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函论文_韩小宁,刘白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运保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运,保函,法律效力,提单,风险,承运人,善意。

海运保函论文文献综述

韩小宁,刘白玉[1](2016)在《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及风险规避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中的重要惯例,但因其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存在很大争议,在给托运人、承运人和提货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各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从承运人角度,风险主要有托运人欺诈和提货人欺诈。只有提高风险评估能力,注意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卸货港船代的监管以及保留其他重要单据,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本文来源于《山东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张璨[2](2015)在《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作为航运实务中的润滑剂,加速了货物流通,促进了贸易发展。然而我国《海商法》却没有对海运保函的效力、操作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做出规定。随着航运的发展,海运保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换取清洁提单的海运保函、倒签保函、预借保函、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仓面货保函和电放保函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海运保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应属于合法契约。但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不同种类的海运保函不同层次的对第叁人构成欺诈,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传统实践中,只有承运人承担第叁人的全部损失,作为保函另一方当事人的出具人却合法的免责。笔者认为这种惩罚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各方不同的过错比例,法院应判定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此外,若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作为润滑剂的海运保函给善意承运人带来的风险。港口建立海事检验公证机构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检验,避免承运人因不能注意到的实际货损而担责。完善承运人行使批注权的制度,承运人行使批注权是否得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和航运的顺利实现。(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5-06-07)

王妤,李剑,张鸥[3](2014)在《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自其产生以来就在国际海运及贸易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海运技术的日益更新,大大缩短了整个世界的距离也减少了国际间货物运作的时间,从而节约了成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海运保函正是这巨大成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是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理论上却颇具争议,为此我们将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着重探讨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以便在国际航运中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电子制作》期刊2014年24期)

胡雪丹[4](2012)在《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从国际航运实务中衍生出来,其广泛应用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尤其是《鹿特丹规则》使得无单放货合法化从而省去了提货保函的利用空间进一步引起了理论界对保函问题的探讨。即便保函因其有符合民法理论中“欺诈”的嫌疑而受到了批驳,其在国际航运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的运用却十分普遍,这从国际互保协会制定了标准保函格式便知。从司法实践来看,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然而,该制度的立法状况远远落后于其实践运用,目前仅有《汉堡规则》对海运保函及其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即明确确立了“善意保函有效”的原则,但亦未对善意保函的认定规定一个客观可行的标准。即便如此,囿于国际航运的客观情况,货运双方仍然不得不以保函来换取国际贸易和海运合同的顺利进行,我国司法实践大量的判例更是承认和确立了《汉堡规则》所述善意保函原则。近年来,学者们对保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性质和效力的探讨。本文着眼于实践,以善意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为出发点,采用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案例着重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和提货保函的定义、成因和效力进行分析,为保函签订双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以期指导实践并推动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一章对海运保函的定义进行阐述,并从主体、担保事项、担保限额以及担保期限等角度对海运保函的结构进行界定;第二章简要介绍海运保函在中国的实践状况以及各主流理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叁章分别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倒签或预借提单保函以及提货保函的概念、形成原因和法律效力进行论证和阐述,结合实例分析,深刻理解“善意保函有效”的内涵;第四章着眼于现行海运实务,既然保函的适用不可避免,文章便结合实例向货运双方以及银行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规避风险的有效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完善我国的海运保函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其发展前景做出展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包丹青[5](2011)在《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海运业务繁忙,海运保函作为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效力却至今没有得到法律明确的认可,这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海运保函的存在大大加快了国际货物流通速度,方便了国际贸易交往,平衡了海洋货物贸易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促进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享有“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之美誉。但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可,海运保函在实际运用中有时会遇到不仅无法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反而还会导致承运人因接受保函而蒙受更重大的损失,甚至还成为不法分子利用保函进行海运欺诈的工具。对此,笔者研究了大量海运保函的案例,对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优化完善现存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保障海运保函的效用发挥。具体说来,本文对该问题的研究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海运保函概述,此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海运保函的产生和发展、海运保函的定义、海运保函的种类以及海运保函存在的意义。笔者从海运保函起源和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的实践基础着手,分析现存的海运保函定义的不同观点,对海运保函进行初步定性,分析其对国际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说明其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同时指出海运保函现存的缺陷和问题,明确深入研究海运保函法律效力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笔者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依据保函出具人不同的身份进行分类,并对叁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海运保函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对不同法律性质的海运保函需要作出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的观点,为下文进一步分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穿插多起案例形象分析问题。首先列明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条约对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的规定和看法,综合比较后得出笔者看来最佳的评价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即“善恶意标准”。同时提出海运保函并非完全无效的观点,明确其法律效力范围,具体分析保函的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最重要的是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一节的实证案例分析,将不同种类的保函在实践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提醒和强调,保障海运的安全和顺畅。第四部分是对海运保函效力的法律思考,对海运保函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具体从立法意见和实务建议两个方面入手,归纳提出海运保函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办法,提出海运保函制度早日有法可依的希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匡思前[6](2010)在《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单证,能够有效缓解国际贸易制度与航运制度的矛盾。然而,海运保函的运用也常常引发海事欺诈,而且通过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损害了提单的信用。保函从产生之时就陷入了容易引起海事欺诈的困境中。目前有关海运保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汉堡规则》对保函效力的原则性说明,各国法律很少涉及保函的问题。立法上的缺失也引发了学界对保函的性质,效力的认定等基础性问题的争议。本文正是立足于学界不同的观点,探讨保函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评价标准。同时分析了海运保函的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着眼于海运保函的基础法律问题,分析了保函的有关概念、特点、保函的分类依据以及海运保函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通过第一章的研究,希望呈现出海运保函的基本形象。在关于保函与清洁提单,保函与预借/倒签提单以及保函与无单放货行为之间的关系方面,本章从提单的特征入手寻求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出保函与提单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单代表了货物的状况,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物权的凭证。国际贸易是一种“单据买卖”行为,提单充当了贸易双方的信用工具。提单作为货物的状况以运输合同的证明,决定了托运人应当提供清洁提单以及符合合同规定装运日期的提单,否则构成违约。提单具有物权效力,决定了收货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因此,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当货物与规定不符时当事人就会寻求保函换取相关单据。第二章探讨保函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问题。本文从主体角度出发对叁种特定情况的保函进行了定性。在效力认定上,本文批判了保函绝对无效的学说,并结合相关案例详细研究了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叁章通过分析保函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了一些控制风险的建议。比如通过扩大清洁提单内涵来减少清洁提单保函的适用。明确承运人在接受保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最后还设想了通过见索即付保函来解决保函滥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0-12-26)

