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国有商行不良资产效果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国有商行不良资产效果分析

吴洁[1]2003年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国有商行不良资产效果分析》文中认为<WP=1>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

毛珊珊[2]2011年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体系构成及其风险控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为防范金融风险,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而成立的。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各国在处置其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方式。各国的经验均表明,相应的法律支持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成功的重要基础。与之相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制进程则显滞后。当前,AMC的运作中还存在着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应采取适当措施化解以上风险。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AMC还将存在较长一段时间。

韦明升[3]2006年在《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解决收购、经营、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1999年中国政府组建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并明确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为10年。就目前不良资产处理速度和进程来看,有望在2006年底之前债权资产处置完毕。于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是按照原有的规划在处理完巨额不良资产后自行解散,还是依托在处理不良资产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人才优势,发展投资银行业务,转制成为真正的市场投资主体? 2004年初,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时明确表示:在完成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任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向商业化方向发展。这无疑给正处于迷航中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明了航向。文章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年来的运作及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探析,在总结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所取得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同时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以商业化收购和管理银行不良资产,经营多种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控股的金融公司。

朱兰春[4]2014年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叁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叁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叁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叁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李西臣[5]2010年在《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银行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特殊的历史发展轨迹而与政府渊源颇深,与政府的关系亦更加错综复杂。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处理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银政关系而言,经济法解决的是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各自权力、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配置问题。故此,欲实现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妥当性与有效性,厘清纷繁复杂的银政关系,辨清哪些银政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哪些不是,查明现有的调整银政关系的经济法存在哪些冲突并寻求妥适的架构复杂银政关系网络的框架,就成为促进银政关系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适度干预”描绘了银政交往的理想图景,但并没有为架构复杂的银政关系提供具体的进路,而合约理论为银、政及利益相关者合作提供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指明了路径。于是,经济法规范政府适度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命题就具体转化为经济法如何促进银、政及利益相关者进行良性、合作式的合约博弈这个命题。本文在结构上按照“问题是什么”(即银政关系不和谐的现状有哪些)、“分析问题”(即在合约理论的启发下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分析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解决问题”(即寻求促进银政合约博弈的经济法方法)这样的逻辑顺序展开研究。全文分为5章。导论重在引入合约理论。通过对合约的含义和性质的分析、对合约理论的追寻与梳理,发现合约理论对于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且运用合约理论亦具有可行性。本部分的写作旨在为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提供新视角,为后文在合约理论视域下解析及重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奠定理论基础。第一章银政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检视。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出问题。由于银政关系错综复杂,于是本章首先界定了八类银政关系。对于复杂的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这种优势性,本章紧接着予以了阐述。既然运用经济法调整银政关系是银政关系和谐的关键,那么检视现实中调整银政关系的经济法中存在的不和谐便是辨明问题真面目的必然步骤。第二章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演变。本章运用合约理论动态地解析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不和谐的原因。今日银政关系的不和谐有着历史上的缘由。在合约视角的探寻下,本章对我国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新的解释,阐明了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为什么会如此演变,不同类型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为什么会相互匹配。对历史的追溯使得如今出现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中的尴尬有了制度变迁意义上的解释。第叁章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本章从静态的角度寻找了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如果说前一章是从制度的纵切面分析,那么本章则是从制度的横切面剖析原因。在合约的视角下,叁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就是合约安排,是关于银、政及利益相关者合作提供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过程中各自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安排。本章借鉴经济学理论阐明了叁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的合约安排。合约主体是博弈的主体因素,包括功利目标和博弈能力两个方面。合约主体功利目标上的冲突和博弈能力上的不匹配、合约安排上的失当、侵害合约博弈的机制的存在都是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重要原因。第四章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本章旨在寻求合约化阶段化解银政冲突的经济法解答。本章通过对银政关系规制的类型划分,找出银政关系规制非合约型、合约型和合约化型的区别的同时也为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和谐找到了促进银政关系合约化进程的具体路径。然而法律毕竟是地方性的知识,仅仅移植国外的先进法律经验并不能解决我国银政关系现实中的“疾苦”。只有考虑到本土约束的经济法才是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因此,有必要挖清本土资源、弄明本土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为何。第五章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重构。本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合约理论重构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经济法作为正式制度的改变自然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的牵绊,于是寻求对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边际突破自当是首要考虑的。在突破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基础上,本章接着从价值和具体规范上对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进行了重塑。

