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存留制度与地方社会——以湖北为例

清代存留制度与地方社会——以湖北为例

匡小烨[1]2004年在《清代存留制度与地方社会——以湖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起运与存留制度是清代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具体制度。本文第一部分就论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清代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上,中央财政处于独占性的地位,国家赋税收入以满足中央财政支山为首务,因此,作为中央和地方对财政收入的分割,起运与存留的分配比例形成起运比例较高、而存留比例偏低的局面。清代前期,尤其清初顺、康时,朝廷经常裁减地方存留充起运,以弥补中央财政紧张,清代中期以后,大规模裁减存留的情况虽然不再,但纷争之后确定下来的存留比例一直很低。 在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以湖北省为例,考察了省、府、州县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一方面,州县必须承担上两级政府的一定的财政负担。相应的,州县政府也可以要求上级政府尤其省政府的财政援助;另一方面,省、府上级经常凭借政治权力侵夺州县财政,而为避免财政被侵夺,州县政府采取了利.种对抗手段。 第叁部分对地方财政进行结构性分析,从叁个方面着手进行:地方存留数额、地方财政管理以及地方财政开支。在湖北省,地方财政存在诸多问题:地方存留比例比较低,存留数额少;地方财政管理不善;在存留缺乏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开支的分配又不尽合理。 第四部分分析了这种存留制度对地方社会长远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首先是地方吏治腐败,官吏为弥补公私两用,贪污贿赂公行;其次是地方政府职能趋于萎缩,因为财政拮据,政府在治理和发展地方上无所作为;再次是地方公共服务事业因为极度缺乏资金而无法开展,这些因素最终不利于地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全面改善。

