻求适用于该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和规则。对第叁方支付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应以谦抑性规制为理念,对合理性原则进行扩大适用,并对纵向一体化模式下的垄断行为采取柔性救济的措施。进一步开放第叁方支付清算市场,在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上应集中于消除市场进入壁垒,使支付清算机构多元化。在第叁方支付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关系上,应实现竞争政策的普遍适用,并形成对金融监管的公平竞争审查。(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曾雄[2](2019)在《“大数据杀熟”的竞争法规制——以个性化定价的概念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大数据杀熟"的学理概念近年来,关于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报道越来越多,直观理解"大数据杀熟"是指平台利用用户数据信息对用户进行区分定价,通常表现为对"老客户"设定更高的价格,即所谓"杀熟"。网络平台对不同客户群设定不同的价格,在学理上可以表述为歧视定价(PriceDiscrimination)。根据(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天地》期刊2019年09期)

黄颖贤[3](2019)在《体育赛事画面转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当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方式引发强烈的争论,经营者为体育赛事投入的巨大资金若无法获得恰当的保护,可能会助长网络转播赛事的"搭便车"行为。可从着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入手,暂时无法纳入着作权规制的行为如果符合不正当性的要件,则应当受到规制。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不仅要考察行为主观上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亦要从客观上衡量经营者合法权利、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受到破坏。(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任超,孙超[4](2019)在《付费搜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规制条款做出修改,付费搜索则成为其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以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为背景,对付费搜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总结和分析实属必要。当前,付费搜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方法具体表现为付费搜索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和兜底条款规制3种类型,但均存在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搜索引擎企业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的难题。对此,付费搜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在宏观上必须依靠立法机关条款优化、司法机关发挥主导地位、行政机关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在微观上还要厘清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在付费搜索中的责任范围,进而为企业自我监督提供明确的标准。(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桂沁[5](2019)在《视频广告过滤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以用户预期为观察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法院只得适用一般条款来处理视频广告过滤案件,但这一裁判路径在行为正当性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条款在该情形下也缺乏指导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该类案件可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项进行认定,以用户为观察视角,区分免费用户和付费用户,并以其是否具有合理预期作为判断依据来认定被告行为是否妨碍、破坏原告服务的正常运行,再结合被告是否具有针对性以及是否存在诱导式宣传等情形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被告只有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徐雅堃[6](2019)在《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大多以修订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的“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国外的司法实践相比,我国更加侧重于保护视频网站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和既得利益,稳定现有的互联网新型市场。2017年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增加消费者权益作为损害客体,部分审判机关从更加尊重消费者自身意愿的角度,认定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具有正当性,仍有法院依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认定屏蔽行为的不正当性。基于理论与实践上对于广告屏蔽行为定性的争议,文章从实证角度出发,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进行概述,将相关案例类型化,根据相关案例的判决文书对争议焦点归纳,从竞争关系、主观恶意、商业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以及特定实际损害的角度对比分析司法审判机关对正当性与违法性因素考量,总结得出竞争法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法律定性不明、行政监管制度不健全以及行业自律水平较低。对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可适用新反法第12条第二款第四项,用广义的竞争关系的内涵界定原被告的关系,当被告主观构成恶意并对原告造成特定的实际损害时则应当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对于恶意、实际损害等判断还应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同时从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着手,协作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冯梦琦[7](2019)在《数据垄断的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渐趋成熟,数据本身也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定义和内涵,大数据概念的提出和数据产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数据的价值逐渐凸显出来,对数据的收集、开发和运用逐渐发展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数据垄断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对数据资源的掌握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数据能否构成垄断的问题近两年才被作为一个课题真正开始讨论,数据是否可以被垄断仍然存在争议。尽管如此,对互联网企业和数据相关的市场竞争现状分析表明,数据垄断是客观存在的。对数据垄断展开研究并建立数据垄断的规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数据垄断不同于传统的垄断,具有包括隐蔽性、强制性和易发性等新特点。数据垄断类型的多样性和新特征决定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在规制数据垄断中存在诸多问题。构建数据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应当首先确立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原则,然后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则。具体规制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可靠的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其次,需要适用综合标准判断主体的市场地位;此外最重要的,即是完善数据问题的法律规定,让针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有法可依;最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步骤,就是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应当针对数据垄断的新形式,确立独立的数据市场,并将相邻市场的影响纳入考量,就特定主体采用双边市场进行认定。数据垄断的救济途径仍以行政监管和民事责任为主,必要时还应以刑罚加以惩戒。(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6-06)

