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房颖辽宁省沈阳市化学工业学校

社会发展的轨迹似乎总是由人们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不同价值需要及趋向所主导。这种价值趋向往往就是代表着几种看似对立的基本价值需要之间的相互结构关系,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这些价值中找到合乎时代要求的、合乎现实需要的平衡点,并最终将其统一到一个有机的整体中。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一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无论是在制定法律规则之时,还是在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法律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法律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稳定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保证,特别是代表法治发展方向的法律原则,更应该持之以恒,这样才能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的持久性和连贯性,确保一国发展的平稳和恒久。

在明确法律原则应该具有稳定性后,其应该体现的内容就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法律原则应该浓缩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展现出不同的理念,但是维护人类基本需求,以及代表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其中公平和正义是最根本的内容。虽然对正义和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正如《牛津大辞典》所认为的那样,正义确实是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也就是说符合时代要求的正义是我们所认为的法律意义上的正义。这样的公平正义的内容应该可以如此描述:符合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规则,平等地维护每一个人利益的规范。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只有法律原则体现正当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

成文法的国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和时代性,也许不成文法的国家类似的问题相对较少。因为具体实践依赖具体法律规则,因此对法律规则有着必然的期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规则诞生于过去,这样的形势就迫使法律规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慎重,以及程序上的讲究等,来确保其正当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律规则制定者本身的局限——人类认识上的局限——规则覆盖面窄,以及实践的千变万化,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再科学的法律规则都会时过境迁。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笔者以为,首先,探索导致法律规则科学性和持久性的路径。既然承认法律规则是人类的自我选择的行为规范,那么在成文之前应该以一定法律理论和法治理念为基础,不能视法律规则为解决实际某一事项的操作规程,更不能碰到实际问题通过法律规则的匆忙出台而使其成为过河石头。即使是过河石头,也必须是所有过河者都能依靠的石头。而法律原则必然成为法律规则的过河石头,原则在前,规则在后,确保内容上的合乎原则要求。同时在法律规则形成的程序上也必须体现原则的要求。在我国法律原则中体现的民主集中制反映了这样的要求,如同其他人为的东西一样,民主集中制虽然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特别是在立法上的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保障又成为今后要克服的困难,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地对待的法律原则,又让我们反思过去法律规则的科学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全民大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意见,是一个很好的典范。既然是要求人们遵守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规则,那么就应该由其主体来决定,所以这个路径应该是在民主原则指导下的程序来完成。

其次,围绕终极价值目标来确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显然每个国家要求法律解决的问题有明显的差别,与西方法律以解决权利之间博弈而达到合理正当的社会安排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担当了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法律的严格控制,不仅控制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权利,从而追求一种“无讼”的和谐状态。那么我们的法律原则也应该是要求体现这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内容是经济、生产、生存问题,似乎排斥个人自由和普遍正义,但是正是这种民生问题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法律价值体系,也就是通过宏观的法律原则和微观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把国家权力通过法律层面来规范,私人关系以民间自治为主,国家不轻易干涉,追求一种“无为而治”的结果状态。有人说,这样的安排只适合于熟人社会,在现代人的社会中是寸步难行的,其实不然,如果在熟人社会中形成强有力的民间习俗,并能一以贯之地传承,应该能推而普及。试想一下,一个外来人一旦踏入这块土地,试图以自己原有的生活习俗去改变当地的习惯,其阻力应该非常大,当然代表前进方向的最终会被接受并融合,但这也是“过淮河之桔”,用一个成语“因地制宜”来说明更为恰当。

今天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恰恰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尴尬,应该说主要是我们在追求一种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价值目标,一国的国情需要符合国情的法律,符合国情的法律能促进一国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目标从文字上体现自由、正义,其实通俗说就是让民众安居乐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标,法律能给予一种安居乐业的前提保障,提供安居乐业的必然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划等号。法律原则就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规定,法律规则更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解释和应用。如同有人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中引出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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