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中的宪法公民权

妥协中的宪法公民权

谭丽[1]2004年在《妥协中的宪法公民权》文中研究指明公民权是一个关系性概念,笔者试图从理论的角度把握公民权与其他权利(权力)的互动,从公民权生成的缘由、条件、生成路径、最终被宪法确认的结果上剖析公民权生成、确认、存在背后的各种妥协因素。它的形成是与特定的社会相连的,它是一种公民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确认。现代公民权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以公民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妥协的关系为视角透视公民权的理想与现实,宪法公民权的法律属性使得国家在公民权的法律确认与保障实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妥协的可能与必要论述妥协的原因。公民权在多数人权利的维护与少数人权利的保障的矛盾中得到完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择取中实现,同时怎样保证妥协环境的公正又能确保妥协的自愿性,如何在传统中培育妥协的法治土壤都是我们所要解决的妥协中的两难问题。客观看待宪法公民权在我国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体任妥协精神在我国的欠缺,并在理论高度为实践作了相应的制度设置的理论铺设和证明作用。

廖梦园[2]2016年在《社会冲突治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转型进入深层领域,以“官民冲突”为主的社会冲突日益加剧,其本质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这种博弈的幅度和烈度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而本论题的重点就是讨论分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社会冲突的影响。分析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权力权利关系理论、马克思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罗豪才“平衡论”、杨海坤“政府法治论”,研究框架是以社会现代转型为视角、以社会冲突治理为内容、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坐标,通过中外对比,考察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失衡对社会冲突的影响,以及失衡的社会结构性根源,历史地、逻辑地构建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基本路径,从而实现对当下中国社会冲突的有效治理。本文紧紧围绕“冲突---失衡---平衡”这一主线展开:一、社会冲突是一种常态。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互动方式,普遍存在于一切民族的历史发展阶段中。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包括:其一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和对立;其二基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关系。稳定的政治秩序、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制度系统的基础,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期待目标。社会冲突对国家制度系统来说,既是一种风险,又是社会整合、协调、维持、凝聚的动因和安全阀,关键取决于怎么治理。近代以来西方诸多思想家都从不同学科领域出发分析过社会冲突的普遍性及其正负功能。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社会冲突及治理的影响。在影响社会冲突的各种因素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无疑是最为深刻、持久和普遍的因素。公权力的内在冲动、由承担公共管理职责所具有的主导性地位和私有制基础上的权力垄断性质,赋予公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在一切不受限制地侵蚀私权利,使社会冲突常常起因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并失于治理的无效或低效。根本性的解决路径在于公权力制衡、私权利保护,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或失衡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和政治权力结构具有同构性,在西欧封建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隐秘地存在于王权、贵族与教会之间。贵族与教会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与国王分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决策,另一方面又分别代表一定社会力量。彼此形成相互支撑与相互制衡的关系,为近代工商业的兴起扩张了活动空间,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近代工商业的兴起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育,并使人的活动摆脱政治国家的干扰而获得自主性,个人才第一次作为独立活动的主体而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权力制衡由以权力制衡权力转化为社会制衡权力,并以法治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获得坚实的社会结构基础。四、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困境。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以社会关系伦理化为基础,以“家国同构”为特征,造成社会关系吞没个体,国家侵吞社会,权力高度一元化。历史上缺乏如西欧社会那种权力的结构性分化与制衡,政治观念以“皇权本位”和“权力至上”为主导,既无私权利概念,也无私权利生长的空间。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架构,国家代表着人民根本利益理念,逻辑地导向观念上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叁者合一和实际上的“大公无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为社会分配的平均主义所遮蔽,文革式的社会冲突为思想和政治运动的形式而呈现。改革开放开启中国社会现代转型。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地位和市场经济活动发生矛盾,前者具有天然的扩张冲动,后者诉求活动的自主性以及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加上政治改革的相对滞后,使公权力扩张的冲动化为现实,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引发社会冲突的潜在根源。总体上表现为:(1)在社会结构方面,国家权力的组织形态完备,而社会发育不足;(2)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上未能构成平衡,存在公权力强势而私权利弱小、重公权而轻私权的现象;(3)观念上,存在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意识,缺乏权利本位、权利优先思想。(4)行为上,政府主导的“gdp增长主义”导致利益失衡,引发社会风险;政府公信力缺失,公权力运行陷入“塔西陀陷阱”。公民常常滥用权利谋取法外利益,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利对立。五、中国社会冲突治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基本路径。社会冲突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在对立、对抗中失去平衡,失衡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将使社会变得无序甚至动荡。公权力与私权利从失衡中回归平衡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从失衡到平衡,这中间怎么转换?其实,这是一种相互“妥协”的过程,在相互“妥协”中达到平衡。失衡—妥协—平衡,“妥协”的过程实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管治”与协商协调的过程。要实现这一过程,首先,建设以宪法制度为核心的文化形态,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和权利主体的意识,开启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回归的进程;其次,改革完善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利滥用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实现“管治”;再次,构建公权力与私权利民主协商协调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协调实现合意合作;最后,建立以“权利本位”为理念的评估、评判机制。通过评价体系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回归有个基本判断。

