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论文_梁云宝

导读:本文包含了医疗过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过失,医疗,义务,关联性,业务,水平,民法典。

医疗过失论文文献综述

梁云宝[1](2019)在《论医疗过失的刑罚不必重于普通过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过失是典型的业务过失,但业务过失的刑罚重于普通过失这一传统规则,与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不相符。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缺陷的暴露,医疗过失加重处罚根据陷入了欠缺正当性的困境;另一方面,医疗过失的边界不清严重削弱了医疗过失加重处罚的司法适应性。从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刑罚的总体配置上看,医疗过失的刑罚配置更可能是立法者有意为之的举措而非立法疏失所导致的结果。并且,这一刑罚配置能够满足我国刑法对医疗过失评价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的要求。以业务过失的刑罚重于普通过失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规定并不妥当,而单纯以医疗过失这种业务过失应加重处罚为由,来提升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的做法也不能成立。(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朱书平,周建裕,苑瀛予,杜泽玉,李伟[2](2019)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医疗过失行为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主体,他们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首先,阐述有限理性理论,对医疗过失行为概念进行界定。其次,运用有限理性理论探究医疗过失行为的成因。医学的复杂性、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水平及经验主义会影响医务人员理性决策,导致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最后,根据成因对问题提出对策,包括采取科学方式系统治理医疗过失行为,完善医疗监管与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减少医疗过失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期刊2019年21期)