沈胜群[2]2017年在《清代漕运旗丁研究》文中指出有清一代,清廷在继承历代漕运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性质与实际需求形成了新的漕运制度,代表了古代内河漕运的最高水平。作为基层群体,漕运旗丁是清廷对隶属卫藉承担漕粮运输任务人的称谓,其参与了整个运漕过程,从粮米兑运到抵通交仓,再到押船回南,各环节无不体现其身影。在南北货物流通、区域文化信仰形成,运河沿线民间信息传播中都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漕运制度的变迁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深入研究漕运旗丁群体及其与国家间的互动关系,对于探求内河漕运的终结、漕运政策的演变,以及清中期后国家控制的松动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京杭运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而存在,旗丁群体的考察利于展现运河风貌与古今变迁过程,亦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清初,清廷一方面采取诸如保留前朝漕运卫所,重建漕运官制等措施巩固京师粮储,另一方面又改卫军为屯丁,逐渐弱化遗留卫所的军事色彩。最终,漕运卫所丧失了原有的军事、守御等功能,其内部“军役”亦随着“行政化”改革而趋于单一,屯种与漕运成为其主要任务。特殊情况下,虽兼它役,但仍为运役而服务。为满足出运诉求,清代统治者在明末运军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扩大旗丁佥选范围,使卫所中原无运役之丁加入漕运中来,并重新“定义”了漕粮运输群体与名称。其承运者曰旗丁的做法不仅彰显了本朝特色,也暗示了其身份性质上仍保存着浓厚的明代卫军气息。康熙叁十五年(公元1696年),因旗丁匮乏,清廷重新厘定漕运规制:每船佥选正身殷丁一名,其余雇募水手九名。雇募行为的出现使旗丁逐渐退居管理漕船之位,扮演前朝漕运组织中旗甲的角色,进一步明确旗丁漕运中的身份、地位,也某种意义上揭示了军户家族运役、角色承袭等内在特征。作为社会群体,旗丁与其它群体一样深受政策变动的制约,在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清廷政策与态度始终占据主导因素,旗丁多表现出配合或接受的举动,故仍是政策的实践与执行者。这是传统皇权政治下无法避及的事务处理与运作模式,也考验着统治者和部院衙门的办事效率,为清中后期漕运困境埋下隐患。此外,在协济漕船出运与屯田贴运等方面,部分区域内旗丁间存在私议规程,这是一种自发的,有较强约束力,取得官方授权后的私议,维护群体利益的同时为清廷权力的延伸与下行预留了空间。漕粮运输属于季节性活动,深受水文、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与之相伴的旗丁社会活动与商贸往来等亦表现出季节性。出运中,旗丁携家带口的生活方式并未褪去传统水运的船户居住模式,但例带土宜的规定却给予其“商人身份”,而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与沿途贸易活动,极大刺激运河沿线市镇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旗丁“多重”的社会角色。无论何种角色,受物价上涨与陋规等因素的制约,旗丁都无法解决自身疲乏的生计问题。其一方面不断采取捎带、夹带、盗取粮米等方式,满足沿途开销之用,另一方面又诉求于清廷救济,然这些临时性措施并未彻底改变旗丁疲乏之状,时间既久,此群体愈发贫穷。迫于运漕压力与运河沿线祭祀文化的浸染,其群体内部逐渐孕育出独特的崇祭文化。不但船尾等绘制图案,船舱内部供奉神龛,而且沿途路遇庙庵亦要焚香祭拜,甚至泊船演戏,以祀神灵。与之相应的是清廷不断通过增修庙宇、加封神明庙号等方式在信仰中浸入官方意志,规范旗丁崇祭行为的同时推动了信仰文化的发展。崇祭文化的繁盛内向性强化旗丁身份与运役,也构成内河漕运文化中的一部分。祭祀活动与泊船演戏等行为使旗丁有机会接触形形色色的人,谙熟各类信息,不自觉成为肩负民间信息的传递者,此种行径或增强了运河南北货物流通,或因传播虚假信息,旗丁成为政府管制对象,或道听途说,丰富了枯燥的运漕生活,这些都证明旗丁群体在民间信息传播中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民间信息传播流通快,可塑性强等特点。漕运制度发展中,律令式的政策缺乏弹性与张力,清廷虽小修小补,但仅能解决一时的漕运困境。至道光朝,迫于运漕压力,清廷试行南粮海运。此后,海运南粮时断时续,直至清末。粮米海运后,寄生于内河漕运的丁舵等人处于“半失业”状态,清廷虽有安置措施,但数目庞大的旗丁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数以万计的水手等雇募人员游食于运河两岸,加重了清中后期的社会危机。另,内河漕运中频出的派系之争与社会冲突也考量着清廷处理问题的能力,随着制度的僵腐,整个漕运运作系统已出现怠坏的迹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在诉苦无门的情况下,旗丁往往利用运漕之便,走上赴京呈控的道路。为化解危机,改善国计民生,清中期后,一批以大吏、学者与幕僚为主体的地方精英逐渐参与漕运治理中来,其或建言献策,或躬身于实践,在革除积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经世之策凸显了改革之音,也暗示了清廷权力重心的下移,但这些社会应变终究未能遏制漕运的颓势,甚至成为内河漕运走向终结的推力。清末,随着漕运制度与体系的解体,旗丁群体消亡于人们的视野中。整体而言,漕运旗丁在清代社会中表现诸多特性,其揭示了传统内河漕运的衰落过程与国家应对机制的演变,在漕运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以及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互动博弈等多个层面中都发挥了不同作用,也凸显了其地位和影响。除此之外,旗丁作为社会中的人,又具备下层群体的基本特征,其社会关系的构建与分化、流散等情形呈现了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轨迹,也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社会的变迁过程。

王浩[3]2017年在《清代州县官员财政责任及其追究述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计民生,首重财赋。而人丁地土,乃财赋根部。州县官一职,集国家之仓库、百姓之身家于一人之手,同时,财赋税收又是州县官考成最重要的标准。因此,州县官的财政责任于己于民于国家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清代州县官责任研究,学界先辈多有探讨官员的司法责任,或者官员征税的角色。相对而言,对州县官员的财政责任研究显得薄弱,加上该研究涉及经济史、社会史的众多因素,更加限制了这一课题的研究。鉴于此,本文以州县官的财政责任为研究对象,借助清朝会典、则例、律例等文献资料,通过对州县官的具体财政责任及其追究的梳理总结,使我们更加了解认识州县官这一角色以及他在财政责任上为难尴尬的处境。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选题缘由及研究价值、学术史回顾、研究内容与基本资料方法,重难点所在。第二部分,即第一章——清代财政管理体制概述,主要介绍清代有关各级财政组织及其职能。本章又内分叁部分:依次介绍了中央机构及职能、地方财政官员及职能和基层乡村的税收组织。第叁部分,即第二章——清代州县及其官员财政责任。本章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州县官员的职掌;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清朝的赋税征收范围;第叁和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州县官的起运存留责任和交待报销责任的内容,该两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四部分,即第叁章——州县官员的财政责任追究。该章节内分叁小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官员财政责任追究的主要类型和一般程序;在此基础上,第叁部分详细介绍针对州县官的财政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从户口田亩、催征、漕运与盐课四个方面论述,反映了州县官员来自繁琐性法令的压力和履行责任的强制性,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第五部分,即第四章——州县官员的财政责任及其追究评析,这是本文的难点所在。该章节第一部分从两个角度,即保证国家财力、惩治吏治腐败,简要说明了官员责任追究制度产生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则是论述责任追究的消极影响。通过分析州县官员如实履行财政责任而给地方带来负面的后果,主要体现在地方的财政危机、抗租抗粮斗争、州县官政务偏废以及州县人才不稳定四个方面,表现了州县官员财政责任的艰巨性,最终说明了州县官这一角色的困境之处。