霍林峰[3]2012年在《马华政党视角下的马华族群关系演变研究(1946-1969)》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的马来(西)亚经历了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争取国家民族独立的历史过程,在战后的最初二十多年里,正是马来人和华人的共同努力才使得国家获得独立和自由。但是,马华族群之间的关系在这段时间里走的并不平坦,并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程度和方式影响着马来(西)亚的政治民主进程。本文就主要从四个部分来探讨马华政党关系下的马华族群关系演变,并对这样的演变给国家政治民主进程和发展造成的影响和留给我们的启示进行了评析。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二战后初期马华政局发生的变化及其对族群关系的影响,探讨了马共和巫统在马来亚种群关系中的角色作用,以及马来亚最终由联盟转变为联邦的深刻原因和马华关系状况。第二部分主要在说明了马华公会成立后的马来亚独立的背景和过程,并着重分析了在此背景下的马华政党联盟合作的真正原因。第叁部分通过马华公会分裂、马华政党联盟危机以及新马合分甚至“5·13事件的发生”等事实来论述马来亚独立后的马华政党矛盾从升级到激化的过程、原因及其造成的马华族群关系紧张直至冲突的深刻内因。第四部分主要在总结以上叁个阶段的马华族群关系演变基础上,着重从国家认同、族群阶层分化、国家政治经济重组等方面探讨马华政党关系影响下的马华族群关系演变带来的重要影响,并由此得出重要启示,最后,也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赵静[4]2015年在《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与美国黑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1909-20世纪60年代)》文中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美国黑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美国内战与重建时期,联邦政府废除了奴隶制度,并赋予了黑人公民权与选举权,但重建结束后,南方各州又通过文化测验、人头税、白人预选会等手段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尽管由于外部的重重阻碍与黑人自身参政意识的缺乏,黑人在投票与参政方面步履维艰,但黑人从未停止抗争。1909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成立给了黑人斗争的勇气和希望,使黑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有了强大的组织领导。作为美国社会中杰出的利益集团与黑人民权组织,协进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争取黑人平等的选举权作为斗争的核心任务,并为此开展了许多工作,协进会通过法庭诉讼、选民登记、影响选举、立法游说等措施,表达了黑人群体的政治诉求,扫清了黑人选举权的法律障碍,最终帮助黑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重新获得了选举权。在这一进程中,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通过引领和动员黑人,启迪了黑人的参政意识,提高了黑人的政治地位,为黑人进一步政治融合铺平了道路。随着协进会政治活动的开展以及由此带来的黑人境遇的改善,协进会在黑人社区中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成为黑人在政治领域的首要代言人,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深入进展与黑人群体的全面进步。尽管协进会的这一斗争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但是协进会在黑人政治进步与种族融合中的杰出贡献是值得肯定的。

