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再思考

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再思考

近年来,许多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入选世界“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既说明中华文明的深刻内涵越来越受到世界的瞩目,是一件值得骄傲的好事,也透露出一个令人不安的信息:这些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正面临着生存困境,亟须加强保护和抢救。

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道德传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亲和力的载体,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其悠久的历史中积淀了十分丰厚而又独特的文化遗产。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间信仰、民间礼仪、民间节日、民间戏剧、民间神话、史诗、故事等浩如烟海,博大灿烂。几千年来,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沃土,不仅成为各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也成为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的文明成果和社会财富。但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受到挑战,其发展状况的日渐衰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忧虑。人们发现,一些过去鲜活存在的民间文化,曾几何时已经荡然无存,许多身怀绝技的民族民间艺术家、工艺师,一旦溘然长逝,便人去艺亡。以戏剧为例,我国有两千多个剧种,演出过的只有300多种,而如今存活在舞台上的仅有几十个了。一些文化工作者惊呼:不能让民族民间文化自消自灭,抢救民族民间文化刻不容缓!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在2002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2003年初,文化部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开展好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文化工程,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加快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制化进程。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必须依法从事。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方组织就签署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7年又创立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的制度,对于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规,但还缺少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而且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大量存在。比如,一些地方,当城市建设和文物遗址保护发生矛盾时,往往最后胜利的是推土机;当一个古老剧种在体制改革中面临困境时,为了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常常被断然推向市场“生死由之”。

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要实行政府为主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省、市、县政府可分级别选择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分级编选,各不重复,保证经费投入。同时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保护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成立群众性的协会、学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保护工作。

三、要立即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完成对保护对象的全国性普查,建立民间文化遗产代表作及传承人名录,记录整理和出版相关图书文献和可视资料。有人说: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说到底是保护“人”,这话不错。保护那些民歌的传唱者、民间文学的讲述者、民间工艺品的制作者、民间戏剧的表演者,让他们留下代表作,留下技艺,培养出继承人,是当务之急。

在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级文化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历史的重任。各级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把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作为自己重要的业务工作内容。在保护工作中,要有创新精神,顺应时代,在保持传统文化精髓的前提下,实现民族民间文化的创新和发展。责任编辑王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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