陈玺同[8](2019)在《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票房造假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影行业出现了拥有立体化运营模式的电影在线票务平台,这让电影市场内的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为错综复杂的竞争环境。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经过近几年的竞争和淘汰后,行业内形成了具有垂直整合特性的寡头垄断市场格局。在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电影在线票务平台更加注重技术和机制的快速创新,其目的更多的是考虑到平台自身对用户的吸引力,以期为用户创造更便捷的观影渠道以及更好的满足用户的即时需求。但是平台内部的自我审查和预警措施不够充分,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能够利用新推出的技术和机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让电影在线票务平台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竞争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片方利用电影在线票务平台预售机制和退票机制实施的“票房造假行为”。本文系统的论证了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殊性,并分析了现有法律在规制由电影在线票务平台参与的“票房造假行为”时存在的不足,并通过案例对比来对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分析。引入处于相关部门监管下的电影在线票务平台行业自治规范这一解决路径,并提出建立完善的竞争合规指引。以期使电影在线票务平台能更好的对竞争行为保护参考的叁元要素(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加以考虑,从而让电影在线票务销售市场乃至整个电影市场形成更高效公平的竞争环境。本文以四个部分对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的“票房造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研究分析。第一部分,大略的叙述了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的“票房造假行为”。这一部分论述了电影在线平台“票房造假行为”事件的相关情况,以及该行为的因果关系及运作步骤。最后提及这一行为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内独有的强大市场力量和时效性鲜明等特性之上。第二部分,对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票房造假行为”以法律原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一开始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条款切入分析,着重介绍了虚假宣传行为理论。紧接着通过我国相似案例的判决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一步理论分析,论证其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竞合的独特情况。第叁部分,讲的是规制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票房造假行为”的必要性。第一步论证行为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法律定性,以及对其造成损害的法益分析。第二步结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标准对规制的正当性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从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四个角度对规制的不充足性解析。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票房造假行为”的规制对策。该部分先以各国对电影票房造假现象的应对策略入手,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带动平台构建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的合规指引,并提出行业自律组织建立我国电影在线票务平台自治规范。(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刘勋[9](2019)在《雇佣“网络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电影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被频繁爆出各种竞争乱象,其中以电影片方雇佣“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为典型,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兴起,传统线下电影评价模式也逐渐被网络评价模式所取代,对电影不当评价的“水军”队伍也在迅速壮大。雇佣“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电影上映前后雇佣“水军”刷好评、给竞争对手的电影恶意差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删除网络上对自己不利的评价信息或者删除对竞争对手有利的评价信息以及雇佣“水军”大肆转发评论信息、顶帖。网络电影评价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参与主体具有极大的复杂性,不仅有电影片方,还有网络公关公司及数量庞大的“水军”队伍参与其中;其次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导致不当评价行为具有隐秘性和匿名性。不当评价行为违反了法律所倡导的诚信经营原则和行业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会造成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混乱,使市场中其他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关于虚假宣传的变化是修法亮点之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不仅增加了经营者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形将构成虚假宣传,同时,还增加了帮助型虚假宣传也要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可以说,这两项规定为打击雇佣“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推本溯源,雇佣“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行为的产生与电影片方追逐竞争利益的心理不无关联,正如古人所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更为主要的原因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规定过窄,未能完全覆盖到信息技术条件变化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所有主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行政监管单位权限划分的模糊性,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不健全的网站评分体系等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了电影好坏“水军”说了算的局面。面对亟待治理的电影市场,我国需要借鉴域外发达国家规制这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益经验,并深入分析这些国家采取相应措施的原因,使我国能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完善规制雇佣“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的治理体系,为电影行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郭家豪[10](2019)在《广告过滤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引人注目的360QQ保镖与腾讯不正当竞争诉讼在法院判决过滤广告行为系不正当竞争伊始,各种有关过滤广告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就层出不穷,但是司法机关基本上都认定广告过滤性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广告过滤行为的规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等内容来做出相关判决。因此此类案件的每次审判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论文的正文部分从五个角度论述了广告过滤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第一章:广告过滤行为的认定的一般理论。本章主要通过阐述对广告过滤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理分析,将广告过滤行为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解读,以便更好的理解与分析广告过滤行为;第二章:网络广告与广告过滤行为的实践梳理。本章首先对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进行阐述,将网络广告分为关键词广告、文字链接式广告、弹出式广告等几种类型;然后将网络广告过滤行为进行了详细分类。第叁章:以视频广告为例分析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本章阐述了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视频广告过滤工具提供者与视频广告发布者关系的厘定,并通过对商业道德、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分析了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第四章:国外广告过滤行为的规制研究。本章阐述了美、德两国的技术中立原则和比例原则两大制度,并通过列举两国的相关案例,我们得以更加深刻、清晰的理解这两大制度对广告过滤行为的影响,有利于推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第五章:中国广告过滤行为的规制实践与改善。本章首先阐述了我国广告过滤行为的规制实践上的不足,如法律依据空缺、多头监管下的规制空白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内容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难题等等一系列不足之处;随后提出了改善的途径,即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等层面进行调整与改善。(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竞争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大数据杀熟"的学理概念近年来,关于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报道越来越多,直观理解"大数据杀熟"是指平台利用用户数据信息对用户进行区分定价,通常表现为对"老客户"设定更高的价格,即所谓"杀熟"。网络平台对不同客户群设定不同的价格,在学理上可以表述为歧视定价(PriceDiscrimination)。根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竞争法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杨利华.第叁方支付行业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商研究.2019

[2].曾雄.“大数据杀熟”的竞争法规制——以个性化定价的概念展开[J].互联网天地.2019

[3].黄颖贤.体育赛事画面转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4].任超,孙超.付费搜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为背景[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桂沁.视频广告过滤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以用户预期为观察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6].徐雅堃.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7].冯梦琦.数据垄断的竞争法规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8].陈玺同.电影在线票务平台“票房造假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9].刘勋.雇佣“网络水军”对电影不当评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10].郭家豪.广告过滤行为的竞争法规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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