李颖[5]2016年在《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认为“为学之道,必本于思”。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源头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可以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更好地指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研究立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的文献研究。我们沿着“来自哪——如何发展——是什么——如何看待”的思路力图通过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历史轨迹、主要内容、特色、理论贡献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以期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指导。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考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既有对以往法治理论的批判和发展,也有对现实社会状况的思考。就理论来源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批判和借鉴了分权法治学说、人民主权的法治学说、资产阶级“法治国”构想、资产阶级宪政学说等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批判和吸收了人民主权体现民主、人人平等、法律条文形式、法治运行要素等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就现实依据而言,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需要、指导工人运动的需要以及巴黎公社法治实践的经验,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比较详细的考证,提出了以具体的历史事实以及相关着作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大致可以分为叁个时期:萌芽期(1835-1844年)、形成期(1845-1848年)以及发展期(1848-1895年)。萌芽期是指1835年到1844年马克思恩格斯在黑格尔主义——新理性批判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向过程中对于法治的摸索和尝试。形成期是指1845年到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中对于法治的思考,这一时期问世的《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发展期是指1848年年到1895年马克思恩格斯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再上升为理论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又分为四个阶段:即1848年欧洲革命及革命失败后的探索、第一国际时期同改良主义等的斗争、对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以及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进一步提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阶段围绕着社会现实和革命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深入的阐述,确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揭露资产阶级立法、司法、选举制度的实质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通过揭露公民权与人权的分离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中人权与公民权二元分立;通过揭露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异化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狭隘性。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构建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和诉讼法、国际法和环境法、民商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组成的法治体系和以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和守法“五位一体”的法治机制来阐述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进行比较有针对性的剖析,探讨了从科学的世界观和人民主权的视角去审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阐发的关于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体现了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规则与手段,体现了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平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人权是法治构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人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保障,体现了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进行比较客观的阐述,指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它对法治的批判和建构都是以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的,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论证出法制、法治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思想来源,它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这个活的灵魂和批判性指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特性,列宁法治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具体的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进行比较有层次的论证,讨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推进立法治理的启示在于立法治理要缓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应当公众参与、特色创新,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强政府治理的指导在于政府治理要推进治理体系法治化和促进治理能力法治化。对重视党的治理的启导在于依法从严治党是党的治理的必由之路,依法执政是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必要举措。对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指引在于社会组织治理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不断体现。对培育法治公民的引领在于培育法治公民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培育法治公民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本研究的特色在于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论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本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是文献研究法,具体有内容分析、二次分析和现存资料分析等方法。历史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也是本研究所使用的。

陈广文[6]2016年在《重建修正案的评价与解释》文中指出内战与重建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变革时期。经过内战与重建,美国的统一得以维护,奴隶制被废除,国家主义趋势进一步加强,联邦制下的中央权力增强,州权则受到抑制,这都为美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拓宽了道路。这一时期的社会变革在宪法上的体现就是第十叁、十四及十五修正案的出台。重建修正案的影响是广泛的,不仅限于对黑人奴隶的解放,更涉及到对联邦制下中央政府与州的关系调整。但本文仅从黑人奴隶解放这一方面对重建修正案进行评价和解释。所谓评价,即对重建修正案所具有的意义的分析。这一分析主要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重建修正案所具有的实体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从规范层面对黑人身份的重新界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宪法中“我们人民”内涵的重构。这一实体意义是通过重建修正案与此前的宪法规范、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判决的对比来呈现的;重建修正案所具有的程序价值,亦即修正案通过的现实过程对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的突破与扩张意义。这一意义的把握主要是将既定修宪程序与实际修宪过程的对比来实现的。这一程序价值的界定实际上就是如何评价既定修宪规范与现实现实修宪过程之间存在的张力。而所谓解释,是对重建修正案从整体上进行的把握,是将重建修正案置于其所存在的社会大背景及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因果关系的分析。这一分析主要是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角度展开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宪法文本、相关法律及判例角度对内战以前黑人的奴隶身份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从实体角度对叁大重建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从文本角度阐述了重建修正案是如何逐渐完成黑人由奴隶到公民的转变过程,从而揭示了重建修正案在解放黑人奴隶,重构我们人民内涵方面所具有的意义;第叁部分从程序角度对重建修正案的革命意义进行了分析,在引述阿克曼理论的基础上提供了不同于阿克曼理论的一种解释;最后一部分则是由第叁部分所引述的阿克曼理论中“法律元素与超法律元素的融合”这一观点展开,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角度对重建修正案进行了解读。本文的写作始于评价而终于解释,最终目的就是为重建修正案的内容和程序提供一个近乎完整且前后一贯的解释。