尹晓坤[3](2019)在《作为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的“医疗水平”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大致存在"医疗实践标准说"和"结果回避义务说"两种裁判进路。"医疗实践标准说"将实践中的诊疗规范视为判断"医疗水平"的唯一标准,而"结果回避义务说"则认为"医疗水平"应是一种诊疗注意义务。但两种裁判进路存在忽略对"医疗水平"的法律评价,忽视前沿诊疗规范的多样性,缺乏对诊疗行为规范的类型化,同时缺乏对于其他外部因素的考量的问题。在侵权法的视野下,作为"医疗水平"的界定应承继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将其定义为诊疗注意义务,厘清广义的诊疗规范并不等同于诊疗注意义务,同时结合诊疗规范的类型化,以及地区、医疗机构层级和专门性因素、患者体质的个体化差异以及医生裁量权等外部因素综合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熊静文[4](2019)在《诊疗规范中心论与医疗过失的判定——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的拟定为依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医疗过失判定理论与实践中,"诊疗规范中心论"长期以来占据着决定性地位。立法语言的诱导、医事审判中的鉴定依赖不断将诊疗规范推至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中心。基于对立法中医方优势地位论、以便利性牺牲正当性的反思,围绕诊疗规范的形式考察,以及对医疗过失认定理论与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探究,我们应当认识到诊疗规范并不等同于实质的客观注意义务标准,其决定性地位应被予以否定。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医疗过失判定制度的重塑中,应摆脱"诊疗规范中心论"的泥淖,重新回归对客观医疗注意义务的实质考察。(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李方超[5](2019)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学是救死扶伤的科学,是当今人类健康生活的保障,也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基石。医务人员将医学科学运用于医治疾患,发动医疗行为对患者进行治疗,期间可能会发生对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造成严重侵害的风险。当这一风险是由医务人员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之时,医务人员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在我国以医疗事故罪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实行行为,刑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不仅是为了保护患者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也是在为医务人员的正当执业行为确定安全边界,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明确医务人员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类型,从而保障医务人员进行正当执业行为的自由。为此,刑事实务中司法机关应当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正确把握,明确该罪名所应当包括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以此对每个发生了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实现对于医患双方正当利益的保障。而刑法学,特别是刑法教义学,基于刑法解释的方法对与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将条文中高度简洁概括的文字转化为能够指导具体行为评价过程的结论,从而实现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这也正是以刑法教义学的进路对医疗过失行为展开研究的核心价值。回顾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判决,首先呈现出的问题便是判决数量过少,而与此同时暴力伤医类案件的判决数量却偏高,两相比较便能够轻易得出结论:发生了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多数不能够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评价,使得因此产生的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并已经导致了更加恶性的结果。司法机关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回避态度反映了我国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不完善、刑法相关理论储备不足的现实,二者互为表里。若力图对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的刑事实务现状加以改善,必须以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回应司法现存的问题。综合已知判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医疗过失罪的判决存在着判决数量尤其是有罪判决数量过低、构成要件误用、过失判断不清、对于行为的认定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结论以及倾向于仅对单独正犯进行处断等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可以总结为注意义务的边界不明确、忽略监督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判断被侵夺叁个问题。在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究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医疗行为的刑法地位问题,即医疗行为能否有可能被刑法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而构成医疗事故罪。历史上虽然曾有学者主张或绝对或相对的“医疗行为非伤害说”,但不得否认的是从未有任何主要法域在司法实践中将医疗行为完全排除刑法评价之外。因此,医疗行为在发生侵害结果之时必然具有能够被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可能性,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究当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空间。然而,出现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并非只能以刑法进行评判,侵权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有可能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价,且在缺乏必要构成要件要素之时该行为也只能以刑法以外的部门法来评判。刑法评价的发动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部分权利会被限制或剥夺。当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在对行为进行是否成立犯罪的评价之前,需要确定刑法发动的必要性,即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刑法以保护法益为基本目的,只有在刑法值得保护的法益被侵害之时,刑法才有发动的必要,否则刑法随意发动必然会侵害人权。这种判断早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司法机关的习惯性操作,在大陆法系法域学界将之明确为前构成要件判断。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成为入罪的重要标准,这恰恰是前构成要件判断的内容,因此以前构成要件作为对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进行判断,应当成为刑法评价的第一步,也是医疗过失行为刑民边界的基本界分。此外,我国刑法学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域,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更具特色,与大陆法系法域的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形成鲜明对照。虽然形式不同,但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在个案中正确运用之时,其评价结果并不会产生本质不同。不仅如此,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中,尤其是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中,两套理论所判断的内容与方法也十分相近,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在犯罪构成层面所进行的理论研究所获的成果在两套理论的语境下都能够达到与既有判断方法的兼容。但考虑到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层次清晰、方法明确的优点,以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的语境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研究将具有明显优势,也能够充分吸收大陆法系法域的先进理论成果。