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消规下养老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空间设计

基于新消规下养老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空间设计

本文针对不同老年人的生理特点,结合老年人的行为能力或护理等级制定疏散宽度指标,提出增加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严格控制楼层数等建议以保障人员疏散。利用公共活动空间或生活用房设置避难间、避难空间设置电梯等建议,现报道如下。

1养老建筑疏散和避难空间存在的问题

1.1疏散距离的问题

通常疏散距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从房间门到疏散楼梯入口;二是从疏散楼梯的入口到疏散楼梯的出口;三是从疏散楼梯的出口到建筑的安全出口。对于第一部分,根据“建规”第5.5.17条,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第二部分即垂直疏散距离,其实质是建筑层数的问题,而“建规”仅在5.4.4条中将老年人的活动场所限制在3层及以下,GB50340-2016第5.6.1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18层;第三部分,“建规”规定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这些规定对养老设施使用性质的考虑存在一定的局限。

1.2疏散宽度的控制

疏散宽度包括疏散通道(走道、楼梯)和疏散口部(房间、楼梯间、建筑疏散门)的宽度。“建规”并未针对养老设施走道的疏散净宽度做出专门规定,目前的主要设计依据还是《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根据该规范的条文说明,走道的净宽尺寸是考虑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的进出,在水平交通中既要保证老年人无障碍通行,又要保证担架床、医用床全程进出所有老年人用房。

1.2避难空间的设置

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其中介护老人完全不能自行疏散,而避难空间可以使疏散困难的老人在此等待救援以便有效逃生,因此避难空间是养老设施消防设计的重点内容。但是,现行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的其他规范均无相关规定,“建规”仅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高层病房楼提出了避难空间的设置要求。目前我国的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建筑以多层建筑为主,有些是由宾馆、住宅改建而来的,与高层病房楼在平面功能布置、使用人员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参照该标准设置避难空间不能有效地帮助老年人逃生。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结合养老设施的功能布置提出以下优化设计要点。

2养老设施安全疏散和避难空间的优化设计

2.1控制疏散距离

减少房门至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设计中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划分各自的活动区域,将介护老人的活动区域设置在易于疏散或疏散距离较短的位置;对于介护老人的专属活动楼层,可根据该层建筑面积和人数增加安全出口。

控制建筑层数。一是根据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将介护老人的活动区域控制在建筑低层部位,介护老人的生活用房应位于整个生活用房的底部或最易疏散的部分;二是根据使用功能将人流较为集中的空间设在层数较低的部位。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在养老机构中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机制,医疗保健与老年人的生活较其他娱乐等公共活动更为密切,因此,医疗保健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均应按照“建规”第5.4.4条的要求设置在3层及以下。

控制疏散楼梯出口到建筑安全出口的距离。养老设施疏散楼梯的出口均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合理组织疏散路线。应根据老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将疏散路线与其日常生活的路线相结合,使路线简捷,实现多向疏散,无袋形走道。提高疏散路线上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做好防排烟设计,为人员的疏散提供保障。

2.2疏散通道宽度的控制

设计中疏散通道宽度是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人员密度和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养老设施的人员密度虽不及大型厅堂,但由于使用人群行动不便,应制定相应条文进行规范。应保证两股人流能同时疏散,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轮椅的通行宽度取值,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条文说明3.5.3条,乘轮椅者坐在轮椅上的净宽度为750mm,有些电动轮椅的宽度较大,因此有条件的宜将门的宽度设计为900mm,这样单股人流的疏散宽度可按900mm考虑,两股人流应至少为1800mm。另外,还必须保证通道上轮椅进行回转时不会阻碍另一股人流的通行,按轮椅的回转空间直径为1.5m,则疏散宽度应至少为1.5+0.9=2.4m。如果需要考虑担架床的疏散,尺寸应相应增加。

2.3避难空间的设置

避难空间的形式。可以采用避难层和避难间结合布置:利用屋顶和建筑中间层设置的露台作为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避难层;利用公共活动空间或介护老人的生活用房设置避难间。

避难空间的位置。应从两方面确定避难空间的位置:一是有利于疏散救援,设在消防登高面且靠近疏散楼梯,这方面的研究论述较多;二是应结合养老设施的平面功能布置以及居住老人的疏散能力设置避难空间。对于介助老人可将同层的公共活动用房或室外露台作为避难空间,对于长期卧床的介护老人可将老人的生活用房或卫生间设为避难间,利用阳台增设疏散通道。

避难空间的面积。目前规范仅对高层病房楼设置的避难间限定了面积要求:净面积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2,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养老设施。因为病房楼和养老设施中的护理单元规定的规模差异较大。根据“建规”第5.5.24条文解释,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为40~60床;《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第5.1.3条规定,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由此可知,养老设施中避难空间的面积不能以护理单元为基数,而应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和床位数确定,对于无法自行疏散的失智老人应就地将其生活用房作为避难间;对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可根据其疏散能力及护理等级制定每床所需避难空间的面积,对应床位总数按一定比例进行设置。根据“建规”第5.5.24条,9位患者及医护人员所需面积为25m2,则每位患者即床位所需避难空间面积约为3m2;依此制定老人的疏散能力系数,根据总床位数确定避难空间所需容纳的床位数,计算相应的面积。

避难空间设置避难电梯。由于火灾蔓延迅速,尤其是对于高层建筑,能否在火灾初起阶段逃生是疏散的关键,对于自行疏散不便的老年人主要还应考虑利用建筑自身的设施逃离火场。可以结合避难空间设置避难电梯,平时兼做客梯,火灾时将人员直接从避难空间疏散到安全地带。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S].

[3]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S].

[4]穆光宗.我国机构养老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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