朱年志[4]2015年在《清代地方经费研究述论》文中研究说明经费为公共事业的根基。"地方经费"是用于县及县以下基层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地方经费",非"地方财政"。清代地方用于公共事业的经费,与中国传统社会独具特色的双层统治有关,与上层政权的国家财政有别。参与基层社会经费收支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参与了地方社会的管理,推动了地方社会的运行。长期以来,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不断走向深入。

吴丽铭[5]2014年在《晚清地方财权的扩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咸同以前,清朝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中央财政体制。但是到太平天国时期,这种体制不断遭到破坏。地方督抚以军需为由采取截留正税、开征厘金等来扩充饷源,中央被迫同意这一做法,使得起运留存等制度遭到破坏,“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制度逐步瓦解。清朝原有的京饷、协饷、奏拨、奏销等制度已名存实亡了,导致原有中央与地方财税体系的变化。最终虽使清朝在农民大革命中免于覆灭,但却激化了内部矛盾,特别是中央与地方财政矛盾,使“户部之权日轻,疆吏之权日重”。战后中央虽然采取种种办法遏制,但已无法挽回,从而导致中央对地方财权的失控。兵、政、财权合而为一的相对独立的地方统治体系的逐渐形成,对清末乃至于民初社会政治带来重大影响,并成为民初中国军阀割据势力形成的历史根源。江西作为镇压太平军主战场,军需更加高胀,其截留正税和开征厘金可为一例。本文拟以江西为例,试图通过对咸同年间的江西财政收支状况的概括和量化比较分析,探讨晚清中央财税体制的变化以及地方财权的扩张过程,进而有利于洞悉晚清至民国社会运行及其变革原因。

