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论文_陈传芹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制度,动产,效力,建议,变动。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陈传芹[1](2018)在《新时期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产权基础进行了明确,并对产权制度建设进行了完善,对不动产领域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行了完善,并对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通过不动产登记,国家能对不动产市场发展状态进一步了解。国家相关机构,可对不动产资源状况更好的了解,并充分保障人民在交易中的安全。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为更好的运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王司[2](2017)在《不动产物权更正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办法,就是把物权的变动事实写在国家规定的机关的簿册上。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载体是不动产登记簿,它的保管工作由特定的登记机构负责,担负着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作用。但是实践中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所难免,法律规定更正登记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和修正出现的登记错误,其效力就是在于打破登记的公信力,确保让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状态保持一致,因为只有这样登记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然而,我国目前更正登记制度立法上的落后,理论上的薄弱,加之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登记错误的出现,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考虑到上述问题,本文就对不动产的更正登记制度的研究更深入了一步。首先,从登记制度出发,分析了与更正登记诱因有关的登记错误的系列问题,厘清了关于更正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差异。其次,结合中国当前实际,发现该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再次,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间不同的更正登记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依据我国现实情况和各国、各地区好的做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张潭[3](2015)在《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管理效率低、交易活动不安全等,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全面落实《物权法》中规定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具体、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的价值比较大,对人们的利益影响也比较大,因此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登记都作出了相应具体的规定,我们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立法,提出了适合我国经济现状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即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它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交易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介绍,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不动产登记并提出建议,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不动产登记的概念、特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理论,包括物权公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即德国、日本、瑞士、法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第叁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关、登记薄、登记程序、登记信息。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特点:统一性、特定性、程序性以及原则性。第五部分主要是介绍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问题、不动产过错登记赔偿的问题、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阅的问题。第六部分主要是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预告统一登记、异议统一登记、更正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公证制度和不动产登记薄查阅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6)

徐培培[4](2015)在《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相关财产权益,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安全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但是,现行多头登记、各自为政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状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弊端以及要进行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方法,包括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第叁部分主要列举了一些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客体以及分析了进行不动产登记以后会产生怎样的效力,这些客体包括土地、房屋、林权、矿权、路权;最后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以上的分析,给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4-01)

许琳[5](2015)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和特殊物权变动规则做了规定,但其变动规则并不甚明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等在我国学术界仍有争议,对于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分歧仍然存在。动产的物权一般是以交付为其公示条件,但是对于特殊动产,由于其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仅仅以交付的形式公示并不足以满足其需要。我国目前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结合学界的学说以及当前的现状,对我国的特殊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特殊动产变动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进一步规范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与健全法制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2期)

张坤[6](2014)在《浅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本文从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在理论基础、功能与效力以及我国物权法登记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燕翠萍[7](2014)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公证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过程中,借鉴国外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的立法经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存在合理需求。(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文科[8](2013)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物权立法的过程中,不动产立法属于重点所在,在物权法制度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更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好的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的基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奉行的时间较长,造成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延缓,使民事立法出现了相对的落后局面。尽管我国以及出台了《物权法》,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动,注重实体,不动产登记内容中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但程序性涉及的更多,较高的技术性和琐碎性是这些程序性内容的特征,需要专门的配套法律。由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不具备专门的法律,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在各种登记规则中,还有不明确、不协调,以及重复和矛盾现象,这样导致诸多缺陷存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动,注重实体,不动产登记内容中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但程序性涉及的更多,较高的技术性和琐碎性是这些程序性内容的特征,需要专门的配套法律。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要求,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具体措施,只是对目标进行了确定。此外,现在都是由地方性和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制度,而责任承担和权属确定,以及法院查封扣押的房产能否转让等,很多与基本民事权利相关的内容,地方性和行政法规规定就不适合。因此有学者指出,运用行政和地方性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不适宜,因此需要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把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出来成为当务之急,也是非常有必要。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安全高效可以助推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实现繁荣昌盛,对我国迈入世界强国之列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制度发展较快,可是仍需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制度。本文研究和探讨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是以不动产基本理论为切入点,通过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比较,及各国不动产变权制度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9-30)

武光刚[9](2012)在《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探讨特殊动产的范围和划分标准入手,对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指出了现行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冲突等不足,并进而提出了明确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2年22期)

陈盛,张熙[10](2011)在《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动产物权登记,有别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是公示物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下情况,不断完善立法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尽快建立快速、统一、简捷、效能的动产物权登记体制,完善登记不实的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1年21期)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办法,就是把物权的变动事实写在国家规定的机关的簿册上。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载体是不动产登记簿,它的保管工作由特定的登记机构负责,担负着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作用。但是实践中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所难免,法律规定更正登记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和修正出现的登记错误,其效力就是在于打破登记的公信力,确保让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状态保持一致,因为只有这样登记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然而,我国目前更正登记制度立法上的落后,理论上的薄弱,加之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登记错误的出现,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考虑到上述问题,本文就对不动产的更正登记制度的研究更深入了一步。首先,从登记制度出发,分析了与更正登记诱因有关的登记错误的系列问题,厘清了关于更正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差异。其次,结合中国当前实际,发现该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再次,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间不同的更正登记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依据我国现实情况和各国、各地区好的做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陈传芹.新时期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与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王司.不动产物权更正登记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7

[3].张潭.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4].徐培培.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5

[5].许琳.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

[6].张坤.浅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7].燕翠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公证介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8].文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9].武光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2

[10].陈盛,张熙.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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