张晓明[7]2011年在《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为方便计在本文中称之为“劳动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劳动生活领域中,普通法层次上对劳动权的保护存在不少弊端,理应回归到宪法层次,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前述问题。论文对作为宪法的劳动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释,并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对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进行了论述。还建议构建劳动宪法部门,以便加强劳动权宪法规范对劳动生活的影响,使其真正成为“劳动生活基本秩序宪法规范”。第一章对劳动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公民概念的核心部分是指公民享有一种面对国家的资格、地位或权利,而公民概念变迁与国家进化存在关联。而国家不但代表法律秩序,还代表正当性,负有维持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以及保存、发展社会资源的责任。国家可分为夜警国家与福利国家两种类型,也存在着从最小国、中间国到积极国家的角色转变,还有从立法国家到行政国家再到司法国家变迁的历程。国家角色的变迁,又受到特定时空下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公民概念之内涵的扩大过程中,同时也见证国家角色的变化。国家希望公民对其忠诚,而国家也需相对地对其公民尽生存照顾的责任;并且,国家目的实现能促进公民权利更大程度的享有。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带来了一种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制,此时的劳动权当然也是自由权层面的。这对以工人为中心的民众来说,甚至意味着保障失业的自由。而随着各国宪法对劳动权等权利实行与自由权相异的规定和保障,出现了社会权的概念以及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社会权的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失业和贫困等社会弊病,为此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故社会权存在要求国家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责,积极履行照顾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社会权这种基本权利理念的兴起,是对自由权缺陷的一种补充,使得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完整,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宪法中规定劳动基本权利以后,劳动基本权利的拥有者究竟能向国家主张什么,获得什么样的好处?而在宪政理论的变迁过程中,旧宪政论与新宪政论的区别对劳动权保障的影响,具体到劳动权领域,则是国家该怎么干预,而又干预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之差别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与宪政是相契合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宪政中国”的建设又会对劳动权的保障产生积极影响。从我国的宪法文本看来,劳动权先是以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的形式出现在宪法条文里的,后是以工作权、劳动权的面目出现。而各国劳动权宪法规范,则有权利性规范和权利一义务型规范这些不同的类型。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之外,外国人能否成为主体?国外规定的差异较大、莫衷一是。我国的代表性认识是肯定外国人成为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如今外国人纷纷进入中国,追寻“中国梦”;在此背景下该如何保护好外国人的劳动权,值得我们筹划。而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则是肯定的。劳动基本权利具有未来取向的性质,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完整性的劳动基本权利内容,应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就业保障权、集体劳动权这些内容;而职业自由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故劳动基本权利性质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主观权利,也是宪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而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核心功能,我国宪法上的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包含了要求国家不得侵害的意义,都具有这种最起码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最初是从社会权导出的,只是社会权的一项权能,而且是社会权的主要权能。我国宪法中,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有受益权功能。古典基本权时期的劳动权,系自由性劳动权,即职业自由。不过在后来增加了“积极自由”的内容,增添了社会权的性质。故劳动基本权既有自由权性质的侧面,也有社会权性质的侧面,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第二章继续探讨劳动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问题。先是在阐释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理论基础上来分析劳动基本权利的效力,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产生的影响。劳动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着立法者和立法过程,促使立法者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的行使,以防止侵害劳动权的法律被制定出来。而行政权不仅不得侵犯劳动基本权利,还必须积极行使促使其实现。而劳动基本权利则是直接拘束司法权的所有活动。劳动基本权利还存在水平效力问题。无论是“基本权利第叁人效力”理论,还是“州政府行为”理论,都支持基本权利不仅对抗国家的不法侵害,还更进一步对抗第叁人对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侵害。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的新发展则使得其更为细致。而我国确实存在着将基本权利效力扩充至私人领域的实际要求,不然就无法管治现实生活中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就业歧视现象。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则是在分析基本权利限制的依据、目的、原则和形式的一般问题探讨对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在分析比较德日两国对职业自由的限制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劳动基本权利限制的具体情形:不但对特殊职业人群的职业自由进行了限制,还对某些特定职业资格限制,以及规定就业禁止条款等。而劳动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则在援引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的概念,分析德美等国解决方法和模式得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要遵循的原则,确定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等方法以及基本权利竞合的解决。在劳动基本权利领域,具体探讨了劳动权与人性尊严、生存权、平等权、环境权的冲突与竞合。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义务。而劳动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而这些国家义务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承担。第叁章则探讨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问题。先是对立法和立法权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并分析立法机关该如何将劳动基本权利具体化。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应是“最好的法律”。宪法通过其功能的实现以凸显其重要性,而宪法委托是宪法得以具体化的重要方式,通过立法可把宪法上的劳动基本权利转化为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上的权利。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既有劳动立法,也有刑法等其他形式的立法。宪法与劳动立法之间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的。劳动立法肯定要合乎宪法,劳动立法也对宪法的完善也能产生积极影响。