何晨[6]2018年在《清代前中期征漕对地方财政影响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征漕则为清代地方重大事务。漕赋是一种特殊的田赋,征漕与田赋的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已有研究指出清前期能较好执行征漕任务,而到了清中期则弊端百出。本文认为征漕事务能够有效执行,取决于征漕制度切合实际。在征漕事务上,最关键的是地方办漕经费是否足用。若经费不足,则法不能行,自然生弊。当积弊难除,则法定制度渐成具文。同时积弊相沿,日渐成为事实上的制度。清前期的改革,能适度加增法定漕费,在制度上综核名实、消除积弊,取得较好的效果。进入清中期,问题和症结开始显现,特别是征漕费用膨胀,给漕务和地方财政均带来极大冲击。同时清中期的统治者囿于不加赋的理念,不愿提高法定漕费,不能弥补地方办漕经费的缺口。因未能有效对制度进行改革,故浮收勒折等漕弊日甚。清中期漕弊的普遍存在,也对地方秩序产生较大影响。清代征漕制度沿袭明制,无论是漕粮的额数、漕额的分配、征漕的机构还是征派的方式,均是在明代的基础上损益而来。清前期征漕制度的改革,是通过清初官收官兑、清前期民折官办和雍乾时漕耗归公等政策的落实来实现的。官收官兑和漕耗归公,主要内容是增加法定漕费,目的是弥补地方征漕费用上的缺口从而遏制漕弊。同时这两项政策的落实,都调整了地方的利益格局。民折官办是清代一项特殊的征漕政策,允许特定地方漕粮折银征收,反映了清初征漕制度所具有的变通性。因为征漕成本巨大,而法定办漕经费往往不敷开支,为完漕地方官常常需要额外加派,故极易滋生弊端。当地方法定经费充足时,征漕弊端较少。雍正时耗羡归公改革,建立了养廉银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地方经费。这也是清前期征漕能够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清中期,经济、环境、财政制度和社会风气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十八世纪的经济繁荣,导致了长期物价上涨,加剧了人口压力。十九世纪的“道光萧条”,则进一步对清王朝提出严峻的挑战。运河淤塞,使得修河转运之费大增。养廉银制度被破坏,陋规成为州县财政的重要来源。官员奢侈,不必要的糜费增多。在此背景下,州县征漕普遍浮收勒折。浮收勒折缘于州县办漕相关开支的增加。州县官依赖漕务浮勒来弥补开支和分润上官,漕务陋规不可或缺。在清中期,州县官首先要保证自己不受公务赔累。因此清中期的州县官,对于已有了漕务陋规,普遍是“率由旧章”的态度。鉴于漕弊愈演愈烈,嘉道时期朝廷也对征漕政策进行过多次讨论,然而最终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政策。无论是嘉庆初年的“恤丁之政”,还是嘉道时期两次“八折收漕”的争论,都卡在调整征漕税率之上。嘉庆、道光二帝不愿承担加赋之名,最终都拒绝提高法定征漕税率。不提高法定征漕税率,地方办漕经费的缺口就无法在制度框架内解决,因此没有解决浮收勒折出现的根源。朝廷既然没有切实的政策指示,地方官员就以完漕免责为中心作为实际指导政策。在经济尚好时,长价浮勒小户是通常的完漕方式。在道光萧条之下,小户已经没有进一步搜刮的余地。地方官员为了通过考成,或打击生衿告漕以减少规费支出,或通过加征大户以弥补,或借助年年报灾来减轻完漕压力。总之地方官员对漕务的修补,大多是以有利于自身完漕为政策出发点,缺乏全面改革的动机和能力。道光年间,书役、生衿等群体在地方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魏源曾感叹“把持之生衿”与“侵渔之书役”在崇阳县都是“虎而冠”之人,无论官府正常收漕,还是民众起而抗漕,这些群体的身影都出现其中。清中期由于官员任期短暂、财政压力大和官府地籍、户籍信息不清等因素的作用,将赋税交由书差包征的现象更加普遍。书差群体事实上控制了征收钱粮的事务。士绅群体由于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常常享受优惠的税率。对于州县官吏试图改变原有惯例进一步加派的举动,士绅或聚集地方予以抵制,或者告漕挟官要求分润,极大地影响地方政策的调整与制定。清中期由于州县财力不足,对于地方的控制力下降,难以有效调节地方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光时经济萧条的大背景,也进一步刺激了利益群体之间对于财富资源的争夺。因此我们看到嘉道时期因征漕而引发的冲突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

龚浩[7]2015年在《清初江苏省地方财政收支分析》文中指出本文从江苏省所属府、县各级地方财政收支入手,以上海县、金坛县、长洲县、吴县、吴江县、常熟县、昆山县、嘉定县、松江府、常州府以及苏州府等为对象,考察了清初江苏省地方政府具体的财政收支状况。从明万历时期到清初,中央政府逐渐获得了地方赋税中的绝大多数,待到康熙时期基本形成地方所能征收的赋税中本色米几乎全部上缴中央、折色银中央与地方七比叁的局面。但是在这存留于地方的叁成赋税中,其中二成还是用于中央政府的开支中,仅有一成用于地方公用,实际上能够用于地方建设的已经微乎其微了。江苏省一年可以征收近四百万两白银,其中只有不到叁十万两用于地方公用,这里面用于诸如兴修水利、推动文化教育发展的常年经费却不足叁万两,尚不满江苏省一年赋税的百分之一。中央过多地汲取地方赋税,直接导致了两个局面,其一,地方政府无力推动地方政府建设,从而扩大财政收入;其二,地方政府财政窘迫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另外谋求其他创收手段,以至于火耗滥行,陋规肆虐。中央政府以财赋为重,地方以供给中央为重,国家的经费绝大部分只是为了维系王朝的统治,而非推动地方的建设。

