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义务论文_田小娟

导读:本文包含了忠诚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忠诚,义务,职业,劳动者,基督教,律师,劳动权。

忠诚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田小娟[1](2019)在《劳动者举报行为和忠诚义务的冲突与协调——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通过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种行为却违反其所应该负的忠诚义务。因此,只有明晰两者之间的边界,鼓励与规范劳动者举报行为,才可以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不至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比较发达国家对劳动者举报行为与忠诚义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研究认为,应该通过规定劳动者举报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明确劳动者忠诚义务来化解其举报行为和忠诚义务的冲突。此外,应该通过改善对劳动者举报的奖励制度和制定举报救济措施来激励和保障其举报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强[2](2019)在《劳动者忠诚义务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部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规范化,但规范化并非是概念、公理的空洞演绎,而是要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寻方法。劳动者忠诚义务理论源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劳动法理论,这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从社会结构上看,这是劳资双方宏观力量对比均衡基础上微观权力斗争的结果。而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尚未在宏观层面上形成刚性的劳动者自我保护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尚不具备完全引入该理论的社会条件,否则,无异于使劳动者遭受双重压力,劳动者的主体性将遭受侵蚀。劳动者忠诚义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是劳动法领域中"破窗效应"造成的,对该问题的解决首先应"修补破窗"。(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陈松新[3](2019)在《不要让技术超越品德——从忠诚义务看律师职业伦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执业律师数量大幅度上升。与此同时,违反执业规范受到处分的律师也不断增加。作者试图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梳理总结,以个案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律师如何实现忠诚义务进行了说明,阐述了律师伦理的核心价值,希望对当代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郭恒[4](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叁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叁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叁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叁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9-05-01)

罗浏虎[5](2017)在《德国教会劳动合同解除权与雇员忠诚义务之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雇员忠诚义务,是指雇员应遵循教会及其附属机构在劳动合同中申明的教规教义,以之约束职务内外的举止与生活。在传统上,德国教会对违背忠诚义务的雇员,采取立即解雇的绝对主义立场。为了解决教会劳动合同解除权与雇员忠诚义务之间的冲突,德国法院创设了"两步裁判法",在查明核心教规教义的基础上,协同适用教会法令以及世俗法来裁判教会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保障教会的自治权方面,德国宪法法院抱持保守立场,然而教会并没有骄矜于这种司法保障。为了顺应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德国天主教会修订了劳动法令,从绝对主义走向区分主义。教会对雇员的身份以及忠诚义务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进行利益衡量时应考量服务年限、寻找新工作难度等因素。(本文来源于《宗教与美国社会》期刊2017年01期)

巫锡文[6](2017)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职业忠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力发展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师是关键,必须把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当前,在我国许多地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存在一些问题,教师职业忠诚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一项以教书育人为主要职责的特殊职业,教师要充分发挥自秉性身特征的作用,职业忠诚即是教师应具备的主要秉性特征之一,它直接影响了教师对教学的投入程度,进而影响教师教学积极性的发挥和职责的履行。而且,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相关政策和资金的完全到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补全农村教育短板,提升农村教育质量也亟需培育教师的职业忠诚,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本研究主要以组织承诺理论和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为理论框架,基于襄阳市和随州市若干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样本数据,首先,通过描述性分析,考察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职业忠诚现状,包括教师职业忠诚的总体表现及其人口学特征,以及职业忠诚的叁个具体表现职业情感与喜爱、职业能力与胜任、职业责任与坚守的表现状况。其次,通过回归分析,探索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业忠诚的影响因素,包括职业忠诚的叁个具体表现职业情感与喜爱、职业能力与胜任、职业责任与坚守的影响因素,以及职业忠诚总体表现的影响因素。本文研究发现:(1)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业忠诚总体表现较为乐观,职业忠诚程度低的教师占比少于两成,超过八成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忠诚总体表现在一般水平和较高水平之上。此外,在不同人口学特征之下,教师的职业忠诚呈现出显着差异,具体表现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之间、男女教师之间、党员和非党员教师之间、不同教龄教师之间、不同职称教师之间的职业忠诚表现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性。(2)教师职业情感与喜爱、职业能力与胜任、职业责任与坚守差异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具体而言,政治面貌、职业认同感和职业满意度、家人支持程度、收入满意度、学校管理体制和社会认可程度显着影响教师的职业情感与喜爱;年龄、职业认同感、学校管理体制和社会压力感显着影响教师的职业能力与胜任;而教师的职业责任与坚守与年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满意度、婚姻状况、夫妻双方是否异地分居、家庭生活状况、学校类别、收入满意度、学校管理体制和社会压力感呈现出显着相关性。(3)对于教师职业忠诚的总体状况而言,其表现是受到性别、政治面貌、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满意度、婚姻状况、夫妻双方是否异地分居、家庭生活状况、学校类别、收入满意度和学校管理体制、社会认同程度和社会压力的共同影响。根据本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加大对乡村教师的扶持持力度,让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二,培育教师的职业情感与喜爱,完善学校的管理体制,提高教师的收入和职业满意度,增强教师的职业情感与喜爱,使得更多的教师不仅仅把教书育人看作是一种完成任务型的职业,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志业。第叁,注重教师的职业能力的提升,要求教师积极提升和完善教学能力,更要求学校重视对教师职业能力与胜任的培训,让教师成为培养学生成才成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合格园丁。第四,从教师自身坚定理想信念和帮助教师解决居住和生活等问题,解决后顾之忧两方面努力,让教师愿意留下来。(本文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期刊2017-06-01)

