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质量问题研究

立法质量问题研究

张菊霞[1]2006年在《地方经济立法质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及随后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的新开端。从此二十余年,在内外环境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驱动下,我国的地方经济立法蓬勃发展。地方经济立法,不仅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以其特有的对地方性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引导、协调、保障作用,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近年来,基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对法律资源和制度资源内在的客观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的有关立法主体均加快了地方经济立法的进程。 地方经济立法的成就和地位是有目共睹、不容质疑的,但因其是一个新的立法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自身的稚嫩和缺憾也逐渐显现出来,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法规议案的提出到法规终端效果的反映,最突出地表现在地方经济立法质量问题。基于这个现实和必要,本文拟从剖析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的基本理论入手,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地方经济立法质量低劣的原因,探讨如何提高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的矫治对策,并归纳出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标准,以期对正在发展的地方经济立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对地方经济立法概念、特征、原则、表现形式、作用等的表述。 第二部分是关于立法质量概述,包括立法质量的含义和重要意义。 第叁部分是关于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缺陷分析。其中涵盖了地方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理论创新不足等十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关于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从供给制度本身、法律资源配置、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立法程序等角度进行剖析. 第五部分关于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的矫治对策。提高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的主要对策,应着力于观念、思维、制度、运作技术等的变革,实现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六部分是关于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地方经济立法的质

过安衡[2]2017年在《地方立法质量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地方立法质量问题,有助于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我国学界对此所作的探讨和研究远远不够,现有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地方立法质量的概念、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以及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而对造成我国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深层原因以及该采取哪些有效对策的研究较少。本文从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两个视角,深入分析我国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丰富相关理论观点,并助益和服务于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质量等基础概念的内涵,确定本文的理论研究范畴;其次,阐述地方立法质量的现实意义,明确本文研究价值所在;最后,分析地方立法质量的评断标准,为下文研究作好铺垫。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首先,梳理我国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滞后立法、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立法语言不规范等问题;其次,分析造成我国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理念有偏差、地方立法人员素质不高、地方立法权限不明晰、地方立法程序不完善、地方立法技术不成熟。第叁部分论述保障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可行之策。针对问题及其原因,本部分提出了四个对策以保障我国地方立法质量。一是加强地方立法主体建设,主要包括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充分发挥相关委员会的作用、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优化地方立法主体的结构;二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主要是明确中央与地方、省与设区的市、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叁是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主要是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程序、完善地方立法由法案到法的程序、完善地方立法的其他程序;四是提升地方立法技术,包括提升地方立法的结构技术和语言技术。

