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请求权论文_李中原

导读:本文包含了偿还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请求权,利益,票据,权利,时效,不当,民事权利。

偿还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中原[1](2017)在《论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叁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叁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叁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与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12期)

刘美玲[2](2017)在《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并在法定期限内由出票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且重在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人未及时行使权利或在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时未依法保全权利以致票据权利灭失的,其仍享有请求义务人偿还所获利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了该项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产生于票据权利灭失后,故不是票据权利;似乎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该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一定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似乎存在于民法与票据法之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该请求权,而包括英国、美国等在内的英美法系国家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未规定该请求权。此外,该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又该如何行使呢?这些问题在各国立法理论和学界也未有定论。立法体系比较完善的德国票据法对此规定的比较完备,将该请求权规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3年时效;我国票据法认为其是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民事权利2年时效的规定,其他国家对该请求权规定地较为简略。除了立法理论上的争议,该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甚至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该制度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践性很强的现实问题,然而我国立法规定得过于简略,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导。遂本文综合法理学,民商法学,票据法学等相关知识,运用比较、列举、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从一般到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唯物辩证法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剖析,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票据法。本文第一章是对该请求权的概述:首先从下定义的角度以举例的方式得出该请求权是票据法为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实质公平而设。然后探讨其立法价值,笔者认为该请求权体现了公平、效率和衡平叁大价值。最后分析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失去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义务人是实际获益的票据债务人;票据权利因逾期未行使或未保全而灭失;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灭失而获益。第二章阐述学界对该请求权性质的争议,鉴于该请求权是票据法基于衡平理念而设,笔者倾向于将其定性为法定特别请求权。第叁章既是本文重点也是难点部分,该章全面分析该请求权的适用问题:该请求权与民事基础债权不会同时存在;该请求权是往取债权以债务人所在地为行使地;该权利在请求权人与受让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通知义务人后可让渡;为了贯彻票据法尽快了结票据关系促进票据流通的立法精神,该请求权应适用1年诉讼时效。第四章首先分析了超过时效、未履行权利保全手续和缺少票面记载事项叁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法律救济,得出我国只有在时效期满的情形下才符合该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最后提出对我国票据法的修改意见:票据法应规定其为特别请求权;将利益偿还范围修订为票据债务人的实际获益数额;增加自该请求权成立时起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郑宇[3](2015)在《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及其制度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票据法中,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项颇有争议的权利。无论是其存在价值、性质,还是成立要件、行使等问题,都存在不同观点。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仅具有弥补短期时效、保全手续严格所带来的利益失衡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便利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之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应是票据权利的转化物,这一定性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价值,又可以对该权利的成立要件、行使等问题进行更清晰且合理的界定。(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5年12期)

王忻昕[4](2015)在《对我国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的再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我国在票据法中进行了规定。在原因要件上规定为"票据时效届满"和"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在性质上界定为"民事权利";在利益返还范围上界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关系、法理基础以及票据法律的现实执行情况,重新设计了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以期更好的理解、完善和适用利益偿还请求权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15年03期)

蒋国艳[5](2014)在《论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经济日渐全球化,经济飞速发展,作为贸易和结算工具的票据,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之一的利益偿还请求权,由于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票据立法中予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8条亦作了类似的规定,但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存在逻辑错误、法言累赘、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利益偿还的范围不合理、配套立法不完善等问题。文章对我国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以期从总体上理顺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4年04期)

李光宇,王艳梅[6](2013)在《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基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救济票据权利人的一种特定请求权,在实务中,为实现此种权利,必须对票据权利消灭、利益偿还与原因关系抗辩等进行认定。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原因关系抗辩等对人抗辩事由,并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而票据债务人获得额外利益的举证责任应在持票人。(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5期)

凌雯[7](2012)在《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保全措施不当或因时效经过而丧失票据权利,法律旨在迅速了结票据关系、贯彻商事行为之效率原则,非使当事人因此而得到额外之利益,故特设利益偿还请求权,以资平衡,此项请求性质上应属不当得利。利益系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所得到的利益,且适用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期间。(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14期)

周旭东[8](2012)在《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权利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条规定,从法理、实务两方面对两者的成因、两者的区别及联系进行比较,正确界定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2年03期)

李兆唐[9](2011)在《论恶意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依无权占有人主观善恶的不同对费用偿还请求权作了区分,该设计没有认识到费用偿还请求权之基础为占有物的保管和增益事实,并不涉及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漠视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情形,不利于平衡无权占有人与回复人之间的利益。在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上,因不区分主观善恶,应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对无权占有人加以一体保护。(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张兴[10](2009)在《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分析一个票据法案例开始,研究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区分了利益偿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失票人的权利,论证了中国票据法第18条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存在欠缺,认为将其中的"记载事项欠缺"修改为"保全手续欠缺"。(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09年05期)

偿还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并在法定期限内由出票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且重在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人未及时行使权利或在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时未依法保全权利以致票据权利灭失的,其仍享有请求义务人偿还所获利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了该项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产生于票据权利灭失后,故不是票据权利;似乎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该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一定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似乎存在于民法与票据法之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该请求权,而包括英国、美国等在内的英美法系国家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未规定该请求权。此外,该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又该如何行使呢?这些问题在各国立法理论和学界也未有定论。立法体系比较完善的德国票据法对此规定的比较完备,将该请求权规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3年时效;我国票据法认为其是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民事权利2年时效的规定,其他国家对该请求权规定地较为简略。除了立法理论上的争议,该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甚至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该制度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践性很强的现实问题,然而我国立法规定得过于简略,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导。遂本文综合法理学,民商法学,票据法学等相关知识,运用比较、列举、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从一般到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唯物辩证法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剖析,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票据法。本文第一章是对该请求权的概述:首先从下定义的角度以举例的方式得出该请求权是票据法为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实质公平而设。然后探讨其立法价值,笔者认为该请求权体现了公平、效率和衡平叁大价值。最后分析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失去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义务人是实际获益的票据债务人;票据权利因逾期未行使或未保全而灭失;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灭失而获益。第二章阐述学界对该请求权性质的争议,鉴于该请求权是票据法基于衡平理念而设,笔者倾向于将其定性为法定特别请求权。第叁章既是本文重点也是难点部分,该章全面分析该请求权的适用问题:该请求权与民事基础债权不会同时存在;该请求权是往取债权以债务人所在地为行使地;该权利在请求权人与受让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通知义务人后可让渡;为了贯彻票据法尽快了结票据关系促进票据流通的立法精神,该请求权应适用1年诉讼时效。第四章首先分析了超过时效、未履行权利保全手续和缺少票面记载事项叁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法律救济,得出我国只有在时效期满的情形下才符合该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最后提出对我国票据法的修改意见:票据法应规定其为特别请求权;将利益偿还范围修订为票据债务人的实际获益数额;增加自该请求权成立时起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偿还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中原.论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基于解释论的视角[J].法学.2017

[2].刘美玲.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D].山东大学.2017

[3].郑宇.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及其制度影响[J].学术交流.2015

[4].王忻昕.对我国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的再设计[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

[5].蒋国艳.论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

[6].李光宇,王艳梅.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要件[J].广东社会科学.2013

[7].凌雯.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评析[J].知识经济.2012

[8].周旭东.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比较[J].现代商业.2012

[9].李兆唐.论恶意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3条[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

[10].张兴.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J].社科纵横.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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