杨岭[7](2010)在《探析海运保函相关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作为海运理论和实务中广为关注的问题,海运保函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一种常见的信用单证,它的出现与应用不仅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实务问题,而且是一个急需进行规范的法律问题。现实表明,海运保函给贸易和海运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存在重大的经济价值;然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却也因为海运保函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尤其是提单的安全性和信任度大大降低,并使贸易欺诈的越来越常见。在海运保函中,银行出具的提货保函作为最常用的海运保函,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更受人关注。因此,对于海运保函,笔者将从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风险防范和法律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中海上运输业务快速和健康发展,甚至对我国海商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提货保函这一问题,第一章通过阐述海运保函的产生和发展,根据其适用范围,界定海运保函的概念。重点分析了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银行出具的海运保函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并介绍了海运保函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本文第二章介绍了民法理论中对海运保函法律性质的规定,并对不同主体所出具的保函性质进行区分,重点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下出具的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本文第叁章通过对比国内外的法律及国际条约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的态度,主要分析无单放货情形下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在认定海运保函效力之后的处理方式。文章最后一章为了使海运保函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分析保函给承运人和银行带来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在当前国内外对海运保函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定不明确,以及理论界众说纷纭的背景之下,鉴于保函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本文从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贸易各方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立法建议,以使海运保函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0-05-01)

周甜[8](2010)在《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是国际航运业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其法律效力的确定显然是一大问题。本文重点在于利用海运保函的分类来区分其效力,以利于实务中对海运保函的利用。(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3期)

