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允许的危险论文-陈海彬

被允许的危险论文-陈海彬

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允许的危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突发性事件,允许的危险,可行性,条件限缩

被允许的危险论文文献综述

陈海彬[1](2019)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警察执法过程的应用与限缩——基于突发性事件中造成损害的刑事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增多并对公民造成损害的风险逐步提高,在法益衡量前提下损害公民的部分利益,在适当范围内是可接受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这种类型的损害行为既不是传统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更不是法令行为,而是德日刑法学界探讨的"被允许的危险"。但是由于突发性事件执法活动容易侵害公民的权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并不适合扩大适用,而应该在罪刑法定框架内进行适当限缩,合理使用这一理论。(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谢雄伟[2](2016)在《论监督过失的限缩:以被允许的危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下监督过失对于责任事故犯罪的预防具有积极意义,但为平衡社会发展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监督过失也有适当限缩的必要。被允许的危险作为阻却违法事由具有限缩监督过失的功能。被允许的危险与监督过失的界限应重点通过考察监督者有无违反一定的行为注意规则、危险行为与被侵害法益间的利益衡量及有无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认定。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对于我国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现实借鉴意义,从而为研究我国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0期)

钱泽民[3](2014)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现代刑法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虽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其有所关注,但各国刑法对未对其条文化,已经出版的国内外着作和教科书中也是篇幅寥寥,并未对其深入研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看似违背了刑法规定,但是若对其定罪似乎又有可以宽恕的理由。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背后都有“被允许的危险”的影子。本文旨在对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笔者一点粗浅的看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与现实背景,探析了“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新过失论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提出,使过失概念的核心转移到了结果避免义务。目的行为论吸收了行为的因果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主张判断违法性不仅要关注结果无价值,还应当进行行为无价值的判断。危险分配理论将注意义务发展到了由各个参与者合理分担的方式,大大减轻了危险行业从事者的注意义务。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而产生的,并且在行为无价值论下被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不仅仅是用来限缩过失责任的认定,它更是强调鼓励人们对于未知领域的探索。第二部分对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寻求行为“被允许”的原因。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理论依据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一元论有法益衡量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可罚的责任理论;而多元论认为并没有一种统一的原理来解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要根据行为的形态、状况来选择合适的原理来说明行为被允许的依据。通过对一元论和多元论的比较,以及对一元论各观点的分析,指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理论依据是社会相当性理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在风险社会下的表现形式。第叁部分着重探讨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刑法学者们基于各自的理由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定位,争论不休。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性、阻却有责性都有众多支持者,更有学者认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有阻却违法性和阻却责任的功能。通过对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进行梳理,指出每个学者的观点都与其所采用的犯罪论体系有关。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化解释提供依据,第二是为各种正当化事由的解释提供指导,由此说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不法构成要件的统一解释原理。在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第四部分是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具体贯彻运用。反映在犯罪论体系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提出为行为无价值论注入了新的内涵和生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引导行为无价值论的内核趋向于为不法评价的实质不是法益损害后果,而是那些引起、提高、实现风险的行为,因该风险不被法规范所允许而认为其不法。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分配的法理一样,也是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方面。此外,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限定了在风险社会下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这契合了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例如医疗行为、生物技术运用行为、以及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等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被用来说明它们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4-12-01)

