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自由刑的改良

短期自由刑的改良

周艳丽[1]2007年在《论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短期自由刑问题,自从1872年在伦敦举行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将其列入议题以来,其利弊和存废问题就成为各国学者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主存说、主废说、折衷说在不同的时期占据不同的地位,当今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折衷说,此观点认为短期自由刑有利有弊,对其应保留并改良。在我国对短期自由刑的争论也比较激烈,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短期自由刑的界定与短期自由刑的存废。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我国刑罚目的及国情,参照国外立法例,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应界定为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在一定拘束场所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刑罚方法,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括拘役和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衔接非罪与重罪的重要作用,对其正确的态度应是保留并改良。正文围绕这一基本思路进行论述,分为四章:第一章:短期自由刑概观此章节主要论述了叁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短期自由刑的界定、不同刑罚观中的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的现状。首先介绍各种不同学说的争论,根据其争论焦点并立足我国国情,界定本文所讨论的短期自由刑的范围,包括拘役和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从不同的刑罚目的为视角来分析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从刑罚理念的角度来论证其合理性与弊端;最后对短期自由刑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总结,从实践层面概括短期自由刑存在的问题。第二章: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此章节主要通过比较中外刑法学界主存、主废、折衷方的观点及理由,得出笔者的认识。笔者认为刑罚目的应是报应与教育的统一,因此短期自由刑不仅要实现报应的功能,也应实现其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立足于统一刑罚观的短期自由刑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其弊端,对其应加以保留改良。第叁章:短期自由刑的改良原则此章节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论述短期自由刑的改良原则,为下章的改良措施打下基础。短期自由刑的立法改良原则主要包括正义原则、协调原则、轻轻原则;司法改良原则主要包括经济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实际上,短期自由刑的立法、司法改良原则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存在交叉融合之处,只是在不同的刑事制裁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第四章: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措施此章节主要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阶段来论述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措施,在论述的过程中,有关于制度的构建方面的措施,也有关于司法实践中具体事项的规定。在此章的论述中,主要是想通过整个刑事制裁系统的整体配合,使短期自由刑能够克服其弊端,发挥其积极作用。

杜宪苗[2]2004年在《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文中认为自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兴起以来,短期自由刑问题在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为各国刑法学者普遍关注,在争论的过程中,学者们深刻剖析了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并因此而产生了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在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后,学界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即短期自由刑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存在能够满足惩罚犯罪,对犯罪进行报应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笔者认为,短期自由刑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同时也有相对于其他刑罚方法的优点,因此,不应当简单的否定短期自由刑,进而废除短期自由刑;应当在充分研究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短期自由刑的法理分析,发现短期自由刑的不足及缺陷之处,进而寻求短期自由刑的完善之路。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的。 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短期自由刑的概述。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短期自由刑的概念及特征,通过中外学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界定标准,认为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应当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接着探讨了中外学界对于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通过对短期自由刑存废之争的探讨,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主张折衷说;最后对短期自由刑存废之争从法理上进行了评析,以期发现我们坚持折衷说,主张对短期自由刑进行改革完善的理论基础,认为应当保留短期自由刑,但需要对其进行完善,这样才是符合刑法基本理论的,才是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 第二部分:短期自由刑的立法改良。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短期自由刑立法改良应当遵循的原则,认为短期自由刑立法改良应当坚持正义原则、协调原则、轻轻原则,以适应世界刑罚改革的大趋势;然后,笔者尝试着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立法改良的方案,认为,在刑法中可以规定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进一步完善短期自由刑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制度,从立法上协调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制度与缓刑制度,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第叁部分:短期自由刑的司法改良。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仍然先讨论短期自由刑司法改良应当遵循的原则,认为短期自由刑的司法改良应当坚持经济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认为这些原则是实现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然后,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尽量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注意更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改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完善短期自由刑与假释制度的结合,关注对未成年人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发挥社区矫正在短期自由刑执行中的作用。

徐建康[3]2014年在《程序控制视角下短期自由刑制度的改良》文中提出短期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弊存废之争一直以来都处于刑事改革的最前沿。在我国,许多学者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为短期自由刑的合理适用探索出路。文章试图从程序层面来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以达到将其弊端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的目的。

马天[4]2014年在《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及改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刑法学范围内,犯罪与刑罚是两大重点研究领域,但就各国学者们对犯罪论的重视程度而言,其地位远胜于刑罚论。结合具体国情,我国的刑法领域发展较早,刑法体系也渐趋完善,这个阶段我们要更加重视刑罚论,关注刑罚的理论体系和执行过程。本文所涉及的短期自由刑是刑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及改善研究有利于刑罚论的发展和完善。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此篇文章研究的重点是剥夺人身自由刑。短期自由刑经历了长时间发展,曾在世界刑罚史上充当过重要的角色。19世纪刑事实证法学派和当代教育刑罚论的盛行,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和实施效果被刑法学者质疑,关于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存废之争逐渐展开并日趋激烈。短期自由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也有重要的地位,不论是在刑法条文规定中所占篇幅还是在刑罚架构中的承上启下的支撑作用,都见证这短期自由刑的重要性。短期自由刑本身的弊病,加上短期自由刑某些刑罚的具体规定和适用与现行刑事政策的轻缓化精神相违背,所以对短期自由刑改革和完善迫在眉睫。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学界达成了共识,即短期自由刑能够满足惩罚罪犯、对罪犯实施报应、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有其存在的价值。同时短期自由刑也存在很大的的诟病,要在充分研究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基础上,发现不足及缺陷,进而寻求短期自由刑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使短期自由刑在保留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刑罚手段的功效。