实际上,我国的部门法立法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去影响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立法,无论是国内劳动立法,还是国际劳动立法都对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在本章中,不仅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史作了简单概述,还对英、日、美这些西方国家的典型劳动立法进行了概括描述。并在对劳动立法进行一个纵向、横向的比较基础上,探讨如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立法进行优化?路径是我国不但要进行立法模式的转换,还要优化立法的程序。模式转换是以服务型立法代替管制型立法,以积极性立法模式取代消极性立法模式;程序优化则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理性对待专家立法与利益集团的要求。劳动基本权利的核心是劳动条件基准法定。故应通过劳动立法的借鉴与移植来适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基准,评估劳动立法的效果,通过修改与解释提高劳动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并对劳动立法的漏洞予以填补,追究劳动立法不作为的责任而弥补劳动立法的缺陷而完善劳动立法,以实现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理想,促进劳动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当然,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立法的扶持。而刑法可通过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途径实现劳动基本权利的刑事保障。第四章则分析了劳动基本权利的行政保障的理论、实践与问题解决。行政权是最具权力特征的权力,比立法权、司法权更为活跃,是国家治理中依赖最多与最不能缺少的权力,通过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合法性传递的传送带,实现行政过程的合法性。而行政权的范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步扩张,并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模式转变,这使得国家确立了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积极为公民提供尽可能的“生存照顾”。而国家的实质演变为服务,推动服务型的政府出现。而西方行政国家的实践既有其高效的一面,也存在异化的可能。劳动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对应着政府的给付行政义务。劳动基本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行政承担,则由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一般机构和特设机构履行相应的保障职责而实现。无论是美国、英国、日本和机构,还是中国、韩国、新加坡的机构,基本上通过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制度和劳动监察这些方式来具体履行职责。并在介绍和比较美、英、日等国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劳动监察的基本问题和完善构想。而劳动权行政保障的规制,常见的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至于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监督,则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等方式,尤其是可以通过劳动行政复议来实现。而劳动权行政保障的完善则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重塑政府,完善保障劳动权的行政机构设置,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处罚措施,完善公民参与等途径予以落实。第五章探讨了劳动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梳理了普通法程序对劳动权保障的成就与不足,以及劳动基本权利宪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司法的独特性在于解决纠纷。而司法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宪法或法律是否得到了如实的实施。司法权在行使上有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区分。司法权角色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劳动基本权利保护。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印等国有过成功先例。我国可实行司法能动主义,不过应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内涵。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应在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上进行,并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优先适用普通法程序救济。劳动基本权利普通法程序保障则有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行政诉讼和劳动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则有普通法院模式和专门劳动司法机构审判模式两类。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普通法院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普通法院模式,而德法等国则采取专门劳动司法机构审判模式。专门劳动司法机构的审判模式有其特定的优势。一些国家放弃原有的普通法院模式而转向专门劳动司法机构的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劳动诉讼机制,由国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来确定,并没有什么定准。而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是目前可行的途径。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用极低。并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中遵循注重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劳动行政诉讼在我国主要为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在我国的劳动权保障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也可以通过劳动行政诉讼维护劳动权,即所谓行民交叉案件。而劳动者有舍弃劳动争议诉讼而采取劳动行政诉讼的趋向。劳动刑事诉讼是针对严重受侵害的劳动权而进行的刑事救济,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进行。总的说来,普通法程序救济存在审判机构不堪重负、维权存在体制性障碍等问题,可通过构建劳动争议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完善。我国法院的判决中有援引宪法条文或精神的尝试,这是“遵守宪法”以弥补立法不足,并不构成学者们所期待的违宪审查。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到底是纲领性权利、抽象性权利,还是一种具体性权利?这在日本的宪法学界有过长期的争论。“具体性权利论”代表着这种社会权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审判来对劳动权的侵害进行救济,在宪法上是理所当然的。故无论是自由性还是社会性劳动权,都具有可诉性。某些国际公约提出有可能以满足“可审判性”的所有要求的方式来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条约条款。而在印度、南非等国则有社会权的宪法诉讼实践。在社会权具备了“可司法性”之后,宪法上所有的基本权利就具备了请求司法救济的“司法受益权功能”,而国家的“司法救济义务”就是具有绝对性的国家义务。故劳动权在原则上都应当是可诉的,不可诉的现象是暂时的,这种不可诉现象可以通过法律逐步加以消除。因而劳动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可适用宪法救济。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经常性的保障方法,有专门机构审查、普通法院审查和代表机关审查制度类型。而包含在违宪审查制度内的宪法诉愿制度对劳动基本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而依《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推断,各级人民法院违宪疑问权,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也可行使违宪疑问权。违宪疑问权行使的后果因主体不同而后果效力不同。前述宪法救济制度基本上虚置昭示了其存在的缺陷,理应进行完善。完善的主要路径是针对实施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而发。具体可通过设置宪法委员会、确立违宪审查的标准等途径来进行。当然,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甚至可进行适当的类型转换。这对我国也是适用的。余论则主张通过对在德国法释义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部门宪法论述”来建构劳动宪法部门,以便认真对待劳动权宪法规范,加强宪法对劳动生活领域的影响,使其真正成为“劳动生活基本秩序宪法规范”。而使宪法规范的体系化,可以说是劳动宪法的最突出功用。