但凡过失行为,均以违反注意义务为要义,正是由于行为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造成了结果的发生,才能够被刑法以过失行为所对应的罪名进行评价。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研究,其核心之一便是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进行明确。在新过失论看来,注意义务应当被拆分为主观的注意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因此,在新过失论的视野下,医疗过失行为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但未预见侵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并未能采取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措施预防结果的发生或虽然预见仍因过失而未采取该预防措施以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主观注意义务的行为在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应当在有责性层面进行判断。在意思责任论的立场下,医务人员应当对于具体的患者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进行预见,预见的程度应当是具体预见而非新新过失论所主张的“危惧感”。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以医务人员个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若根据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能够预见而实际并未预见,则医务人员便违反了主观的注意义务;而虽然根据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不能够预见,但该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低于一般医疗水平且具备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有能力预见,则该医务人员依据原因上自由的行为之原理仍然违反了主观的注意义务。而医务人员履行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则应当采纳客观标准,若在相同客观具体情况下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生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而该医务人员未履行的,就应当认为该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应当明确的是在大多数新过失论者看来,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而在医疗过失行为中医务人员履行客观注意义务的标准虽然以一般医疗水平为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高于一般人,而是在同样的情形下任何人均应当以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的能力标准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其行为便难以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言之医疗过失行为中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就是一般医疗水平标准,二者并无区别,否则便有损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而客观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是智识的,难以高度概括的,其内容应当来自于医疗习惯、医疗常规、专科技术规范、法规以及先行为之中。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行为中负有注意义务的医务人员未能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因此,只有在医务人员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具有法律性的因果关系之时才能成立犯罪。也有学者将这一过程称为归责。应当看到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在行为和结果经过定型判断后的判断过程,是对行为人进行责任归属的基础。但这一判断并不能够等同于有责性判断,因此应当在合法则的条件说判断的基础上采纳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已经突破了单纯的因果关系判断领域,涉及了归责层面的问题,在判断的效果上与客观归责理论并无本质不同。同时,客观归责理论在面对医疗行为领域复杂的实行行为之时,往往会因缺乏对行为的定型判断而出现问题。应当认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以合法则的条件说与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路径,只有在以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判断能够明显且快捷地得出否定性结论之时,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才具有意义。医疗行为与社会中其他常见的行为不同,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分工协作来进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精细程度远超以往,依靠医务人员个人便能够完成的医疗行为已经非常罕见,团队协作、分工治疗、监督指导等成为医疗行为中的常态,这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高级医务人员对于其他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监督和指导。与其他过失行为同时正犯不同,医疗行为中的监督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的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这就造成了医疗行为中的监督过失并不能简单地以与直近过失相同的眼光来看待。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关于监督过失的明确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过失的原理被排除在我国语境之外。其实,我国《刑法》对于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便已经有了监督过失的基本特征。其次,在已经出现的判决中已经有医务人员因实际上属于监督过失的过失行为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情况。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要求与直近过失最为明显的区别在对主观注意义务的预见对象范围不同,居于监督指导地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于监督指导不力的结果、被监督指导的医务人员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作出具体预见,其中对于监督指导不力的结果的预见本质上属于对过失行为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部分内容的预见。此外,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行为所违反的客观注意义务内容也必然与医疗行为中直近过失行为不同,虽然同样也来源于医疗习惯、医疗常规、专科技术规范、法规以及先行为之中,但由于行为人应当将这些客观的规则和先行为对于行为的要求应用于监督指导行为之中,因此客观注意义务的实际内容必然不同。此外,虽然有学者认为监督过失的理论应当建立于新新过失论的立场之上,预见的程度应当以医务人员具有“危惧感”为标准方可解释监督过失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观点与意思责任原理相冲突。在对前述刑法教义学问题进行研究后,应当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路径进行梳理,以促进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结合前文的研究,应当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内涵,进一步确立因果关系的判断要素以及探究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行为的认定。如此,才能够以刑法教义学理论充分指导立法和实践,以期解决医疗事故罪刑事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雅暄[6](2019)在《医疗过失侵权证明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现行《证据规定》和《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侵权的立法着手,对国内立法关于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问题从证明责任配置方面、替代责任方面和医疗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方面进行了梳理,结合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总结我国立法的内容及其不足之处,进行相应的分析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11期)