魏丽洋[7](2017)在《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一对最主要的义务。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着其他各项大大小小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繁多杂乱,但这些义务在整体上却贯穿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这一最基本的逻辑脉络。这一基本脉络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即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而从学界对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现有的研究来看,存在概念、内涵、性质等没有统一认识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忠诚义务条款。因此研究忠诚义务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概述。首先,从国内学者有关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不同概念界定中总结出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概念,并将忠诚义务下的劳动者范围界定为包括普通劳动者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内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次,对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得出将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性质包含道德性、身份性和默示条款性等多个要素;再次,采取了“二分法”的分类方式将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下位义务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最后,将劳动者忠诚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董事的忠实义务等相关概念作了区分。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欧洲国家关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法律制度。通过研究瑞典、英国、法国等叁个国家关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总结出可以借鉴上述国家在劳动者忠诚义务方面的内容:完善的劳动者忠诚义务内容体系、劳动者忠诚义务不得与公民的言论自由相冲突、双重劳动关系下忠诚义务竞合的解决原则、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第叁部分总结了我国现行劳动者忠诚义务的立法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忠诚义务的部分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劳动法》规定了忠诚义务的基本内容——服从义务和保密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忠诚义务的基本内容——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进一步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协议的时效与解除等更具体的内容。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仍存在劳动者忠诚义务的适用主体不明确、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行为范围边界不明确、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笼统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关于我国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劳动立法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吸收他国法律制度优秀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主体分层规制、明确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行为范围边界、详细规定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叁个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4-01)

向彪[8](2016)在《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司法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忠诚义务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服从义务和其他义务。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法律、劳动契约、企业内部规章等明文规定,也包括因劳动契约人身隶属性和继续性特征而衍生出的不言自明的法律约束。通过案例统计和分析,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六种类型化忠诚义务进行了归纳和研究。(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胡玉鸿[9](2016)在《必须重视忠诚义务的法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忠诚意识的普遍匮乏忠诚,意指不为己利、尽心尽力谋求他者的最大利益。忠诚伦理在中西方几千年的政治文化中有着顽强不息的生命力,它是所有组织或团体得以生存与维持的必不可少的黏合剂,也是每个组织或团体中的个体获得自我价值的必备美德。信守忠诚,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5-25)

陈瑞华[10](2016)在《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规范,忠诚义务调整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指导着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忠诚义务不仅意味着辩护律师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对委托人的意志给予适度的尊重。这一义务的确立,既与律师的职业定位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建立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关系基础上,还体现了对刑事被告人的特殊保护理念。从根本上讲,忠诚义务是一种排他性的义务,律师没有必要再承担"维护法律实施义务",但是,为避免其他重要法律价值和利益受到损害,律师的忠诚义务要有其适用的边界和范围。为实现忠诚义务,需要确立一些新的诉讼理念,完善相应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忠诚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部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规范化,但规范化并非是概念、公理的空洞演绎,而是要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寻方法。劳动者忠诚义务理论源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劳动法理论,这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从社会结构上看,这是劳资双方宏观力量对比均衡基础上微观权力斗争的结果。而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尚未在宏观层面上形成刚性的劳动者自我保护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尚不具备完全引入该理论的社会条件,否则,无异于使劳动者遭受双重压力,劳动者的主体性将遭受侵蚀。劳动者忠诚义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是劳动法领域中"破窗效应"造成的,对该问题的解决首先应"修补破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忠诚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田小娟.劳动者举报行为和忠诚义务的冲突与协调——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

[2].刘强.劳动者忠诚义务辨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9

[3].陈松新.不要让技术超越品德——从忠诚义务看律师职业伦理[J].法制博览.2019

[4].郭恒.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5].罗浏虎.德国教会劳动合同解除权与雇员忠诚义务之平衡[J].宗教与美国社会.2017

[6].巫锡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职业忠诚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7

[7].魏丽洋.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D].辽宁大学.2017

[8].向彪.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司法实践研究[J].中财法律评论.2016

[9].胡玉鸿.必须重视忠诚义务的法律化[N].法制日报.2016

[10].陈瑞华.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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