张国军[8]2013年在《选举民主的困境及其超越》文中提出民主概念是多元的,而在形形色色的民主概念中,基于现实主义的选举民主成为现代西方民主的主流模式。由于西方国家在全球的强势地位和巨大影响力,全球民主化变异为选举民主普世化。选举民主以选举界定民主,民主隐而不显,走上前台的是选举,这使现代西方民主饱受质疑。选举民主为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提供了一个简单、清晰而明确的民主概念,但它的扩展却在新兴民主化国家中引致一系列困境或灾难。在全球层面来看,民主启蒙阶段已经结束或行将结束,因而现今的民主研究更多地着重于具体制度构造和经验总结,但是,极端化约的选举民主概念几乎垄断着民主和民主化研究,这种局面既不利于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又极易对后发民主化国家构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民主演变和发展进行基础理论研究,重申民主的本来面貌,本文就是基于这种考虑的一次尝试。基于对民主的历史考察和对选举民主多层次困境的揭示,本文提出过程民主概念,希望以此终止民主的空洞化演变。过程民主以复兴民主的古典含义为契机,重新思考民主概念和方兴未艾的民主化的可行路径。在制度模式上,过程民主并非选举民主的一种替代模式,而在思维方式上,过程民主则是对民主的一种新的理解。就研究线索而言,一条显而易见的基本线索无疑是民主的历史演变进程。从古希腊时代民主产生到现代西方民主实践,民主概念经历了叁个阶段的演变,即古雅典民主、代议制自由民主和选举式民主。历史进程与逻辑序列是两回事,而在民主问题上,历史与逻辑之间却具有某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契合点即民主的空洞化。在民主的历史演变中,贯穿始终的逻辑是民主价值内涵和目的性的丧失,民主最终成为选举民主所理解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相较于民主演变中的历史线索,空洞化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逻辑线索。就研究框架而言,四个核心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本文主体内容统合在一起。这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过程民主、选举民主、民主的空洞化和民主的回归。过程民主概念基于微观的个人视角而提出,它包含四个维度,即直接化、参与化、实质化和价值化。这四个维度贯穿全文,为分析民主及其演变提供了最基本的思路,并构筑了全文的框架:①古雅典民主此四个维度上与过程民主相契合;②民主演变的空洞化是对这四个维度的反向契合,即间接化、精英化、程序化和工具化;③民主的空洞化演绎到极致便是选举民主,它与过程民主的基本区别便在此四个维度;④作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趋势,民主在此四个维度上向古典民主回归。就篇章结构而言,正文内容共有五章,行文基本遵循民主演变的历史和逻辑顺序。第一章考察了当今民主概念和度量模式的多元化,多元化引发了民主话语权之争,主流的民主概念和度量模式实际上是西方霸权的体现,在此民主理解方式之外,我们主张从微观的个人视角重新审视民主。第二章回顾了古雅典民主,将其在微观的个人视角上视为过程民主的一次模范实践。第叁章梳理了古雅典之后民主的历史演变,从代议制民主的新范式到选举民主试图终结民主的野心,贯穿其中的是民主演变的空洞化特征。第四章从多个角度分析了选举民主的困境,包括选举民主功能的局限性、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选举民主缺陷以及选举民主普世化的困境。第五章总结了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回归趋势,这种回归源自对选举民主困境和不足的反思和弥补,是对它的超越。民主的回归发生于现当代的时代背景之下,绝不是复古,毋宁是一种螺旋式前进,因而有必要对过程民主概念进行再阐释。价值多元论和过程哲学对此再阐释启发良多,也有助于深度比较选举民主和过程民主这两种民主理解方式。在文章结语部分,基于对现代西方民主“非行动主义”特征的批判,我们呼吁基于公民和个人的积极行动的过程民主,使民主成为一种自主而有尊严的生存状态。

