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刍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孙小红/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中心

【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简要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

税收功能能定位是税制设计的决定因素,税制设计是税收功能定位的直接反应。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优先功能的定位不同,税制安排的选择也就不同,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应以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为优先还是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为优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二)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

(三)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根据现行政策,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限额采用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等六项之后的2000元,税额的征收采用5%—45%不等的超额累进税率,这种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不足,因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编制等六项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别,这就意味着不仅现在不同的人收入待遇不同,而且将来的居家养老等就更加不同,这不仅不能彻底改善或者说缩小国民的生活差别,反而更加大了国民间的贫富差距,其主要差别体现在:

(1)工资薪金的差别:对于工资薪金很高的人群,他们的真实所得不仅仅是现在的高出低收入所得人群的部分,他们可以根据收入所得的结余去购置房地产、家用电器等高档财产,还可以进行投资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在保障富裕生活的同时还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那么对于低收入的人群,尽管可以扣除,但他们的真实所得根本就达不到交税的水平,而他们的收入所得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难以保障,不仅生活质量较差,又谈何购置其他资产或者说投资?相对而言,工资薪金高、低的人群又怎么能够缩小差别呢?目前实施的方法事实上根本没有起到任何帮扶的作用,而且会导致贫富差别越来越大、这就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2)退休待遇的差别: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高的人群,其所上缴的六项费用也高,那么就意味着将来退休后的生活福利待遇也高,而低收入的人群未来的退休工资所得和生活福利待遇都很低,有的甚至低于社会保障年平均数,那么高收入人群的退休所得要远远高于低收入人群的几倍甚至于是几十倍,这样的薪金扣除限额能够体现公平合理吗?能够全面实现老有所乐吗?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3)家庭人口的差别:对于相同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其家庭赡养的人口不同其实际生活水平也不相同。

例一: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这样一来,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元,要纳税610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说他心里总不是滋味。“我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一样多,你说合理吗?”如果按照“家庭申报”,他申报个税时就要扣除6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和失业人的生活费,至少有几千元,他缴纳的个税将少很多。

例二: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由此可见,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存在很大的弊端,例一体现了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和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税负却是相同的,即纳税能力不同而税负相同,而例二则体现了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却是不同的,这些都与税法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抵触,违背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1)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货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货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营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2)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资和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不同地区工资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也不尽相同,正因为消费水平地区差异的存在,执行统一的税收标准显然是不公平的,应当允许不同的地区应有一定的浮动空间和不同的额度。设计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的目的就在于剔除公民个人因生活,工作等需要而消耗的收入部分,从而保证“再生产”。因此纯粹从保证公平的角度出发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实行全国“一刀切”,即相同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一致的做法不太合理,应该允许各地政府结合自身的实行情况规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

(1)应该首先扣除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支出金额可确定为上年度的全省或者全国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有需要赡养的直系亲属,应该按照实际人数乘以基本生活支出的金额扣除,当然不同年龄的赡养需要确定相关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正常生活,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别。

(2)对于养老保险等六项费用的扣除,应全额由所在单位缴纳政府可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以彻底缓解低收入人群的费用支出压力,一也能够彻底保障全民养老保险等六项费用的政党交纳,增强劳动合同的签定与贯彻实施。

(3)目前收入高的家庭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支配,他们可以考虑外出旅游和取得更高的学历,旅游可以大开眼界,丰富生活:取得学历即能提高文化水平和修养,还能增长知识和阅历,更能够增加工资收入,但对于低收入的家庭,他们就不可能考虑这些问题,因为对于他们来说保障生活才是最主要的。基于此,对于家庭的正常文化学习的支出,也应考虑在税前扣除,这样低收入的家庭也能够考虑安排适当的学习时间和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国民学

习文化知识的欲望和要求,才能真正提升国民总体文化素质和修养。

(4)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经济发展不是很均衡,各项制度的制定可能适应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却不一定适应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因此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的制定,应根据地区经济的差异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更好的协调由于区域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以便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制度。

(三)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要加强税法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在税收入中的比重越来大,其成果一方面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不断增长,这为个税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税源;另一方面是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增强及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加强,确保了税收的入库数量。但从存在的问题来看,目前我国许多公民虽然知道个人所得要纳税,但对哪些所得要纳税,可以扣除什么如何计算等问题还不十分清楚。因此大力开展个税的宣传工作已经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宣传,使全体税干和绝大多数纳税人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广大群众对个税工作的支持,使个税工作深入人心,以保证个税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另外税务部门要利用先进技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目前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行政拟法的能力和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使每一位税务人员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提高对个人所得税源的监控水平,为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做例税票开到个人,以杜绝单位代替个人激税现象做到依法治税,以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税务,切实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统一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2.28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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