臧冬斌[7](2019)在《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在违法性认识方面,医疗行为人不得主张不知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而免责。(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10期)

刘海涛[8](2019)在《美国远程医疗过失注意标准:挑战、实践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远程医疗非直接面对面接触的特征对传统医疗过失注意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有远程医疗医患关系是否成立、远程医疗过失适用何地注意标准、是否形成了新的远程注意标准?对此,我国还未出现相关案例。美国远程医疗发展较早,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逐渐形成了远程医疗医患关系的确立规则、注意标准的冲突规则、注意标准的发现规则等。这些实践经验对我国远程医疗过失责任判断,特别是对跨境远程医疗过失注意标准如何界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9年02期)

何立荣,陈晨[9](2018)在《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犯罪的典型情形,判断其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正确认定医务人员是否违背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着风险性,这决定了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认定需合理运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两个事由,并应当正确把握两个阻却事由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比较。两个阻却事由对注意义务的合理分配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效地避免了犯罪圈扩大以及阻碍医疗事业进步的后果出现。只有正确把握注意义务的内容和阻却事由之适用,才能准确理清医疗过失犯罪成立的界限。(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8年12期)

刘梦觉[10](2018)在《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增加了第335条[医疗事故罪],但是,在30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案件认定数量少、审理认定难、裁判争议大的现象。对于承担医疗过失责任的医务人员而言,在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中,也面临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似乎面对医疗过失责任,司法工作者普遍感到裁判困难,患者认为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医务人员通过采取“防御性医疗”和“过度检查”的方式试图规避责任。面对这种无人满意的局面,作为法规范中最后惩罚手段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认定更成为一种困局。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95例“医疗事故刑事案由”案件,以及德国近年做出的医疗事故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作为医疗过失考察对象的医疗行为模式,已经以团队分工为原则、个人实施为例外,这一医疗现状与上世纪90年代立法时完全不同,如果司法工作者不将医疗过失犯罪行为置于团队分工中进行评价,必然无法得到正确的责任认定结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以期正确的适用医疗事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通过实证调研与教义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探寻困境—发现问题—解决争点”为路径,阐述团队医疗分工对于医疗过失责任判断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采用如下的研究模式:在客观方面,试图通过详尽的列举确定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在因果关系中分析不同学说的区别—对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医务人员进行归类—用传统过失理论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类研究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医疗过失的判断与交通过失的判断路径几乎没有差别。本文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研究模式,另辟蹊径以团队医疗分工为研究视角,对医疗过失认定中的难点和争点展开体系性研究。本文在导论中着重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团队医疗分工形态及其对医疗过失犯罪构成影响的研究成果,随后将全文划分为六章,以“困境的提出(第一章)一争点的剖析(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形式,阐述团队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个人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并对医疗行为除罪化的态势结合限制的过失认定进行论证。第一章作为问题的提出,首先阐明本文研究的初衷和研究目的,共分为两节,通过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分别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责任划分不清的现状及其原因。第一节依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的综合分析,确定司法工作者主观和客观上的现实困境:在主观上法官缺乏医学专业背景,只得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且现今医疗行为多以团队分工协作的形式进行,多个过失竞合导致结果出现直接导致责任无法确定;在客观上患者追求损害赔偿和医疗机构选择“以赔代罚”“息事宁人”的做法,导致了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以民事协商和行政处罚草草了事。第二节进一步指出导致司法工作困难的首要原因,就在于责任对象和责任主体没有统一的界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医疗行为”不能通过传统的列举方式进行,而应当采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形态”的方法认定。第二章确定团队分工对过失犯罪形态的影响,共分两节。第一节根据在医疗机构实际调研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分析指出,团队医疗分工主要有两种划分模式:1.“组织管理分工”与“治疗业务分工”,前者不与患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其制定的医疗制度、组织协调方式、管理监督模式保证医疗行为安全、高效、顺利进行,后者是指直接与患者接触,依据其医疗专业知识、医疗规范实施具体地诊疗检查、检验、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康复、护理、保健、理疗等行为。2.“治疗业务分工”中又存在两种具体的形态:医务人员之间不负监督指导义务平等协作的“水平型分工”,以及互相之间存在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的“垂直型分工”。第二节创新性的提出医疗过失领域不存在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空间,所谓“不分工的共同注意义务”在现实的医疗操作中并不存在只是学者们的一个错误的假设,首次提出,根据医疗分工的形态只存在同时过失,因此在多个过失行为出现导致损害结果时,只应当考察过失的竞合问题,这其中又可以分为叁个类型:1.个人先后多个过失行为,应当采取合并判断,进而确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严重性;2.注意义务无关联的多个医务人员出现多个过失,适用“损害参与度”原则判断多因一果的责任问题;3.注意义务存在关联性的上下级医务人员出现复合形态的过失,应当由居于核心监督管理义务的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第叁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在复合形态医疗过失不法和责任认定中,被医疗分工影响的客观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及其限制、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能力四个争点问题。第叁章主要讨论团队医疗行为中的客观注意义务,尤其是分工形态产生的新注意义务,共分叁节。第一节在综述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过失犯理论之后,确定在医疗过失领域适用新过失论主导下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并且认定我国医疗事故罪中客观构成要件需要依据以下叁点论证其“严重程度”:1.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概括性预见;2.对具体因果流程实现可能性的具体预见;3.对回避结果发生有具体认知。不同于大多数学者对于医疗注意义务从诊断、治疗、给药、护理等具体医疗操作中进行列举。第二节与第叁节分别从团队中的个人角度和分工角度将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类型化。第二节中指明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的确立,应当从“事前角度”、“当地一般同等级平均医师”、“符合常规医疗惯例”叁个角度讨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对于组织管理义务而言,是指提供合理安全的医疗资源、设置规范的医疗制度、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对于治疗业务分工而言,包含了及时治疗义务、告知义务、符合操作标准义务叁个方面。这两类义务又得到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的补充进而形成“事前角度合理的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第叁节阐述具体医疗操作中水平型分工和垂直型分工带来的新注意义务及其违反形态。水平型分工产生共同防止危险结果扩大和保障及时、安全转诊的义务,垂直型分工产生正确评估医疗指示风险系数、下位阶医务人员行为监督以及制订合理医疗计划选择团队成员的义务。综合来看,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应当由个人义务与分工义务共同构成。第四章提出了团队医疗行为中复合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及其限制,共分为叁节。第一节指出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官委托的司法鉴定侧重点不同,二者易出现矛盾。为解决此矛盾,应当肯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依据“事后角度”“条件说”成立的因果关系,再通过客观归属中的“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和“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限制得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节与第叁节则分别阐述两个客观归属的下位规则对于因果关系的限制模式。第二节中提出在独立过失的情况下,当医务人员实施合义务行为相同的结果仍然会发生,则不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可以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限制结果归责。但是当医务人员处于团队分工时,仅在组织管理分工中可以例外的适用这项规则排除结果归责,而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中的医务人员不能适用。第叁节中提出分工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多人之间的配合和相互监督从而避免失误,而如果因为分工配合失误耽误了患者的时间导致损害结果,则不在设置分工这一保护目的之中,因此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第五章提出了在团队医疗分工适用信赖原则排除结果归属的模式。第一节通过对信赖原则发展历史的分析,得出了在医疗过失判断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合理性,并且指出适用中应当注意:1.医务人员在团队中的分工具体而明确,并确实影响到共同行为的危险性;2.团队中各个医务人员的个人专业能力和技能应予以考量;3.就业务性质而言,越居于团队核心地位的医务人员,其注意义务范围越广,能够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责任的范围就越狭窄。第二节提出在水平型分工中出现明显的医疗差错不适用信赖原则。第叁节提出垂直型分工中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被能力甄选原则限制。第四节则讨论了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仅在医疗风险正确评估、患者能力正确评估、培训得当之后才能适用。第六章提出了,在最终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时应当考察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第一节在分析注意能力的不同评判标准后,认定应当借鉴“接受性过失责任”以“修正的客观标准”确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即分工的参与者不得以自己经验不足、能力低下而阻却责任。并且指出无论是水平型分工还是垂直型分工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在具体案件的考察中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节提出医务人员均处于医疗机构之中,当组织管理缺陷导致医务人员无可避免的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时,由于法规范不能期待医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为合义务的行为,因此应当限制责任的成立。(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6-19)

