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原则论文_王雯慧,马瑞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技术中立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技术,原则,着作,提供者,最高法院,同犯,网络传播。

技术中立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雯慧,马瑞丽[1](2018)在《论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抗辩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中立原则是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限制性条款。其抗辩效力的判断标准在域外经历了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到帮助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再到诱导侵权规则的演进和完善。我国技术中立原则之抗辩效力的判断标准是单一的过错规则,应确立衡平原则指导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确立替代责任标准和红旗标准作为过错判断标准的补充。(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杜子馨,王皓月,范一哲[2](2018)在《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传播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犯罪的层出不穷,又将技术中立原则推向风口浪尖。本文主要通过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快播案等案例,阐述了技术中立原则的发展及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传播中的应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张婷[3](2018)在《犯罪产业链背景下“技术中立原则”对犯罪定性的干扰和反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逐渐成型。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信息犯罪产业链中的关键节点,其中又以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形危害最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体认定标准的同时,也反映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司法困惑和认定偏差,直接冲击着传统的刑法理论,也导致了罪刑不相适应。在犯罪产业链背景下,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当摒弃传统"技术中立原则"的潜在影响,坚持"以共犯责任为基础、正犯责任为补充"的制裁思路,对于共同犯意调整评价的切入点和评价思路。(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高远[4](2017)在《作品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中立原则在当今版权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形成的过程同时体现着数字时代科技发展的进程。但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内涵仍存在争议,"索尼"案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并不能等同于技术中立原则,美国DMCA避风港规则才是技术中立原则正式确立的标志。此外,技术中立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与局限也亟待讨论,我国版权法移植避风港规则后从整体层面上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规整仍任重道远。以技术中立原则的形成为主线梳理其内涵对研究其适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0期)

陈虎[5](2017)在《论网络着作权保护中的技术中立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在Sony案判决中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为此后叁十余年技术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原则也成为研究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关键点,在网络时代数字版权立法中更是演变为网络技术提供者豁免责任的“安全港”制度。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冲击,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也理应得到相对的调整。网络技术提供者单纯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侵权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是对该规则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将作为主观意图推定标准的技术中立原则误解为认定间接侵权的一般规则。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回归到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一般规则当中,个案行为个案分析,认为技术中立是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标准是一种误读。让技术中立原则的含义清晰化与确定化,是完善乃至重塑我国网络着作权共同侵权制度的关键。本文将运用历史学分析、比较法考察和文献研究等多种方法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原理和在我国的应用可能性做深入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与演变。该部分通过对确立技术中立原则的案件Sony案的回溯,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该原则是对于美国专利法中“通用商品原则”的移植。通过美国专利法和美国版权法的对比,对技术中立原则加以评析。最后,阐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技术中立原则的不同态度,意图说明该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设计的意义与局限。第二部分论述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反思与变通。该部分首先对网络技术做一个宏观的介绍,分析网络技术不同于传统技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新风貌,提出技术只有通过改变社会关系才能改造法律设计的观点。其次,分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性”技术。再次,结合美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探讨技术中立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新老两代P2P案件是这一小部分的重点。最后,是对作为技术中立原则规则化成果DMCA的探究,分析“避风港”中的技术中立原则。第叁部分回归到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一般原理中,并结合我国相关案例,进一步分析技术中立原则的实践价值。该部分回归法理,主张技术中立原则应当回归间接侵权一般原理当中,不应过度解释与应用。我国着作权法应当坚持共同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在合理定位技术中立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共同侵权规则是解决网络着作权纠纷的关键。(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6-10)