王一婷[6]2017年在《基于产权视角的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铁路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产业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铁路的快速发展带来巨大资金压力,依托铁路自有资金难以持续。资本市场活跃着巨大资金需要良好的投资渠道,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趋势日益明显。资产证券化在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交易成本和融资风险管控等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以美国、德国为代表,其在公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采取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铁路项目融资方面,国外主要采用BOT、TOT、PPP、ABS、融资租赁等现代融资模式。多元化金融融资工具的使用可以对铁路建设形成有益资本扩充。近年国内在铁路规模搭建方面需求较为强烈,资金需求量大,以市场化路径解决铁路融资问题已经受到多方关注,在中国铁路领域独有的产权结构下,如何通过持续金融技术创新,充分盘活已有铁路资产价值,解决铁路融资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成为本论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资产证券化融资问题的相关文献研究多集中在航空、港口、地产、公路等方面,加之西方国家近些年铁路建设投资占比缩小,涉及到铁路资产证券化融资问题的学术研究也相对不足。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目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铁路方面投融资产权问题理论框架较丰富,但基于产权视角界定铁路资产产权边界并引入信托资产证券化现代融资模式盘活铁路存量资产的研究文献解释力不足。中国铁路资产的专用性、网运合一的复杂性、铁路项目公司股权混改的局限性,使得铁路产权界定存在理论探索空间。论文从产权理论分析出发,对我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进行系统分析。首先,基于产权视角分析我国铁路项目融资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适应性,界定可被进行证券化出售的铁路资产产权边界,并从铁路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维度出发对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存量资产盘活、融资成本的降低、融资风险因子识别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机理分析。其次,通过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托型铁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进行理论分析,探讨以信托作为特定目的机构的铁路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盘活铁路存量资产的方式及效果。第叁,为研究信托资产证券化对证券化资产出售的成本效应,本文引入博弈论对证券化模式下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履行机制及行为作出价值分析。第四,通过细分铁路融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基于VaR风险模型,论证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潜在金融风险因子。第五,以德国高铁建设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德国铁路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存量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强化融资风险管控叁个方面的作用。第六,结合中国铁路产权特点,以济青高铁PPP资产证券化为例,提出因中国铁路复杂产权结构特点,适合采用复合型现代融资工具。最后,本文基于上文建立的理论框架,对中国未来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应用及方向进行分析。研究认为,首先,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模式应用具备相应环境条件,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相对较晚,基础设施领域应用较少,资产证券化等现代融资工具是缓解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压力的有效渠道。另外从德国铁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铁路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适应中国现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体制,可以较好满足中国铁路事业发展。其次,与一般债券融资、上市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相比,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盘活铁路存量资产,拓宽城市铁路设施融资渠道,扩大铁路项目融资规模,提升铁路产品的市场竞争活力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叁,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与风险隔离机制与信托模式的独立性以及节税性相结合可以极大降低中国铁路融资成本。铁路公司利用信托模式的独立性和节税性可以实现其资产盘活的同时促进基础资产交易成本的降低。第四,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制度组合,有效管控铁路建设融资的风险。信托制度与资产证券化融资体制的有效结合,除了可以为铁路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扩大融资规模,还可以运用信托体制的独立性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提升铁路行业融资质量。第五,德国铁路产权边界清晰,政府买断铁路债务,有助于高铁项目公司采用市场化手段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标的资产资金不足问题。中国铁路处于混改阶段,铁路资产产权边界模糊,以济青高铁为例,单纯某一种现代金融工具很难发挥融资特点,复合的PPP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是现阶段我国铁路尤其高铁实现实体和资本相宜补充的有效路径。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通过界定铁路存量资产产权边界,有效利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现代融资工具盘活铁路存量资产,降低铁路融资成本,产融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

高静娟[7]2004年在《中国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以及新兴商业银行的大量涌现和外资银行进入步伐的不断加快,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客户重新组合,市场重新瓜分,我国银行业原有的垄断格局被逐渐打破,行业竞争骤然加剧。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业务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使任何一家银行都面临着大量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如何正视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找准自己的生存点和发展方向,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从而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竞争优势,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在基础理论分析和战略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以我国现有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1 家全国性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12 家城市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论述了商业银行竞争战略模式,从市场定位的角度,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市场主导者、市场挑战者和市场追随者叁大类,阐述了其各自为取得竞争优势所应采取的战略手段,并分析了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的发展趋势。全文共分七章,其层次结构、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章讨论了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的基础理论,包括企业战略理论、金融监管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在企业战略理论中,阐述了战略的内涵、战略理论变迁、战略构成要素和战略层次。通过对设计学派、计划学派、定位学派、核心能力学派、战略资源学派等各理论学派主要观点的探讨,以及对安德鲁斯、魁因、安索夫、明茨伯格等不同的学者对战略概念阐释的研究,笔者认为,战略是其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的统一体:从表现形式上看,战略是对企业从事的经营范围、成长方向、竞争对策、资源配置等进行的长期性总体谋划,体现为战略的全局性、长远性、指导性、现实性、竞争性、风险性、创新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从实质内容上看,战略是一种文化,其核心是基于价值取向的使命和价值主张的承诺,其运作方式是组织成员的共识、共享