曾欣[9](2009)在《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运越来越发达,航运速度越来越提高的环境下,保函应运而生。海运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当时的生产条件和运输水平,提单通常早于货物到达,则要求必须见单放货,这一制度保证了海运货物交付制度的严谨,避免了错交货。然而,在现在的海运条件下,海运速度大大提高,而提单流通速度往往慢于货物速度,造成了及时交货的障碍,为了保障海运的畅通,避免承运人的滞留损失以及收货人延期收货的损失,产生由发货人出具的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由收货人、第叁人或者收货人和第叁人开具的提货保函和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承诺一但承运人发生因签署清洁提单或者提前放货造成的损失,则由签署保函人或者第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函的产生化解了购货双方对某些争议的僵持的困境,给当事人带来快捷、便利、融通等好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海上贸易的繁荣。然而,保函的产生对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国际管理的逆反性,严重破坏了海运制度的严谨性,降低了提单的可信程度,也因为会导致恶意人的利用,提高欺诈的几率。因此,保函的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受到完全的认可,从海运发展的趋势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保函对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都有的积极作用,虽然保函欺诈对其利益产生了一系列的损害,但只要完善保函制度,对保函的效力在范围和深度上给予约束,就会使其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该文就从保函产生的背景、价值、意义开始分析,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各个地区、国家的保函制度,分析出保函存在的必然性,并在我国海运制度上进行分析我国保函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方法,以提高我国保函制度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09-05-01)

何萍[10](2009)在《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贸易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而海运保函作为在贸易中与提单交易相关的重要环节,其研究价值可想而知。虽然海运保函对于任一货物贸易并不是必需的,然而它对于实践操作中降低交易风险、提高贸易效率的意义却是不容忽视的。海运保函的引入,提高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效率,平衡了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等多方利益。但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海运保函在实践中还存在导致当事人承担额外风险以及海事欺诈等有损当事人利益等情形。对此,在综合大量案例的基础上,笔者展开对海运保函各种情形之下的效力研究,解析保函可取和待进之处,并结合其性质效力的理论成果,提出优化海运保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设想,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实现让海运保函得以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这一终极目的。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逐章展开对所涉问题的探研。第一部分从海运保函的发展沿革入手,阐述其概念演进,对海运保函做出初步定性,在研究海运保函现状的基础上探究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提出海运保函现存的问题,为后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针对海运保函的两大分类--装运港保函和卸货港保函进行阐述,其中,装运港保函中以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为重点研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个案判决中对保函效力的处理原因,得出实践中的处理结论;在卸货港保函一章立足于无单放货保函的分析研究,结合部分案例说明无单放货保函的一般处理规则,即:根据主观善恶意判断保函的有效性。同时针对两类保函在实践中存在的需要特注意的问题加以强调,以为风险防范和保障海运安全献策献力。第叁部分站在海运保函实践的肩膀上,开始研析理论问题,进一步指出解决海运保函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性质效力的不明确,通过分析各国的理论成果和态度,基本明确了海运保函的协议性质,并提出根据善恶意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认定保函效力,指出了海运保函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差异,并指出含有欺诈并绝对意味不受保护,在承运人善意不知的情况下接受托运人的欺诈性保函是可以依据侵权法律相关规定得以追偿的,并分析无效海运保函的法律后果,转而又由理论回归实践。第四部分针对海运保函进行的法律思考,结合上文对保函种种问题的分析研究,归纳提出有关海运保函在我国的立法建议和制度完善内容,同时寄希望通过电子提单解决传统提单在交易中的滞后和低效性,从而在安全交易的环节避免保函制度的风险可能,有关利用电子提单解决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的构思也是本文的一大亮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09-03-30)

海运保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运保函作为航运实务中的润滑剂,加速了货物流通,促进了贸易发展。然而我国《海商法》却没有对海运保函的效力、操作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做出规定。随着航运的发展,海运保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换取清洁提单的海运保函、倒签保函、预借保函、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仓面货保函和电放保函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海运保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应属于合法契约。但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不同种类的海运保函不同层次的对第叁人构成欺诈,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传统实践中,只有承运人承担第叁人的全部损失,作为保函另一方当事人的出具人却合法的免责。笔者认为这种惩罚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各方不同的过错比例,法院应判定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此外,若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作为润滑剂的海运保函给善意承运人带来的风险。港口建立海事检验公证机构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检验,避免承运人因不能注意到的实际货损而担责。完善承运人行使批注权的制度,承运人行使批注权是否得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和航运的顺利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运保函论文参考文献

[1].韩小宁,刘白玉.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及风险规避管理[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6

[2].张璨.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D].外交学院.2015

[3].王妤,李剑,张鸥.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J].电子制作.2014

[4].胡雪丹.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5].包丹青.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6].匡思前.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0

[7].杨岭.探析海运保函相关法律问题[D].华中科技大学.2010

[8].周甜.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0

[9].曾欣.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10].何萍.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论文知识图

山东海运联盟经营模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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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论文_韩小宁,刘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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