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1]2010年在《税务行政处罚浅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税收法律规范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关系税务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理论尚不成熟,税务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存在些许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它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共分叁个部分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着手,针对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的情况,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归纳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基本原则,种类和设定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简要介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发展概况之后,重点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上的不足,在执法实践中违法或不当处罚的表现,以及在法律救济方面凸显出的局限性。第叁部分对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策和措施作了论述,提出了实现统一立法,完善立法内容,制定“税务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设想;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法律救济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
杨朝阳, 李伟生, 巩光亮[2]1997年在《关于对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本文结合税务行政执法现状,就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一、关于税务违法构成要件问题是否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首先要确定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税务违法.从法律角度看,构成税务违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对税
刘军鹏[3]2010年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经常内容,也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对维护税法尊严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税务行政处罚的是不可或缺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在税务行政法治建设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不可避免的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务行政处罚相关立法的冲突,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以及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有着各式各样的不足等。在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下,正确的理解和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标准,无论从将强税务机关的管理,还是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角度来看,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构成等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释,结合域外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构成、原则以及相关理论;第二章介绍税务行政处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叁章介绍美国和台湾的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从立法、改善执法程序以及完善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徐一秋, 周研[4]2010年在《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探讨》文中指出正确理解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在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执法公正,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效能。
罗殷娜[5]2014年在《税务行政处罚实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部门经常性工作,是惩治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税法的有效保障,对于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不断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理论研究,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科学化与法治化,对加快推进依法治税步伐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兼顾立法论与解释论,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基础理论展开,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税务工作提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对策措施。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约两万字。第一部分研究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首先定义了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纳税主体,也可以是非纳税主体;性质是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处罚对象的广泛性、处罚形式的固定性的特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叁种: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对于其他税务行政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作者也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部分从立法、执法和纳税人权利救济叁个方面分析现阶段税务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立法层面,《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性质与期限、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滞纳金上限等方面规定不一致,通过查阅国外及台湾地区就此方面的体制、制度及相关规定,起到借鉴作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刑法修正案(七)》在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补税免责、案件移送等方面需要衔接。执法层面,涉及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认识、税务行政处罚及告知程序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运用的探讨,对这几个方面的认识分歧,长期困扰税务执法人员开展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最后,谈到处罚必然涉及救济,重点评析了复议前置制度,该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取消复议前置制度是《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趋势。第叁部分提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对策措施。一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机制,包括提高税务行政处罚的司法化程度,细化完善听证制度,健全税收证据制度,建立税务行政处罚监督机制。二是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叁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通过细化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制度,研发自由裁量全管理系统等构想。四是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伍建成[6]2012年在《税务行政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法治的进步不仅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蕴含了法律程序的具体和细化。可以说,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序化和合理化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行政执法领域通过有执行力、有效的行政程序来规制行政权力也是行政法治化的应有之意。税务行政程序,是在税收领域系统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程序。加强税务行政程序研究,不仅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税收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行政法治化的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系统研究、分析和阐述现代行政程序理论的渊源、内容与其法治内涵,对我国目前的税务行政程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梳理和探索,并在广泛运用税收经济理论、管理理论,对税务行政程序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剖析,特别是税务行政程序建设的有效途径的研究理论基础上,着重提出借鉴日本和美国在行政程序方面的有关法律规范,针对于税务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告知程序存在的具体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行政程序发展和建设的有效方法,并在对该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行政程序的具体路径。本文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税务行政程序的概念、内容、特征和理论价值与社会价值,既着力于思考税收肩负的行政职能及要求,还探寻税务行政程序于行政法治的相通性,对构建“和谐税收”、“法治政府”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税务行政程序在法治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研究。选取较有代表性的处罚程序、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税务行政程序应当遵守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先预防,从命令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权力的效率。第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行政程序法》尚处于孕育阶段的具体实际,通过切实规制和完善税务行政程序的思索,结合某些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对比分析了日本和美国等域外国家行政程序方面制度和规则对我国的启示与解决。第四,违反法定程序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步骤非法,方式非法,顺序非法和时限非法是我国税务行政程序违法的形式,违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税务行政程序的行为,必须有效调查。第五,完善税务行政程序应着重从税收征管处罚程序,公开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具体运用着眼,促进我国税务行政程序法制化。
