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包庇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包庇罪,近亲属,主体,司法,属相,法理,证人。
包庇罪论文文献综述
贾秋宇,唐文洁[1](2019)在《“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关系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降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现行刑法如何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孙凯利[2](2019)在《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来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近几年来,各界关于刑事立法恢复这一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在法律中引入"亲亲相隐"原则。但是从目前我国刑法情况来看,对此做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够使其能够同程序法实现更好的协调与衔接,进而为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奠定基础,使得法律更好的实现人伦以及人性的完全回归,让我国的法律更具有根基性以及正当性特征,有效解决立法面临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不为罪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牛葆瑜[3](2018)在《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为犯罪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陈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讨论窝藏、包庇犯罪对近亲属主体的适用问题。在窝藏、包庇罪中,由近亲属构成犯罪主体的窝藏、包庇犯罪相对一般主体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特殊性在于犯罪人在主观上一般是出于维护亲情的目的,缺乏危害社会的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包庇犯罪人,增大了案件侦破难度,使得有罪的人难于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等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框架下,犯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近亲属的身份并无单独规定,而是与普通的窝藏、包庇犯罪一概而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近亲属身份往往被法官视为一种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体现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中。本文从典型案例陈某故意杀人案出发,探讨近亲属主体是否应该排除在窝藏、包庇犯罪的犯罪主体之外的问题。第一章由介绍案例情况及审判结果开始,列明案情并引述二审判决的判决,从而得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窝藏、包庇罪在近亲属主体中的适用,更具体的说是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近亲属主体所犯的窝藏包庇罪会被视为犯罪,但往往能得到较轻的判决。第二章则从本案争议焦点引出的窝藏、包庇犯罪中近亲属主体特殊性的分析与思考为内容。通过对近亲属主体窝藏、包庇行为的分析与思考,当前我国在判决近亲属主体犯的窝藏、包庇罪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本案判决中对近亲属主体特殊的量刑的分析与思考叁个方面阐述我国如今在面临近亲属窝藏、包庇犯罪时法官判罚的尴尬处境。第叁章通过对近亲属为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和窝藏、包庇犯罪中排除近亲属主体的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理应尊重中华传统法系保留人文关怀,并且继续推进立法现代化接轨世界,在窝藏、包庇犯罪中应当对近亲属主体和一般主体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10-01)
孙跃文[4](2018)在《窝藏、包庇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窝藏、包庇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伴随其他犯罪而产生的犯罪,其对查破案件具有巨大消极作用,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但是无论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本罪诸多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争议,因此应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分析、评判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窝藏、包庇罪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对今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对客观方面要件的分析中,对窝藏、包庇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具体阐述;在本罪行为对象问题上,本文认为只要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即属于本罪的对象,而并非只有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应排除犯罪者本人、共同犯罪人。犯罪人近亲属从理性的视角分析也应当排除在外。在对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中,本文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明知”,同时要考虑认识错误问题。第二部分研究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首先重点讲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问题,并指出了事前通谋的认定思路。在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时,重点论证了“知情不举”行为及“替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在罪间界限的分析上,主要对本罪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此外,司法认定部分还论述了本罪与其他包庇类犯罪行为的竞合及其处置问题。第叁部分重点研究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行为对象的完善上,一是要修改“犯罪的人”的表述;二是应当将犯罪单位增设为本罪犯罪对象。在本罪主体完善方面,作者主张引入容隐制度,将犯罪人近亲属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在本罪行为方式的完善上,建议增设“通风报信”的行为方式,并进一步扩充窝藏行为的类型。在本罪的入罪门槛上,作者主张应当限制本罪的入罪门槛。(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鹿昌亚[5](2018)在《包庇罪争议难点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叁百一十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因为其法律用语之简便、刑法章节其它罪名之变化且缺少司法解释之指导,所以学术界对此颇有争执。