江辉[8]2007年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支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政府从2001年起,开始制定“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指导今后20年到30年内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然而,目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严重匮乏,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以国内外银行贷款、交通部专项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显然限制了高速公路项目进一步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投资巨大,政府、企业的大量资金沉淀其中,产生了巨额存量资产。同时,国内商业银行现任严格控制贷款规模,贷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中长期贷款利率高,而且过多商行贷款也使得投资结构比例失调,很难在今后经营中按期还本付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国际间政府贷款虽具有还贷期长,利率低的特点,但存在着审批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定点采购原材料、潜在汇率风险大和政治色彩浓等问题。因此,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盘活巨额存量资产以弥补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缺口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原理开始展开论述,讨论了高速公路建设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证券化融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最后以一个事例——湖北楚天高速公路的融资与发展的概况,分析高速公路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高速公路发展的对策。

冉勇[9]2006年在《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银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国际权威组织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历来均重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关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透明度在所有经济领域中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更是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银行的信息披露越充分、越透明,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就会越强,就越会促使银行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这也与“有效维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促进银行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目标是一致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始于全国第一家向个人发售股票并将股票公开上市买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成立。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布了第一份年报,内容包括序言、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成员、业务范围、本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及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业绩概要、会计师审查报告、组织机构、机构地址及电话等,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先河。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已有中行、建行、交行、深发、招商、浦发、民生、华夏等8家商业银行成功实现了境内外的上市,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较高水平;正在积极筹备上市的工行、兴业、中信等大中型商业银行,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披露方式灵活多样,为全面改制和上市奠定了坚实基础;部分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均编制了年度报告,突出了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品种的特色,报告内容基本完整,形式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有了较高提升;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尽管目前暂时未进行信息披露,但也将参照商业银行做法,尽快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08年全面推开。因此,对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不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更是我国银行业的一个现实选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文在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思路与内容、特色与创新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从经济学分析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博弈过程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和研究。认为,①在完备信息条件下,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将实现高

朱祥叁[10]2015年在《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分析与化解对策》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越发严重,受到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关注,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信誉的重要隐患。许多金融研究机构和经济学者对我国地方债务规模作出预测,结果却大相径庭,由此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由于地方债务问题具有较大隐蔽性,即便政府部门也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国家审计署多次摸排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亦有官方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虽然具体规模尚存争议,但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量大、增长快、风险大已成为业界共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解决也己成为当前政府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历史上,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发债问题的态度出现过较大转变。而改革开放后,走过30余年的曲折路程,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已是养痈成患。由于法律明确限制地方政府发债,而在经济建设初期,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缺口,社会资金和政府投资都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为了加速经济建设的步伐,地方政府寻求隐蔽途径进行融资,继而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相继建立,政府担保融资风生水起。而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传导到我国,造成我国经济急速下行,为了稳增长、保就业,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刺激政策,而重点投资方向即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这种大环境下,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出现急速扩张。而今走过经济危机的阴霾,检讨发现,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量大、信息不透明、借债渠道不正规等问题,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金融行业垄断等难题纠结在一起,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如何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危机己成为当今经济问题的热点与难点。国际比较而言,金融危机后,多国出现政府债务危机,其化解方式,有些已经初见成效,有些仍待时间的检验,而西方国家的某些政策对我国政府很有借鉴参考之处。就国内政策而言,我国中央政府已经着手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开展债务置换并研究未来新增债务的处理办法等,这些措施对化解我国债务危机有很大帮助。随着新一轮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性债务问题的解决也出现曙光。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地方债务的整体情况与产生原因;其后对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析,揭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结构与特点;而后针对存量债务风险化解和新增债务处理两个问题展开讨论,并借鉴希腊和底特律的债务风险处理,为我国处理地方债务提供建议。本文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正确认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正确处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并为地方债务未来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国有商行不良资产效果分析[D]. 吴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体系构成及其风险控制[J]. 毛珊珊. 法制与社会. 2011

[3].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D]. 韦明升. 广西大学. 2006

[4].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4

[5]. 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D]. 李西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6]. 基于产权视角的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研究[D]. 王一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7].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研究[D]. 高静娟. 辽宁大学. 2004

[8].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 江辉. 浙江大学. 2007

[9].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冉勇. 重庆大学. 2006

[10].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分析与化解对策[D]. 朱祥叁. 中央民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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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国有商行不良资产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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