李维[9]2015年在《浅论美国内战中的宪政问题》文中提出美国宪政是理论思想、历史传统、社会需要、主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相互交错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宪政体系,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诸多坎坷。“美国内战”造成了一次重大的宪政危机,然而美国宪政体制却在自我调节中解决了关键问题度过了危机,形成了一种自我改进和完善的能力。美国内战前后的激烈的社会和政治斗争非但没有摧毁成长中的美国宪政体系,后者反而却在动荡中逐步完善,一些关键问题逐一得到解决。这段美国宪政的成长历史成为世界宪政研究的重要案例,也是主要的宪政历史教学话题。本文全面系统地阐述这段历史和议题,展示美国宪政体制为什么发生危机、如何解决危机、怎样完善宪政体制,如何完善与纠错。

黄永庆[10]2010年在《美国宪政史上黑人民权的演变》文中研究表明黑人是美国的少数族裔之一。在四百年的美国黑人历史中,黑人的民权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试图从宪政史角度来研究黑人民权的变化,并对其动因进行分析。本文重点研究美国宪政史上与黑人民权有关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包括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国会的立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黑人民权的变化,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动。美国史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历史,也是民主不断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黑人民权不断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美国历史上黑奴制度的存在不仅是由于奴隶主的贪欲和罪恶,而且是由当时较低的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的。黑人能够在二战后获得全面平等的地位,则是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探讨黑人民权史上的第一个阶段,即1789年到内战。这个时期内,黑人是毫无民权可言的奴隶。本章包含宪政史上的叁件大事,即1789年宪法对奴隶制度的确立、废奴主义运动以及1857年斯科特案。第二章探讨黑人民权史上的第二个阶段,即从内战到二战。这个时期的黑人虽然摆脱了奴隶的地位,却饱受种族隔离之苦,基本处于被隔离的二等公民的地位。本章包括重建修正案和1896年普莱西案。第叁章探讨黑人民权史上的第叁个阶段,即二战后至今。这个时期的黑人已获得了全面平等的地位。本章包括1954年布朗案、1964年《民权法》以及20世纪70年代以后黑人民权的其他成就。第四章主要从白人的人权观念、大法官的态度、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对黑人民权的演变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 妥协中的宪法公民权[D]. 谭丽. 黑龙江大学. 2004

[2]. 社会冲突治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研究[D]. 廖梦园. 南昌大学. 2016

[3]. 马华政党视角下的马华族群关系演变研究(1946-1969)[D]. 霍林峰. 华中师范大学. 2012

[4]. 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与美国黑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1909-20世纪60年代)[D]. 赵静. 山东大学. 2015

[5].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李颖.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6]. 重建修正案的评价与解释[D]. 陈广文. 山东大学. 2016

[7]. 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D]. 张晓明. 武汉大学. 2011

[8]. 选举民主的困境及其超越[D]. 张国军. 南开大学. 2013

[9]. 浅论美国内战中的宪政问题[D]. 李维. 黑龙江大学. 2015

[10]. 美国宪政史上黑人民权的演变[D]. 黄永庆. 江西师范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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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中的宪法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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