曹稳[4](2014)在《刑法上被允许的危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与法益保护、安全保障难以两全的情况下,如何化解这种两难悖论,就成为所有刑法学者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探求相应的考量艺术,以做出一种价值最大化、最理性的选择。被允许危险理论的价值,就在于在社会发展与安全保障价值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其通过对一些具有法益侵害危险但又为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行为类型设置的出罪机制,最大限度衡平了发展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那么,被允许的危险出罪的理论根基在哪?这首先要理清一个根本前提,那就是一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法益侵害说,把犯罪看成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是结果无价值的彰显,但无疑也有以结果论责任之嫌;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背后的社会规范的违反,以行为人的不法论责任,虽体现了行为无价值的倾向,但规范内涵与外延的模糊性也使犯罪圈的划定有被扩大的风险。因而,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二元的犯罪本质论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而建立在结果非价暨行为非价二元论立场上的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正是对传统过失理论长期强调结果无价值、以结果论责任进行反思的结果,其以实质违法性为根基,有效修正了传统结果无价值论下过失犯罪圈过于扩大的倾向。文章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就本选题的提出、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作出提纲挈领的概述,结束语部分主要对全文内容给予高度总结,并就理论未来作出展望。第一部分:被允许危险理论的缘起。主要阐释了被允许危险的理论内涵和发展变迁。通过全面解读被允许危险的基本概念、特征、价值机能,明确了被允许危险的理论内涵,从横向梳理了被允许危险在今天的理论脉络;通过具体阐述被允许危险的理论萌芽、确立和演变,理清了被允许危险的发展变迁,从纵向明晰了被允许危险在历史上的演化轨迹。第二部分:被允许危险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被允许危险的理论渊源和正当化根据。通过考察被允许危险与新旧过失论、注意义务限制论、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原则、客观归属的理论的关系,探究了被允许危险的理论渊源;通过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相当性说叁种观点的学说争鸣和理论检讨,最终阐明了本文对社会相当性说的提倡,明确了被允许危险的正当化根基。第叁部分:被允许危险的体系定位。主要探讨了被允许危险在德日大陆法系犯罪论语境及在我国犯罪构成视野下的体系归属。在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下,被允许危险的地位归属主要涉及构成要件该当性阻却说、违法性阻却说、有责性阻却说和违法有责阻却两分说四种观点争议;在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下,由于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已经融入各个构成要件之中,故被允许危险的体系归属就不存在如上大陆法系下的争议。第四部分:被允许危险的判断基准。主要通过在对国内外相关学者的见解予以反思的基础上,尝试对被允许危险判断基准进行构造。鉴于结果与行为非价二元论的立场,将被允许危险的判断基准从法益衡量与行为样态考量两个方面给出尽量详实而有可操作性的判断基准,以使被允许危险在实践中的适用有据可依。第五部分:被允许危险的实践适用。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首先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论述了被允许危险的适用范围必然不断扩大的倾向;之后,以被允许的危险在医疗实践领域的具体适用为范例,探析了医疗行为适用被允许危险的正当化要件、被允许危险对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具体判定以及被允许危险在医疗实践领域的适用限制等,通过被允许的危险在实践运用中的这一典型缩影,有力彰显了该理论的巨大实用性。(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3-14)

李飞[5](2014)在《论风险社会下被允许的危险》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的客观事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被允许的危险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不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公共的价值选择,具有客观真理性。在叁阶层的刑法体系中,被允许的危险应当作为具体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存在,发挥出罪功能。作为立法政策事由,其理论适用范围应指向涉及科技风险的事项。(本文来源于《榆林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文小康[6](2013)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与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能较好地解释某些同时具有危险以及"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所以存在如何将其嵌入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问题。这也导致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但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其对限制过失责任范围成立的效果上来说,将其视为阻却过失责任的理论即放入责任这一阶层中应当是恰当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3年04期)

张明楷[7](2012)在《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风险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被允许的危险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采取新过失论,而且新过失论存在诸多缺陷;采取修正的旧过失论是我国当前的应然选择。与具体事例无关的被允许的危险,只是立法政策问题;主张被允许的危险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观点,混淆了立法政策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被允许的危险,既不可能成为阻却违法的一般原理,更不可能成为具体的违法阻却事由;危险被允许,并不意味着实害被允许,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没有充分根据。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当进行事后判断;结果无价值论者不应当承认作为事前判断的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由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处理的事项完全能够由其他成熟的理论处理,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及其法理并无存在的必要。(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11期)