崔治战[3]2016年在《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地方立法的数量日益增多,涵盖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立法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着地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足以引起我们重视。自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在数量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与此同时,我们也日益意识到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此种背景下深入探究我国地方立法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举措,这对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分叁个部分来阐述:首先介绍了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然后分析了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提升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有关举措。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研究分析,发现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有的问题,并对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我们要在分析产生这些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提升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频发性、复杂性前所未有,这就更加需要加大立法工作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以期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对中央立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如大厦之地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只有基础牢靠了,才有可能制定出更高层次、高质量的中央立法。自1982年以来,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这对更好地调整地方复杂的利益关系,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站在新时期、新起点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新层次,我们不能仅仅满足做到“有法可依”就可以了。近几年来,地方立法质量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地方立法质量不高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但不起正面作用,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所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迫在眉睫,我们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研究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目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越权立法现象明显、立法滞后现象存在、存在部门利益保护、重复立法,缺少地方特色、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地方立法主体繁多,立法名称混乱等。针对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本文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立法主体观念及素质上的原因、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不完善、备案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本文深入分析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提出完善地方立法质量的举措,做到有针对性。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举措:加强地方立法主体建设、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而言,意义深远。一方面地方立法质量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能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法”,却少之又少。这更加凸显了我国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现状,值得广大的立法者、法学专家、公众们深思。本文就是着眼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核心问题来展开具体论述的,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举措,希望对提高我国地方的立法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熊彬[4]2003年在《立法质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提高立法质量水平是现阶段我国立法工作最重要和最紧迫的课题。依法治国使人民对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了更高期待,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接受人民和社会实践对其价值的评判和检验。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深入,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与此同时,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实效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立法质量问题愈益明显地凸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然而,我国法学界并未真正重视对立法质量问题的理论研究,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较少。本文紧密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对立法质量的概念、影响立法质量的主要因素、立法质量的评判标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介绍了国外立法质量立法情况,对我国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对策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看法和对策。全文共分六大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是立法质量的概念,主要从立法质量的狭义范围和广义范围展开论述,并通过对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的分析,提出立法质量的概念应当兼有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两种,在本文中仅探讨广义概念上的立法质量,即立法质量是指除立法活动或立法结果的优劣程度外,还应是指反映立法满足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需要能力的特性的总和。论文第二部分是影响立法质量的主要因素,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和主体、立法的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本部分论述的意图在于通过对影响立法质量 因素的分析,寻找到我国立法质量较差的症结所在。论文第叁部分是 立法质量的评判标准。论文从理想的立法所应具备的条件出发,尝试 性地提出了评判立法质量的具体标准,即合法性标准、公正正义性标 准、合目的性标准、完整性标准、明确性标准和和谐性标准。论文第 四部分是国外立法质量立法情况介绍,对英美及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质 量立法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本部分论述的意图在于找到我国与国外 先进经验的差距。论文第五部分是我国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对我国 立法质量的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立法名称使用不规范、立法规 划缺乏科学的指导依据、立法中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立法 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是我国立法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论文第六部分 是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对策,这是探讨研究立法质量问题的最终目的 的价值。无论是立法质量评判标准的确立,还是对影响因素的透析, 归根结底都是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服务的。论文从我国立法质量存在 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认为采取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 的几个主要关系、防范和克服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防止和解决立法 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技术运用水平、建立完一 善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等具体对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立法质: 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陈雪琴[5]2006年在《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地方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多,地方立法中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最重要和最紧迫的课题。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立法质量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然而学术界在此方面所作的探讨与研究却远远不够,现有的研究多限于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概念和检测标准等问题上,对于如何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解决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的研究却比较少,本文将在此做一探讨。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立法质量的含义及地方立法质量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其次,对地方立法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详细说明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体系,包括地方立法质量的一般标准和地方立法质量的特殊标准。第二部分,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一节,对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第二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分别简称《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叁个方面对造成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指出地方立法主体方面存在的原因,包括立法者立法观念的偏差、立法者素质不高以及立法主体结构的不合理;其次,指出了地方立法权限存在的原因,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不清、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立法权限不清、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之间立法权限不清;最后,指出了地方立法程序方面存在的原因,包括立法规划阶段、法案到法的阶段以及地方立法其他阶段存在的缺陷。第叁部分,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首先,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要转变认识、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加强地方立法主体自身的建设以及优化立法主体结构,从而完善地方立法主体建设;其次,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和方式,以此完善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最后,着重说明如何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程序、法案到法的程序以及立法的其他程序,达到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目的。

石东坡[6]2000年在《立法质量问题的理论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法质量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又是现阶段我国厉行法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特殊问题。文章首先指出了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而对评价立法质量的实质与形式标准及其内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系列对策措施和原则,以期对立法实践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

黄文艺[7]2002年在《论立法质量——关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法质量是指作为立法活动之结果的法律产品的好坏程度。立法质量深刻影响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 ,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包括形式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叁个基本方面。立法政策、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因素直接决定或影响立法质量 ,因此 ,为了提高我国立法质量 ,我国必须转换立法政策 ,提高立法技术、建立专职立法人员制度、健全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

陈建华[8]2016年在《立法协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立法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制度创造。为了推动立法协商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作为多层次协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立法协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对于立法协商的基本概念,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立法实践领域,都未能达成基本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立法协商基本概念与制度建构进行梳理,为立法协商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开展立法协商实践与完善我国立法协商制度提供理论准备。最终,通过对立法协商问题的研究,为深化立法协商理论,推进完善立法协商制度,发挥立法协商的重要功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良法”,进而实现“善治”提供学理贡献。除引论、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论述立法协商基本概念。作为20世纪民主理论新发展的“协商民主”理论,为构建当代中国立法协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借助这一理论,结合中国的民主实践和立法协商制度的本土资源,探讨中国立法协商制度建立的可能,归纳出“立法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统一的最佳体现方式”这一规律。所谓立法协商,是指在立法过程的每个环节中,相关主体就法律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理性对话、充分协商的立法活动。在中国特殊国情背景下,立法协商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弥补代议制弊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四项主要功能。第二章主要介绍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协商制度,同时,通过对照这些国家立法协商经验,重点分析我国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的协商实践,总结我国开展立法协商实践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构建我国立法协商制度须重视的叁重经验,即完善政党参与立法协商制度、加快立法协商制度法律化、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第叁章论述立法协商制度的宏观结构,包括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表达方式、多层次的立法协商体系、立法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立法协商的外部环境。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表达方式主要从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角度进行论证,主要论述构建立法法专章表述、单行法集中表述的立法协商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多层次的立法协商体系的基础在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多个层面的统一,具体而言,即构建包括政治协商层面、人大层面以及社会层面立法协商在内的多层级立法协商体系。作为立法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可以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作为立法协商的外部环境,良好的政治、法治、社会氛围对于发挥立法协商制度功能具有重要的影响。第四章论述立法协商的主体制度。立法协商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确定协商主体,通过考察参与立法协商各主体的职能、法律地位以及性质,在分析立法协商的主体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协商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并指出人民政协不能作为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通过分析立法协商主体制度的构成和缺陷,指出如何提升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协商的能力、如何提高各主体参与协商的意识与参与协商的能力。最后,特别指出,尽管人民政协不是立法协商主体,但可以构建合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立法协商主要平台的重要功能。第五章论述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根据传统立法学的划分方法,立法过程包括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完善叁个阶段。立法协商不仅是立法程序中的协商,更应该是立法全过程中的协商。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程序理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提出构建涵盖立法过程叁个阶段的立法协商程序。总之,立法协商制度,既包括支撑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宏观结构,又包括具体实践和微观程序。首先,立法协商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立法。作为立法活动的一部分,党通过特定方式和渠道领导立法协商,建立一套科学的领导立法协商的制度,是立法协商制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其次,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国家立法的当然有权主体,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再次,立法协商制度在调动各协商主体积极参与协商的同时,也要搭建好人民政协这一立法协商的主平台和主渠道。立法协商相关主体积极联动,形成各主体平等参与、形式多样的协商保障体系。最后,在立法协商程序方面,应当设计立法协商启动和联动机制、参与主体遴选机制、相关主体商请机制、立法协商终结机制、立法协商成果回应反馈机制以及立法协商过程评估和激励机制等。