何培育,刘梦雪[6](2017)在《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深刻地影响着信息的传播方式,相伴而来的大量版权侵权行为往往披着"技术中立"的外衣更具迷惑性。对比技术中立原则的域外立法实践,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存在着诸多局限,如认定侵权标准单一、帮助侵权的责任未细分、替代责任未规定、利益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应当明确技术中立原则适用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平衡因网络技术发展而引发的互联网领域的利益冲突。(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史明洋[7](2017)在《技术中立原则在着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2P技术以其高效的网络数据传输速率,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近年来这种技术在全世界迅速普及,并经历了叁代革新发展。但其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无中心”的特点,使得传统着作权法对于其着作权侵权难以判定。各国法院历经近十年的司法实践,通过Napster案等着名案例裁判,逐渐确立起了一套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核心的P2P技术着作权侵权判定体系。P2P流媒体技术衍生于第叁代P2P技术,但与传统P2P技术间存在巨大的区别。在着作权侵权案件中,其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免责亟待研究。本文通过分析历代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情况,结合P2P流媒体的技术特点,对着作权侵权案件中,P2P流媒体技术的提供方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免责,以及其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的主客观要件等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全文共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对传统P2P技术以及P2P流媒体技术的概念、特征及发展过程进行了论述,考察了历代P2P技术下产生的着名案例。通过分析得出,P2P流媒体技术下着作权侵权的判定,不能盲目的适用第叁代P2P技术下的判定标准。在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上,P2P流媒体技术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判定体系。第二部分,对技术中立原则在P2P技术下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案例分析。通过考察Sony案、Napster案、Grokster案,分析考察了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明知实质性促成侵权行为”这一关键判定要件、以及第叁代P2P技术成功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的原因。第叁部分,通过总结历代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经验,得出在传统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要件;从主客观两方面对P2P流媒体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归纳总结;对P2P流媒体技术下不宜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的情形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和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再思考,分析了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需长期存在的原因。同时,考察了P2P流媒体技术发展的新动向,提出技术中立原则在未来的变化中适用的原则和方向。(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周学峰[8](2016)在《“技术中立”原则及其适用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现行语境下,"技术中立"原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非歧视"原则,即政府在制定各种规则或标准时,应对各种技术同等对待,给予各种技术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另一种含义则是用来指代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在当前的"快播"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出的(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6年10期)

吴学安[9](2016)在《“技术中立”原则并非网络藏污纳垢的“挡箭牌”》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宣判。海淀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6-09-20)

武万方[10](2015)在《论技术中立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中立即禁止技术歧视,不得仅仅因为实施了某种技术手段、措施而对之产生歧视性待遇。这是技术中立最为全面的解释。而从不同角度说,可以得出技术中立坚持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区分待遇,技术与产品的区分原则、技术种类的开发性以及立法的解构主义发展模式。围绕技术标准,坚持技术中立要求我们合理的运用技术标准措施,不得以此构成限制国民待遇和自由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坚持技术中立要求我们做到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区分待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采用,尤其是在以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缔结下,技术中立原则所表现的技术与产品的区分原则受到了不小的挑战。而另一方面这种违反技术中立原则的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矛盾,在技术壁垒与技术援助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反应了继续坚持技术中立原则的必要性。在促进自由贸易和保护地球环境双重利益下唯有坚持技术中立才是一个符合各方利益的选择。从技术与技术的区分待遇出发,考察美国版权侵权责任中的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于发展,可以发现其对于技术中立本质的违反,即并没有在企业严格责任和个人传统过错责任规则之间进行应有的区分,而坚定的将有关网络版权大规模侵权套用一般过错责任规则进行司法裁判。回应我国侵权法大规模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缺失,坚持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区别待遇原则,构建以严格责任一般条款为依据的法律模式,是解决现代企业技术发展带来的严格责任适用需要扩张的应有选择。而这种一般条款的立法回应正是一种坚持立法解构主义的能动性的法律进化方式。立法解构主义坚持的即是一种不因为某种技术出现而仅以此单独考虑进行立法规范,而应该考察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同质性问题,在回应技术发展的同时,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也应能动的做出反应。立法解构主义反应了技术中立的禁止技术歧视和技术与技术区分原则两个方面的内涵。立法解构主义是技术中立在立法活动中的本质反应。围绕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问题,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坚持技术中立要求我们在解构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外,尚需要坚持权益区分保护模式应对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从而也坚持了技术与技术的区分待遇原则。从马克思的资本增值理论和使用价值理论出发,可以得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应对知识产权扩张的深层背景。以法国和德国资本主义国家的侵权法和财产法制度为核心,探讨应对权益保护的不同模式和发展变迁结果。提出以德国法为参考的应对知识产权扩展的权益区分保护模式,并以不正当竞争利益保护作为抑制和平衡知识产权私权扩张和公共利益需求之间的关系的纽带。而从维护物的使用价值角度分析,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将知识产权纳入物权法体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5-05-12)

技术中立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犯罪的层出不穷,又将技术中立原则推向风口浪尖。本文主要通过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快播案等案例,阐述了技术中立原则的发展及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传播中的应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技术中立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王雯慧,马瑞丽.论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抗辩效力[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杜子馨,王皓月,范一哲.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传播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3].张婷.犯罪产业链背景下“技术中立原则”对犯罪定性的干扰和反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J].青海社会科学.2018

[4].高远.作品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及其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7

[5].陈虎.论网络着作权保护中的技术中立原则[D].宁波大学.2017

[6].何培育,刘梦雪.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适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史明洋.技术中立原则在着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研究[D].兰州大学.2017

[8].周学峰.“技术中立”原则及其适用限制[J].法庭内外.2016

[9].吴学安.“技术中立”原则并非网络藏污纳垢的“挡箭牌”[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

[10].武万方.论技术中立原则[D].中南民族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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