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条件

浅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条件

论文摘要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准则,是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根本原则。但是,在土地买卖的情形下,由于转让方的难以确定性,为迅速防治土壤污染,由受让方承担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并赋予其事后向污染主体追偿的权利具有合理性。基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政府应最小程度地承担土壤污染的兜底责任,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但基于政府的环保职责,在没有主体修复土壤污染时,政府应有所作为。

论文目录

  • 一、常州毒地案引发争论: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是否随土地买卖合同转移给受让方
  • 二、土地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概念及规范梳理
  •   (一)土地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概念
  •     1.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概念。
  •     2.污染者负担原则。
  •     3.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情形。
  •   (二)涉及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规范梳理
  • 三、当前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领域存在的问题
  •     1.受让方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致使污染者负担原则落空。
  •     2.动辄由政府承担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造成社会不公平。
  •     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笼统规定导致难以确定治理主体。
  •   (二)当前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受让方治理污染能够解决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与难以确定责任人的矛盾。
  •     2.企业管理体制几经变动难以找到污染主体,政府治理土壤污染具有优势。
  • 四、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条件的重大意义
  •   (一)有利于贯彻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   (二)有利于落实比例原则
  •   (三)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
  •   (四)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 五、借助常州毒地案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条件
  •   (一)企业体制变更的情形
  •     1.组织形式变更、主体依然存在的情形。
  •     2.常隆公司体制变动的情形。
  •   (二)买卖土地约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情形
  •     1.土地买卖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
  •     2.土地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土壤污染责任转移事项的。
  •     3.土地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规避土壤污染责任的。
  •   (三)政府担任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兜底人”的情形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倩

    关键词: 土壤污染,污染者负担,比例原则

    来源: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19-22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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