杜英杰[5]2010年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短期自由刑改良方式的选择及完善》文中提出短期自由刑是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方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短期自由刑之"短期"应为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短期自由刑之"刑"应以宣告刑为原则,以执行刑为例外和补充。短期自由刑存在时间短、教育改造效果差、累犯率和再犯率高的弊端,但同时短期自由刑又具有适应刑罚个别化、轻缓化的功能。我国应当保留短期自由刑,但应当对其进行改良。我国应采取避免或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执行以及改善短期自由刑执行的条件等措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陈彦艳[6]2015年在《论我国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之改良》文中指出短期自由刑,一般被认为是6个月以下的短期监禁。因其存在诸如刑期短无法教育改造受刑人、受刑人易受监狱亚文化影响感染其他恶习以及受刑人难以回归社会等弊害而备受指责。各国在改良短期自由刑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替代措施。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良可以行刑社会化为起点,着力改革刑罚的执行方式,并加大缓刑制度的适用。

奈良毅[7]2012年在《论拘役刑的改良》文中研究表明拘役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性质属于短期自由刑,其执行场所和执行待遇具有特殊性。作为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相适应的刑种,拘役刑本应发挥轻刑的优势充分地矫正和改造犯罪人、有效地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但在实践中由于拘役刑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导致了废除该刑种的呼声此起彼伏。而笔者认为,拘役刑在本体上是没有大缺陷的,其他的一些执行上的不足则可以通过改良予以弥补,所以该刑种不应轻言废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拘役刑进行概述,内容包括拘役刑的历史演进、拘役刑的适用问题等。第二部分着重讨论拘役刑在执行机关、执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第叁部分阐述拘役刑应当保留并予以改良,论证拘役刑保留并改良的各种理由,提出保留和改良该刑种实际上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体两面,只有完善拘役刑才能保证刑法机能的运转顺畅、更好地实现拘役刑罚的预防目的。第四部分讨论拘役刑的改良措施,主要有完善审前羁押机制、变通拘役执行方式、严格拘役宣告与完善缓刑、改善拘役刑执行条件等内容。

徐久生[8]2009年在《刑罚目的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刑罚目的理论的回顾、梳理,本文作者发现,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并没有达成起码的共识,尤其是国内,学者们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更是五花八门。本文在界定刑罚目的的含义,在梳理大陆国家学者关于刑罚目的学说和国内学者的观点之后,提出了作者自己的“报应兼顾功利”的刑罚目的观。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罚目的实际上包含报应与功利两个方面的内容。主张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或者是对犯罪的报应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因为,无论是报应论还是目的论,均不能很好地、全面地解释刑罚的目的之所在,两者均有着其不可忽视的固有的缺陷。本文认为,不能将报应与功利置于同等的地位,使得两者等量齐观;也不能将功利置于主要地位,以追求功利目的为基础,辅之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报应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报应论为基础,辅之以追求功利,才是刑罚目的的最佳选择。报应兼顾功利的刑罚目的论的核心点是,在确认并追求刑罚的报应目的,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追求刑罚的功利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益双丰收。而在追求功利目的方面,特殊预防处于优先的位置,一般预防次之,但同样是应当加以追求的。如果必须在报应公正与预防功利之间作出两者择其一的选择时,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在刑罚领域,理应公正优先,兼顾功利,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就报应与功利的关系而言,由于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它们之间首先有对立、排斥的一面外,但同时也有相互兼容、统一的一面。因此,两者的关系是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但报应与功利的统一是在承认两者对立的基础上的有条件的统一,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探讨刑罚目的并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明确了刑罚目的究竟是什么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探讨如何才能实现刑罚目的,以什么样的途径才能足有成效地实现这些刑罚目的。易言之,刑罚目的的实现是研究刑罚目的的归宿,因此,是刑罚目的研究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涉及内容广泛,本文作者选择了自以为相对重要的内容加以论述,包括刑罚目的之实现原则、刑罚目的之实现与法定性配置、与短期自由刑、与死刑、与累犯、自首等相关制度、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等。本文最后指出,犯罪是社会矛盾作用的结果,仅仅依靠犯罪的对应物——刑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犯罪人进行事后的处罚,而不从社会的角度,不从消除或者至少减少社会矛盾方面入手,刑罚目的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本文认为,刑罚仅是治理犯罪这种社会病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手段。

