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许华荣[1]2004年在《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为推动力量和资金提供者的作用日益显着,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泛滥而使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问题也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国内外对证券市场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整个证券市场的角度展开,显得比较宽泛,而证券市场主体复杂、内容多样,对证券市场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也就不能一概而论,而应针对特定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研究。因此,研究作为证券市场主要主体的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有关问题,对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和现实意义。 论文采用综述归纳、定性分析等方法,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以及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缺陷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性质,指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性质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叁部分分析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致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叁要素。第四部分分析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免责事由主要有生产阶段免责、重大性免责、会计信息

彭湘华[2]2007年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了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如何追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行使民事救济恢复自己的权利是国内外学者正在研究的课题。我国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建立完善的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制度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尤为重要。本文在引入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研究。在研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文中分析了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现状和危害性,探析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的现状和困难。针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认定难提出了建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的设想;建议通过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设立责任风险基金、建立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回拨制度来解决上市公司民事诉讼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本文的主要创新是针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认定难,责任主体过错认定难,投资损失计算难和因果关系证明难的实际情况提出引入法务会计解决诉讼争端。本文的研究对强化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民事责任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与决策借鉴。

王玉红[3]2018年在《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演进和互联网的飞速前进,加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随之而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兴行业,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会计人员实施会计造假行为的现象。会计违法行为越来越多,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会计的信赖度降低,会计信息的诚信度下降。但《会计法》只界定了会计刑事法律责任和会计行政法律责任。其中会计刑事法律责任受到会计违法行为程度的限制,会计行政法律责任受到行为主体的限制,而平等主体之间的会计行为不能受此约束。而这些限制就导致很多会计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制裁,而一些会计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显而易见,通过会计刑事法律责任和会计行政法律责任来界定会计责任使得很多会计违法行为游离于会计法律制度之外,导致一些会计行为主体因为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而钻法律的空子。当前会计学界、法律界等相关学者针对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在不同方面给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这些研究成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大部分是针对某一行业(比如目前对证券行业的研究比较多)或者某一会计行为(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对民事责任进入到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内的必要性、如何系统进入会计法律制度、如何使会计主体对自己的会计行为负责任,从而有效减少会计虚假行为,目前的研究尚不够完善。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综述归纳、定性分析等方法,对会计行为主体进行归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其民事责任性质,以及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免责事由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建议。以期能够对建立和完善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本人在文中指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首先要完善立法,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有法可依。其次,立法对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应当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过于原则性的条文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可行性不强,不能起到实质的指导作用。文中本人给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主要有实际价值损失计算法、交易价差计算法、机会盈利替代计算法、机会亏损替代计算法、加权定额计算法等。另外,要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使会计民事诉讼程序有保障。此外,本人认为应有效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为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的空白部分,即会计民事法律责任模块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对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界定、归责原则以及赔偿制度做了分析并提出了法律制度方面的相关完善建议。完善会计的民事责任,要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具体到哪些会计主体要承担责任,各层次主体如何划分责任比例,如何计算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否存在过错等等,都需要会计界和法律界不断的深入研究。

蒋尧明[4]2004年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是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作了明确系统规范的国家。美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以及有代表性的证券民事赔偿判例,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近年来美国针对相继爆发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丑闻,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措施,使美国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更趋成熟。我国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问题,随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频频曝光而日益受到重视。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标志着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然而,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加之时间仓促,使得《1.9规定》在许多方面过于简略或存在尚待改进完善之处。特别是《1.9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70%以上是会计信息,目前法院已经受理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绝大多数也是由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起的。这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证券市场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等法律来作出判决,而很少甚至不会考虑会计学科及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的特殊性,从而损害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影响会计学科的健康发展。因此,系统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将为《1.9规定》的有效实施解决许多会计方面的技术难题。同时,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将促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基于自身利益去关注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我国会计信息市场有效需求主体的真正形成;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会计信息造假的机会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企业会计信息造假动机,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的供给质量。这既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意义所在,也是本文所要努力达到的目标。 本文在借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我国《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1.9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考虑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的特殊性,把会计学、法学这两大学科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并以此为基础来探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同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演绎归纳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等,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作了较为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初步建立起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框架。该框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本质属性的界定~会计信息“真实性”分析~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及其具体形式一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免责及其因果关系~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损失的确认及计量~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一应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要措施.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把会计信息作为一种服务商品看待,抑或作为一种实体商品或“公共物品”看待,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同的。因此,正确界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性质,将为构建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奠定基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实物商品的特殊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所固有的全部属性,即它首先是一种私人品,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其次,会计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它能满足不同信息用户决策的需要:第叁,会计信息的生产耗费了人类的一般劳动,这种劳动主要是一种智能型劳动,它凝结成会计信息的价值。而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则是通过解释、说明、推销企业这个“大商品”的使用价值来实现的,会计信息越能真实、公允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越能得到信息用户的认可,其实现的交换价值就越大。尽管在现阶段,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公共物品”的一些特性,但无法掩盖其内在的本质属性,即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依然具备作为商品的基本要素—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因此,在分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时,可以借鉴《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可以借鉴医疗服务行业民事赔偿方面的成熟经验,使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分析。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地”〔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l .9规定》明确规定: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行为,并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理论上系统分析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涵,把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已不再单纯是一个会计理论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能否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作出正确判断的现实?

