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论文_雷伟立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行为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债权,性行为,利益,叁人,合意,独立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论文文献综述

雷伟立[1](2018)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交易安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原则一直是大陆法系学者争议的焦点。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则无需承认无因性原则,而即使是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有有因与无因两种模式的考量,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原则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只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才有无因性原则的逻辑前提。第二部分是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争议,笔者试图通过对学者们的争议作一个概述,最后阐述自己的倾向。第叁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立法模式的概述,阐述在我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以及之前的立法中,对物权行为理论是怎样的态度,笔者还尝试解释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律规定兼容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无因性原则。第一章是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与定义进行概述,首先简要地论述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之后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定义作一个解释,旨在使读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前提有一个了解。之后笔者陈述了物权行为理论之中的叁大原则: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以及抽象原则。分离原则包含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债法效果与物法效果的分离。形式主义原则强调物权合意需要公示于外,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抽象原则指债权行为无效或物权行为无效时,另一方的效力不受影响。包含外部抽象与内部抽象,外部抽象强调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的效力间不互相影响,内部抽象强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彼此独立,独立判断二者的效力。之后笔者讨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争议,反对的观点主要在于物权行为理论脱离生活实际,赞成的观点主要在于物权行为理论使得债法与物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本章还对所有权保留以及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作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无因性原则存在的争议,包括交易安全的保护、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的取舍等。在交易安全的保护方面,抽象原则仅仅赋予原所有权人不当得利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显然对原权利人保护不周,因此德国民法中提出了条件关联、瑕疵同一、行为一体来补正无因性原则的不足。善意取得制度与无因性原则存在外延重合的部分,但无因性原则的外延大于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无因性原则更具有说服力。公示公信原则,则是无因性原则所推导出的必然的逻辑结论。因此,无因性原则是不可或缺的。第二章与第叁章是我国立法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涉及合同法效力待定的规定,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阻却善意取得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与我国的其他立法并不相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对于上述规定予以修正。《物权法》第15条与第23条则明确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买卖合同的效力相区分,这一规定是否是抽象原则的表述,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生效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其中对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下是否发生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的理论前提是哪种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要因模式,还是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因性模式。笔者还尝试着对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一个解释,其中涉及比较法的解释,旨在于我国法律基础上构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笔者援引《德国民法典》的类似规定,认为《合同法》第51条中效力待定的应当是物权合同而不是债权合同,并且上述规定应当规定在总则部分当中,因为这是关于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一般性的规定。《物权法》第15条与第23条的规定也不能认为就是对无因性原则的否定,可以从登记或交付当中抽象出一个物权合意。《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除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形下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进而阻却善意取得的规定,其实就是无因性原则下的必然结论。最后,笔者对上文的原因进行总结,我国立法当中其实有很多地方都有德国民法的影子,但是之所以德国民法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而我国不承认,则是因为我国立法者虽然参考了德国民法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引进德国民法规范后面的规范理由,从而导致了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模糊不清的局面。(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7)

俞柳娜[2](2017)在《论我国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必然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逻辑上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推出法律行为根据其作用效果的不同必然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从证明我国是承认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出发一步一步证明我国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7期)

张焱豪[3](2017)在《善意取得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经济发展飞快,人民生活水平也稳步新高度。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下规范化交易。“无因”论的叫嚣声愈来愈凶猛,大有非此无交易之势。相比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而言,我国当前的有关立法所采用仍是债权形式的变动规则。实践运用时,极少数的人才能够清楚地娓娓道来其中的内在逻辑。其实泾渭分明的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却总是被极富高深的逻辑体系混淆了。写这篇文章是希望对我国物之所有权的取得进行多视角,多方位的研析,呈现出脉络清晰的物之权利取得的理论模式,找到一个切实有效,有迹可循的方式方法。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要重点研究对象——无因论的起源、历程、理论初心、功能价值与其在理论和现实社会适用的过程中所突兀出来的短板。第二部分,紧密联系“无因“论适用的具体实践——物之权利的取得,通过阐释各代表国所采的变动模式,与在规范交易环境、规制交易秩序不同模式下所使用的不同制度理念及优劣之势。第叁部分,集中分析物之权利的取得内在的深层理论基础——公示原则,并与对适用公示原则的另外一种交易保护制度——善意取得的统一与差异性的对比。第四部分,对上述叁部分分析做出价值判断,对照我国当前所采的物之权利取得模式及立法理念,并对我国在规范交易环境、规制交易秩序应有的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7-05-28)

杨锡武[4](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乃是大陆法历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理论,其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原因行为包括设定原因、负担原因、转移原因、抛弃原因,债权行为为负担原因的一种。物权行为应与债权等行为相分离,它是无因的,具有抽象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4期)

崔青琴[5](2016)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由德国着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首先,阐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其次,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价值以及该理论存在的问题。最后,比较各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不同立法态度,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中来弱化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33期)

周先鹏[6](2016)在《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德国将物权行为理论贯彻入其民法典之后,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影响了很多国家的物权法立法进程。由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只是涉及买卖、赠与、互易行为中的,本文将以买卖行为为切入点,考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物权行为的态度,再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最后对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作出了客观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侯梦斐[7](2016)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再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第一部分通过阐述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相对人方面的缺失,以及旧的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解读的逻辑矛盾,说明对物权行为再解读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对物权理论无因性提出新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9期)

侯梦斐[8](2016)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再解读的需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萨维尼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讨论,以及现存的存在一定替代性的制度: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的讨论,说明建立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8期)

刘美辰,王域广[9](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做比喻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即我们所理解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由这两个行为所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成为了民法领域的核心,其中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结构可拆作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两部分。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所有权如何依法律行为变动也不一样,进而影响交易的效力。具体又可以包括对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两方面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功能的同时,正视学界存在的否定意见,意识到机械的奉行该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故在相对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应对机制,从而使得无因性理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兼顾交易公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4期)

姬蕾蕾[10](2016)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的适用与否一直备受法学界争议,笔者尝试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产生依据和实质来探讨这一理论对我国民法是否适用。(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6年08期)

物权行为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从逻辑上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推出法律行为根据其作用效果的不同必然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从证明我国是承认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出发一步一步证明我国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合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行为无因性论文参考文献

[1].雷伟立.物权行为无因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俞柳娜.论我国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必然性[J].法制博览.2017

[3].张焱豪.善意取得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研究[D].新疆大学.2017

[4].杨锡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J].法制博览.2016

[5].崔青琴.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J].中国市场.2016

[6].周先鹏.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J].法制与社会.2016

[7].侯梦斐.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再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6

[8].侯梦斐.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再解读的需要[J].法制与社会.2016

[9].刘美辰,王域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J].法制与社会.2016

[10].姬蕾蕾.论物权行为无因性[J].才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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