医疗过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医疗过失行为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主体,他们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首先,阐述有限理性理论,对医疗过失行为概念进行界定。其次,运用有限理性理论探究医疗过失行为的成因。医学的复杂性、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水平及经验主义会影响医务人员理性决策,导致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最后,根据成因对问题提出对策,包括采取科学方式系统治理医疗过失行为,完善医疗监管与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减少医疗过失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疗过失论文参考文献

[1].梁云宝.论医疗过失的刑罚不必重于普通过失[J].当代法学.2019

[2].朱书平,周建裕,苑瀛予,杜泽玉,李伟.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医学与哲学.2019

[3].尹晓坤.作为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的“医疗水平”之认定[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4].熊静文.诊疗规范中心论与医疗过失的判定——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的拟定为依归[J].浙江社会科学.2019

[5].李方超.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D].吉林大学.2019

[6].王雅暄.医疗过失侵权证明责任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7].臧冬斌.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

[8].刘海涛.美国远程医疗过失注意标准:挑战、实践与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19

[9].何立荣,陈晨.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J].医学与哲学(A).2018

[10].刘梦觉.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医疗过失行为分布手术科室医疗过失行为构成比美国医疗过失诉讼影响健康保险...非手术科室医疗过失行为构成比美国的医疗过失危机宾州是美国...年3月10日胸部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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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论文_梁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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