第一章对于犯罪对象进行划分,认定犯罪对象要遵循法院审判为基础的原则,但同时要进行扩大解释,只要司法机关进行接触后的犯罪嫌疑人也被纳入包庇罪的犯罪对象之列,对于最终审判被认定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包庇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所以也被认定为包庇罪,但在司法机关接触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认为处于求刑权的空白期而不宜作为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最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违法层面而不是有责层面的犯罪,所以包庇未成年的行为也是包庇行为。第二章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语义解释的角度明确了作假证明包庇的法律类型为向司法机关虚假陈述关于犯罪行为、追查犯罪分子的事实。不但将包庇行为与毁灭、伪造行为彻底分离,也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作为与私了行为进行详细的论述,两者在特定的情形下也能够构成包庇罪。同时,由于主观的人与客观的行为的联系,本文又将对与包庇罪有争论的伪证行为中的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解释,并认定假冒证人并不是包庇罪的犯罪主体。第叁章以包庇罪的入罪主体为重点,对于本犯、律师、近亲属包庇行为,因为各具本能、法律、传统伦理的意义,与其它犯罪主体一概而论并无实际意义,甚至有违常理,所以应当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第四章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出发,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事前通谋的认定和片面实行犯的意义,最终得出结论:事前通谋是从德国刑法共谋共犯演化而来,并且得出包庇罪是没有片面实行犯的结论。(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徐振科,刘燕[6](2018)在《简析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窝藏包庇罪处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土壤、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司法实践叁个方面论述了对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从宽处罚的理由,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徐振科,刘燕[7](2018)在《简析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窝藏包庇罪处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土壤、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司法实践叁个方面论述了对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从宽处罚的理由,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王亮[8](2017)在《从亲属相隐出发探析窝藏、包庇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隐作为我国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历史上发挥了独特价值,在我国港澳台及域外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充分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将其视为封建糟粕而予以否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吸收亲属相隐原则的合理因素,缩小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将犯罪的一般主体转变为特殊主体,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期待可能性和伦理性要求,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法治的进步,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贝泳言,陈思秀[9](2017)在《谈窝藏、包庇罪的部分问题与改良——以“辩诉交易”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窝藏、包庇罪(1)属于我国刑法中被讨论较多的罪名,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其背后反映了研究者在不同时期的思潮。前辈学者对窝藏、包庇罪做了很多建设性的研究,但在笔者看来仍然存在诸多未能解决的问题,甚至在构成要件理论上自洽性较高的观点,在实践中也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故笔者尝试着在之前的研究基础上,对于本罪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本着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兼顾可操作性的出发点,吸收"辩诉交易"的精神,提出一些改良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2期)
张成啸[10](2017)在《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应该是善的,刑法的善体现在对人性及社会道德伦理的尊重。国家本位的立法模式之下的我国现行刑法一个突出的缺陷则是缺乏对人性的关爱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漠视。体现在具体的立法规定上则是对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规定过于机械化,与以人为本的国家发展理念背道而驰,不但构成对社会伦理价值的伤害,根本上也是对国家统治利益的伤害,对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进行合理的限制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9期)
包庇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来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近几年来,各界关于刑事立法恢复这一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在法律中引入"亲亲相隐"原则。但是从目前我国刑法情况来看,对此做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够使其能够同程序法实现更好的协调与衔接,进而为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奠定基础,使得法律更好的实现人伦以及人性的完全回归,让我国的法律更具有根基性以及正当性特征,有效解决立法面临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不为罪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包庇罪论文参考文献
[1].贾秋宇,唐文洁.“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关系浅析[J].法制博览.2019
[2].孙凯利.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9
[3].牛葆瑜.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为犯罪主体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4].孙跃文.窝藏、包庇罪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5].鹿昌亚.包庇罪争议难点解析[D].烟台大学.2018
[6].徐振科,刘燕.简析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罚[J].法制博览.2018
[7].徐振科,刘燕.简析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罚[J].法制博览.2018
[8].王亮.从亲属相隐出发探析窝藏、包庇罪[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
[9].贝泳言,陈思秀.谈窝藏、包庇罪的部分问题与改良——以“辩诉交易”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
[10].张成啸.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