陶鑫[9]2016年在《短期自由刑适用现状调查》文中提出短期自由刑,是刑罚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刑法学概念,关于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存废之争至今从未停止。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者纷纷着书立说,表明自己对于短期自由刑的观点,大多数学者从理论法学、比较法学、刑罚学、刑事政策学等角度对短期自由刑有关问题进行阐述,但较少学者从实证角度进行研究,更鲜有人对短期自由刑适用情况进行过专门调研。本文另辟蹊径,在调研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厘清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现状,并找出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一些关于短期自由刑的完善建议,促使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效果能够更好的发挥。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介绍短期自由刑的研究现状,本次调研的背景以及调研的意义,调研的目的、对象以及调研方法,此外,在本部分,笔者还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目前有关短期自由刑的研究主要是理论研究,几乎不涉及实证研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些新的刑罚制度,有关这一阶段短期自由刑以及这些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贯彻程度的研究更是匮乏,笔者从实证角度进行调研对于厘清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现状以及对于短期自由刑理论的进一步深入都大有裨益。笔者选取2014年重庆市四个区县——渝北区、璧山区、武隆县、彭水自治县的1575份判决书,介绍了这四个地区的基本情况,说明选取该四个区县的原因主要是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人文、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等,此外,该部分还简要介绍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在这部分笔者对短期自由刑进行了界定,介绍了不同学者对短期自由刑的定义,进而提出笔者的界定标准:短期自由刑是指拘役刑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管制。第二部分是本文调研数据的整理统计。根据判决书呈现的内容,从短期自由刑的综合适用率、有关罪名、犯罪人性别结构、强制措施适用情况、主要量刑情节等项目进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描述短期自由刑在这些地区的适用情况,同时,笔者对调查数据也进行了简要的初步分析。第叁部分根据第二部分调研取得的数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短期自由刑适用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笔者通过图表对比等方法,对收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发现,一方面,在基层法院,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率很高,另一方面,短期自由刑在适用过程中四个区县中也是存在差异的。轻微犯罪占据犯罪行为的大多数,而且轻微犯罪行为集中于几种常见的犯罪类型,比如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等,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与犯罪人涉嫌的罪名、性别结构、主要量刑情节密切相关。具体而言,短期自由刑适用率较高的犯罪行为与基层多发的几种犯罪行为基本相同,对于同类犯罪、相似犯罪行为,女性适用短期自由刑的可能性较男性大,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影响犯罪人适用短期自由刑的重要因素,对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适用率较低,不同地区,短期自由刑在罪名等因素上也存在差异。同时,对于短期自由刑如本文调研所呈现的调查结果可能存在的原因,笔者也进行了分析,可能与我国法院系统的设置、司法实践的特殊性,以及这些犯罪的发生带有历史性、时代性、地域性的特点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的。第四部分,根据调研情况,笔者试图从中找出短期自由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之所以如此,与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有密切关联。从笔者获取的调研数据及相关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短期自由刑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行刑效果不佳,犯罪人二次犯罪率高,累犯、前科人员占据犯罪人比例较大,无法达到预防犯罪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大多数学者主张废除短期自由刑的最重要原因。第五部分,根据前述调研情况及分析结论,提出一些短期自由刑改良应对措施。笔者认为,现阶段,短期自由刑还不应当予以废除,而是需要加以改造。基于此,笔者主张建立附条件的起诉犹豫制度、判决宣告犹豫制度、严格贯彻、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实行行刑社会化,严格司法,贯彻落实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罪名,笔者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改良对策,如对于危险驾驶罪增加管制刑,对于毒品犯罪要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在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过程中,强化有关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第六部分结语是全文的结束部分,笔者对本次调研情况简要总结,只要对短期自由刑进行改良,短期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会有所加强,行刑效果会显着提高。

孙晓东[10]2012年在《浅谈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刑法的发展来说,自由刑替代中世纪残酷的生命刑和身体刑而崛起,是近代刑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关于自由刑,由于存在其争议最大的是短期自由刑,所受批判最多的也是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中的短期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刑法来说,拘役可谓是短期自由刑。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各方面利益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由此产生了许多轻微刑事犯罪。怎么正确利用刑罚使其发挥最佳的效用,怎么科学合理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内容成为影响成为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论短期自由刑的改良[D]. 周艳丽. 四川大学. 2007

[2]. 短期自由刑的改良[D]. 杜宪苗. 郑州大学. 2004

[3]. 程序控制视角下短期自由刑制度的改良[J]. 徐建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4]. 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及改善研究[D]. 马天. 广西民族大学. 2014

[5]. 论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短期自由刑改良方式的选择及完善[J]. 杜英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6].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之改良[J]. 陈彦艳.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2015

[7]. 论拘役刑的改良[D]. 奈良毅. 广西大学. 2012

[8]. 刑罚目的及其实现[D]. 徐久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9]. 短期自由刑适用现状调查[D]. 陶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10]. 浅谈短期自由刑的改良[J]. 孙晓东. 法制与社会.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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