陈晶[7]2017年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个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尤其重要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其对于行政目标和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行政执行主体的设置,即什么国家机关或组织应该被授权,又应该授予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权等问题。相对于执行方式、程序、救济等来说,执行主体的设置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应当首先对其进行研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税务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内容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依法行政的落实等一系列基本的税收法律问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设计往往都是依循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主要分为有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和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行政执行模式。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既借鉴了英、法等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授权行政机关自力执行,实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然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尚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出现司法不一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税务行政执行主体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行完善提出自己的想法。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主体的概述,首先介绍的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执行方式及执行程序,之后对世界上主要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模式进行阐述,包括行政主导模式和司法主导模式,并分析了影响其形成的因素。最后通过介绍域外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的规定。通过比较得出叁点启发,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归纳我国相关法律对税务执行主体的规定,然后对其进行研究,发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执行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论文的第叁部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实务中因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导致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叁个问题:一是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量大、执行效率低,二是税务机关对是否有执行权产生混乱,叁是选择执行模式下的法律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论文的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意见,即明确以税务机关自行执行为主,将税款及滞纳金的执行权全部授予税务机关以确保行政效率,至于罚款的强制执行则建议遵循“裁执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准予执行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由此,将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予以明确,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负担,在确保税收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张可波[8]2006年在《税务行政处罚浅论》文中研究表明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税务行政处罚的存在是必然和必需的。在“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能否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标准。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本文侧重于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实践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构成等基础理论的分析,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议。 本文共分二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对税务行政处罚概念辩析入手,立足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对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新予以界定,对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重要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应用进行了辩析,并从实务论出发,总结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的五个基本要件。第二部分侧重于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实践状况的分析。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发展入手,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设定、处罚听证及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改进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提出了设想,以期能为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参考,并望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提供指导。
刘珊[9]2017年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税收争议解决机制重心开始逐渐移转,税务司法专门化的趋势日益加强,涉税争讼在数量上逐年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也开始呈现多元化、精细化的发展态势,实践中围绕税务行政诉讼证明规则而引发的争议不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件量骤然上涨。尤其是,伴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证据证明问题的重要性越发凸显。诉讼之关键在于证据,证据制度之核心则是在于证明标准。税务行政诉讼作为特殊的一类行政诉讼,其证明标准适用一般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即可。然而,现行法律不仅没有对一般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作出详尽规定,也没有兼顾到税收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因而直接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亦不规范。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的规范力度明显不足,呈现出立法条文数量特别少,条文的内容单一且操作性较低,法律效力层级不高等特征。从税法实践层面来看,由于税收事实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轻程序”的思维、税务行政诉讼中缺乏专门的证明标准适用规则,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涉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限不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收行政执法中适用的证明标准不协调、税收证据证明力优势与证据数量优势相混同之类的问题尤为突出,已然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使得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增加、税收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以及税收司法公正性减弱。为完善我国税收司法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解决税收行政争议,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一方面,理应从涉税争议事实证明的阶段性、涉税争议案件诉讼证明的难易程度、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以及国家财政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衡量等四个方面明确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证明标准时应考量的因素。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层面规范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具体而言,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必须依据不同类型的税收行政争议事实而适用不同层级的证明标准,即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行政强制以及税务行政处理等叁种情形,将清晰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细分为叁级具体标准,并为其设定相应的判断条件。与此同时,还应构建有序的税务行政诉讼叁级标准适用规则,建立严格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设置完整的税务行政诉讼裁判说理制度。
李刚[10]2012年在《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若干问题研究——以文书式样签发人及其审批权限为重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引言一、93年税务文书式样与05年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比较二、税务稽查局签发有关税收执法文书的越权问题叁、有关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及其使用说明本身存在的问题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后果及其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1]. 税务行政处罚浅论[D]. 杨晓峰. 山东大学. 2010
[2]. 关于对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思考[J]. 杨朝阳, 李伟生, 巩光亮. 河南税务. 1997
[3].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D]. 刘军鹏. 黑龙江大学. 2010
[4]. 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探讨[J]. 徐一秋, 周研.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0
[5]. 税务行政处罚实务问题研究[D]. 罗殷娜.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6]. 税务行政程序研究[D]. 伍建成. 湖南师范大学. 2012
[7].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D]. 陈晶.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8]. 税务行政处罚浅论[D]. 张可波. 山东大学. 2006
[9].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17
[10].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若干问题研究——以文书式样签发人及其审批权限为重点[C]. 李刚. 财税法论丛(第12卷).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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