姚清筹[8](2011)在《被允许的危险根据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一般不为法规范所允许。然而,人的行为在社会关系中并非完全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禁止所有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社会发展将会停滞不前。被允许的危险一词,就是对这些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但对社会发展又不可或缺的行为类型的概括。被允许的危险,基于行为的有用性而被允许,但其被允许的根据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允许?被允许的程度如何?现有立法和刑法理论并没有明确答案,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探讨这些问题。同时,被允许的危险是一个庞大的行为类型,是否每个子行为类型都具有同样的的根据呢?回答是否定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在评说现有理论学说的基础上,结合被允许的危险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被允许的危险的各种具体行为类型,来具体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被允许的危险的概述,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的含义、适用对象、由来和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的必要性,即被允许的危险是否被认可以及“被允许”的程度如何,影响到被允许的危险的出入罪和责任大小。第二部分是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基础。现有的关于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学说主要有法益衡量说、优越利益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期待可能性说、可罚的责任理论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个侧面说明了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但被允许的危险是一个庞大的行为类型,它不专属于该当性、违法性或者有责性某一范畴,所以单纯的一个或两个学说不足以完全阐释行为“被允许”的根据。所以,笔者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所采取的论证途径为:结合被允许的危险在刑法犯罪论中的地位和各行为类型,来具体论证其“被允许”的根据。笔者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优越的利益说、目的说、期待可能性和可罚的责任理论是可取的。第叁部分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与相关理论的关系,具体包括新旧过失论、信赖原则和客观归责论。表面上看这些理论与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相冲突,但在本质上,这些理论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之间的争论更有利于双方的发展。被允许的危险是新过失论的实践基础,新旧过失论的争辩,合理的限制了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是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一,信赖原则对于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共同过失和竞合过失的区分、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客观归责论的基础是禁止的危险,被允许的危险是出责事由,深入研究被允许的危险的子行为类型,明晰哪种行为不被允许或被允许,这对双方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第四部分是被允许的危险的进路。立法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符合“但书”的内涵,有利于解决如医疗手术、允诺伤害、超速驾驶等疑难情形的解决。(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5-01)

马骏[9](2009)在《医疗正当行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行为作为一种正当业务行为,其合法化根据应立足于被允许的危险之法理加以解释;对被允许的危险的判断,应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并考虑行为无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医疗行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医疗主体、社会必要性、患者的承诺、法益衡量几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9年04期)

魏艳静[10](2009)在《被允许的危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对社会发展有益但同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越来越多。一方面,如果为了防止这些危险的发生,过于追究从业人员的过失责任,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另一方面,如果全面允许这些危险的存在,那么同样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如何处理社会发展与危险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成了一个急需研究的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运用允许的危险理论来限制一部分过失犯罪的成立,从而使这些危险行业的发展得到解放,从而使其更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背景和理论渊源。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产生与过失理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过失理论经历了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的发展过程。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渊源为“危险分配理论”。“危险分配理论”,是在大陆法系刑法倡导“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的理念下提出来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价值及其实践意义。首先,介绍其与相关刑法理论的区别。(一)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注意义务的认定。犯罪过失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过失责任。注意义务指向的是过失责任的有,是一种过失责任的赋予;而被允许的危险原则指向过失责任的无,是一种过失责任的阻却。(二)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信赖原则。信赖原则与被允许的危险原则都是对过失责任的阻却事由,但二者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叁)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正当化行为。允许的危险行为在否定其行为的实行行为时,也否定了其构成要件符合性;正当化行为否定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否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四)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犯罪对策。被允许的危险原则通过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从而与目前刑事政策强调“宽”的刑事理念是一致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其次,阐述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主要是对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在大陆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评析。关于该原则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目前有阻却责任、阻却违法性、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两分说四种学说。笔者认为被允许的危险原则是围绕注意义务展开讨论的,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地位最终与犯罪过失的理论地位相吻合。笔者赞同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的通说,从而认定被允许的危险原则是作为阻却违法性。第四部分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内容主要划分为两部分:(一)该部分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该原则的条件和限制。(二)该部分重点讲述了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对认定医疗过失的借鉴意义以及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在危险性活动合法化中的体现。(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20)

被允许的危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风险社会下监督过失对于责任事故犯罪的预防具有积极意义,但为平衡社会发展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监督过失也有适当限缩的必要。被允许的危险作为阻却违法事由具有限缩监督过失的功能。被允许的危险与监督过失的界限应重点通过考察监督者有无违反一定的行为注意规则、危险行为与被侵害法益间的利益衡量及有无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认定。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对于我国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现实借鉴意义,从而为研究我国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新的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允许的危险论文参考文献

[1].陈海彬.“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警察执法过程的应用与限缩——基于突发性事件中造成损害的刑事正当性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2].谢雄伟.论监督过失的限缩:以被允许的危险为视角[J].社会科学.2016

[3].钱泽民.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研究[D].安徽大学.2014

[4].曹稳.刑法上被允许的危险研究[D].山东大学.2014

[5].李飞.论风险社会下被允许的危险[J].榆林学院学报.2014

[6].文小康.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研究[J].研究生法学.2013

[7].张明楷.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J].中国社会科学.2012

[8].姚清筹.被允许的危险根据探讨[D].郑州大学.2011

[9].马骏.医疗正当行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初探[J].时代法学.2009

[10].魏艳静.被允许的危险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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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允许的危险论文-陈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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