贺祥明[8]2016年在《明代田赋存留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明代(主要是集中在万历时期)湖广田赋的存留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湖广田赋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关系,分析了存留田赋的主要财政功能,进而揭示了湖广存留田赋存在的结构性弊病及对地方社会的影响。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与意义、相关的史料来源与研究方法等,并主要就当前明史学界对明代地方财政史尤其是存留田赋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评述。正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在对明代湖广田赋征收的一般情况,如官民田的比例与税则、田赋的种类与数量等,作出概述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湖广田赋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关系。通过对《万历会计录》等官方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明代湖广田赋的存留额明显高于起运额的结论。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明代湖广存留田赋的财政功能。指出湖广存留粮的经常性支出方向包括官吏俸禄、儒学师生俸廪、宗藩禄米、本省卫所官军俸粮等四个方面。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非经常性的支出项目,如用于预备仓积谷、赈济水旱灾害、折支太和山香烛、折办上供物料等。第叁章论述了明代湖广存留田赋支出方向存在的结构性弊病,即卫所官军俸粮与宗藩禄米占支出的绝大部分,而官吏俸禄、地方政府日常行政运作经费、地方公共事业费用则很有限或根本没有预留。这种结构性弊病对湖广地方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地方官吏俸禄微薄助长了吏治的败坏,行政运作经费有限加重了里甲编户的徭役负担,公共事业费用不足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过,地方政府职能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士绅、富民参与地方社会管理与建设的机会。结语部分对明代湖广田赋的存留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作了进一步的总结,并就起运与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今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进行了阐述。

刘洋[9]2012年在《清代基层权力与社会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代处于中国帝制时代的晚期,也是中国古代向近代转型的重要阶段。基层社会方面在沿袭前代的传统因素之外,又呈现出诸多新的变化,形成了一些不同以往的特点。概括起来,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满汉民族矛盾虽在各时期显现程度不同,但贯穿有清一代始终;二是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不但实现了中国古代赋役征收由税丁为主向税产为主的最终转变,而且也促使人口在清代急剧增加;叁是人丁编审制度的取消,使百姓可以轻去其乡,社会流动大为频繁,导致来自不同地域的人群“五方杂处”;四是西方殖民者的入侵导致民族危机与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空前激化。针对上述复杂的社会状况,清政府构建了远较前代严密、健全的基层权力体系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按性质不同,清代的基层权力体系主要分为基层行政系统和基层军事系统两大部分。所谓基层行政系统是指帝国内部数量众多,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县级政府。由于清代的散州、散厅与县均属同级,因此它们所在的政府也均属县级政府。清代的县级政府由朝廷命官和行政辅助人员两部分群体构成。朝廷命官中既有正印官,又有佐杂官;行政辅助人员中既包括国家典制明确设立的书吏和差役,又有正印官自行雇佣的幕友和长随。清代的县级政府职掌繁多,涵盖刑名、钱谷、治安、教化等各种事务。然而囿于朝廷各项繁琐的则例与法规,县级政府的自主权却十分有限。清代县级政府的行政经费十分匮乏,这迫使其通过征收陋规、派差民间等方式应对高额的日常开支。基层行政系统中按其内部行政地位的不同又可分为主体行政系统和辅佐行政系统。清代县级政府实行正印官独任制。作为皇权在该地的唯一代表,正印官在地方行政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与其亲信幕友、长随,办事人员书吏、胥役构成了地方的主体行政系统。作为基层权力体系的核心,以正印官为代表的主体行政系统不仅管辖事务广泛,直接承担当地的赋税征收、司法裁判、治安维护、教化百姓、社会救助、工商业管理等各项主要职能;而且地方“刑名”、“钱谷”等要务皆由其独揽,人力、财力俱归其控制。辅佐行政系统主要指县级政府中的佐杂官群体。清代不同时期的佐杂官在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有着显着的差别。清初佐杂官大都无重要职掌,一直处于闲散状态,以致沦为冗员,因而遭到了大量裁汰,在地方社会管理中扮演着无足轻重的角色。雍正以来,人口激增、社会流动频繁,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将数量众多的府县佐杂陆续派驻到城外的重要市镇及关津险要地区,承担着所谓“分防”职责,社会管理职能显着提高。咸同以后,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大幅度减弱,加之浩大的军费和赔款使国家陷入空前的财政危机,导致内地省区的佐杂分防基本处于萎缩状态,职能亦明显弱化。基层军事系统主要指遍布全国各地的武职营汛兵弁。作为驻防绿营的基层组织——营汛系统不仅驻扎分散,如星罗棋布一般,而且设置周密,其下标营、协营、城守营、分防营、汛塘分工明确,各有防守重点,覆盖区域由省城、府城、县城以至乡间的关津险要与交通要道,起到了“建威消萌”的作用,遂成为清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一项得力工具。一方面,营汛系统作为稳控地方的主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的重任。如有民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驻防营汛系统必须协同县级政府迅速、及时的加以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清初节省开支,大量裁减了州县衙门中的番役、民壮,迫使地方的治安巡查和缉私捕盗等工作亦由营汛兵弁来承担。总之,镇守防控兼具各种杂差是清代武职营汛的一大特色。除上述官方系统外,基层社会还设有各类民间组织。他们大都在基层行政系统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政府完成各项职能,遂形成了民间协助系统。清代民间协助系统的群体十分广泛。它包括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组织,以保甲、乡约为代表的地缘组织,以会馆、行会为代表的业缘组织,和清末士绅主导下兴起的团练、公所。各类民间组织参与事务众多,不仅协助官方完成赋税征收、维持治安,教化百姓等事务,还主动承担当地的纠纷调节,社会救助,工商业管理等事务。特别是同光以来,伴随官方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各地士绅群体日趋活跃,甚至兴办公所、团练直接管理地方的各项事务,颇有“自治”的意味。