于守华[5]2007年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叁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叁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叁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叁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叁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叁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姚惠超[6]2006年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社会公众在赋予了注册会计师公共使命的同时,用一种朴素的认识来对待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而会计团体对自身的职业定位却有自己的解释。公众的期望与会计团体的职业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学界与社会公众强调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这令会计团体无法接受。法学界和会计学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不同理解,体现了各方对注册会计师制度定位的认识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界定缺乏一个明晰的标准。审计制度不仅仅是公司股东的监督工具,更是资本市场上合理分配风险的制度保障。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客户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使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于资本市场的大环境。本文试图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寻找社会公众、会计团体之间的平衡点。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界定。本章界定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概念,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特征。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所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有其独特之处。不能用朴素的法律概念去解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活动。在法学界、会计学界对于审计制度的认识并不相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解决成了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利益均衡点的寻找,而不是责任标准的发现。尊重和了解会计行业的生存方式是解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前提。只有真正理解审计的制度价值并找出注册会计师在市场资源配置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以后,才可以更好地用法律语言对审计行为和结果做出科学的解释。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本章阐述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从审计制度的发展、演变,得出

蓝寿荣[7]2005年在《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演进,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事件仍然层出不穷。本文认为,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本身,而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主要是作为监管手段来看待和运用的,也就是说主要是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待问题的。如果从股东视角看待这一问题,会发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不实行为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本文提出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即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初步勾勒出包括股东权理论、知情权理论、有效市场假设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内幕交易理论和欺诈市场理论等组成的股东知情权理论基础。本文重点研究了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得知全部所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股东得知的信息应为上市公司依法发布的完整、全面的有关信息。股东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是权利界定的问题。股东有权及时知悉上市公司发生的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使用简便的方式获知该信息,该信息没有被少数人事先利用,所有股东可以同时获取该信息。本文还重点研究了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股东查阅账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信用制度等管理制度。股东查阅账簿制度,含有权利主体的设立资格、上市公司的保存账簿和证明股东不合理需求的义务、查阅账簿的客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等内容。本文特别强调了建设证券信用制度在保护股东知情权中的作用,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建设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问题的机制、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等。其中,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借鉴美国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完善我国信用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本文还探讨了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制度,涉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性质、主体资格认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及其诉讼机制等法律责任和程序问题。在研究了股东知情权内容之后,说明建立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还是落脚到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证券市场发展的永恒主题上。