罗婧彬[9]2016年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使一直极具讨论性的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问题再一次受到关注。自“较大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之后,设区的市立法再一次掀起了地方立法的热情,各个设区的市开始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各位专家学者亦对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民主原则,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主和设区的市发展的积极性,促进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提高设区的市人民生活水平,解决设区的市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矛盾。愿望是美好的,但是设区的市立法实施起来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立法数量的增加,会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立法质量的下降,进而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另外,设区的市民主立法和立法监督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文章中都有详细的描述,我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设区的市立法在实践中确实会遇到一些问题,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大势所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是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设区的市经济发展的选择,所以,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设区的市立法,不能因噎废食,应该积极思考对策,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设区的市立法制度。为设区的市立法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设区的市立法包括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能将两者都囊括其中,为了能更清楚更详实的进行叙述,本文仅就“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进行分析。易言之,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社区的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展开。本文的正文部分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总结立法学中关于立法的基础知识,从普遍到特殊,分析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概念、发展沿革、可行性和必要性,是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做的概述,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引出下文,也为下文进一步描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问题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体制问题。这一部分主要结合立法法中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制度上的解剖。上部分是从理论上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承上启下,既从内容上承接上文继续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又从主旨上启示下文,指导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本部分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从立法体制上进行分析,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重要问题,从立法法中提炼出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立法体制的相关理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分析,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指出方向。第叁章涉及实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这部分是结合上部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体制的描述,讨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立法质量等方面会遇到的问题。这一部分的写作偏向于描述实践中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而不是仅仅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研究停留在理论层面。希望本部分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的简单描写,可以引出下一个部分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解决建议的叙述。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提出建议。本部分是针对上文中指出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建议,希望能促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的解决,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制度,以达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这部分提出了关于提高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素质、明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的建议,指出期望通过减少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完善第叁方参与立法机制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提出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的建议,以期实现民主立法,加强设区的市基层民主建设。

吴飞艳[10]2013年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法治现代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历史推动下,体育发展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并进一步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以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规范体育体制为内容,从形式上不断地扩大社会民主,建立全国统一又有地方特色的灵活的、富有特效的法律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显得极为重要。地方体育立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地方立法而言,出现时间较晚,目前仍是一个薄弱而又重要的环节。地方体育立法以调整地方体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体育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各地体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制统一。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为背景,以立法学为基础,在地方立法与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以我国大陆31个城市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从历史发展、地域分布、内容与形式等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进一步从地方体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层次关系上,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未来需求的挖掘,从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性体育立法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 地方经济立法质量问题研究[D]. 张菊霞. 兰州大学. 2006

[2]. 地方立法质量保障研究[D]. 过安衡. 深圳大学. 2017

[3]. 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D]. 崔治战. 河北师范大学. 2016

[4]. 立法质量问题研究[D]. 熊彬. 安徽大学. 2003

[5]. 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雪琴. 重庆大学. 2006

[6]. 立法质量问题的理论思考[J]. 石东坡.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00

[7]. 论立法质量——关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思考[J]. 黄文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8]. 立法协商制度研究[D]. 陈建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9].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研究[D]. 罗婧彬.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10].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D]. 吴飞艳. 天津体育学院.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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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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