刘彦波[10]2011年在《晚清两湖地区州县行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晚清州县行政为研究对象,借助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的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州县政府职能为基本框架和主线,分析晚清两湖地区州县行政运作和演变,包括司法职能的变动、社会治安管理模式的演变等。厘清两湖地区州县变革的具体情形,及其对州县行政的影响,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本文主体部分为六章,每章基本内容提要如下:第一章:从典章制度、文本规定的角度出发,勾勒了清代的地方行政体制和州县行政治理结构一般模式、特征,及清代州县行政内容和州县行政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介绍了两湖地区州县设置情况。第二章:结合两湖地区的情形,阐述了晚清州县征收的赋税类别、地丁征解程序和州县地丁征收的弊病,以及太平天国时期针对地丁漕粮征收的弊端所进行的改革及影响。第叁章:本章主要分析州县司法。首先从制度文本的规定性说明了州县的司法权责和州县审判在清代司法体系中的地位,然后论述了在社会动荡的背景下,两湖地区督抚所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分析了州县实施就地正法分的操作程序。晚清时期教案剧增,民教冲突的查明和处理是州县行政的重要任务。教案既是内政又牵涉到外交,所以为避免遭受惩处,州县官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教堂和教士。州县官处理教案纠纷有叁种类型,他们有着两难处境和矛盾心理。最后阐述了清末竟的两湖司法改革。第四章:论述了晚清基层社会治安管理模式从保甲、团练到警察制度的演变。在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冲击、两湖基层政权的失控的情况下,两湖团练大规模兴办,分析了团练兴办后的绅权扩张及原因。同光时期,清政府不断发布整顿保甲和团练的上谕,但州县往往视为具文,到清朝末年,面对地方治安机构已基本趋于瘫痪的情形,清政府试图通过警察制度的创办,建立起一套新的地方治安体系,本章阐释了州县警政在两湖兴办的概况、职能及其影响。第五章:两湖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晚清时期水灾频发,危害极大,因此,修堤防险、疏浚河道、兴修水利就成为州县政府与乡村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本章以《襄堤成案》所载天门知县邵世恩修堤资料为例,来分析堤工的修筑、管理和维护以及经费筹集等问题;又以李輈《牧沔纪略》所载疏浚柴林河为例,分析了州县政府在治河中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并阐述了了为防止绅士在堤工中的牟利所采取的改革措施。第六章:20世纪初,清政府颁行了若干州县的行政改革措施,既包括裁汰胥吏和差役、设置佐治各官、改革对州县官的考核制度和任用制度、设立初级审判厅等属于传统性整治吏治的分散措施,也包括“预备立宪”开始后对州县行政进行整体性改革,这种整体性改革既包括健全州县行政组织和机制,建立乡镇一级国家行政,也包括建立地方自治机构。本章勾勒了清末新政时期的这些改革措施及其在两湖地区实施概况,分析了其对州县行政和治理模式带来的巨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清代存留制度与地方社会——以湖北为例[D]. 匡小烨.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清代漕运旗丁研究[D]. 沈胜群. 吉林大学. 2017

[3]. 清代州县官员财政责任及其追究述论[D]. 王浩. 西南大学. 2017

[4]. 清代地方经费研究述论[J]. 朱年志.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5]. 晚清地方财权的扩张[D]. 吴丽铭. 南昌大学. 2014

[6]. 清代前中期征漕对地方财政影响之研究[D]. 何晨. 华中师范大学. 2018

[7]. 清初江苏省地方财政收支分析[C]. 龚浩. 财政史研究(第八辑). 2015

[8]. 明代田赋存留制度研究[D]. 贺祥明.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9]. 清代基层权力与社会管理研究[D]. 刘洋. 南开大学. 2012

[10]. 晚清两湖地区州县行政研究[D]. 刘彦波.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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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存留制度与地方社会——以湖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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