李明辉[8]2003年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无论是资本市场相当发达的美国,还是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我国,都发生了大量的虚假财务报告案。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不健全和对造假行为惩治不力是其重要原因。美国在其资本市场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措施,尤其是发布了Sarbanes-Oxley Act,极大地提高了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反观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严重滞后,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弱化,会计造假成本过低,致使上市公司财务操纵现象严重,这重创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惩罚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赔偿其因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的损失,必须要强化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在借鉴国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和有关认定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对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包括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财务报告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产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实现方式等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修改有关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建议,以期为强化财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投资者等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借鉴。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引言:从国内外近期的虚假财务报告案例出发,交待本文研究的背景和选题动机。 第一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基本概念的界定。本章首先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加以界定,而后侧重探讨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以及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对于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会计界和法律界遵循不同的观念。会计界遵循的是程序真实,而法律界遵循的则是结果真实。本文认为,目前应当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在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时,应当以会计准则和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为主要依据,同时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使程序真实愈加接近结果真实。本章对于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第二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义务人没有恰当履行其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本章首先从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股东的股权出发,讨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的义务,而后探讨追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叁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现有的研究只是单纯引用有关法律,缺乏理论分析,本章将对此进行初步的探索。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依据。上市公司法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注册会计师都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如果其违反诚信义务,导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证券分析师、财务总监、内部审计、会计人员等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包括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原告的确定、承担方式和诉讼程序。本章的主要观点是:(l)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2)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借鉴西方的市场欺诈理论;(3)对于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等,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4)在确定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时,应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并扣除系统风险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各责任主体之间责任的分割应当采用连带责任,不宜采用比例责任;(5)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现状及改进意见。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存在严重的重行轻民现象,导致虚假陈述成本过低,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力度也显不足,应当完善有关《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从提高发现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两方面来强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本文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系统研究,其主要创新之处是: 1.从诚信义务出发,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不同主体从理论上分别加以分析,尤其是对独立董事以及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这对于公司法、证券法及会计法相关理论具有参考价值。 2.对会计界、法律界关于虚假陈述认定的差异加以系统的比较分析,从而探讨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判别标准和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我国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前瞻性。 3.从理论上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及不同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归责原则等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为有关立法提供借鉴或者理论支持。

李秋蕾[9]2012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最近十年我国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陆续增加,引发投资者损失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影响资源有效配置、降低投资者信心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各国都将防控会计舞弊作为重要的监管任务,但由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会计舞弊监管在中外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对我国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大量集中在设计识别会计舞弊行为的模型,或寻找舞弊公司指征,系统研究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很少。论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社会危害大、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不同于一般违规行为的特点。要强化对会计舞弊的监管,有效抑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优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角度系统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舞弊监管制度。论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首先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舞弊发生的动因和行为特征。然后研究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以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系统阐述了监管制度的叁个主要组成部分: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前的预警监管制度、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后的识别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罚监管制度。对每一类监管制度,都针对具体的监管目标设计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构成、运行方式、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分别论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实施措施。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市场超额利益;现行制度的刚性监管弱化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实施机会;公司治理缺陷为会计舞弊创造了实施条件;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致了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1993-2010年期间被查处的会计舞弊案件反映出我国会计舞弊行为有舞弊金额高、舞弊行为持续时间长和社会损失大的特点。第二,对会计舞弊特征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公司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地域分布与当地上市公司数量不成比例。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营业收入、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明显偏低。公司治理指标反映出一股独大现象突出、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人数偏少的特征。第叁,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权配置不当、执行能力弱化、反映滞后、缺乏主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足等。论文构建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包括预警、识别和处罚叁个子制度。总制度和各子制度都包含制度框架和八项制度要素,各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间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管。第四,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是以预防会计舞弊行为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来阻止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舞弊性会计信息。通过基础制度的完善减少制度对会计舞弊动机的诱导,要改革发行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自我监管,包括股权制衡、规范董事会运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经理人治理等方面的完善。证监会和财政部建立应分类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行为。注册会计师要维护审计独立性和执业精神,在履行受托审计职责中实现对会计舞弊的监管。第五,会计舞弊识别监管制度,是以识别已披露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为目的。借助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等手段,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叁方力量共同快速准确查证会计舞弊行为。证监会作为会计舞弊政府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监管权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法改进,实现对会计舞弊的有效稽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证监会相互沟通配合。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监管规则的完善,切实行使对成员的监管义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合理引导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社会监管氛围。第七,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是以惩罚会计舞弊者、补偿受损者和警示社会为目的,以强制力保障整个监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分析反映出,当前行政处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都表现出处罚制度不清晰、处罚主体权力受限、处罚标准过低、处罚手段单调和处罚执行不严等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完善法规,协调法规间冲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改变罚款金额与会计舞弊金额或舞弊者收益间过分悬殊的状况。自律处罚应增加处罚方式,主动行使对成员的处罚权。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和诉讼支持制度,取消前置程序,鼓励会计舞弊受害人行使诉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通过罪目重归类和修改处罚标准,加对大会计舞弊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李奉林[10]2015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叁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叁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叁,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许华荣.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D]. 彭湘华. 湖南大学. 2007

[3]. 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王玉红.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

[4].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蒋尧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5].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D]. 于守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6].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姚惠超.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7]. 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D]. 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8].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D]. 李明辉. 厦门大学. 2003

[9].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D]. 李秋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2

[10].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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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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